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Home法律指南 / Guides在香港订立遗嘱
||EN

在香港订立遗嘱

Making a Will in Hong Kong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简介

遗嘱(will)是立遗嘱人(testator)就自己死亡后的财产分配、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遗体处理等事项所立的书面指示。在香港,遗嘱的法律框架由《遗嘱条例》(Wills Ordinance)、《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无遗嘱者遗产条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及普通法原则共同构成。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绍:有效遗嘱的法律要求、执行遗嘱的形式、立遗嘱人的能力要求、执行人角色、常见错误及其后果。

有效遗嘱的法律要求

按《遗嘱条例》,有效遗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立遗嘱人须年满 18 岁

立遗嘱人于订立遗嘱时必须年满 18 岁。未满 18 岁者订立的遗嘱无效(除极少数例外,例如现役军人、在海上服役的海员,此为历史性例外,实务上罕有)。

这与某些普通法地区(澳洲部分州、美国部分州)要求的 21 岁不同——香港为 18 岁

二、精神能力

立遗嘱人于订立时必须具备遗嘱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即:

  • 明白遗嘱的性质及效果
  • 了解自己财产的大致范围
  • 知道谁是自己的合理受益人(例如配偶、子女、至亲);
  • 未受任何精神疾患影响其判断。

阿兹海默症、认知障碍、精神病患者 可能丧失遗嘱能力。就能力有疑问的情况,实务上医生的精神能力评估(mental capacity assessment)在订立遗嘱时进行,有助日后抵御对遗嘱有效性的挑战。

三、书面形式

遗嘱必须以书面订立——可以手写、打字、印刷。语言不限(虽然中文或英文较为方便),但以香港法庭常用的中英文为佳,可省却翻译。

四、立遗嘱人的签名

  • 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由他人在立遗嘱人在场并在其指示下签名。
  • 签名可以是盖章、印章、墨水指纹、任何标记——只要立遗嘱人以此作为其签名。
  • 签名的位置可以在遗嘱结尾——虽并无强制规定,但建议在结尾签名以免疑义。

五、两名见证人

立遗嘱人的签名必须在两名见证人在场时签署,或在两名见证人在场时由立遗嘱人确认其签名。见证人:

  • 必须年满 18 岁、精神健全、能理解见证的性质。
  • 必须在场见证立遗嘱人签名——不是事后单独签名。
  • 必须在立遗嘱人在场时签名 确认其见证。
  • 不能是遗嘱中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若是,该受益人可能不能获得遗嘱中的馈赠(虽然遗嘱本身仍有效)。

此为双见证原则——单一见证的遗嘱无效。

六、自由意愿

遗嘱必须反映立遗嘱人的真正自由意愿——未受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胁迫(duress)或欺诈(fraud)。此为遗嘱有效性的隐含要求。若遗嘱可证明为在上述情况下订立,法庭可宣告其无效。

遗嘱的主要内容

一份妥善的遗嘱通常包括:

  • 撤销所有过往遗嘱 的条款(避免多份遗嘱并存引致混淆);
  • 执行人(executor)的委任;
  • 遗嘱监护人(guardian)的委任——就未成年子女的未来照顾(按《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 遗产分配 的具体指示;
  • 信托条款(如有)——例如就未成年或特殊需要受益人设立信托;
  • 遗体处理 的指示;
  • 替补受益人(若主要受益人先离世);
  • 涵盖性条款(residuary clause)——处理未具体列明的剩余财产;
  • 签名、日期、见证条款

执行人——选择及责任

执行人(executor)是立遗嘱人指定的人,负责在其死后管理遗产并执行遗嘱。责任包括:

  • 向法庭申请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
  • 找出并保管所有遗产;
  • 缴付死者的债务及合法开支;
  • 处理税务事宜(虽然香港已废除遗产税,但可能涉及其他税务);
  • 按遗嘱向受益人分配遗产;
  • 向法庭及受益人报告。

执行人的法定要求

按《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执行人必须年满 21 岁(在管理遗产时)——注意此与立遗嘱人的 18 岁要求不同。未破产、有行为能力、可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

可指定一名多名执行人——多名执行人可分担责任,但亦可能产生意见分歧。实务上,二至三名执行人是常见安排。

可选人选: 配偶、成年子女、其他亲属、可信任的朋友、专业人士(律师、会计师)、信托公司(trust corporation)。信托公司的优势为专业、中立、稳定;劣势为收费。

放弃执行权

被指定的执行人可选择放弃(renounce)此角色——以书面向遗产承办处(Probate Registry)提交放弃书。指定备用执行人(substitute executor)在遗嘱中可预防此情况。

对遗嘱的挑战

遗嘱可能被挑战的理由包括:

  • 立遗嘱人无遗嘱能力 — 例如在订立时已失智、严重精神病。
  • 不当影响 — 例如由照顾者、子女、他人施压下订立。
  • 欺诈 — 例如他人伪造立遗嘱人签名,或误导立遗嘱人签署。
  • 签名或见证瑕疵 — 例如仅一名见证、见证人同时为受益人。
  • 后来订立更新遗嘱 — 新遗嘱推翻旧遗嘱。

