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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0 个章节
  1. 1好多人问
  2. 2一句讲晒:一单死亡,两套继承法
  3. 3「居籍」唔系〈住咗几耐〉:由2009年3月1日起,佢系一条成文法问题
  4. 4点解第645章冇提供一条由法庭到法庭嘅路
  5. 5香港嗰边会问你攞啲乜:外地法律嘅证据
  6. 6文件唔系一道桥,系两条方向相反嘅单程路
  7. 7香港法例早就预咗会有两套法 —— 而佢只解决咗一半
  8. 8计条数
  9. 9先搞边一边?
  10. 10点解香港会系咁:一个2012年嘅对照

死者喺内地有资产:一单死亡点解会有两套继承法?

A Death in Hong Kong with Assets on the Mainland: Why One Estate Can Be Governed by Two Systems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8-30

好多人问

好多人以为,人一走咗,资产喺边就跟边度嘅法律:香港嘅楼同户口跟香港,内地嘅楼同存款跟内地,两边各自搞掂就算。呢个谂法唔够用:位置本身只管到不动产,动产跟嘅系居籍。

真正决定〈跟边套法〉嘅,唔系净系资产喺边,而系两个因素交叉:一,件资产系「不动产」(主要系楼、地)定「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家私细软);二,死者去世嗰一刻嘅居籍喺边。不动产跟物业所在地嘅法律;动产——无论放喺边——跟死者去世时居籍地嘅法律。两条线交叉,一单死亡就有可能同时行两套继承制度,而两套嘅继承人同份额可以唔一样。

本文讲嘅系香港法律:香港嘅法律点样决定边套法适用、香港法庭管到啲乜、香港嗰边会问你攞乜嘢文件。凡涉及内地法律嘅问题——内地边个系继承人、内地程序要求乜、内地机关会点对待一份香港授予书——要问内地律师。

一句讲晒:一单死亡,两套继承法

决定你阿爸层楼同佢个户口由边套法律分嘅,系两条唔同嘅连系因素,而唔系一条。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喺2005年4月嘅《厘定居籍的规则》报告书入面讲得好直接:无遗嘱者嘅动产,不论放喺边,由佢去世当日嘅居籍地法律管;至于无遗嘱者嘅不动产,所有继承问题都由 lex situs,即物业所在地嘅法律管。律政司2017年11月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嘅文件(CB(4)240/17-18(03))附件A嘅脚注7,讲嘅系同一条规则,用嘅系政府自己嘅措辞,相隔十二年。

两个政府机构,两个年份,同一条规则。呢条规则喺香港系〈承继自英国嘅普通法规则〉,两份政府文件系政府对普通法规则嘅陈述

把两条线交叉,一个横跨两地嘅遗产就唔系两格,而系四格:

香港嘅资产内地嘅资产
动产(银行存款、股票、细软)跟死者去世时居籍地嘅法律跟死者去世时居籍地嘅法律
不动产(楼、地)香港法律(物业所在地)物业所在地嘅法律

四格入面,有两格同大众嘅直觉一样——内地嘅楼跟内地,香港嘅楼跟香港。两格不动产都系跟物业所在地。 唔跟直觉嘅系两格动产,佢哋跟嘅系居籍。最反直觉嗰一格喺左上角:如果死者去世时居籍唔喺香港,咁决定边个攞到佢香港银行户口嗰笔钱嘅,就唔系香港法律;而佢香港嗰层楼,无论佢居籍喺边,都一定跟香港法律。

再要分清楚一组概念:边个法庭有权处理,同边套法律决定边个承受,系两件事。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24A(1)条界定「资产」时,讲到明系地域性嘅——但要连埋佢自己划低嗰个范围一齐读:

「在本条中」呢四个字唔可以漏。 第24A条个标题系〈关于遗产的资产及负债的誓章〉,呢个定义管嘅系誓章要夹附嗰张清单有咩入面,唔系法院有几大权。讲法院司法管辖权嘅系第3条,而第3条本身冇写低任何〈资产喺边〉嘅限制:

第3(1)条冇加任何〈资产喺边〉嘅限制;第3(2)条更加明文写住,即使死者并无遗下任何遗产,法院一样有司法管辖权。 所以〈得香港嗰份先计〉呢条界线,唔系由第24A条嗰个定义推出嚟嘅。但佢亦唔系一项可有可无嘅行政做法:司法机构将佢陈述为香港法院嘅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本身。《遗产承办处》网页第2.3段讲明:香港法院(包括遗产承办处)嘅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只涵盖香港境内嘅遗产;香港境外嘅遗产,内地同澳门都明文包括在内,须按遗产所在地嘅有关法律及规例去处理及管理;该页同时引用第24A条,并指明境外遗产不得列入指明表格 N4.1。(以上为本站按该页第2.3段嘅撮述。)所以准确嘅讲法系三句:一份香港授予书实际上郁得到嘅,系香港嗰份遗产;第24A条界定嘅系誓章清单嗰个范围;而呢条地域界线系司法机构就法院嘅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所作嘅陈述。

而上面条分界线,就动产而言,系由居籍划嘅。两条线唔重叠,于是就会出现一种情况:一件资产要攞香港授予书先郁得到,但决定边个承受佢嘅,唔系香港法律。 呢句嘢就系〈两个唔相连嘅程序〉实际上系咩意思。

