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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7 個章節
  1. 1好多人問
  2. 2法律上係咩一回事?——法庭可以命令乜,由邊個決定
  3. 3你行邊條路?(自己對一對)
  4. 4由邊個決定
  5. 5一條貫穿三條路嘅原則:子女嘅最佳利益
  6. 6法庭實際點決定個數?——條文列因素,條文冇公式
  7. 7離婚嗰條路:第192章第7(2)條嘅子女清單
  8. 8未婚嗰條路:第13章第10(2)條嘅「認為合理者」
  9. 9邊啲係條文,邊啲唔係
  10. 10一、法庭點評估:子女嘅需要 × 父母嘅負擔能力
  11. 11二、撫養費俾到幾時?——18歲,同延展落去嘅條件
  12. 12三、臨時命令 vs 最終命令
  13. 13四、環境變咗,個數可以改
  14. 14五、唔俾會點:由扣糧到判監嘅執行階梯
  15. 15快速一覽表
  16. 16好多人問:有冇一條公式,可以自己計到個數?
  17. 17計條數

香港子女撫養費:法庭點評估、點更改、唔俾會點

Child Maintenance in Hong Kong: How Courts Assessed, Varied and Enforced It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27

案例摘要聲明:以下案例摘要由本站根據對有關判決書的理解自行撰寫,並非法律意見,無任何法律效力,亦不得作為權威引用。家事案件的判決書本身已由法庭以英文縮寫匿名處理;本文一律只用中性案件編號,不列任何當事人資料。每宗案件的金額取決於該家庭的具體需要及負擔能力,絕不代表任何其他案件的可能結果。 詳見 本平台之研究方法

好多人問

好多媽媽都遇過呢個處境:同細路嘅爸爸分開咗——可能離婚,可能根本無結過婚。最實際嘅三個問題:撫養費個數點樣得出嚟?如果第日環境變咗,個數可唔可以改?同埋——如果對方拖住唔俾,法庭命令係咪得個樣?以下六宗真實判決(家事法庭至終審法院),逐個問題睇下已判案件入面法庭點處理。

三個問題背後其實有一條更前嘅問題:你去邊度、根據邊條條例申請? 呢一條答錯,後面全部都唔使講。所以由呢度開始。

法律上係咩一回事?——法庭可以命令乜,由邊個決定

子女撫養費唔係父母之間「講掂數」就算,而係法庭行使一組成文法權力:命一方定期俾錢、命佢就定期付款提供保證、命佢俾一筆過款項,甚至命佢轉讓財產。你行邊條路,主要睇你同對方嘅婚姻狀況、同你哋而家嘅法律程序階段,但呢個唔係淨係「已婚定未婚」咁簡單——見下表,第13章嗰條路本身就不論婚姻狀況,只要在法律上對子女有管養權都可以用。唔係由你揀。

香港有三條成文法路徑。下表中欄為條文標題原文:

你同對方嘅關係條例及條文(條文標題原文)法庭可以作出咩命令
已婚,正在進行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法律程序《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5條——「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定期付款、有保證的定期付款、整筆款額(第5(2)(a)至(c)條);整筆款額可分期繳付(第5(4)條)
已婚,但唔係行離婚程序——向區域法院申請分居令/贍養令《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第16章)第5(1)(d)條——「區域法院的權力」一筆款項(一次過或分期)或定期付款或兩者兼有,用作贍養和敎育「根據(b)段交付該另一方管養」的該婚姻所出的每名子女(整筆款項受第5(2)條限制,只可用於應付子女的當前及非經常需要,或應付命令發出前因贍養或敎育該子女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支出)
未婚;或不論婚姻狀況,由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提出《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10(2)條——「父母其中一方申請發出管養及贍養令」一筆款項、定期付款、有保證的定期付款、轉讓財產、授產安排(第10(2)(a)至(e)條)

三條條例嘅名,係由條例本身嘅詳題(long title)讀出嚟嘅:第13章「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有關未成年人監護的法律」;第16章「本條例旨在為香港區域法院發出分居令及贍養令事宜訂定更完備的條文」;第192章「本條例旨在綜合及修訂婚姻訴訟及其他婚姻法律程序中與附屬濟助及其他濟助有關的法律……」。

你行邊條路?(自己對一對)

