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離婚:香港法庭喺十億級案件點分身家
Big-Money Divorce: How Hong Kong Courts Divided the Largest Asset Pools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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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情境
假設你喺新聞見到「天價離婚」四個字:十億計嘅資產、家族信託、離岸公司。你可能會諗——呢啲同普通人有咩關係?其實好有關係:正正係呢啲最大額、打得最盡嘅案件,確立咗人人適用嘅規則——資產唔喺自己名下都可能要計、收收埋埋會被法庭懲罰、平分係起點而偏離要有具體理由。以下由終審法院到原訟法庭嘅真實判決,逐條規則睇。
一、框架:唔理幾多個零,都係嗰五步
香港離婚分產嘅現行框架,由終審法院喺 [2010] HKCFA 70(2010年)確立:法庭先界定資產、評估需要,然後以平均分割為基準,有充分理由方可偏離;家庭崗位嘅非財政貢獻與財政貢獻同等看待。嗰單案嘅資產池係HK$5,365,000——但同一套框架,一路用到落十億級案件。框架詳細拆解見 離婚分產案例文章 。
二、16.8億嘅一課:信託唔係擋箭牌
- 在 [2014] HKCFA 66(終審法院,2014年)——香港法庭處理過最大額嘅離婚訴訟之一。婚姻資產池經法庭裁定為約16.8億(HK$1,679,998,367),當中核心爭議係一個家族信託:資產唔喺配偶個人名下,係咪就唔使計?終審法院裁定,該信託屬一方實際可動用嘅「資源」,須計入資產池,並維持平均分割——受款一方以一半(約8.4億)為起點( 判決書 )。
呢單案講明一樣嘢:「唔喺我名下」唔等於「唔屬於個婚姻」。法庭睇嘅係實質——嗰啲資產實際上係咪一方可以動用嘅資源。
三、婚前協議、第二個信託,同「捉迷藏式」披露
1.87億個池係點砌出嚟——連對方嘅訟費都加返入去
在 [2019] HKCFI 1588(原訟法庭,2019年)——香港法庭處理婚前協議嘅重要判決之一。法庭裁定資產池為約1.87億(HK$187,479,263.23),逐項砌出嚟:家庭淨資產約4,439萬(HK$44,388,709);一個信託(US$14,930,714.03,約HK$1.16億)——法庭裁定屬付款一方嘅資源,照計入池;一筆貸款HK$4,630,984.80;以及HK$22,000,000訟費加回。嗰HK$22M加回,正正係法庭對披露手法嘅回應:付款一方訴訟開支近約4,300萬(HK$43,000,000)(約為對方四倍),法庭裁定難以抗拒「刻意消耗對方資源」嘅推論,引述權威指財務披露「唔係捉迷藏遊戲」,於是將HK$22,000,000加返入資產池( 判決書 )。
有咗婚前協議,仲點分?法庭轉去問一個問題:佢需要幾多
分幾多就睇份無瑕疵(unvitiated)嘅婚前協議:喺呢個前提下,評估重心落喺受款一方嘅需要。法庭評估其每月開支為HK$79,000,判給HK$30,000,000終身入息基金(付款一方提出HK$20M、受款一方要求HK$35M)、HK$27,500,000住屋基金——附HK$13,000,000反向抵押,觸發條件為再婚、身故或遷離物業逾12個月(以最早者為準),其中再婚觸發延後至幼子女年滿22歲後方生效;另批准支付家庭香港居所租金HK$3,700,000,直至幼子女完成全日制中學教育。合計淨提供HK$57.5M另加HK$3.7M租金。撤銷財產處置嘅第17條申請被駁回。
「收埋資產」呢條主題,去到呢度砌完整:第二節係信託照計(16.8億級),本節係信託照計(過億級)加「捉迷藏式」披露會俾法庭用加回同不利推論填返個窿——已判案件入面,兩條路都行唔通。
四、法庭逐項點批:份開支清單長咩樣
大數目背後其實係好細嘅算術。判決書入面,法庭唔係憑空拋個數出嚟,而係攞住份開支清單逐項批——批得、批唔得、點解。以下係同一批案件入面,法庭條數實際點砌。每一個數,都係嗰個家庭按自己嘅單據同證據逐項評估出嚟——唔係任何人嘅「標準價」。
申索每月$200,000,法庭批$79,000——中間差咗啲乜?