呢两边由头到尾都唔会合流:

授予/遗产管理嗰边(边个攞得到授予书、一份香港授予书郁得到啲乜)受益/分配嗰边(边个有权承受、每人几多)
由乜嘢决定香港法院嘅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死者居籍喺香港以外嘅话,仲要睇行第10A章第29条边一肢动产:居籍地嘅继承法;不动产:资产所在地嘅法律
要交啲乜指明表格 F2.1/F3.1/F4.1(视乎行边一肢),连同第10章第24A条嗰份誓章及其清单就第73章第8A条而言:受益人喺外地无遗嘱法之下实际攞到咗啲乜
一句记住攞到授予书,唔等于你系受益人系受益人,唔等于你郁得到嗰件资产

呢条分界线,一般遗产承办嘅公众资料都冇特别讲明。

最后,画返条线,而且系两条。 第一条:上面讲嘅系香港嘅规则指向边度。指到去内地之后,嗰边嘅法律讲乜、边个系继承人、份额点计——系内地法律问题

第二条线比较少人讲,但同样重要。 上面张表讲嘅系香港嘅第一层连系规则——动产指向死者居籍地嘅法律。至于嗰个「指向」,系指去该地嘅内部继承法,定系连该地自己嘅法律冲突规则一并指埋(即普通法所讲嘅 renvoi、「反致」),未有定论。 法律改革委员会喺同一份2005年报告书第4.192至4.193段讲到呢一点:曼尼托巴同南非嘅居籍立法明文排除反致原则,而报告书自己嘅讲法系,普通法嘅反致原则「似乎」亦适用于香港,不过由于呢个原则涉及嘅唔系断定居籍嘅规则,牵连亦较广,所以应该留喺另一场合更全面咁处理——即系话,香港嘅居籍立法刻意冇处理呢个问题。呢一层可以改变最终适用嘅系边一套内部继承法,所以任何「最终份额」嘅答案都要交俾专门做法律冲突嘅律师。

「居籍」唔系〈住咗几耐〉:由2009年3月1日起,佢系一条成文法问题

成件事嘅开关系「居籍」,而香港自2009年3月1日起,居籍系由一部成文条例决定,并且由香港法庭按香港法律裁断。 呢部条例系《居籍条例》(第596章)。

第3条,一般规则,全条:

即系说:一个人一定有一个居籍,同一时间为同一目的只有一个(所以唔会出现〈两边都有居籍〉呢回事),而且喺香港法庭争起上嚟,系用香港法律去断。

点样先算取得咗一个新居籍?第5(2)条:

呢度有两肢,而好多人只记得第一肢。 「身处」系一肢,〈意图无限期地以该地为家〉系另一肢。住咗几多年本身唔系测试。 一个人喺香港住咗三十年、拎紧香港身份证,如果佢一路打算年纪大咗返乡下住,佢嘅居籍系边,就唔系一句〈佢住喺香港〉答得到。反过来亦一样。

跟住系呢个题目上最容易被忽略嘅一条——第10条。 佢处理嘅系〈一个由两个或以上地区组成嘅国家〉:

法律改革委员会喺同一份2005年报告书嘅第1.2段解释咗点解呢条同呢个题目有关:居籍嘅作用,系将一个人连系到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法域」(law district);而报告书讲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有四个法域——内地、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澳门特别行政区。

咁「最密切联系」点断?呢个唔使估,条例自己有一条专门讲嘅——第11条,标题就叫〈最密切联系〉。 第11(1)款:

同一条嘅第(4)款:

呢两款加埋,就系一个好重要嘅更正。 好多人会以为,第10条既然讲「最密切联系」,咁国籍、身份证、住址就统统唔关事。条文唔系咁写。 第11(1)条写嘅系「可考虑任何有关的事项」——身份证、国籍、住址,每一样都可以系一项有关嘅事项;佢哋唔系测试本身,但亦唔系与事无关。第11(4)条再补上另一半:每一项考虑到嘅事项有几重份量,睇个案嘅整体情况而定。所以正确嘅讲法系「份量」,唔系「排除」。

证到咩程度?第12条:

同埋一件影响一大批读者嘅事:呢部条例唔追溯——而呢一点官方网页系有讲嘅。 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处》网页第11.6段写明:2009年3月1日之前去世嘅个案,由普通法断定死者去世时嘅居籍;喺该日或之后去世嘅,就由第596章规管。(以上为本站按该页第11.6段嘅撮述。)条文本身系第13条:

即系话,如果要断定嘅系2009年3月1日之前某一刻嘅居籍——例如死亡日期喺嗰日之前——就要用返旧嘅普通法规则,唔系用呢部条例。

仲有一个常见用字唔准确。 坊间(连司法机构自己嗰份实务指引第57段)会讲第596章「废除」咗普通法嘅居籍规则。条文唔系咁写。 第14(2)(a)条:

同一条嘅第(4)款:

而喺呢两款中间,仲有一款好少人提:第14(3)款自己列晒立法机关心目中嗰批普通法规则,一共七条。 全款:

第(3)(g)项就系上面第12条嗰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嘅来源。 普通法本来对〈由原生居籍转去自选居籍〉设一个较严苛嘅举证标准;第12条将所有事实一律拉到相对可能性嘅衡量,而第14(3)(g)项正正将旧嗰条规则点名列入被取代之列。冇读第14(3)款,第12条嗰句嘢系浮空嘅。