  • 你同對方結咗婚,而家正式入紙離婚(或申請婚姻無效、裁判分居) → 第192章第5條。

- 呢條路唔止係「攞錢」。第192章第18條,條文標題「對於影響子女的解除婚姻、廢止婚姻或分居判令的限制」,第(1)款原文開頭:「除非法庭已作出命令聲明其信納下列任何一項,否則不得將離婚或婚姻無效判令轉為絕對判令,或作出裁判分居判令 ——」;而其中(b)(i)項係「已為被如此指名的各子女的福利作出安排,而此等安排乃是令人滿意的安排,或是在當時情況下可能作出的最佳安排」。而「福利」兩個字喺同一條有定義,第18(6)條:「在本條中,福利 (welfare)一詞,就子女而言,包括對該子女的管養、教育及經濟給養。」即係話,子女嗰部分未有第18(1)條嘅命令,離婚本身就轉唔到絕對判令——但呢個規則淨係適用於落入第18條自己所定義嗰類嘅家庭子女。 第18條唔係適用於所有家庭子女:第18(5)條將佢限於喺命令作出當日未足16歲,或正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正接受某一行業、專業或職業訓練嘅未成年家庭子女,以及法庭特別指示本條適用嘅任何其他家庭子女。如果冇任何家庭子女落入呢一類,第18(1)(a)條本身已經有答案——「就本條而言,並無任何本條適用的家庭子女」——根本唔需要第18(1)條嘅命令,判令一樣可以轉為絕對判令。但唔好將一般規則讀成「傾唔掂就一定轉唔到」:對落入呢一類嘅子女嚟講,第18(1)條列出嘅並唔止一種情況((a)、(b)、(c),而(b)再分兩支);除咗上面引嘅(b)(i),仲有(b)(ii)「由出庭的一方或雙方作出任何此等安排均不可行」,以及(c)「基於有關情況,宜應將判令轉為絕對判令或宜毫不遲延地作出判令(視屬何情況而定),即使是有或可能有本條適用的家庭子女,而法庭又未能按照(b)段作出聲明」——走(c)要按第18(2)條向法庭作出承諾,同意喺指明期間內將子女安排問題提交法庭。

  • 你同對方結咗婚,但唔打算離婚(或未打算) → 第16章。要留意:呢條路唔係「想申請就申請」,第16章第3條列明可賴以提出申請嘅理由,其中第3(1)(e)項就係對方「未有為婚姻的另一方提供合理贍養,或未有對該另一方的子女(該子女為該已婚人士在法律上有責任贍養者)提供合理贍養及敎育」。第3條唔係唯一一道閘——第6條標題「地方法院權力的限制」,另設兩道:第6(1)條,「如證明申請人曾有通姦行為,則不能根據本條例發出命令」,但書係申請人嘅配偶「須不曾寬恕或縱容該通姦行為,亦並無故意疏忽或行為失檢而引致該通姦行為」;第6(2)條,命令所涉及嘅雙方「如同住一起,該命令即不得執行,亦不能根據該命令產生法律責任」,而「如在命令發出後的3個月期間,該已婚女子繼續與其丈夫同住一起,該命令即停止生效」。
  • 你同對方從來冇結過婚 → 第13章第10條。

- 第10(1)條係關於管養同探視,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或社會福利署署長」提出申請。

- 但要錢嗰部分(第10(2)條)嘅申請人身分寫法唔同:係「不論憑藉根據第(1)款的命令或其他事情而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命令針對嘅係「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

- 非婚生子女嘅起點寫喺第3(1)(c)條:母親「所具有的權利及權能,與該未成年人若是婚生則該母親憑藉(b)段而具有的權利及權能一樣」;父親「所具有的權利及權能(如有的話),只為該名父親根據(d)段作出申請後法院所命令者」。

由邊個決定

  • 第192章第2(1)條:「法庭、法院 (court)指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
  • 第13章第2條:「法院 (court)指原訟法庭或區域法庭」。
  • 第16章第3(1)條結尾寫明,凡已婚人士有該條所列情形,婚姻的另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要求該法院根據本條例發出命令」——即提出申請的是被針對一方的配偶,而非該已婚人士本人。

一條貫穿三條路嘅原則:子女嘅最佳利益

無論你行邊條路,喺子女嘅管養同敎養問題上,條文寫低咗一個首要考慮。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3條,條文標題係「一般原則」。第3(1)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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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講晒:子女嘅最佳利益行先。條文喺「行先」之下寫低咗兩樣要「給予適當考慮」嘅嘢——細路自己點想(如年齡同理解力容許),同埋擺咗上法庭嘅關鍵性資料(條文特別點名社署署長嘅報告);跟住第3(1)(a)(ii)款仲有一句唔可以漏——喺管養、敎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呢啲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去比較父親同母親邊一方嘅申索為優先。對行第13章未婚途徑嘅讀者嚟講,呢一句尤其實際:父母喺呢一點上,條文本身冇分高低。