([2019] HKCFI 1588)法庭記述受款一方嘅背景:婚前喺一間國際投資銀行做行政秘書,月薪HK$18,000至20,000(中五學歷加一年秘書課程);1999年雙方共同決定由佢辭工全職照顧家庭,自此完全依靠對方供養;婚姻歷時超過16年。家庭財富來自出售家族製衣生意,所得略高於US$70,000,000。
佢申索嘅每月需要係HK$200,000(以此推算嘅Duxbury資本化需要為HK$99M,開價HK$70M)。法庭逐項處理:一般開支雙方同意;三項有爭議嘅個人開支,出街食飯批咗付款一方嘅數,醫療牙科同保險就批咗受款一方嘅數——
| 項目 | 法庭批出 |
|---|---|
| 一般開支 | HK$21,121 |
| 個人開支 | HK$57,603 |
| 合計 | HK$78,724,上調至每月 HK$79,000 |
婚前月入HK$18,000-20,000、法庭評估嘅每月需要HK$79,000——判決書入面兩個數並存,因為法庭同時衡量咗另一樣嘢:佢為頭家放棄咗自己份事業,呢一點喺成個判決反覆出現。
入息基金點解係$30M?法庭列咗四個理由
付款一方提出HK$20M,受款一方要求HK$35M。Duxbury計算顯示:略高於HK$35M可以支持終身每月HK$75,000;65歲起減25%就只需略低於HK$30M。法庭列咗四個理由——年紀大啲開支合理地會低啲;受款一方嘅搵錢能力唔能夠當佢冇;婚前協議下佢本來只有五年贍養費;子女贍養費間接為佢提供咗緩衝——最終定咗HK$30M終身入息基金,並明言唔接納「唔應該係終身」嘅講法。
想住原區,法庭話唔得——住屋基金點計出$27.5M
受款一方要求HK$35M(連稅連開支),但冇就呢個價位嘅物業提出證據,堅持無限期留喺原區——嗰區買樓至少HK$40M,法庭認為要求對方無限期噉樣供養佢住落去並唔公道,並指出付款一方自己住緊嘅物業都只值HK$14.43M。按付款一方提出嘅HK$30M級同HK$20M級物業證據,法庭推定HK$25M嘅物業已屬合適(子女放假返嚟都住得落),加上受款一方大律師計出嘅稅項及開支HK$2.3125M,上調至HK$27.5M。
攞得走嘅同要還返嘅:$13M反向抵押點解公道
觸發條件係再婚、身故或連續遷離物業超過12個月(以最早者為準;再婚呢個觸發點延後至幼子女年滿22歲)。法庭嘅邏輯:喺無瑕疵婚前協議下,攞多過協議所訂嘅資本,唔需要嗰陣就應該交返——但法庭同時「深知受款一方放棄咗事業」,如果唔係,佢本可累積自己嘅資本;權衡之下(佢另有終身入息基金),先接納呢個反向抵押。佢日後如果移居美國,找清抵押後手上仍有HK$14.5M。
兩個仔嘅每月開支,法庭逐項批
兩名子女嘅開支總額HK$86,665(每人HK$43,332.50),連一般開支攤分後每人HK$64,453.50,法庭上調至每人每月HK$65,000。
- 額外補習、返學交通同醫療合共HK$10,105全數批足;
- 課外活動、娛樂、旅行呢類「非基本必需」就有得調整。
- 長子赴美升學,付款一方承諾全數負責學費連美國生活開支,受款一方就長子留港時間收25%即每月HK$16,250;
- 另有一筆過HK$80,000牙齒矯正費,同埋支付家庭香港居所租金直至幼子女完成全日制中學教育(即§三嗰HK$3.7M)。
(法庭記述付款一方當時總入息為每年US$811,460,稅後US$438,432,約HK$3,419,768。)
賭輸9,659萬,前妻分唔分得返一半?
