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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无遗嘱继承规则

Dying Without a Will in Hong Kong: The Intestacy Rules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简介

当香港居民在没有订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遗产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Intestates' Estates Ordinance)订立的法定公式分配。此种情况称为无遗嘱(intestacy);若只有部分遗产未在遗嘱中处理,称为部分无遗嘱(partial intestacy)——剩余部分按同一法定规则分配。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绍:无遗嘱时的法定分配公式、不同家庭结构下的分配结果、个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的特殊处理、适用范围(domicile 原则)、及无遗嘱下必须的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程序。

基本概念

「配偶」及「子女」的法律定义

配偶(spouse):指按香港法律合法婚姻的配偶——包括根据香港法例注册结婚者、及 1971 年 10 月 7 日前按中国传统习俗结婚者。未婚同居伴侣(无论同居多久)在法律上不是「配偶」,在无遗嘱下不享有法定份额。

子女(issue):包括婚生子女领养子女非婚生子女(自 1993 年起获平等继承权)、及若其他子女的后代(孙、曾孙等)在该子女先离世的情况下可代位承受。继子女(step-children)不自动属于「子女」,除非经法律领养程序。

父母:生父母或养父母。

兄弟姊妹(siblings):同父同母或单一父母血缘兄弟姊妹。半兄弟姊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享有较少但仍部分的继承权。

「个人物品」

个人物品(personal chattels)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下的专有概念,涵盖:

  • 家具、家具;
  • 车辆(非商业用途);
  • 珠宝、衣物、个人用品;
  • 艺术品、收藏品、书籍;
  • 宠物;
  • 其他个人拥有的动产。

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股票、保险、不动产(楼宇及土地)、商业用途的资产。

在无遗嘱分配中,配偶通常优先取得所有个人物品——这是重要的个别规则。

法定分配公式

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具体分配视乎死者去世时的家庭结构:

情况一:死者只有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兄弟姊妹)

配偶取得全部遗产(including personal chattels and residue)。

情况二:死者有配偶及子女(不论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

- 全部个人物品

- HK$500,000 的金额(加利息);

- 剩余遗产的一半

  • 子女们平分另外一半剩余遗产。
  • 若某子女在死者之前离世但有自己的子女(孙辈),该孙辈代位继承其父母的份额。

例子: 死者留下配偶及 2 名子女,遗产 HK$3,000,000(不计个人物品)。

  • 配偶先取 HK$500,000,剩余 HK$2,500,000。
  • 剩余的一半(HK$1,250,000)归配偶。
  • 剩余的另一半(HK$1,250,000)由 2 名子女平分——每人 HK$625,000。
  • 配偶实际取得: 个人物品 + HK$500,000 + HK$1,250,000 = HK$1,750,000。

情况三:死者有配偶但无子女,有父母或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

- 全部个人物品

- HK$1,000,000 的金额(加利息)——较有子女情况为多;

- 剩余遗产的一半

  • 父母或兄弟姊妹 按法定优先次序取得剩余一半

- 有父母:由父母取得;父母已故,则兄弟姊妹取得;

- 两个父母均在:由两个平分;

- 只有兄弟姊妹:由兄弟姊妹平分。

情况四:死者无配偶,有子女

子女平分全部遗产(包括个人物品)。若某子女先离世而有孙辈,则代位继承。

情况五:死者无配偶、无子女,有父母

父母平分全部遗产;若只有一名父母在,由该父母取得全部。

情况六:死者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有兄弟姊妹

兄弟姊妹平分全部遗产;若某兄弟姊妹先离世但有子女(侄/甥),该侄/甥代位继承。

情况七:死者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兄弟姊妹

按以下优先次序:

  • 半兄弟姊妹(若有);
  • 祖父母
  • 叔/伯/舅/姑/姨
  • 其他更远亲属;
  • 最终,若无任何合法继承人,遗产归政府(bona vacantia)。

