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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5 个章节
  1. 1这十宗判决实际判了什么
  2. 2业主一定要让原承建商再次入屋执漏吗?
  3. 3法庭一定会从赔偿扣除全部尾数吗?
  4. 4过了完工日期,可以立即终止吗?
  5. 5HK$100,000申索是否必须缩减至HK$75,000?

香港装修纠纷:瑕疵、延误、尾数与索偿

Hong Kong Renovation Disputes: Defects, Delays, Unpaid Balances and Claims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9-08

Last updated: 14 September 2026 /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4日

香港装修纠纷通常不是单靠几张瑕疵相片便可解决。关键是:双方同意了什么工程和价钱;其后有没有有效加改;工程是否符合合理程度的谨慎及技术;出现问题后,双方采取了什么合理步骤;以及哪些款项仍按合约应付。

在损害赔偿分析中,「减轻损失」所处理的是哪些损失本可合理避免;法院在 Wing Fat 第79–80段把它说明为赔偿限制,而非严格意义上的义务。装修案 Pamax 则显示,拒绝让有意愿的承建商修补可影响索偿,但该案并非判给承建商无条件入屋权。尾数亦须与已证明的修葺损失一并结算,不能单凭有瑕疵便视作全部豁免。(Wing Fat,第79–80段);(Pamax,第100–105、126–134段)

报价单获接受后,可以构成或证明装修合约的一部分,但不应简化为「报价单就是整份合约」。WhatsApp讯息、图则、物料清单、付款、现场指示、加改工程和双方行为,都可能影响合约内容。

《服务提供(隐含条款)条例》(第457章) 加入以下隐含条款。头两项以提供人「在业务过程中」行事为条件,第三项并无这项条件:

  • 第5条:凡提供人在业务过程中行事,服务须以合理程度的谨慎及技术作出;
  • 第6(1)条:凡提供人在业务过程中提供服务而没有订明作出服务的时间,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服务;何谓合理时间属事实问题(第6(2)条);
  • 第7(1)条:凡合约没有订定提供服务的代价,与提供人立约的一方须付出合理费用;何谓合理费用属事实问题(第7(2)条)。第7条并不以提供人在业务过程中行事为条件,这一点与第5及第6(1)条不同。

〈本站撮述:以上三项为本站对第457章第5、6、7条的撮述,并非引录条文原文。所引第457章为2021年4月8日生效的合并文本。〉

就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一方,第8(1)条一般防止服务提供者以合约条款卸除或限制该条例产生的责任。不过,是否属消费者交易、某条款如何运作,以及其他明订条款的效果,仍须按合约和事实判断。因此,不能笼统说所有免责条款都无效。

一份较完整的书面合约通常会列明:

  • 每项工程、物料品牌和型号、尺寸、颜色及完成标准;
  • 开工、阶段完成及预计完工日期;
  • 每期付款与客观里程碑的关系;
  • 加改工程须由谁书面批准,以及价钱和延期如何计算;
  • 验收、瑕疵清单、执漏期限和进场安排;
  • 设计、法定批准、管理处同意和保险由谁负责。

证据较完整的个案通常有全貌及细节的日期照片或影片,以及报价、图则、付款纪录、讯息、收据和送货单。书面瑕疵表可显示每项问题、位置、首次发现日期及承建商获邀提出修补方案的期限。重大或技术性问题往往需要独立测量师、工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的检查;单靠新承建商的报价未必证明原工程不合格或全部重做属合理。

消费者委员会的家居装修研究 建议合约订明公司修补轻微瑕疵,而消费者给予合理机会。这是消委会建议的合约安排,不是无条件的法定入屋权。〈本站撮述;来源为英文报告。〉

Pamax Ltd v Cross Max Interiors Ltd(HCA 2181/2002,原讼法庭,2008年3月31日),法院确有认定若干设计和施工问题,但业主没有提出可量化修葺费的报告或证据,也没有区分修补与重新设计。法院另考虑原承建商有意愿修补却被拒绝,最终驳回业主申索。结果并非只是败诉:承建商反申索合约尾数共HK$3,396,080.40连利息,法院在第134段就该反申索判给承建商:

〈本站译述:Pamax 的申索被驳回。就反申索,判给 Cross Max 胜诉,并扣除窗帘一项无心多收的 $954。〉

法院并在第135段暂准判令业主支付讼费。换言之,该业主在发现真实瑕疵后提出申索,最终仍要付尾数、利息及讼费。⚠ 判词并无列出任何净额:HK$3,396,080.40 是反申索的申辩款额;法院命令「扣除 $954」,但并无自行作出该项减数,亦无计算利息。这是证明损失及减轻损失的实例,不是「发现瑕疵仍必须支付任何帐单」的规则。(判决第122–135段)

判断再给修补机会是否合理时,相关纪录包括:

  • 承建商是否承认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和有期限的方案;
  • 之前的修补是否失败,或造成更多损坏;
  • 承建商是否仍有能力、人手、保险和所需注册;
  • 是否涉及安全、漏水、邻居或必须立即止损的情况;
  • 进场会否对住户、财物或其他工程造成实际风险;
  • 可否先容许检查、局部测试或由专业人士监督修补。

这些纪录可协助评估拒绝进场的理由及哪些费用可以合理避免;它们不是保证结果的清单。Pamax 的结果建基于该案的证据和修补机会。Wing Fat Building Construction Ltd v C. Y. Hon Consultants Ltd(DCCJ 1192/2021,[2024] HKDC 10,区域法院,2024年1月8日)则说明,主张对方未减轻损失的一方须证明本可合理避免的损失;该案涉及一名仲裁程序中的工程量专家拒绝恢复工作,损失以另聘替代专家的额外费用计算——被告是原来的专家,不是该名替代专家——并非家居装修入屋争议。(Wing Fat,第71–85段)

没有议定履行时间时,第457章第6条一般加入合理时间的条款;第6条本身并没有订立「逾期即可立即终止」的规则。合约中的通知、补救期、停工及终止条款,以及延期纪录,属个别终止权分析的重要资料。 第457章第6条

加价争议较易评估之处,在于是否有书面列明新增范围、原因、金额、计算方法及对工期的影响。承建商不能只因成本增加便当然改变已同意的固定价;但业主后来要求的加改、不可见现场情况、暂定金额或合约调价条款可能改变结果。「先做再算」的说法通常不能取代清楚的书面同意。

Wing Fat,法院考虑被告公司获延期后仍无理拒绝恢复工作,并以合约以外的条件作为复工前提,认定其拒绝履行合约,而委托人的其后信件终止了合约。(被告是一间公司;判词本身写作「the defendant (Mr Hon)」,其唯一拥有人以董事身分出庭。)结果:法院在第101段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HK$466,248连利息,第102段驳回被告的反申索,第103段暂准判令被告支付讼费(连大律师证明书)。这个结果取决于具体通讯及履行情况,不能直接套用为装修迟延的日数门槛。(判决第55、69–70、101–103段)

Pamax 第94–105段以合约妥善履行本应处于的位置为出发点,并讨论修复费用是否合理。该段推论带有一项明示前提:法院在第93段说明,为进行该项分析,姑且当作业主已证明承建商违约,而且违约情况如业主一方所指的般广泛;事实裁断要到第113–125段才作出,而且大部分不利于业主。〈本站撮述:此为本站对第93段前提的撮述,并非引录原文。〉第126–128段则说明,没有修葺范围和金额证据,法院不能凭空估算损失;全面重做与修补原工程之间的区别十分重要。(Pamax,第93、94–105、113–125、126–128段)

Pamax 第100–105段拒绝把免付全部尾数当作该案的替代赔偿方法,而要求把修补损失与未付合约价抵销。这不是把所有未付金额都当成已到期债项;个别帐目仍涉及以下问题:(Pamax,第100–110段)

  • 付款里程碑是否已达成;
  • 「全部完成」是否明订为付款先决条件;
  • 承建商是否已被有效终止,或自己拒绝履行;
  • 已完成工程的价值、瑕疵及合理修葺费各是多少;
  • 双方是否有抵销、退款、延误或加改工程申索。