(同一單案嘅另一場仗——賭博損失應唔應該「加返落個池」。)原審([2022] HKCFI 1922):受款一方要求將付款一方嘅賭博損失加回資產池。個數約9,659萬(HK$96,590,486)唔係靠估——係由付款一方自己喺問卷入面承認嘅數砌出嚟:2014年2月10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間開往澳門賭場嘅支票,減去賭場開返嚟嘅支票。原審法官形容沉迷賭博係「魯莽揮霍資產嘅典型」("archetypal form of reckless dissipation"),下令全數加回。付款一方嘅講法:賭博係佢由年輕時已有嘅消遣,受款一方一直有份分贏返嚟嘅錢同著數。
上訴庭反轉咗呢個決定,理由如下:賭博唔係分居後先出現嘅行為——按受款一方自己嘅講法,至少2007年已經係咁;原審所講「冇獲寬容」嗰個裁斷,其實係針對付款一方向公司借錢嗰件事(2014年一個WhatsApp訊息同2017年一份承諾),唔係針對賭博本身;而「加回」呢個做法「唔會變返啲真錢出嚟……實質上係一種懲罰程序,必須極之審慎咁應用,只限於揮霍明顯屬肆意嘅情況」。結論原文:HK$96,590,486嘅名義加回「不能成立,亦唔會達致公平結果」("cannot be justified and will not achieve a fair result")——加回被撤銷,資產池維持約5.46億(HK$546,402,203),冇任何加回。同§三嗰HK$22,000,000訟費加回一齊睇,分別喺邊?喺證據:加唔加回,睇嘅係揮霍係咪去到「明顯肆意」嗰個位。
五億幾點樣拆到落最後一蚊
([2024] HKCA 406)法庭記述受款一方1984年結婚後一直全職照顧家庭("full time housewife after the marriage")。分配係49.5%對50.5%——嗰1%偏離係畀交易成本:原審法官用常識推算,超過HK$300M嘅物業要出售,單係1%代理費已經約HK$3M;一張審訊時未有提出、雙方亦冇同意過嘅成本表(連HK$667,561印花稅)唔獲考慮;上訴庭指出,就算加埋印花稅,嗰1%偏離都足以覆蓋,而付款一方由頭到尾都冇上訴呢個1%,並裁定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所有因素,呢個分配公平合理。上訴庭仲有一句總結:受款一方「有瓦遮頭之餘,仲有約HK$234M現金離場」("a secure roof over her head plus cash of some HKD 234m")。
條數點砌:受款一方應得約2.70億(HK$270,469,090),扣除佢名下已有資產HK$4,204,990,得出HK$266,264,100,調整為約2.66億(HK$266,264,000)。當中約2.21億(HK$221,300,000)已經支付——
- 現金約1.85億(HK$185,000,000),
- 加埋將前婚姻居所連車位無按揭噉過戶(估值約3,630萬,HK$36,300,000);
餘額約4,496萬(HK$44,964,000)分兩期:
- 約3,342萬(HK$33,416,000)限期2024年7月31日,
- 約1,155萬(HK$11,548,000)限期2024年12月31日。
16.8億都係逐項加出嚟——信託係「接觸得到」定「控制得到」?
([2014] HKCFA 66)呢單案兩個人一直都有做嘢:1968年喺英國結婚時一個係護士、一個係工程師;1977年一方創立自己嘅工程業務時,另一方繼續做護士。付款一方自己份誓章都承認,早年雙方「同等而不遺餘力咁貢獻」("both parties contributed equally and unstintingly")。
個信託場仗係咁打:原審法官裁定家族信託唔係一方嘅資源,只計三分之二;終審法院唔同意,應用Charman測試——關鍵「唔係邊個控制啲資源,而係邊個接觸得到」("The question is not one of control of resources: it is one of access to them"):如果一方開口要求,受託人大概率會唔會照批?答案係會——於是成筆約15.6億(HK$1,560,686,000)全數計入。
資產池逐項砌:
- 信託相關款項約15.6億(HK$1,560,686,000)
- +一方名下資產約4,605萬(HK$46,052,707)
- +另一方名下資產約5,826萬(HK$58,259,660)
- +一個住宅單位約1,500萬(HK$15,000,000)
- =約16.8億(HK$1,679,998,367);
