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第 57 章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計算機
按《僱傭條例》(第 57 章)第 31G(1) 及 31V(1) 條的法定公式,計算因裁員或長期服務而終止僱傭時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數額。輸入下面的資料,或用文字描述你嘅情況。
用文字描述都得 · 自動幫你填寫表格
資料只用於計算,不會儲存
計算過程 · Formula breakdown
遣散費 / 長期服務金(月薪)
(2/3) × min(月薪, 22,500) × 服務年資
數字截至 2026-08-15,按第 57 章核實:每年可計款額上限為「$22,500 的三分之二」= HK$15,000(第 31G(1)、31V(1) 條本身;$22,500 可由立法會決議修訂,見第 67A 條);總額上限 HK$390,000(附表 7 表 A,有關日期在 2003 年 10 月 1 日當日或之後一行);分段計算見附表 11。條例並無訂立任何每日工資上限。
轉制日(2025 年 5 月 1 日):如僱傭在該日之前開始而在該日當日或之後終止,第 31ZEA 條及附表 11 規定款額須分為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各自用自己的工資基礎計算 —— 這會改變應付總額本身,不只是對沖之後的淨額。你在上方選了「否」,本工具因此以單一工資基礎計算全段年資。
本工具未計算的選擇權:第 31G(2) 條及第 31V(1A) 條容許僱員選擇改用「緊接有關日期前 12 個月期間的平均工資」計算(第 31G(2A) 條另訂該 12 個月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 12 × $22,500)。對日薪/件薪僱員而言,行使這個選擇會改變公式的形狀 —— 變成 18 倍平均日薪,而「$22,500 的三分之二」那個比較項不再適用。本工具一律按最後一個月/最後 30 個工作日計算,未計算此選擇權;可使用勞工處 「法定僱傭權益參考計算機」 比較。
你需要知道
- 離職前 7 日,僱主可以書面提出續約。 如僱主提供合理續約而你拒絕,可能會喪失遣散費資格(《僱傭條例》第 31C 條)。
- 書面索取期限:終止僱傭關係後 3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僱主提出。如僱主拒付或無回覆,可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申訴或入稟勞資審裁處。
-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不可同時申領(同一就業期間)。如同時符合兩者條件,僱員只可選其一。
- 受僱期跨越 2025 年 5 月 1 日,計法本身不同。 第 31ZEA 條及附表 11 將款額分為轉制前部分及轉制後部分,各自用自己的工資基礎計算。至於僱主的強積金權益可扣減多少,屬第 31I/31Y 條的另一個問題;可使用勞工處嘅 「EasyCal」工具。
- 「轉制日」不是條文印出的日子。 第 2(1) 條把它定義為《2022 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2022 年第 4 號)開始實施的日期;第 57 章的編輯附註記錄該日期為 2025 年 5 月 1 日。
處理僱傭糾紛嘅律師
以下三位律師熟悉勞工法及解僱糾紛。
免責聲明:本計算器根據《僱傭條例》(第 57 章)設計,僅供初步參考之用。實際結果視乎個別案件情況而定。本工具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會產生律師與客戶關係。如就閣下情況尋求建議,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