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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無遺囑繼承規則

Dying Without a Will in Hong Kong: The Intestacy Rules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當香港居民在沒有訂立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其遺產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訂立的法定公式分配。此種情況稱為無遺囑(intestacy);若只有部分遺產未在遺囑中處理,稱為部分無遺囑(partial intestacy)——剩餘部分按同一法定規則分配。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紹:無遺囑時的法定分配公式、不同家庭結構下的分配結果、個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的特殊處理、適用範圍(domicile 原則)、及無遺囑下必須的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程序。

基本概念

「配偶」及「子女」的法律定義

配偶(spouse):指按香港法律合法婚姻的配偶——包括根據香港法例註冊結婚者、及 1971 年 10 月 7 日前按中國傳統習俗結婚者。未婚同居伴侶(無論同居多久)在法律上不是「配偶」,在無遺囑下不享有法定份額。

子女(issue):包括婚生子女領養子女非婚生子女(自 1993 年起獲平等繼承權)、及若其他子女的後代(孫、曾孫等)在該子女先離世的情況下可代位承受。繼子女(step-children)不自動屬於「子女」,除非經法律領養程序。

父母:生父母或養父母。

兄弟姊妹(siblings):同父同母或單一父母血緣兄弟姊妹。半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享有較少但仍部分的繼承權。

「個人物品」

個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是《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的專有概念,涵蓋:

  • 家具、傢具;
  • 車輛(非商業用途);
  • 珠寶、衣物、個人用品;
  • 藝術品、收藏品、書籍;
  • 寵物;
  • 其他個人擁有的動產。

不包括:現金、銀行存款、股票、保險、不動產(樓宇及土地)、商業用途的資產。

在無遺囑分配中,配偶通常優先取得所有個人物品——這是重要的個別規則。

法定分配公式

按《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具體分配視乎死者去世時的家庭結構:

情況一:死者只有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無兄弟姊妹)

配偶取得全部遺產(including personal chattels and residue)。

情況二:死者有配偶及子女(不論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

- 全部個人物品

- HK$500,000 的金額(加利息);

- 剩餘遺產的一半

  • 子女們平分另外一半剩餘遺產。
  • 若某子女在死者之前離世但有自己的子女(孫輩),該孫輩代位繼承其父母的份額。

例子: 死者留下配偶及 2 名子女,遺產 HK$3,000,000(不計個人物品)。

  • 配偶先取 HK$500,000,剩餘 HK$2,500,000。
  • 剩餘的一半(HK$1,250,000)歸配偶。
  • 剩餘的另一半(HK$1,250,000)由 2 名子女平分——每人 HK$625,000。
  • 配偶實際取得: 個人物品 + HK$500,000 + HK$1,250,000 = HK$1,750,000。

情況三:死者有配偶但無子女,有父母或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

- 全部個人物品

- HK$1,000,000 的金額(加利息)——較有子女情況為多;

- 剩餘遺產的一半

  • 父母或兄弟姊妹 按法定優先次序取得剩餘一半

- 有父母:由父母取得;父母已故,則兄弟姊妹取得;

- 兩個父母均在:由兩個平分;

- 只有兄弟姊妹:由兄弟姊妹平分。

情況四:死者無配偶,有子女

子女平分全部遺產(包括個人物品)。若某子女先離世而有孫輩,則代位繼承。

情況五:死者無配偶、無子女,有父母

父母平分全部遺產;若只有一名父母在,由該父母取得全部。

情況六: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有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平分全部遺產;若某兄弟姊妹先離世但有子女(侄/甥),該侄/甥代位繼承。

情況七:死者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無兄弟姊妹

按以下優先次序:

  • 半兄弟姊妹(若有);
  • 祖父母
  • 叔/伯/舅/姑/姨
  • 其他更遠親屬;
  • 最終,若無任何合法繼承人,遺產歸政府(bona vacantia)。