對半分係約8.4億(HK$839,999,183.50),上調至HK$840M起點。落地條數:扣除受款一方自己名下資產連該住宅單位(合共約7,326萬,HK$73,259,660),應得約7.67億(HK$766,740,340);付款一方已支付約3.8億(HK$380,000,000),餘額整數計約3.87億(HK$386,700,000)。分居後業務利潤照計——因為盤生意係四十幾年婚姻期間建立嘅,分居到聆訊嗰段時間相對唔重要。
$52,500係點砌出嚟嘅兩件組件
([2024] HKCA 335)法庭嘅精確資產池係約1.94億(HK$193,765,514,上訴無爭議)。子女贍養費嘅砌法:(一)HK$65,000——受款一方日後家庭開支嘅一半攤分;(二)HK$40,000——兒子學費以外嘅實際開支。付款一方獲判支付每月HK$52,500,即兒子開支嘅一半,另承諾負責校車費同保險。學費就另有安排:約HK$8M由雙方聯名戶口存入法庭作教育基金,每學期申請提取;受款一方上訴要求改由自己管理,被駁回——上訴庭話學費「一般定期而固定……金額有據可查、預先可知」,原審安排「並無違反原則,亦非明顯錯誤」。受款一方喺上訴理由入面話自己曾喺銀行界工作、賺錢能力「頂尖」("supreme")直至2009年,並喺開案陳詞話「放棄咗事業全職照顧家庭、對方係家庭唯一經濟支柱」,係因為信賴付款一方嘅保證先放棄事業——上訴庭引述咗呢啲論點,但裁定佢未有喺原審充分及公平地預示例外嘅「補償原則」申索,維持原審接近平分。
呢四張清單加埋,就係§一嗰句嘅實物示範:唔理個池幾大,法庭都係同一套做法——逐項睇證據,逐項畀理由。
五、幾億嘅案,上訴改幾多?
- 在 [2024] HKCA 406(上訴法庭,2024年)——資產池約5.46億(HK$546,402,203)嘅案件,受款一方獲池嘅49.5%——偏離對半分僅一個百分點(因應交易開支),上訴亦冇改呢個比例;整筆款項則由約2.92億(HK$292,000,000)調整至約2.66億(HK$266,264,000)( 判決書 )。
- 在 [2024] HKCA 335(上訴法庭,2024年)——資產池約1.94億(HK$193,765,514),法庭應用同一框架作接近平均嘅分配(約48.7%對47.2%,餘額撥入子女教育基金);一方要求以「補償原則」進一步偏離被拒;子女贍養費定為每月HK$52,500( 判決書 )。
偏離對半分,唔理個池幾大,都要具體理由。 對比返一單中小額案件:[2022] HKCA 1223(上訴法庭,2022年)由50/50起步,基於一方年齡、住屋需要及出售開支等具體理由先偏離至60/40( 判決書 )——而上面兩單大額案,一單因應交易開支偏離一個百分點,一單想偏離多啲直接被拒。冇具體理由,個基準郁唔到;呢一點由幾百萬到十幾億都一樣。
(大額案件入面嘅子女贍養費點定(包括嗰單每月HK$52,500),見 香港子女撫養費指南 。)
快速一覽表
| 案件 | 法庭/年份 | 資產池 | 一句總結(該案結果) |
|---|---|---|---|
| [2010] HKCFA 70 | 終審法院,2010 | HK$5,365,000 | 確立五步框架:平均分割為基準,偏離要有充分理由 |
| [2014] HKCFA 66 | 終審法院,2014 | 約16.8億(HK$1,679,998,367) | 家族信託裁定屬可動用「資源」計入資產池;受款方以一半(約8.4億)為起點 |
| [2019] HKCFI 1588 | 原訟法庭,2019 | 約1.87億(HK$187,479,263.23) | 婚前協議下按需要評估(受款一方申索$200,000/月,法庭評估$79,000/月):終身入息基金$30M+住屋基金$27.5M(附$13M反向抵押)+租金$3.7M;信託(約$1.16億)計入;$22M訟費加回;「捉迷藏式」披露被作不利推論 |
| [2024] HKCA 406 | 上訴法庭,2024 | 約5.46億(HK$546,402,203) | 受款方獲池嘅49.5%(因應交易開支偏離一個百分點,上訴維持);整筆款項$292M→$266,264,000 |
| [2024] HKCA 335 | 上訴法庭,2024 | 約1.94億(HK$193,765,514,判決書明載) | 接近平均分配;補償原則進一步偏離被拒;子女贍養費$52,500/月 |
| [2022] HKCA 1223 | 上訴法庭,2022 | 中小額 | 對比案例:具體理由(年齡/住屋/售樓開支)先可以50/50→60/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