兩份文本喺呢一點上措辭有分別,而兩者皆為正式文本:中文本寫「首要考慮事項」,英文本寫 “the first and paramount consideration”。

第16章亦有一句對應嘅條文。第5(3)條:「區域法院在根據第(1)款發出命令時,須以有關的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的因素。」

法庭實際點決定個數?——條文列因素,條文冇公式

條例冇寫一條「人工幾多就俾幾多」嘅算式。條例寫嘅係一張法庭「有責任顧及」嘅清單,同埋一句「認為合理者」。呢兩樣嘢加埋,就係點解每單案嘅數都唔同。

離婚嗰條路:第192章第7(2)條嘅子女清單

第7條嘅條文標題係「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第7(2)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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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款喺(e)項之後仲有一句總結性嘅指示,原文接住寫落去:「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換言之:條文嘅目標唔係「俾夠佢食飯」,而係盡量令個細路返到假如婚姻無破裂、而父母各自恰當履行對佢嘅經濟負擔及責任,佢本可享有嘅嗰個經濟位置。而「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即係第7(1)(a)款嘅「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同第7(1)(b)款嘅「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就係本文用「負擔能力」四個字概括嗰批因素。要講清楚:「負擔能力」係本文嘅用語,唔係條文用語;第192章寫嘅係上面引嗰兩項,第13章第10(2)條寫嘅係「經濟狀況」。

第7(3)條另有一組因素,專門處理唔係你親生但屬「家庭子女」嘅情況(例如繼子女):法庭須顧及該方「有否就該子女的贍養承擔責任」及承擔嘅程度、期間、根據,「在承擔及履行該責任時該方是否知道該子女並非其子女」,以及「任何其他人對於供養該子女的責任」。

未婚嗰條路:第13章第10(2)條嘅「認為合理者」

第13章冇一張同第7(2)條一樣嘅清單。佢用另一種寫法——每一項命令都以同一句作結。第10(2)條原文(節錄(a)及(b)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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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兩點。第一,(a)項容許嘅有兩類:「當前及非經常需要」,同埋命令發出前已合理招致嘅債務或支出——即係話,追返以前嘅使費係條文明文容許嘅命令類型之一(至於實際批唔批,係另一回事,下文「環境變咗」一節有已判案件)。第二,第10(2)(a)至(e)條每一項都以「款額為法院於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作結——「經濟狀況」係條文本身反覆講嘅那把尺。(要補一句:追返申請前嘅使費並唔係未婚呢條路獨有。離婚嗰條路寫喺第192章第5(3)條:「在不損害第(2)(c)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兩條路都明文容許整筆款額用嚟應付申請前已合理招致嘅債務或開支。)

邊啲係條文,邊啲唔係

  • 屬條文嘅:第7(2)條(a)至(e)項嗰五項因素、第7(2)條結尾嗰句「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第7(3)條嗰三項、第192章第5(3)條容許整筆款額用作應付申請前合理招致嘅債務或開支、第13章第10(2)條嘅「認為合理者」同(a)項嘅申請前債務或支出、第13章第3(1)(a)(i)條嘅最佳利益及第3(1)(a)(ii)條嘅父母申索無優先之分、第16章第5(3)條嘅最佳利益。呢啲全部係讀得到嘅成文法字眼。
  • 唔屬條文嘅:任何百分比。第7(2)條由頭到尾冇出現過一個比例,冇話子女嘅需要應該按父母入息幾多比幾多分擔,亦冇訂任何起點。下文已判案件入面出現嘅80/20、50/50、三分之二,係法庭喺該單案應用上述因素之後得出嘅結果,唔係條文訂低嘅規則
  • 另一件唔屬呢度嘅嘢:離婚分身家嗰邊嘅「五步方法」同「平均分割準繩」(yardstick of equal division)都係判例上嘅方法,唔係第192章嘅條文(五步方法由終審法院喺 [2010] HKCFA 70 定落,該準繩則喺同一判詞中取自英國 White v White);而且嗰套方法講嘅係夫婦之間點分資產,唔係子女撫養費點計。詳見 離婚分產與追討贍養費案例文章