特殊情况

配偶先于死者离世

若死者配偶先于死者离世(例如因意外两人同时身亡,但配偶被判定先离世),则配偶无继承权,遗产按「无配偶」的公式分配。涉及生死时间顺序不明的复杂情况可能须由法庭判定。

同居伴侣

如前所述,无婚姻关系的同居伴侣不享有无遗嘱继承权——即使双方已同居多年、拥有共同子女。唯一保障方式为订立遗嘱,或透过《遗产扶养条例》(Inheritance (Provision for Family and Dependants) Ordinance)向法庭申请家属供养令(见本站 making-a-will-hong-kong)。

跨境资产

对于在香港以外拥有资产的死者:

  • 动产(银行存款、股票、个人物品)的继承按死者住所地(domicile)的法律处理。如死者住所地为香港,则香港法律适用于全球动产。
  • 不动产(楼宇及土地)按物业所在地的法律处理。例如在内地的物业按内地继承法分配,在英国的物业按英国法。

此可引致复杂的跨境继承问题——一个香港无遗嘱人士在海外有资产的情况。

已离婚

离婚后死亡:前配偶不再是配偶——无继承权。但若仅分居未离婚,仍为「配偶」。实务上在离婚期间死亡的个案较为复杂——分居多久、是否已进入离婚程序等因素可能影响结论。

遗产管理程序(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无遗嘱时,管理遗产的人称为遗产管理人(administrator),而非「执行人」。程序主要差异:

  • 无执行人可直接处理 — 必须由合资格的人向遗产承办处(Probate Registry)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申请顺序 按法定优先次序——通常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 申请人亦须年满 21 岁
  • 担保要求 — 无遗嘱情况下,法庭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书(administration bond),以保障债权人及受益人。
  • 程序通常较遗嘱认证时间长 — 因需核实家庭结构、受益人身分、有否其他应通知人。

详细程序见 grant-of-probate-hong-kong

常见问题

我和伴侣同居 15 年但没结婚,他无遗嘱就过世了,我可以继承吗?
**不可以循无遗嘱继承**。香港法律只承认合法婚姻的配偶。然而,可考虑《遗产扶养条例》下的**家属供养令申请**——若能证明在过世前 2 年内以伴侣身分与死者同居,可能作为「被供养人」获得申请资格。此程序复杂,建议尽快咨询律师。订立遗嘱为最妥善的预防措施。
配偶取得一切,还是只取得一半?
**视家庭结构而定**。(1) **只有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兄弟姊妹 → 配偶取得全部。(2) **配偶 + 子女** → 配偶取个人物品 + HK$500,000 + 一半剩余;子女平分另一半。(3) **配偶 + 父母或兄弟姊妹(无子女)** → 配偶取个人物品 + HK$1,000,000 + 一半剩余;父母或兄弟姊妹取另一半。 此为常被误解的事项——许多人假设「配偶自动继承一切」,实际上不一定。
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有**(自 1993 年《父母及子女条例》生效起)。非婚生子女在无遗嘱下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父母身分须能证明——出生证明书、DNA 测试(若有争议)、法庭命令等。
领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有**。经合法领养的子女在法律上等同于生子女——享有全部继承权(对养父母),但失去对**生父母**的继承权。半领养(例如继父母收养)的情况须具体分析。
配偶在无遗嘱下的「HK$500,000」及「HK$1,000,000」是固定金额还是会调整?
属于**法定金额**,由条例订明。虽然金额曾有调整(由较低的历史金额上调至现时水平),但日后是否会再调整取决于立法机关。截至 2026 年 4 月,上述金额为有效。大额遗产的配偶比例会被此固定金额拉低——这是为何有大额资产的夫妻通常会订立遗嘱以避免此结果。
「个人物品」是否包括我的加密货币或电子资产?
一般**不包括**——**个人物品**在法律上专指有形的**动产**(家具、车、珠宝等)。加密货币、电子帐户、域名等**无形资产**通常视为一般遗产,按「剩余遗产」的规则分配。此领域仍在发展中,具体处理可能受个别情况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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