一句讲晒:系〈抵触到几多就取代几多〉,唔系〈一笔勾销〉;条文冇处理到嘅普通法规则,照样有效。 分别喺边?「废除」意味住旧规则已经冇咗,唔使再理;〈按抵触范围取代〉意味住要逐点问:呢部条例喺呢一点上有冇同普通法唔同?但呢项工作唔使由零开始做——第14(3)款嗰七项,立法机关已经帮你点咗名;真正要逐次问嘅,系第14(3)款张单以外嘅规则。(留意第(3)款自己写住「包括(而不限于)」,即系话张单唔系封闭嘅。)

最后一点。 第596章自2009年3月1日生效。要记住两件事:测试系成文法定嘅;而实际上遗产承办处会要求你交啲乜去证明居籍,系承办处自己刊出嘅做法,唔系判例。

点解第645章冇提供一条由法庭到法庭嘅路

香港同内地之间有一部专门用嚟互相执行判决嘅条例,而佢逐个字写明将遗产继承排除喺外——而且两个方向都排除。 呢部系《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2024年1月29日生效。第5(1)条开首同(b)项:

(上面「作出的︰」嗰个冒号系法例文本自己嘅字符,唔系排版错误。)

留意条文一句过讲两边:「某内地判决或某香港判决」。唔系只有内地判决入唔到香港,而系香港判决同样入唔到呢部条例嘅机制去。第5(1)条一共有(a)至(j)十肢,而遗产继承排喺第二肢,行先过知识产权、海事、破产、选举同仲裁。呢个唔系一张兜底名单尾巴上面顺手加嘅嘢。

同时要讲清楚:第645章唔系两地之间唯一一部互相执行判决嘅条例,佢系处理一般民商事判决嗰部。 现行有效嘅仲有两部。第一部系第597章,佢自己第1条写明可引称为《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处理嘅系按当事人协议管辖(即选用法院协议)而作出嘅民商事判决;佢喺法例文本上嘅状态系「In effect」。而第645章自己第5(2)款就点咗佢两次名

第二部系第639章,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嘅判决;佢喺法例文本上嘅状态同样系「In effect」,而上面提到嗰份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报告第31及32段亦两次点名提到佢。所以准确嘅讲法唔系「两地之间得一部」,而系:处理一般民商事判决嗰部,逐个字将继承、管理同分配遗产嘅判决排除,两个方向都排除;另外两部由佢哋自己嘅详题睇,指向嘅系另外两件事。

点解要咁排?呢一点有官方答案,而且系立法过程中讲出嚟嘅。 2022年,立法会法案委员会审议呢条条例草案时,有议员问过同一条问题:呢类判决两边法院都成日作出,点解要排除?政府当时嘅答复有三部分,全部载于委员会报告书 CB(4)895/2022 第32段:一、两地喺遗产管理方面嘅实体法有相当大差异,包括承办授予书本身、以及遗产代理人嘅权力同责任;二、呢个排除系两边协定嘅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同香港特区政府同意将呢类判决排除喺安排之外;三、政府同时指出,跨境遗产管理现行嘅做法系使用经公证嘅继承文书,而该等安排一直行之有效。

呢段嘢系香港一部条例嘅立法历史——即系当时讲咗乜、同意咗乜;佢唔系对内地法律内容嘅陈述。

而由呢段立法历史,可以推出一个对读者好有用嘅结论。 大部分家庭去到呢一步,会觉得〈用文件嗰条路〉系因为攞唔到法庭命令而被迫行嘅后备方案。唔系。 由政府自己向法案委员会嘅解释睇,文件嗰条路系两地明知而保留落嚟嘅机制,系取代判决互认嘅安排,唔系一个走漏眼嘅缺口。明白呢一点,就唔会浪费时间去揾一条唔存在、亦冇打算存在嘅捷径。

另一条读者一定会问嘅路——外地授予书拿嚟香港「再盖章」——另有专文。 呢条路由《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IV部管,附表2列明得五个指定国家或地方,而改动嗰张名单嘅权力同条件亦写喺条例入面。本站已刊出嘅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 一文,将附表2全文、第49条、第49A条同整个第IV部逐条讲晒,包括嗰张名单上面冇边啲地方。

香港嗰边会问你攞啲乜:外地法律嘅证据

如果死者去世时嘅居籍唔喺香港,咁香港呢边嘅申请,好多时就要靠一份讲外地法律嘅专家誓章(行第29(b)或(c)肢嘅话;行第29(a)肢通常唔使,下文会讲)——即系话,你系为咗香港嗰宗申请而需要一个内地律师,唔净止为咗内地嗰边。 呢一点同大部分人嘅预期啱啱相反。但呢句嘢有一个好大嘅例外,而且好常见,所以以下将成条规则全文引出嚟,包括好多人读漏咗嗰段但书。

开关喺《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A章)第29条。遗产承办处实际点行呢条规则,写喺司法机构嘅 《非争议性遗嘱认证实务指引》 (PDF;该指引只有英文本),下文所引嘅第250段同第257A段就喺该指引入面。 全条:

留意三点。 第一,成条规则由「死者如去世时是以香港以外地方为居籍」开头——死者居籍喺香港嘅话,成套机制根本唔启动,走嘅系普通程序。第二,(a)至(d)四肢入面,最头两肢都以居籍地为准:边个由居籍地法院委以管理,或者边个按居籍地法律有权管理。

