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遺囑及遺產事宜受《遺囑條例》(第30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及《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規管。立遺囑可確保身後財產按您的意願分配,並可指定遺囑執行人及子女監護人。
有效的香港遺囑須符合以下要求:立遺囑人須年滿18歲、精神健全;遺囑須以書面作出;並須有兩名成年見證人在場見證立遺囑人親筆簽署(見證人不可為受益人)。
身故而無遺囑(「無遺囑身故」),遺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按法定順序分配予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未必符合死者本人的意願。因此,提早立遺囑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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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有效遺囑須:(1)由年滿18歲、精神健全的人訂立;(2)以書面作出;(3)由立遺囑人親筆簽署;(4)有兩名成年見證人在立遺囑人簽署時同時在場並見證,見證人不可為受益人或其配偶。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3章),遺產按法定順序分配:配偶、子女(合法及非婚生)、父母、兄弟姊妹等。若死者留有配偶及子女,配偶優先取得首50萬港元及個人財物,其餘財產由配偶(取得一半)及子女(均分另一半)分享。
遺產承辦書(Probate)是高等法院發出的法律文件,確認遺囑執行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如死者沒有遺囑,則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一般而言,如死者在銀行有存款或持有物業,金融機構及土地註冊處均要求出示相關文件方可處理遺產。
香港法律上並無硬性規定立遺囑須由律師辦理,但強烈建議聘請律師。自行立遺囑容易出現格式或措辭錯誤,導致遺囑無效或引起爭議。律師可確保遺囑符合法律要求,準確反映您的意願,並妥善安排見證程序。
是的。您可隨時撤銷或更改遺囑。更改可透過正式「遺囑附錄」(Codicil)作出,或廢除舊遺囑另立新遺囑。婚姻會自動撤銷遺囑,除非遺囑明確表示是在預期婚姻的情況下訂立的。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就您的具體情況獲取意見,請諮詢合資格香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