特殊情況

配偶先於死者離世

若死者配偶先於死者離世(例如因意外兩人同時身亡,但配偶被判定先離世),則配偶無繼承權,遺產按「無配偶」的公式分配。涉及生死時間順序不明的複雜情況可能須由法庭判定。

同居伴侶

如前所述,無婚姻關係的同居伴侶不享有無遺囑繼承權——即使雙方已同居多年、擁有共同子女。唯一保障方式為訂立遺囑,或透過《遺產扶養條例》(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向法庭申請家屬供養令(見本站 making-a-will-hong-kong)。

跨境資產

對於在香港以外擁有資產的死者:

  •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個人物品)的繼承按死者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處理。如死者住所地為香港,則香港法律適用於全球動產。
  • 不動產(樓宇及土地)按物業所在地的法律處理。例如在內地的物業按內地繼承法分配,在英國的物業按英國法。

此可引致複雜的跨境繼承問題——一個香港無遺囑人士在海外有資產的情況。

已離婚

離婚後死亡:前配偶不再是配偶——無繼承權。但若僅分居未離婚,仍為「配偶」。實務上在離婚期間死亡的個案較為複雜——分居多久、是否已進入離婚程序等因素可能影響結論。

遺產管理程序(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無遺囑時,管理遺產的人稱為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而非「執行人」。程序主要差異:

  • 無執行人可直接處理 — 必須由合資格的人向遺產承辦處(Probate Registry)申請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申請順序 按法定優先次序——通常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 申請人亦須年滿 21 歲
  • 擔保要求 — 無遺囑情況下,法庭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書(administration bond),以保障債權人及受益人。
  • 程序通常較遺囑認證時間長 — 因需核實家庭結構、受益人身分、有否其他應通知人。

詳細程序見 grant-of-probate-hong-kong

常見問題

我和伴侶同居 15 年但沒結婚,他無遺囑就過世了,我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循無遺囑繼承**。香港法律只承認合法婚姻的配偶。然而,可考慮《遺產扶養條例》下的**家屬供養令申請**——若能證明在過世前 2 年內以伴侶身分與死者同居,可能作為「被供養人」獲得申請資格。此程序複雜,建議盡快諮詢律師。訂立遺囑為最妥善的預防措施。
配偶取得一切,還是只取得一半?
**視家庭結構而定**。(1) **只有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無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全部。(2) **配偶 + 子女** → 配偶取個人物品 + HK$500,000 + 一半剩餘;子女平分另一半。(3) **配偶 + 父母或兄弟姊妹(無子女)** → 配偶取個人物品 + HK$1,000,000 + 一半剩餘;父母或兄弟姊妹取另一半。 此為常被誤解的事項——許多人假設「配偶自動繼承一切」,實際上不一定。
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
**有**(自 1993 年《父母及子女條例》生效起)。非婚生子女在無遺囑下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父母身分須能證明——出生證明書、DNA 測試(若有爭議)、法庭命令等。
領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有**。經合法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等同於生子女——享有全部繼承權(對養父母),但失去對**生父母**的繼承權。半領養(例如繼父母收養)的情況須具體分析。
配偶在無遺囑下的「HK$500,000」及「HK$1,000,000」是固定金額還是會調整?
屬於**法定金額**,由條例訂明。雖然金額曾有調整(由較低的歷史金額上調至現時水平),但日後是否會再調整取決於立法機關。截至 2026 年 4 月,上述金額為有效。大額遺產的配偶比例會被此固定金額拉低——這是為何有大額資產的夫妻通常會訂立遺囑以避免此結果。
「個人物品」是否包括我的加密貨幣或電子資產?
一般**不包括**——**個人物品**在法律上專指有形的**動產**(傢具、車、珠寶等)。加密貨幣、電子帳戶、域名等**無形資產**通常視為一般遺產,按「剩餘遺產」的規則分配。此領域仍在發展中,具體處理可能受個別情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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