例子:若合理修葺费为HK$120,000,而经核对后仍属合约应付的尾数为HK$30,000,净损失的起点可能是HK$90,000。这只是算术示例;若HK$30,000根本未到期、付款条件未成就或另有抵销,便不能自动扣除。

这十宗判决实际判了什么

下表先讲结果。每一行的来源是判词本身,不是任何摘要。

结果案件款额及讼费
业主败诉,并须向承建商付款Pamax Ltd v Cross Max Interiors Ltd,HCA 2181/2002,原讼法庭,2008年3月31日反申索申辩款额 $3,396,080.40,扣除 $954,连利息;讼费暂准判给承建商。判词并无列出总数
业主败诉,并须向承建商付款Dai Tim Keung v Ho Wing Keung,DCCJ 5016/2018,[2023] HKDC 577,区域法院,2023年6月9日业主须付 HK$80,300;讼费暂准判给被告,连大律师证明书
业主败诉,并须向承建商付款Modern Design Co v Lim Gee Ling,DCCJ 4688/2011,区域法院,2013年5月16日业主须付 HK$97,300,并须支付原告讼费
业主在净额上败诉,并须向承建商付款Ho Kwai Chun t/a Multiple Design v Wong King Man,HCCT 44/2011,原讼法庭,2014年3月4日净额 $483,914,由业主支付;讼费留待进一步书面陈词后决定
业主追讨成功;承建商已完成的工程仍按合理值获付款Wu Yin Fai v Ng Kam Tong,DCCJ 6305/2002,区域法院,2004年3月1日业主获 $322,143.00
业主追讨成功;第26章及第457章的隐含条款并无争议Pang Yau Shing Glendy & Lee Hung Hoi Bennie v Sano Engineering Ltd,DCCJ 61/2013,区域法院,2016年1月29日业主获 HK$261,668;讼费暂准判给原告,连大律师证明书
业主在两个项目上追讨成功,而法庭并无列出总数;反申索被驳回Tennyson Estate Ltd v Boxwood Design Ltd,HCA 283/2010,原讼法庭,2014年3月12日$1,065,000$1,147,151.86,两个项目、两条利息起算日期;讼费判给原告
业主追讨成功;本组合中款额最大,而被告人缺席Chan Yee Tak Rachel & Cheung Ka Wei Sandra v DSM Interior Design Ltd,HCA 1641/2020,[2023] HKCFI 311,原讼法庭,2023年2月2日HK$9,821,331,其中价值减损 4,265,366;讼费判给原告
业主追讨成功;本组合中最近期的一宗,未付尾数已在赔偿中扣除Chen Guoxi v Humanized Design Ltd,DCCJ 2048/2023,[2025] HKDC 1569,区域法院,2025年9月15日业主获 HK$293,521.4 连利息(第35段);讼费判给原告(第36段)
原告追讨成功(并非装修案;本文引用它,是为了减轻损失的法律原则)Wing Fat Building Construction Ltd v C. Y. Hon Consultants Ltd,DCCJ 1192/2021,[2024] HKDC 10,区域法院,2024年1月8日原告获 HK$466,248 连利息;反申索被驳回;讼费暂准判给原告

⚠ 这十宗判决不是香港装修纠纷的样本,不能用来推算任何胜负比率。 它们是有理由书并已刊登的判决。而据消费者委员会的诉讼检索,2012年5月至2022年5月的 974 宗相关民事诉讼之中,849 宗(87%)在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116 宗(12%)在区域法院,9 宗(1%)在高等法院;而小额钱债审裁处并不刊登有理由的裁决。〈本站撮述;来源为英文报告。〉每一宗判决只就其本身的证据和合约作出裁断;上表不代表任何其他个案的结果。

本站嘅读法(上表并读)在这批判决中,未付的尾数都是在赔偿中结算,而不是因为出现瑕疵便整笔消失。 这是计算方法本身,不是某一位法官的做法。

Tennyson Estate 的处置部分(判词「DISPOSAL」一节)判出两个独立项目:

同一节并载明:

〈本站译述:延误的算定损害赔偿 $1,065,000。/违反合约及违反责任的损害赔偿 $1,147,151.86。/反申索被驳回。〉

⚠ 两个项目,两条利息起算日期,而判词并无列出任何总数。 $1,065,000 一项的利息由2009年8月23日起计,$1,147,151.86 一项的利息由2009年12月7日起计。

