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訂立遺囑
Making a Will in Hong Ko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遺囑(will)是立遺囑人(testator)就自己死亡後的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遺體處理等事項所立的書面指示。在香港,遺囑的法律框架由《遺囑條例》(Wills Ordinance)、《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無遺囑者遺產條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及普通法原則共同構成。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紹:有效遺囑的法律要求、執行遺囑的形式、立遺囑人的能力要求、執行人角色、常見錯誤及其後果。
有效遺囑的法律要求
按《遺囑條例》,有效遺囑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立遺囑人須年滿 18 歲
立遺囑人於訂立遺囑時必須年滿 18 歲。未滿 18 歲者訂立的遺囑無效(除極少數例外,例如現役軍人、在海上服役的海員,此為歷史性例外,實務上罕有)。
這與某些普通法地區(澳洲部分州、美國部分州)要求的 21 歲不同——香港為 18 歲。
二、精神能力
立遺囑人於訂立時必須具備遺囑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即:
- 明白遺囑的性質及效果;
- 了解自己財產的大致範圍;
- 知道誰是自己的合理受益人(例如配偶、子女、至親);
- 未受任何精神疾患影響其判斷。
阿茲海默症、認知障礙、精神病患者 可能喪失遺囑能力。就能力有疑問的情況,實務上醫生的精神能力評估(mental capacity assessment)在訂立遺囑時進行,有助日後抵禦對遺囑有效性的挑戰。
三、書面形式
遺囑必須以書面訂立——可以手寫、打字、印刷。語言不限(雖然中文或英文較為方便),但以香港法庭常用的中英文為佳,可省卻翻譯。
四、立遺囑人的簽名
- 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簽名,或由他人在立遺囑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簽名。
- 簽名可以是蓋章、印章、墨水指紋、任何標記——只要立遺囑人以此作為其簽名。
- 簽名的位置可以在遺囑結尾——雖並無強制規定,但建議在結尾簽名以免疑義。
五、兩名見證人
立遺囑人的簽名必須在兩名見證人在場時簽署,或在兩名見證人在場時由立遺囑人確認其簽名。見證人:
- 必須年滿 18 歲、精神健全、能理解見證的性質。
- 必須在場見證立遺囑人簽名——不是事後單獨簽名。
- 必須在立遺囑人在場時簽名 確認其見證。
- 不能是遺囑中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若是,該受益人可能不能獲得遺囑中的饋贈(雖然遺囑本身仍有效)。
此為雙見證原則——單一見證的遺囑無效。
六、自由意願
遺囑必須反映立遺囑人的真正自由意願——未受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脅迫(duress)或欺詐(fraud)。此為遺囑有效性的隱含要求。若遺囑可證明為在上述情況下訂立,法庭可宣告其無效。
遺囑的主要內容
一份妥善的遺囑通常包括:
- 撤銷所有過往遺囑 的條款(避免多份遺囑並存引致混淆);
- 執行人(executor)的委任;
- 遺囑監護人(guardian)的委任——就未成年子女的未來照顧(按《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 遺產分配 的具體指示;
- 信託條款(如有)——例如就未成年或特殊需要受益人設立信託;
- 遺體處理 的指示;
- 替補受益人(若主要受益人先離世);
- 涵蓋性條款(residuary clause)——處理未具體列明的剩餘財產;
- 簽名、日期、見證條款。
執行人——選擇及責任
執行人(executor)是立遺囑人指定的人,負責在其死後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責任包括:
- 向法庭申請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
- 找出並保管所有遺產;
- 繳付死者的債務及合法開支;
- 處理稅務事宜(雖然香港已廢除遺產稅,但可能涉及其他稅務);
- 按遺囑向受益人分配遺產;
- 向法庭及受益人報告。
執行人的法定要求
按《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執行人必須年滿 21 歲(在管理遺產時)——注意此與立遺囑人的 18 歲要求不同。未破產、有行為能力、可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
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執行人——多名執行人可分擔責任,但亦可能產生意見分歧。實務上,二至三名執行人是常見安排。
可選人選: 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親屬、可信任的朋友、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信託公司(trust corporation)。信託公司的優勢為專業、中立、穩定;劣勢為收費。
放棄執行權
被指定的執行人可選擇放棄(renounce)此角色——以書面向遺產承辦處(Probate Registry)提交放棄書。指定備用執行人(substitute executor)在遺囑中可預防此情況。
對遺囑的挑戰
遺囑可能被挑戰的理由包括:
- 立遺囑人無遺囑能力 — 例如在訂立時已失智、嚴重精神病。
- 不當影響 — 例如由照顧者、子女、他人施壓下訂立。
- 欺詐 — 例如他人偽造立遺囑人簽名,或誤導立遺囑人簽署。
- 簽名或見證瑕疵 — 例如僅一名見證、見證人同時為受益人。
- 後來訂立更新遺囑 — 新遺囑推翻舊遺囑。
《遺產扶養條例》 下,即使遺囑有效,死者的家屬(配偶、前配偶、子女)若認為遺囑未妥善供養他們,可向法庭申請家屬供養令(family provision order)——法庭可在顧及死者義務的情況下修改遺產分配。
自書遺囑 vs 律師起草
可自行訂立遺囑(homemade will)嗎?法律上可以——只要滿足上述要求。但實務上風險頗高:
- 措辭含糊導致爭議;
- 未處理所有財產(例如未述明剩餘財產的處置);
- 未有效撤銷過往遺囑;
- 執行人或見證人問題;
- 未顧及稅務或跨境因素。
律師起草 的遺囑解決這些問題,並通常提供遺囑保管服務(保存於律師行安全櫃)。費用相對一次性且不昂貴,視乎遺產複雜程度。對於有物業、家庭結構複雜、跨境資產或特殊安排(例如為殘障子女設立信託)的立遺囑人,律師起草幾乎必不可少。
遺囑的修改及撤銷
修改: 可透過附錄(codicil)——一份另訂立的小型補充文件,需同樣滿足所有形式要求(兩名見證等)。附錄不取代原遺囑,而是與原遺囑一併閱讀。對附錄的使用應謹慎——多份附錄可引致混淆。
撤銷: 幾種方式:
- 訂立新遺囑 並明文撤銷舊遺囑(最常見);
- 銷毀遺囑(撕毀、焚燒等),並附有撤銷意圖;
- 結婚——按香港法律,結婚自動撤銷過往遺囑(除非該遺囑明文在婚後仍有效)。此為常被忽略的一點。
- 離婚一般不自動撤銷遺囑,但前配偶在遺囑中的安排被視為其先離世處理。
數字資產及跨境財產
數字資產: 加密貨幣、社交媒體帳戶、電子銀行資產等須特別考慮——遺囑可指示執行人如何處理。實務上應另備一份清單(名稱、存放位置、密碼提示)——但勿將密碼本身寫在遺囑中,因遺囑在認證後會成為公開文件。
跨境財產: 立遺囑人如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有財產(例如在內地、英國、加拿大有物業或銀行戶口),單一香港遺囑可能不足或引致衝突。此類情況下通常建議:就各司法管轄區分別訂立互不抵觸的遺囑(「mirror wills」或「separate wills」),並由熟悉跨境繼承的律師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