《遗产扶养条例》 下,即使遗嘱有效,死者的家属(配偶、前配偶、子女)若认为遗嘱未妥善供养他们,可向法庭申请家属供养令(family provision order)——法庭可在顾及死者义务的情况下修改遗产分配。

自书遗嘱 vs 律师起草

自行订立遗嘱(homemade will)吗?法律上可以——只要满足上述要求。但实务上风险颇高:

  • 措辞含糊导致争议;
  • 未处理所有财产(例如未述明剩余财产的处置);
  • 未有效撤销过往遗嘱;
  • 执行人或见证人问题;
  • 未顾及税务或跨境因素。

律师起草 的遗嘱解决这些问题,并通常提供遗嘱保管服务(保存于律师行安全柜)。费用相对一次性且不昂贵,视乎遗产复杂程度。对于有物业、家庭结构复杂、跨境资产或特殊安排(例如为残障子女设立信托)的立遗嘱人,律师起草几乎必不可少。

遗嘱的修改及撤销

修改: 可透过附录(codicil)——一份另订立的小型补充文件,需同样满足所有形式要求(两名见证等)。附录不取代原遗嘱,而是与原遗嘱一并阅读。对附录的使用应谨慎——多份附录可引致混淆。

撤销: 几种方式:

  • 订立新遗嘱 并明文撤销旧遗嘱(最常见);
  • 销毁遗嘱(撕毁、焚烧等),并附有撤销意图
  • 结婚——按香港法律,结婚自动撤销过往遗嘱(除非该遗嘱明文在婚后仍有效)。此为常被忽略的一点。
  • 离婚一般自动撤销遗嘱,但前配偶在遗嘱中的安排被视为其先离世处理。

数字资产及跨境财产

数字资产: 加密货币、社交媒体帐户、电子银行资产等须特别考虑——遗嘱可指示执行人如何处理。实务上应另备一份清单(名称、存放位置、密码提示)——但勿将密码本身写在遗嘱中,因遗嘱在认证后会成为公开文件。

跨境财产: 立遗嘱人如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有财产(例如在内地、英国、加拿大有物业或银行户口),单一香港遗嘱可能不足或引致冲突。此类情况下通常建议:就各司法管辖区分别订立互不抵触的遗嘱(「mirror wills」或「separate wills」),并由熟悉跨境继承的律师协调。

常见问题

自己写一份遗嘱,然后自己签名便可以吗?
**不可以**——《遗嘱条例》要求**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没有两名见证的遗嘱一般无效(除极少数例外)。此为法定要求,不可省略。
我的银行户口可以指定受益人,还需要订遗嘱吗?
**仍需要**。某些金融产品(人寿保险、MPF、若干银行产品)容许指定受益人——该部分可直接转移至受益人而不经遗嘱。但**其他资产**(不动产、股票、普通银行户口)没有指定受益人机制,必须经遗嘱或按无遗嘱法律处理。故遗嘱对完整的遗产规划仍为必需。
香港人在内地有物业,应在哪里订遗嘱?
**视乎情况可能需要两份**。内地物业的继承通常受内地继承法规管,需要的文件及程序与香港不同。实务上常见安排:就香港财产订一份香港遗嘱,就内地财产另订内地遗嘱,两者互不冲突,由熟悉跨境的律师协调。
遗嘱可以更改对象吗?例如子女表现不佳我想取消他的份额?
**可以**。只要立遗嘱人仍有遗嘱能力,可随时**订立新遗嘱**或**附录**取代旧安排。但须注意:**《遗产扶养条例》**下,子女(尤其是未能自力更生的子女)可能在完全排除时申请法庭**家属供养令**。此类对子女的完全排除应由律师协助起草,并保留相关文件(例如家庭沟通纪录)以防日后挑战。
我没订立遗嘱就过世了会怎样?
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的法定公式分配遗产(详见 `intestacy-hong-kong`)。分配结果**未必符合**死者的真实意愿——例如配偶与父母会分享遗产,分配比例可能对配偶不利。此为订立遗嘱的主要理由之一。

This article provides general legal information about Hong Kong law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and does not create a solicitor-client relationship. The law changes, and how the law applies depends on the specific facts of each case. For advice on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a qualified Hong Kong solicitor. GoodLawyer.hk is a technology platform and lawyer referral directory; we do not provide legal services.

本文僅提供有關香港法律的一般法律資訊,供教育用途。內容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會產生律師與客戶關係。法律會更改,實際應用取決於個別案件的具體事實。如需就閣下情況尋求意見,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GoodLawyer.hk 為科技平台及律師轉介名冊,並不提供法律服務。

本文仅提供有关香港法律的一般法律信息,供教育用途。内容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会产生律师与客户关系。法律会更改,实际应用取决于个别案件的具体事实。如需就阁下情况寻求意见,请咨询合资格的香港律师。GoodLawyer.hk 为科技平台及律师转介名册,并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