第三点最重要,而佢喺条文最后嗰段但书度。 但书第(b)项写住:凡在香港嘅全部遗产系由不动产组成,就可以按照〈死者若于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嘅情况下所适用嘅法律〉,作出只限适用于该等不动产嘅授予——而且系「在没有作出任何该等命令的情况下」,即系唔使司法常务官落命令。

而外地法律点样入到香港嘅程序?第18条全条:

条文用嘅系「可获司法常务官接受」——系「可获」,唔系〈须获〉。 呢个分别唔细:外地法律喺香港唔系法庭自动知悉嘅嘢,而系要靠证据去证嘅事实,而且司法常务官有酌情权。

将呢一点同上一节放埋一齐睇,两部条例其实好一致:内地嘅法律,喺香港系以「证人」身分入场;内地就同一题目作出嘅判决,根本入唔到场。

遗产承办处自己刊出嘅做法,就内地个案讲到明有两条肢系开住嘅。 承办处嗰份《非争议性遗嘱认证实务指引》有一节专门讲内地个案:1997年之前,大多数申请系循第29(c)条,凭内地有关机关发出并经妥为认证嘅继承证明文件提出,按当时做法唔使外地法律誓章;1997年之后,出现咗循第29(b)条、凭内地律师嘅法律誓章提出嘅趋势;而指引讲明,目前两条肢都可以用,视乎要向法庭提交嘅系咩证据。(以上为本站按该指引第250段嘅撮述。)

同一份指引亦讲明,走呢两条肢嘅申请,大多数情况下都需要外地法律嘅证据,去显示申请人按死者居籍地法律有权管理遗产或有权申请授予。而佢对嗰份誓章嘅要求清单入面,有两项会改写成个家庭以为自己喺度证紧嘅嘢:

  • 第一项:份誓章要讲嘅系边个有优先权去「管理」遗产或申请授予,而唔系净系讲边个实益上有权承受。 家庭通常带住〈我哋就系继承人〉呢个答案入嚟;承办处问嘅系另一条问题。
  • 第二项:份誓章仲要交代,喺居籍地嗰边使唔使攞授予书;如果使而又未申请,要讲点解未申请。

但第250段讲嘅系(b)同(c)之间点拣,唔系成条第29条嘅全部——条文自己嘅第(a)肢系另一条路。 第29(a)肢讲嘅系:向〈对死者去世时作为居籍的地方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所委以遗产管理的人〉作出授予。同一份指引第257A段嗰张总表,将呢一肢同(b)、(c)分开列:行(a)肢要有一份外地嘅授予书、命令或判令可以夹附,而该表「是否需要法律誓章」嗰一栏,就(a)肢记录嘅系通常唔需要,备注处将呢一肢定性为遗产管理而非继承;就(b)同(c)两肢,同一栏记录嘅系需要。(以上为本站按该指引第257A段总表嘅撮述。)所以〈第29条下面一定要外地法律誓章〉呢个讲法系过咗头:使唔使,睇你行边一肢。 至于一份内地嘅文书会唔会构成第(a)肢所讲嘅〈法院委以遗产管理〉,系一个要按内地法律先答得到嘅问题。

呢两项加埋,就系〈先搞边边〉呢条问题最实在嘅答案:两条腿之间嘅牵连系真嘅,佢由香港指向内地,而且性质系「证据上」嘅。香港唔系要求你先喺内地做完一步;香港系要求你交代点解未做。 呢两句嘢差好远。

(顺带一提:指引对嗰位外地法律专家嘅年资亦有一项期望。)

文件唔系一道桥,系两条方向相反嘅单程路

两地之间嗰条「文件路」,唔系一道两边行得通嘅桥。佢系两条分开嘅单程路,把关嘅唔系同一批人,而香港自己嘅遗产材料只交代咗其中一条。

由北向南(内地文件攞嚟香港用)。 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处》网页中英文本都有讲:内地机关签发嘅公文,惯常做法要行两步——先向当地公证处申领公证书,再安排送往中国外交部核证该公证处嘅签署及/或印章。(本站撮述自该页第13.5段。)留意呢个唔系「加签」(apostille)嗰种一步式做法;同一版网页另一段讲明,一步式嗰条路系供已参加相关海牙公约嘅国家或地区使用嘅。至于边啲地方喺嗰张名单上面,可查阅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网站。

由南向北(香港嘅事实攞去内地用)。 呢条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要留意嘅系,流程唔系喺委托公证人签完份文书就完:按该协会网页对自己程序嘅描述,份文书签妥之后,仲要交去一间名为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嘅机构审核,由对方加盖一个转递用途嘅印章并转递出去,之后先交返俾当事人。即系话,你嗰位香港律师唔系最后一站。(以上为本站撮述。)

两条路唔系互为逆向,把关嘅机构亦唔同。 而更值得留意嘅系:香港自己嘅遗产材料,只写咗由北向南嗰条。

司法机构嘅指引用〈有冇经妥为认证〉去处理内地文件。 喺香港法例中文本入面,呢个名衔见于以下三处——

  • 《律师执业规则》(第159H章):「中国委托公证人」,系律师行笺头上可以就所指名嘅人列出嘅勋衔或职衔之一。
  • 《律师(专业弥偿)规则》(第159M章):「中国委托公证人」,同上一个一模一样嘅写法,系「执业业务」定义入面所列身分之一。
  • 《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附件6〈为法律界界别分组指明的团体〉:「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写法系「中国委托公证人」——而喺呢一格,指明嘅系嗰个法团,唔系个专业。

