《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

無遺囑繼承分配計算機

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第 4 條的法定分配規則,計算剩餘遺產在各類在生親屬之間如何分配。輸入剩餘遺產淨值及在生親屬類別即可。

用文字描述都得 · 自動幫你填寫表格
資料只用於計算,不會儲存

1 遺產淨值

HK$
請輸入剩餘遺產淨值,不包括家具、衣物、首飾、車輛等個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這些由配偶優先取得。

2 在生親屬

包括非婚生子女(《父母與子女條例》第 429 章)。
指死者嘅同父母兄弟姊妹(full siblings)。

請輸入遺產資料

尚未輸入遺產淨值
HK$0

計算過程 · Formula breakdown

請輸入遺產淨值及在生親屬資料
法定分配以《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4 條為準
數字截至 2026-08-15,按第 73 章第 4 條核實:法定遺贈為配偶 + 後嗣 HK$500,000(第 4(3) 條)、配偶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 HK$1,000,000(第 4(4) 條)。第 4(13) 條訂明立法會可藉決議修訂該兩筆款額,因此屬可變數字,須定期重新核實。

本工具假設嘅情況 —— 唔符合就唔啱數:本工具假設所有子女均在生並已成年,而在生親屬只限於上方所列嘅類別。以下情況嘅法定分配並不相同:
(一)有子女先於死者去世 —— 第 4 條將份額交予第 5 條嘅「法定信託」,該子女嘅後嗣按世系代位取得其父/母原應取得嘅份額;而且各份額以年滿 18 歲或此前結婚為條件。本工具只按在生子女人數平分,並無代位計算。
(二)死者無子女、但有全血親兄弟姊妹嘅後嗣在生(即姪甥)—— 第 4(2)(b) 條列明呢種情況下配偶並非獨繼,須行 HK$1,000,000 加一半嘅安排。本工具並無姪甥輸入項,如你只填咗配偶,會顯示配偶獨得全部,與條文不符。
(三)夫妻先後離世次序不明 —— 第 4(11) 條規定,如死者與其配偶在無法確定何人先去世嘅情況下身故,本條就死者而言須猶如配偶並無較死者後死般施行。
(四)半血親兄弟姊妹、祖父母、伯叔姑舅姨 —— 第 4(8) 條嘅較後順位,本工具並無涵蓋。
以上任何一項適用,請諮詢律師,唔好倚賴本工具嘅數字。

個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家具、衣物、首飾、車輛等個人物品不計入此計算,由配偶優先取得(《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2 條)。輸入剩餘遺產淨值時應將此類物品扣除。

申索時效:《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21 條訂明,就任何申索死者的個人遺產、或該遺產中任何份額或權益的訴訟(不論根據遺囑或在無遺囑情況下),不得在收取該份額或權益的權利產生之日起計 12 年後提出。起計點是該權利產生之日,並非遺產管理書發出之日 —— 兩者未必相同。(第 20 條是關於信託財產的條文,時效為 6 年,並非此處適用的條文。)

你需要知道

  • 本計算機只適用於香港遺產。 如死者於海外擁有不動產,當地法律會適用於該物業。動產則跟死者「居籍地」(domicile)法律。
  • 「個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不計入剩餘遺產。 包括家具、衣物、首飾、車輛等,由配偶優先取得(《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2 條)。
  • 遺產承辦:須先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方可處理遺產。申請的優先次序載於《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 10A 章)第 21 條 —— 不在第 73 章之內。留意一個大前提:死者去世時如居籍在香港以外,第 21 條整套不適用,改行第 10A 章第 26 及 29 條。
  • 時效:《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21 條:申索死者個人遺產或其中份額/權益的訴訟,不得在收取該份額或權益的權利產生之日起計 12 年後提出。起計點是權利產生之日,並非遺產管理書發出之日。

處理遺產承辦嘅律師

以下三位律師熟悉遺囑及遺產承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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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本計算器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 73 章)設計,僅供初步參考之用。實際結果視乎個別案件情況而定。本工具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會產生律師與客戶關係。如就閣下情況尋求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