本站嘅讀法(第7(2)條與第13章第10(2)條並讀):兩條路嘅字眼唔同,指向嘅事實其實高度重疊——一邊叫「該子女的經濟需要」加父母嘅「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另一邊叫「該未成年人的贍養」加「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所以無論你行邊條路,要準備嘅嘢都係同一批:子女嘅實際開支單據、學費、住屋,同雙方嘅入息同資產證明。

一、法庭點評估:子女嘅需要 × 父母嘅負擔能力

香港子女撫養費冇劃一收費表。已婚父母離婚時,法庭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5條,可命令一方為家庭子女支付定期付款、經保證的定期付款或整筆款項;未婚父母就經《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10條申請——兩條路嘅核心一樣:先評估子女實際需要,再按父母各自嘅負擔能力分擔。法例列明命令原則上以子女18歲為限,但子女仍在接受教育或職業訓練時可以延展。

已判案件入面點樣運作:

  • 在 [2025] HKFC 27(家事法庭,2025年)——一宗未婚父母經第13章提出嘅申請。法庭逐項審視開支後,評估子女喺審訊時嘅每月需要為HK$16,000;由於母親當時無收入,該階段由父親全數承擔,另加每月HK$10,000照顧者津貼。展望母親聘用外傭後重投職場,法庭評估子女嘅每月需要為HK$27,000,並考慮雙方賺錢能力嘅巨大差距,裁定父親負擔80%(即HK$21,600),另加HK$3,000照顧者津貼,合共每月HK$24,600。父親聲稱每月入息僅HK$49,500、無力支付;法庭裁定佢冇如實披露財務狀況,作出不利推論。撫養費追溯至申請翌月(2020年11月)起計,法庭並命令父親於21日內支付整筆款項HK$839,200。
  • 在 [2025] HKFC 46(家事法庭,2025年)——一宗離婚附屬濟助案。法庭命令父親就每名子女每月支付HK$15,000定期撫養費,直至完成全日制教育(首個學位)或專業/職業訓練;教育開支及醫療開支則由父親以三分之二比例分擔或實報實銷。法庭同時頒發第192章下有關子女安排嘅第18條聲明。
  • 在 [2024] HKCA 335(上訴法庭,2024年)——資產池約HK$1.938億嘅大額離婚案,子女贍養費定為每月HK$52,500,另有款項撥入子女教育基金。呢單案喺我哋嘅 離婚分產案例文章 有詳細拆解。

三單案由每月HK$15,000到HK$52,500都有——正正說明冇「標準價」:每個數都係由嗰個家庭嘅實際開支單據、學費、住屋同父母各自入息逐項砌出嚟

上一節嘅條文可以直接對返落嚟。上文所述逐項審視開支嗰一步,對應第7(2)(a)條「該子女的經濟需要」;雙方賺錢能力嘅差距,對應第7(1)(a)條(經第7(2)條結尾一句引入)嘅「謀生能力」;教育開支同教育基金,對應第7(2)(e)條「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而第13章嗰條路,全部收束喺「顧及該名父親或母親的經濟狀況後認為合理者」呢一句。

(子女歸邊個湊、探視點安排,係另一套法律問題——見 香港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 。)

二、撫養費俾到幾時?——18歲,同延展落去嘅條件

條文嘅預設答案係18歲;但條文本身亦寫明點樣行過18歲。

離婚嗰條路,第192章第10條(條文標題「關於法庭為子女作出命令的權力和此等命令的有效期的規定」)第(1)(b)款:憑藉第5或8條作出的命令,付款期間「可由提出申請有關命令當日或任何較後的日期開始,但該段期間不得延至該子女年滿18歲當日之後的日期」。

同一條仲有更前嘅一道閘,好多人漏咗。第10(1)(a)款寫明,「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如子女已年滿18歲,法庭不得根據第5、6(1)(a)或8條為此等子女作出命令」——即係話對已滿18歲嘅子女,唔單止係付款期間唔可以延過去,而係連作出命令本身都要先行第10(3)款嗰道門(下段嘅延展條件)。

延展寫喺第10(3)款,條件係法庭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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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嗰條路嘅延展條件寫法幾乎一樣。第13章第12A條(條文標題「關於法院為子女發出命令的權力和此等命令的有效期的規定」)第(1)款:期間「不得超越該子女年滿18歲的日期」;第12A(3)(a)款嘅延展條件係該子女「正在或將會(又或假如法院作出該命令或規定,該子女便會)就讀於某一敎育機構或接受某一行業、專業或職業的訓練,不論該子女是否亦正在或將會受僱從事有實質報酬的工作」。