冇任何一条香港法例设立呢个特别委任本身,亦冇香港法例为佢发牌——嗰个委任属内地司法部嘅制度。 但呢句唔可以读成〈冇一个受香港规管嘅人企喺份文书后面〉:上面第159H同第159M两套规则自己讲到明,「中国委托公证人」系香港执业律师可以列出嘅职衔之一,亦系《律师(专业弥偿)规则》「执业业务」定义之内嘅身分之一。做呢类工作嘅系香港执业律师,而佢哋喺呢个身分上照样受第159章一系列规则规管。

然后系一个会令好多人做错嘅倒转。 承办处嗰份指引讲明:一份亲属关系嘅公证书,即使已经妥为认证,一般都唔会被承办处接纳为关系嘅适当证明,只可以喺冇直接证据嘅时候用作佐证。但同一份指引又讲:一份内地签发嘅结婚证书系唔需要认证嘅,原件唔方便提交嘅话,副本亦可以。(两项均为本站按该指引第116段及第214段嘅撮述。)

价钱: 该协会网页讲明:收费系由公证人同客人自己倾掂数嘅,行内并无划一收费表,想知价就要逐个公证人问。

时间:以下几个系已公布嘅数字,但冇一个系成单嘢嘅总时间。 同一版网页话,通常而言,客人交齐所有需要嘅文件同资料之后,公证人大约要一个星期先可以办妥手续并出具份文书。留意个计时起点——系文件交齐嗰日,唔系你揾律师嗰日。至于香港遗产承办处,佢系有公布数字嘅,而且每一个都附住条件: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处》网页第11.1段话,简单直接嘅个案平均大约需要5至7个星期,但如果申请唔系简单直接及/或遗产性质复杂,所需时间可能更长;第17.1段就公众申请组协助提交嘅申请,讲明喺缴付所有法院费用同回复所有提问之后约5个星期;第17.2段系对委托咗律师嗰批申请嘅服务承诺——申请存档后28个工作天内向代表律师发出提问信(如有需要),以及所有费用缴付、所有提问办妥后28个工作天内发出授予书。(以上为本站按该页第11.1、17.1及17.2段嘅撮述。)呢啲全部都系由「简单直接」或者「所有条件办妥」嗰一刻起计,唔系由死亡当日起计嘅总时间,而一宗跨境个案好少会落入「简单直接」嗰一格。所以呢啲数字唔可以同上面嗰个星期加埋去砌一个总数。

最后,画返条线。 内地嗰边嘅用证单位最终会唔会收、收成点——系内地嘅问题。连协会自己嗰版嘢都只系描述佢本身嘅程序,并且提到可以先攞份草稿返内地问用证单位嘅意见。咁即系「做法」,唔系「权利」。

香港法例早就预咗会有两套法 —— 而佢只解决咗一半

呢个唔系一个新问题,亦唔系立法者冇谂过。1995年,立法机关就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加咗一条,而嗰条嘅前提就系:一单死亡可以同时行香港同外地两套无遗嘱继承法。 呢条系第8A条。留意佢个标题:

个标题写住「对尚存配偶或其他人根据外地法律获得权益的适用范围」——系「或其他人」,唔系净系配偶。 第(1)、(2)款处理配偶:你喺外地无遗嘱法之下攞到嘅实益权益,按去世当日嘅价值,喺香港呢边由你嗰笔「净款额」度扣返;如果外地嗰份价值大过笔净款额,条例嘅效力就当作冇咗净款额同利息呢两项提述。第(3)、(4)款将同一套「计算在内」嘅安排,伸延到配偶以外嘅受益人。

第(5)款系实际上会令你荷包出血嗰一款:

如果冇任何受益人系按香港以外地方嘅无遗嘱继承法取得权益,第8A条就唔会要求呢项估值,亦唔会产生呢项开支。 留意呢个条件唔等于「所有资产都喺香港」:按上面张表,死者去世时嘅居籍唔喺香港嘅话,佢放喺香港嘅动产一样可能要按香港以外嘅无遗嘱继承法去分,第8A条照样可以启动。

计条数

呢条数系用上文引述嘅条文机制去示范第8A(2)条点样运作,唔系任何个别读者嘅个案评估。假设死者遗下配偶及后嗣(即第4(3)条嗰种家庭结构),并假设由去世日至拨付日嘅利息为零、债项及费用不计:

  • 第8A(2)条只削减嗰笔「净款额」同佢嘅利息,唔郁非土地实产,亦唔郁配偶喺剩余遗产度嗰一半。
  • 第4(3)条嘅结构系:剩余遗产(不包括非土地实产)先拨出嗰笔净款额连利息,跟住余额对半分,一半归配偶,一半以法定信托形式归后嗣。
  • 所以每由嗰笔净款额度扣走一蚊,就有一蚊跌返落可分嘅余额度,而配偶喺嗰一蚊入面攞返五毫
  • 即系话:配偶因为喺外地攞咗嘢而喺香港「蚀」嘅,系「外地权益价值」同「嗰笔净款额」两者之中较细嗰个嘅一半——写成算式系 ½ × min(外地权益价值,净款额),另一半落咗后嗣度。
  • 所以喺呢个家庭结构下,配偶嘅损失上限系净款额嘅一半,唔系净款额本身。 理由系第8A(2)条只削减得到嗰笔净款额同佢嘅利息,削减额本身封顶于净款额;而每削减一蚊,配偶喺余额嗰边攞返五毫。