Chan Yee Tak Rachel 一案的 HK$9,821,331,则是法院自己在判词「Conclusion」一节列出的总数。该案在被告人缺席下评定,即使如此,仍有一个项目被削减:

〈本站译述:在没有其他评估的情况下,本席别无选择,只能把 Lau 女士所评定的被告工程总值上调 HK$150,000 至 HK$2,785,550。〉

上表判决之中,Pang Yau Shing 是唯一把第457章第5条用于住宅装修合约的一宗;而它用得到,是因为没有人争议:

〈本站译述:原告人所申辩的隐含条款的存在并无争议,本席接纳该等条款是本案适用的隐含条款。〉

上述判词以英文作出;〈〉内为本站译述。

装修合约纠纷和建筑物监管是两个问题。某些改墙、开口、改动结构或排水工程可能需要屋宇署事先批准及同意,或须依小型工程监管制度进行;也有工程可能获豁免。 屋宇署室内装修及分间单位小型工程小册子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列出官方分类和程序资料。

消委会的研究曾转述屋宇署意见,指出单凭平面图或墙身厚度未必能确定墙的性质;这是消委会报告的转述,不是屋宇署直接引句。屋宇署现行 住宅改动及加建工程常见问题 则直接建议查阅批准图则及向合资格建筑专业人士求助。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订立罪行的是第40条(该条标题为「罪行」),而不是第14条;第14条的标题是关于建筑工程等的展开须事先获得批准及同意,本身并不订立罪行或罚则。第40(1AA)条的引言是:

该条接着订明:一经定罪可处罚款$400,000及监禁2年;并可就经证明并获法庭信纳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0,000。〈本站撮述:罚则两项为本站撮述,并非引录原文。〉

括号内的「(小型工程除外)」十分重要,而条例另有两条,把一般家居装修带出第14(1)条之外。第14AA条:

第41(3)条:

⚠ 但第41(3)条并不是一张通行证,因为第41(3D)条订明:

合起来看:按小型工程监管制度、以简化规定展开的一般家居装修,并不落入第40(1AA)条这项罪行(第14AA条);在建筑物内进行而不涉及该建筑物结构的建筑工程,则按第41(3)条获豁免而不受第14(1)条管限,但仍然不得在违反规例的情况下进行(第41(3D)条)。〈本站撮述:此段为本站对第14AA、41(3)及41(3D)条合并效果的读法,并非引录原文。〉这不表示每项拆墙工程都构成罪行,也不表示小型工程不受规管;工程分类、豁免、批准、涉事人的角色及「明知」元素均须证明。怀疑结构安全或已收到命令属安全及法律风险,适合由合资格建筑专业人士及香港律师紧急评估。以上引录的第123章条文,为2026年3月1日生效的合并文本。

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不超过HK$75,000的合资格金钱申索(第338章附表第1及2段,2025年3月28日生效的合并文本)。出庭发言权由第338章第19条规管:一般而言讼辩人须亲自出庭,法团可由其高级人员代表,合伙可由合伙人代表,审裁处亦可许可其他人代表,但大律师及律师除外。〈本站撮述:第19条的内容为本站撮述,并非引录原文。〉以下入禀费为第338B章附表所订(2025年5月22日生效的合并文本),并见 司法机构小额钱债审裁处指引

申索额入禀费
不超过HK$5,000HK$20
超过HK$5,000至HK$25,000HK$40
超过HK$25,000至HK$50,000HK$70
超过HK$50,000至HK$75,000HK$120

⚠ 表内费用不一定须全数缴付。 同一规则第4条给予司法常务官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的权力:

申索超过HK$75,000时,第338章第9(1)条容许申索人放弃超额部分以留在审裁处:

第9(2)条订明,审裁处凭借第9条裁断的款项,即为对该宗申索中所索求全部款项的全数清偿,所以已放弃的部分一般不能日后另行追讨。〈本站撮述:第9(2)条的效果为本站撮述,并非引录原文。〉放弃并非强制:申索人也可在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全数申索。第338章第7条另订明,审裁处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主动或应任何一方的申请,把法律程序移交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本站撮述:第7条的内容为本站撮述,并非引录原文。〉