但兩條路唔可以當成一模一樣,有兩處要留意:

  • 第13章冇一條相當於第192章第10(1)(a)款嘅禁令。 第12A條由頭到尾管嘅只係命令期間,冇一句話法院唔可以為已滿18歲嘅子女發出命令。
  • 第12A(1)款嘅18歲限制唔係覆蓋第10(2)條全部五種命令。 第12A(2)款指明佢只適用於兩類:根據第10(2)(a)條等條文發出嘅「分期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同根據第10(2)(b)或(c)條等條文發出嘅「定期付款命令或有保證定期付款命令」。換言之,一次過(唔分期)嘅整筆款項,以及第10(2)(d)、(e)條嘅轉讓財產同授產安排命令,本身唔受第12A(1)款嗰條18歲線規限。

仲有一種時限係另一回事:命令會停——但要睇清楚係邊一種命令會停。第192章第10(4)條只點名「憑藉第5(2)(a)或8(6)(d)條作出的任何命令」,即無保證嘅定期付款;第13章第12A(4)條同樣只點名「憑藉第10(2)(b)、11(1)(b)(ii)、12(b)(ii)或13(2)(b)條發出的任何命令」。呢啲命令「在根據該命令須付款的人去世時即停止有效」。第192章第10(4)條嘅結尾原文係「但對於在該人去世之日根據該命令應付而未付的欠款則繼續有效」;第13章第12A(4)條意思相同,但中文用語唔一樣(該條寫嘅係該命令「就」在該人去世之日根據該命令「須付」而未付的欠款「而言」則繼續有效),所以上面嘅引文只屬第192章。

要留意:本文第一張表列出嘅有保證定期付款命令,唔喺呢兩條之內。 第192章第10(4)條冇點名第5(2)(b)條,第13章第12A(4)條亦冇點名第10(2)(c)條——即係話有保證嘅定期付款命令,唔會因為付款人去世而自動停。第192章第11(6)條反而明文假定佢繼續存在:凡憑藉第5(2)(b)條等條文作出有保證定期付款命令,「而根據該命令須付款的人經已去世」,則「根據該有保證定期付款命令有權獲得付款的人或死者的遺產代理人」可以根據第11條就該命令提出申請;「但除非經法庭准許,否則在首次取得有關該人遺產的承辦之日起計滿6個月後,即不得提出該項申請」。呢一點就係有保證同無保證定期付款喺實際上嘅其中一個分別。

呢兩條條文,正正就係本文所述 [2025] HKFC 46 嘅命令行到完成全日制教育(首個學位)或專業/職業訓練,同 [2023] HKFC 231 嘅命令行到子女年滿18歲或開始全日制大專教育(以較後者為準)——呢類安排喺條文上嘅落腳點。

三、臨時命令 vs 最終命令

家事訴訟可以行幾年,子女唔等得。已判案件顯示,法庭可以喺訴訟期間先作臨時命令,到審訊時先定最終數:喺 [2025] HKFC 27,法庭2021年先命令每月HK$5,000臨時撫養費,2022年調高至HK$10,000,到2025年審訊先定出最終安排;喺 [2025] HKFC 46,2023年嘅臨時命令喺最終定期付款命令生效時同步失效。臨時數同最終數可以差幾遠,喺前一宗案件都睇到:HK$10,000 → HK$26,000,即該案第一階段嘅安排(子女每月需要 HK$16,000 由父親全數承擔,另加 HK$10,000 照顧者津貼;16,000 + 10,000 = 26,000);到母親重投職場之後,同一宗案件嘅數字變成每月 HK$24,600(見上文)。

條文上有對應嘅安排,但要分清楚邊條管邊樣。第192章第3條唔係子女嗰條——條文標題雖然係「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但內文授權嘅係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即配偶對配偶,冇涉及子女。離婚呢條路嘅子女臨時安排,出自第192章第5(1)(a)條:法庭可「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第5(2)款所列嘅命令,當中包括向家庭子女或為其利益作出定期付款。第16章第9條就確實涵蓋子女,條文標題係「贍養申請押後聆訊時命令作中期付款的權力」。但呢個權力要先過一個門檻先會出現:第9(1)款寫明,只有「申請的聆訊押後超過1個星期」,法庭先可以行使呢個權力。要一併讀埋同一條嘅第9(2)款:「本條所指的命令的實施期間不得超過由命令發出日期起計的3個月。」——即係話第16章呢種中期付款命令,條文本身寫明由發出日起計最多行三個月。緊接嘅第9(3)款就交代咗佢嘅份量:「本條所指的命令可予強制執行,其強制執行方式與猶如該命令是區域法院發出的最終命令的強制執行方式一樣。」即係話,三個月歸三個月,呢個中期命令喺強制執行上同最終命令一樣。

