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无遗嘱继承规则
Dying Without a Will in Hong Kong: The Intestacy Rules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简介
当香港居民在没有订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遗产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订立的法定公式分配。此种情况称为无遗嘱(intestacy);若只有部分遗产未在遗嘱中处理,称为部分无遗嘱(partial intestacy)——剩余部分按同一法定规则分配。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绍:无遗嘱时的法定分配公式、不同家庭结构下的分配结果、个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的特殊处理、适用范围(domicile 原则)、及无遗嘱下必须的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程序。
基本概念
「配偶」及「子女」的法律定义
配偶(spouse):指按香港法律合法婚姻的配偶——包括根据香港法例注册结婚者、及 1971 年 10 月 7 日前按中国传统习俗结婚者。未婚同居伴侣(无论同居多久)在法律上不是「配偶」,在无遗嘱下不享有法定份额。
子女(issue):包括婚生子女、领养子女、非婚生子女(自 1993 年起获平等继承权)、及若其他子女的后代(孙、曾孙等)在该子女先离世的情况下可代位承受。继子女(step-children)不自动属于「子女」,除非经法律领养程序。
父母:生父母或养父母。
兄弟姊妹(siblings):同父同母或单一父母血缘兄弟姊妹。半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享有较少但仍部分的继承权。
「个人物品」
个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下的专有概念,涵盖:
- 家具、家具;
- 车辆(非商业用途);
- 珠宝、衣物、个人用品;
- 艺术品、收藏品、书籍;
- 宠物;
- 其他个人拥有的动产。
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保险、不动产(楼宇及土地)、商业用途的资产。
在无遗嘱分配中,配偶通常优先取得所有个人物品——这是重要的个别规则。
法定分配公式
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具体分配视乎死者去世时的家庭结构:
情况一:死者只有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兄弟姊妹)
配偶取得全部遗产(including personal chattels and residue)。
情况二:死者有配偶及子女(不论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
- 全部个人物品;
- HK$500,000 的金额(加利息);
- 剩余遗产的一半。
- 子女们平分另外一半剩余遗产。
- 若某子女在死者之前离世但有自己的子女(孙辈),该孙辈代位继承其父母的份额。
例子: 死者留下配偶及 2 名子女,遗产 HK$3,000,000(不计个人物品)。
- 配偶先取 HK$500,000,剩余 HK$2,500,000。
- 剩余的一半(HK$1,250,000)归配偶。
- 剩余的另一半(HK$1,250,000)由 2 名子女平分——每人 HK$625,000。
- 配偶实际取得: 个人物品 + HK$500,000 + HK$1,250,000 = HK$1,750,000。
情况三:死者有配偶但无子女,有父母或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
- 全部个人物品;
- HK$1,000,000 的金额(加利息)——较有子女情况为多;
- 剩余遗产的一半。
- 父母或兄弟姊妹 按法定优先次序取得剩余一半:
- 有父母:由父母取得;父母已故,则兄弟姊妹取得;
- 两个父母均在:由两个平分;
- 只有兄弟姊妹:由兄弟姊妹平分。
情况四:死者无配偶,有子女
子女平分全部遗产(包括个人物品)。若某子女先离世而有孙辈,则代位继承。
情况五:死者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
父母平分全部遗产;若只有一名父母在,由该父母取得全部。
情况六:死者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有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平分全部遗产;若某兄弟姊妹先离世但有子女(侄/甥),该侄/甥代位继承。
情况七:死者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兄弟姊妹
按以下优先次序:
- 半兄弟姊妹(若有);
- 祖父母;
- 叔/伯/舅/姑/姨;
- 其他更远亲属;
- 最终,若无任何合法继承人,遗产归政府(bona vacantia)。
特殊情况
配偶先于死者离世
若死者配偶先于死者离世(例如因意外两人同时身亡,但配偶被判定先离世),则配偶无继承权,遗产按「无配偶」的公式分配。涉及生死时间顺序不明的复杂情况可能须由法庭判定。
同居伴侣
如前所述,无婚姻关系的同居伴侣不享有无遗嘱继承权——即使双方已同居多年、拥有共同子女。唯一保障方式为订立遗嘱,或透过《遗产扶养条例》(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向法庭申请家属供养令(见本站 making-a-will-hong-kong)。
跨境资产
对于在香港以外拥有资产的死者:
- 动产(银行存款、股票、个人物品)的继承按死者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处理。如死者住所地为香港,则香港法律适用于全球动产。
- 不动产(楼宇及土地)按物业所在地的法律处理。例如在内地的物业按内地继承法分配,在英国的物业按英国法。
此可引致复杂的跨境继承问题——一个香港无遗嘱人士在海外有资产的情况。
已离婚
离婚后死亡:前配偶不再是配偶——无继承权。但若仅分居未离婚,仍为「配偶」。实务上在离婚期间死亡的个案较为复杂——分居多久、是否已进入离婚程序等因素可能影响结论。
遗产管理程序(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无遗嘱时,管理遗产的人称为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而非「执行人」。程序主要差异:
- 无执行人可直接处理 — 必须由合资格的人向遗产承办处(Probate Registry)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申请顺序 按法定优先次序——通常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 申请人亦须年满 21 岁。
- 担保要求 — 无遗嘱情况下,法庭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书(administration bond),以保障债权人及受益人。
- 程序通常较遗嘱认证时间长 — 因需核实家庭结构、受益人身分、有否其他应通知人。
详细程序见 grant-of-probate-hong-ko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