一般合约、准合约或侵权申索超过HK$75,000但不超过HK$3,000,000(第336章第32(1)条,2024年8月18日生效的合并文本),通常在区域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并非所有类型申索都只看这个上限。区域法院一线上有同一个放弃超额的装置,见第336章第34(1)条:

而第34(2)及(3)条订明,区域法院不能判给超逾其金额限制的款额,该诉讼的判决亦完全了结有关诉讼因由中的一切索求。〈本站撮述:第34(2)及(3)条的效果为本站撮述,并非引录原文。〉另见 司法机构区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辖资料

如对小额钱债裁断不满,审裁处的覆核、撤销和有限上诉许可机制仍可能适用;审裁处并非在任何意义上都「必然是最后决定」。就法律论点或司法管辖权申请上诉许可,一般须在书面裁断或命令送达后七日内提出;如在该七日内向审裁处要求理由,则由理由送达起计(第338章第28(2)(b)(i)及(ii)条)。⚠ 这七日并非不可延展:同一段第(iii)节订明,期限也可以是

而第28(3)条订明,原讼法庭拒绝批予上诉许可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本站撮述:第28(3)条的效果为本站撮述,并非引录原文。〉现行费用表列覆核申请及上诉许可申请各HK$61、执行令状HK$55(第338B章附表第3、4及2B项,2025年5月22日生效的合并文本)。实际期限取决于送达文件,而 司法机构最新指引 载有现行程序资料。

立法会2026年立法议程 把《2026年建筑物(修订)条例草案》列在2026年会期下半年。立法议程是计划,不等于草案已提交、通过或生效。 屋宇署法律事项页 及香港法例的最新生效文本反映其后是否提交、通过及生效。

⚠ 另有一项已刊宪而未生效的条例。《2025年土地业权及土地(杂项修订)条例》(2025年第40号条例)已于 2025年10月3日 刊宪,而截至本文所述日期并未生效。本文所述的,是截至本文日期的现行法律。

  • 合约、报价、图则、付款和所有通讯的可靠副本,而非只留在一部手机内。
  • 有编号的瑕疵及未完成项目表,附日期、位置、照片和实际影响。
  • 承建商对每项问题的书面立场,包括修补方法、工期、进场人员及保险资料。
  • 更换承建商或拆除工程前取得的独立专业意见及可比较报价;紧急止损的原因另有同期纪录。
  • 已付款、真正到期尾数、加改工程、修葺费、延误损失及抵销的分项计算,而非只有一个总数。
  • 承建商的正确个人或公司名称、地址、商业登记及相关注册。
  • 书面和解或调解纪录,以及合约和法定期限的独立时间线。

业主一定要让原承建商再次入屋执漏吗?

不一定。减轻损失分析可能包括某些事实下的合理修补机会,但承建商没有无条件入屋权。过往修补、能力、安全、信任、方案和紧急程度都会影响哪些损失可合理避免;同期书面邀请或拒绝理由可证明当时情况。

法庭一定会从赔偿扣除全部尾数吗?

不会。只应扣除仍属合约应付的款项。付款条件、完成程度、终止、瑕疵、抵销及已完成工程价值都可能改变计算。

过了完工日期,可以立即终止吗?

不能单凭日期判断。第457章第6条的合理时间条款本身没有赋予这种自动终止权。合约条款、延期、通知及履行纪录仍需个别分析;上文的 Wing Fat 判决并非装修逾期日数规则。

HK$100,000申索是否必须缩减至HK$75,000?

不是。你可选择放弃HK$25,000以使用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在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追讨全数;移交规则也可能适用。选择涉及费用、程序和不可追回已放弃款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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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合并文本版本:第457章(2021-04-08)、第123章(2026-03-01)、第338章(2025-03-28)、第338B章(2025-05-22)及第336章(2024-08-18)。第338章第6条容许立法会以决议修改附表的申索限额,第36(1)(e)条容许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明费用; 第336章第73A条 容许立法会以决议修订区域法院的相关金额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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