嗰两笔净款额嘅现行数字,要留意一条写喺条例入面嘅权力。 第4(13)条容许立法会藉决议更改该两笔净款额,而条文嘅写法系:凡提及该两笔净款额之一时,其效力即与提及更改后嘅相应款额一样——换言之,一项决议系改变「提述」嘅所指,唔会喺第73章嘅文本上面留低修订痕迹。所以单睇综合文本,系证明唔到现时嘅款额。 数字同第4条整套分配公式,见本站已刊出嘅 香港无遗嘱继承规则

最后,呢一节嘅刺喺呢度。 第8A条要求香港嘅遗产代理人查明并按去世当日价值计算受益人喺外地无遗嘱法之下攞到咗啲乜。但上一节已经讲咗:处理一般民商事判决嗰部条例(第645章),将继承、管理同分配遗产嘅判决逐个字排除,而且两个方向都排除。义务喺香港呢边,而佢要嘅嘢喺另一边。

跟住呢句要写得好准,因为好易写得过咗头。 唔通嘅系判决承认嗰条路:一份内地嘅继承判决,经唔到第645章嘅机制入到香港。但唔等于「资料入唔到嚟」。 上文已经逐条引过两条入得到嘅路:第10A章第18条(上文〈外地法律嘅证据〉一节全条引录),讲嘅系外地法律点样用誓章形式呈上,而司法常务官有酌情权收唔收;同第73章第8A(5)条(上文全条引录),讲嘅系遗产代理人喺有需要时要请一位合资格估价员去做第(2)、(3)款要嘅估值。即系话,法律用誓章证,价值用估价员估。 真正嘅难处唔系「冇路」,系呢两条路都要你自己出钱、自己揾人、自己攞资料返嚟,而且冇一条可以叫内地嗰边交嘢俾你。

至于判决承认嗰边: 第645章冇提供途径。律政司同一份2017年文件另有一段提到,普通法之下香港法庭对外地继承判决嘅财产效力有一套承认规则。

先搞边一边?

已刊出嘅材料冇要求你其中一边行先——但咁唔等于次序唔重要。

香港呢边自己有一棵决策树,而呢位读者系俾佢分流走咗嘅。 司法机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中英文本都有一节讲〈喺边度申请〉:佢叫申请人喺考虑先喺香港定先喺另一个地方申请时,要考虑死者以何处为居籍,并指出居籍地嘅法律会影响遗产嘅分配以及边个有权提出申请。跟住嗰段就系关键:如果第10章第48至52条适用(即居籍地系附表2嗰五个指定地方之一),指引叫你先喺居籍地申请授予,再喺香港申请将外地授予书盖章如果第48至52条唔适用——而内地嘅个案就系落喺呢一格——指引处理嘅系另一件事:已经喺外地攞咗授予书嘅话用边款表格,未攞到嘅话用边款表格。换言之,喺呢一格,指引系按〈有冇外地授予书〉去分流:已经攞到外地授予书嘅行 F2.1(即第29(a)肢),未攞到嘅行 F3.1(第29(b)肢)或 F4.1(第29(c)肢)。 (指引本身: 遗产承办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上述分流喺第3.3至3.5段;表格本身: 〈死者以外地为居籍〉表格索引 ,该页喺「申请第29条规则的命令」呢个标题之下逐款列出 F2.1、F3.1、F4.1 嘅 Word 及 PDF 档,并喺另一个标题「外地授予书上盖章」之下列出 F1.1 至 F1.3。) 呢个分流唔净止系表格号码——佢同时决定咗你行边一肢、以及要交啲乜证据。而第3.3段亦讲明,居籍地嘅法律可以影响遗产嘅分配以及边个有权提出申请,所以唔可以将呢一段读成〈外地授予书只影响表格〉。(以上为本站按该指引第3.3至3.5段嘅撮述。)

内地嗰边已公布嘅文件清单,亦冇要求你先攞香港嘅遗产管理书。 该协会网页列出,要办嗰份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嘅声明书,客人要准备四类嘢:作声明嗰位嘅身份证明、死者嘅死亡证明、双方亲属关系嘅证明,以及死者婚姻状况嘅证明。另有三项系注明「如有」先交嘅,而嗰三项全部要有遗嘱先会存在——遗嘱认证书、附有遗嘱嘅遗产管理书、同遗嘱本身。一宗真正嘅无遗嘱个案,根本产生唔到嗰三份文件之中任何一份。(以上为本站按该会网页内容撮写。)所以已公布嘅材料冇要求。

成件事入面最硬嗰个时钟,喺香港呢边,而且系刑事嘅——不过佢唔系「写死咗」,佢自己都有一条出路,下面会讲。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60J条将擅自处理遗产订为罪行。第(8)款:

逐个字读返个开首:「在第(6)及(7)款中」。 即系话,呢个12个月/18个月嘅「订明期间」只系为第(6)、(7)款而设,而嗰两款针对嘅系遗嘱执行人,或者有优先权管理遗产嘅人。同一条下其他款项嘅罪行,并唔受呢个期间规限。第60J条其余各款、罚则同豁免,本站已刊出嘅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 一文有逐款交代。

跟住要读返第(6)款自己个开首,因为好多讲法都漏咗嗰五个字。 第60J(6)款全款:

两件事。第一,罪行系「并列」嘅:(a)同(b)之间系「及」——要喺期间内管有或管理咗遗产任何部分,冇喺期间内提交申请,先至构成罪行。第(7)款处理嘅系期间届满之后仍然去管有或管理而未曾提交申请。一个乜都冇掂过嘅家庭,喺十二个月嗰日本身唔会因为呢一条而犯法。

第二,「除第60K(9)条另有规定外」——第(6)、(7)两款都系咁开头,而呢句唔系摆设。 第60K条个标题系〈无须就不超过$50,000的遗产遵守第60J条〉。第60K(2)款:

同一条嘅第(9)款讲明张通知书有咩效力:

呢条路对一批读者系实实在在用得着嘅:死者以内地为居籍,喺香港净系得一个细额银行户口——但佢附带住一批写喺条例以外嘅条件同限制,下面会逐项讲。 条件写得好窄——净系「款项」(有楼、有股票就唔啱)、总额不超过$50,000、去世当日冇以信托人或祖/堂经理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财产。符合嘅话,局长可以发出确认通知书,而通知书有效期间,第60J(3)、(6)、(7)条就唔适用于清单上嗰啲财产。呢个数字系写喺条例文本入面嘅:第10章冇任何藉决议或宪报公告更改呢个款额嘅权力。

但条文以外,仲有一批已公布嘅条件同限制,走呢条路之前一定要知。 民政事务总署《小额遗产的管理》网页所列嘅资格条件,除咗上面条文嗰几项之外,仲包括死者去世时并无任何债项——该页将税款、贷款、透支同信用卡欠款都列咗入去。同一版网页亦讲明三件事:确认通知书并唔系授予书嘅替代品银行仍然有酌情权决定放唔放款;以及领取咗款项嘅人仍然有妥善办理该笔遗产嘅法律责任。至于时间,该署公布嘅目标系12个工作天发出确认通知书。(以上为本站按民政事务总署《小额遗产的管理》网页嘅撮述。)所以呢条路唔系「攞咗张纸就等于攞咗授予书」——佢系第60J条下嘅一项豁免,唔系一项授予。

而喺呢两个期间之间,内地居籍个案适用嘅只有一个。 十八个月嗰个,系「根据第49条提出的将授予书盖章的申请」——即再盖章嗰条路。上文已经讲咗,嗰条路由附表2嘅指定名单控制。所以呢个家庭跑嘅系十二个月嗰条线,唔系十八个月。

再加一件好少人讲嘅事:呢条罪行嘅适用范围系死者去世时喺香港嘅遗产或财产。 换言之,你喺内地嗰边等几耐,本身唔会产生香港嘅刑责——但佢会照样食紧你香港嗰个时窗。 呢个先系〈行错次序〉由「唔方便」变成〈有刑事风险〉嘅实际机制。

咁到底成件事要几耐?可以讲嘅有三点,而三点唔可以加埋。

  • 一个硬期间:十二个月,刑事,由死亡当日起计,约束嘅系已经管有或管理咗遗产任何部分嘅遗嘱执行人或有优先权管理遗产嘅人(第60J(6)、(7)条),并且受第60K(9)条嘅确认通知书豁免所规限
  • 两个第一手数字:委托公证人嗰一步,材料齐晒之后大约一个星期;以及民政事务总署发出小额遗产确认通知书嘅目标时间,12个工作天。
  • 一组有条件嘅公布数字:司法机构就遗产承办处公布嘅系——简单直接个案平均约5至7个星期(第11.1段);公众申请组协助嘅申请,喺费用缴付、提问办妥之后约5个星期(第17.1段);委托律师嘅,申请存档后28个工作天内发提问信、费用同提问办妥后28个工作天内发出授予书(第17.2段)。每一个都由「条件办妥」起计,冇一个系由死亡当日起计嘅总时间,而跨境个案亦好少属于「简单直接」。

所以冇可靠嘅〈三至六个月〉〈半年到一年〉跨境总数估计,上面嘅数字亦唔可以加埋。

点解香港会系咁:一个2012年嘅对照

〈动产/不动产分开〉呢个做法,唔系冇人谂过另一种设计。另一种设计喺2012年落实咗,而香港承继呢条规则嗰个司法管辖区当时选择咗唔加入。

2012年嘅欧盟第650/2012号规例,其绪言第(37)节写住(原文为英文,本站按开放政府特许v3.0引录):

要准确讲清楚呢段嘢系咩。 佢系一段绪言,讲嘅系该规例「应该」达到嘅目标——为咗法律上嘅确定性、以及为咗避免遗产被分割,适用嘅法律应该管住成个遗产,不论资产性质、不论资产喺边。

而更加要讲清楚嘅系:呢个「统一」原则喺该规例自己嘅条文入面系有例外嘅,所以佢唔系一条绝对规则。 该规例第30条(标题为「Special rules imposing restrictions concerning or affecting the succession in respect of certain assets」)就系一条残余嘅物业所在地规则(原文为英文,本站按开放政府特许v3.0引录):

