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點睇:傷人案,法庭喺真實案件判幾重
Real Cases: How Hong Kong Courts Sentenced Assault and Woundi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08
案例摘要聲明:以下案例摘要由本站根據對有關判決書的理解自行撰寫,並非法律意見,無任何法律效力,亦不得作為權威引用。案件以中性案件編號標示,一律不列當事人姓名;閱讀判決原文請循HKLII連結。刑期取決於個別案件的全部情節;下文所有數字只是所引案件的實際判決,絕非對任何其他案件的預測。 我們核實案例內容的完整程序(判詞全文閱讀、更正書核對、獨立人手覆核),載於 本平台之研究方法 。
假設情境
假設一次口角演變成推撞,對方跌倒受傷,警察到場後有人被捕。當事人同屋企人最想知:呢單嘢會告咩罪?「普通襲擊」同「傷人」差幾遠?香港處理暴力傷害的控罪是一條階梯——普通襲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俗稱「39」)、傷人(「傷人19」)、有意圖而傷人(「傷人17」)——控罪級別與刑期框架相差極大。以下六宗真實判決展示每一級喺已判案件入面點量刑。
控罪階梯:六宗案件各企一級
普通襲擊——在 [2021] HKCFI 2291(原訟法庭裁判法院上訴,2021年)——行人天橋衝突中,被告向對方潑啤酒並用生果刀作出戳刺動作;裁判官裁定傷勢因果關係未能證明,故脫「39」但入普通襲擊(以威嚇使用非法武力),判監2個月;判詞並比較過往以剪刀犯普通襲擊判囚6個月獲維持的案例。定罪及刑期上訴均被駁回( 判決書 )。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OABH,「39」)——在 [2024] HKCFI 1888(原訟法庭裁判法院上訴,2024年)——婚姻破裂背景下,被告將結婚30年的妻子按在地上、扯甩頭髮並將其頭部撞地7至8次(後枕血腫)。初犯,裁判官以4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3個月2星期。判詞明言「39」無量刑基準,每宗案件按嚴重程度處理,而攻擊頭部屬加重因素;上訴駁回( 判決書 )。
僱主虐待外傭的「39」——在 [2024] HKCFI 526(原訟法庭裁判法院上訴,2024年)——僱主在約十個月間對外傭犯5項普通襲擊及1項「39」(最後一次傷及左眼)。合共判監4個月2星期;判詞強調保護外傭的阻嚇需要,指社會服務令並非「輕鬆選項」,並認為即使判6個月亦不為過;上訴駁回( 判決書 )。
傷人19(惡意傷人)——在 [2024] HKCA 169(上訴法庭,2024年)——便利店外口角後,被告15分鐘後帶同兩名各持約2呎金屬通的男子回來,圍毆對方頭部(上頜骨骨折、頭皮裂傷)。原審法官指案情「大可以控以更嚴重的有意圖傷人罪」,以2年8個月為起點;因被告曾潛逃,認罪扣減只有25%,判28個月;上訴許可被拒( 判決書 )。
傷人17(有意圖而傷人)——重端——在 [2013] HKCA 169(上訴法庭,2013年)——丈夫以約2呎長麵包刀襲擊妻子頸部,背胸肩共約20處刀傷,住院13日。原審以12年為起點;上訴法庭引述大律師陳詞指12年已屬「大部分傷人案所處的3至12年幅度」的頂端,改以8年為起點,認罪後判5年4個月( 判決書 )。
傷人17——輕端——在 [2021] HKCFI 2395(原訟法庭原審,2021年)——家庭爭執中,年輕初犯者以小型菜刀(約10厘米刀鋒)襲擊對方後腦,其母奪刀後停止;此前被告本人亦曾被同一把刀威嚇。法官明言此類罪行無量刑基準,以3年9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2年6個月( 判決書 )。
呢六宗案件一覽
| 案件 | 法院/年份 | 控罪級別 | 實際判刑 |
|---|---|---|---|
| [2021] HKCFI 2291 | 原訟法庭(上訴),2021 | 普通襲擊(有刀作威嚇) | 2個月 |
| [2024] HKCFI 1888 | 原訟法庭(上訴),2024 | AOABH「39」(家暴,攻擊頭部) | 3個月2星期 |
| [2024] HKCFI 526 | 原訟法庭(上訴),2024 | 普通襲擊×5+「39」×1(虐待外傭) | 合共4個月2星期 |
| [2024] HKCA 169 | 上訴法庭,2024 | 傷人19(結夥持械報復) | 28個月 |
| [2021] HKCFI 2395 | 原訟法庭,2021 | 傷人17(家庭,輕端) | 2年6個月(認罪後) |
| [2013] HKCA 169 | 上訴法庭,2013 | 傷人17(重端,判詞提及3至12年幅度) | 5年4個月(認罪後) |
咩因素喺呢啲案件郁動刑期
- 武器:徒手與持械(刀、金屬通)之間,刑期級距明顯拉開;普通襲擊案中持刀威嚇已足以令初犯即時入獄。
- 攻擊部位:[2024] HKCFI 1888 明言攻擊頭部屬加重因素。
- 預謀與結夥:[2024] HKCA 169 的「離開後帶人回來報復」令案情貼近更高控罪。
- 受害人的脆弱性:外傭案強調僱主濫用地位的阻嚇需要。
- 無基準 ≠ 無框架:「39」及傷人17均無正式量刑基準,但判詞顯示法庭以嚴重程度分佈處理——傷人17喺呢啲案件由約2年半(輕端)去到以年計的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