即系话:资产所在地如果就某类不动产、某类企业或者其他特殊类别资产订有基于经济、家庭或社会考虑嘅特别规则,而按该地法律嗰啲规则系不论继承准据法都适用嘅,咁嗰啲规则就照样适用。 呢一条唔会令个对照消失——统一系佢嘅一般规则,第30条系一个受限制嘅例外;香港嗰边,动产/不动产分家本身就系规则。 但2012年嗰套设计唔系一条冇例外嘅绝对统一规则。

同一份规例嘅绪言第(82)节:

即系话:联合王国同爱尔兰当时冇参与制定,亦唔受其约束;而同一段亦记载咗,呢个立场并不排除两国其后通知接受该规例嘅可能。以上系2012年嘅记载。

对照出嚟嘅嘢系咁:读者而家经历紧嘅〈遗产被分割〉,正正就系另一个体系喺2012年立法要避免嘅嗰件事;而喺同一刻,香港承继呢条规则嗰个司法管辖区冇加入。 换言之——两个体系喺同一条问题上行咗两条唔同嘅路:一边以「统一」为一般规则,香港就一直行紧动产/不动产分家。 绪言第(82)节能够证明嘅,只系联合王国同爱尔兰当时冇参与制定该规例,佢证明唔到香港立法者谂过乜。

常见问题

老人家生前长期喺内地生活,佢留低嘅嘢,究竟按边一套法律去分?
唔系一句「跟边度」答到。要分两层:不动产(楼、地)跟物业所在地嘅法律;动产(存款、股票)跟死者去世时**居籍地**嘅法律,而「居籍」系《居籍条例》(第596章)下嘅成文法概念,唔等同「住喺边」或者身份证。第10条专门处理由两个或以上地区组成嘅国家,出口系「最密切联系」;而点样断定「最密切联系」,第11(1)条写明「可考虑任何有关的事项」,第11(4)条再讲明每项事项嘅份量视乎个案整体情况——即系话身份证、国籍、住址唔系测试本身,但亦唔系与事无关。详见上文首两节。
可唔可以攞张香港法庭嘅命令返内地执行?
两地之间嗰部《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第5(1)(b)条,将「关乎继承遗产、管理遗产或分配遗产」嘅判决列为被排除嘅判决,而条文对内地判决同香港判决一视同仁。详见上文第三节。
系咪将所有文件攞去公证咗、认证咗就最稳阵?
唔一定,方向仲可能系相反。遗产承办处刊出嘅做法系:一份亲属关系嘅公证书即使已妥为认证,一般都唔会被接纳为关系嘅适当证明,只可作佐证;而一份内地签发嘅结婚证书则唔需要认证。**认证处理嘅系文件嘅来源同形式,唔等于证明到亲属关系。** 详见上文第五节。
内地嗰边系咪要每一位继承人亲自返去做手续?
**呢条系内地程序嘅问题**。香港呢边边个有资格申请、以及人喺香港以外可以点样处理,见本站已刊出嘅[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guides/grant-of-probate-hong-kong)。
成件事要几耐?
可以讲嘅有三点:一个硬期间(第60J(8)条下嘅十二个月,刑事,由死亡当日起计,约束**已经管有或管理咗遗产任何部分**嘅遗嘱执行人或有优先权管理遗产嘅人,而第60J(6)、(7)两款都以「除第60K(9)条另有规定外」开头——遗产净系款项而总额不超过$50,000嘅话,可以循第60K(2)条向局长申请确认通知书);两个第一手数字(委托公证人嗰一步,材料齐晒之后大约一个星期;民政事务总署发出小额遗产确认通知书嘅目标时间12个工作天);同一组有条件嘅公布数字(司法机构就遗产承办处公布:简单直接嘅个案平均约5至7个星期;公众申请组协助嘅申请,喺费用缴付、提问办妥之后约5个星期;委托律师嘅,申请存档后28个工作天内发提问信、费用同提问办妥后28个工作天内发出授予书——**每一个都由「条件办妥」起计,冇一个系由死亡当日起计嘅总时间**)。**三点唔可以加埋。**
我可唔可以自己搞?定一定要揾律师?
如果死者去世时嘅居籍喺香港,走嘅系普通程序(见[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guides/grant-of-probate-hong-kong))。如果居籍喺香港以外,第10A章第29条就会启动;行第29(b)或(c)肢嘅申请通常需要一份讲外地法律嘅专家誓章——即系话,**香港呢宗申请本身就已经需要外地法律嘅证据**。行第29(a)肢嘅(居籍地嘅法院已将遗产管理委予某人,并有外地授予书、命令或判令可以夹附),按指引第257A段嗰张总表则**通常唔需要**法律誓章。**但第29条最后嗰段但书第(b)项有一个好重要嘅例外:凡在香港嘅全部遗产是由不动产组成,就可以按照〈死者若以香港为居籍〉所适用嘅法律,作出只限适用于该等不动产嘅授予,而且唔使司法常务官落命令。** 死者以内地为居籍、喺香港净系得一层楼而冇任何非土地财产嘅话,落嘅就系呢一格。法庭费用见上述指南;法援嘅资格门槛见[香港法律援助资格](/guides/legal-aid-eligibility-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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