四、環境變咗,個數可以改

撫養費命令唔係一鎚定音——付款同收款嘅一方,日後都可以向法庭申請更改。

條文寫得好直接。第192章第11條(條文標題「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第(1)款原文:「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開頭「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呢一句唔可以漏——第11條後面幾款嘅限制,包括下面講嘅第11(7)款,就係靠佢帶入嚟。)第11(2)(c)款列明本條適用於「憑藉第5(2)(a)或(b)條或第5(4)條作出的任何命令」——即係子女嘅定期付款、有保證的定期付款,以及整筆款額嘅分期繳付條款(第5(4)條就係訂明整筆款額嘅命令「可規定按命令所指明的款額分期繳付,亦可規定須就此等分期付款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嗰款)。未婚嗰條路對應嘅係第13章第10(4)條,同樣可以「更改、解除、暫時撤銷或於暫時撤銷後予以恢復」——但第10(4)條本身有一個但書,排除「一筆過支付的整筆款項的命令、分期支付而各期款項經已全部繳付的整筆款項的命令,或轉讓財產的命令」。

但可唔可以申請,同法庭要睇乜,係兩件事——後者先係你要準備嘅嘢。 第11(7)款就係管住呢個權力點行使嘅測試,原文:「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一句講晒:法庭要顧及嘅係案件嘅所有情況,其中條文明文點名要包括——當初法庭作出嗰個命令時須予顧及嘅事項(即上文第7(2)條,同第7(1)(a)、(b)款嗰批因素)有邊一項變咗、點樣變。 收入、謀生能力、子女嘅經濟需要、教育方式,逐項對返落當初嗰個命令,係申請人要準備嘅重點;但「所有情況」唔止呢一項,變咗嘅嘢只係條文明文點出嚟嘅其中一種,唔代表冇變嘅事項就一定唔會攞嚟考慮。條文亦明文將付款一方去世所導致嘅情況轉變包括喺內,同上一節第11(6)條嘅6個月申請期限相扣。

留意一個界線:第11(2)(c)款點名嘅係第5(2)(a)、(b)同第5(4)條,冇點名第5(2)(c)條(頒下整筆款額嘅權力本身)——即係話整筆款額本身唔可以按第11條更改,但支付佢嘅分期條款(第5(4)條)就可以。

  • 在 [2023] HKFC 231(家事法庭,2023年)——父母2015年以同意令處理離婚,但同意令冇定明每月金額,多年來各自理解不一。母親2020年申請訂明每月HK$19,000並追溯補付約HK$601,649。法庭審視雙方入息同子女開支後,裁定父親按50%分擔:每月HK$7,550,直至子女年滿18歲或開始全日制大專教育(以較後者為準);如子女升讀大專,調整至每月HK$13,565(同樣50%)。追溯補付申請就被拒絕——法庭指出追溯屬酌情決定,並考慮到母親一方嗰筆借貸實屬軟性借款。法庭另命令父親喺子女18歲時將教育基金(US$18,656.97)直接交予子女。

呢單案有兩個好實際嘅提醒(都係過去式事實):同意令寫得唔清楚,隨時十年後要返法庭逐個字拗;而追溯補付唔係話有就有——嗰單案入面,法庭行使酌情權拒絕咗。

五、唔俾會點:由扣糧到判監嘅執行階梯

已判案件顯示,法庭處理欠付撫養費有一個層層遞進嘅工具箱。呢個階梯嘅頭一級同「加錢」嗰部分,全部寫喺條例入面;後面兩級唔係。

第一級:扣押入息令(Attachment of Income Order)。 在 [2025] HKFC 27,法庭裁定有合理理由相信父親唔會依時足額支付,於是主動(毋須母親申請)根據《扣押入息令規則》(第13A章)作出扣押入息令——父親僱主須將每月撫養費直接支付予母親,命令並附加刑罰通知。

條文係咁寫嘅。第13章第20條,條文標題「扣押入息以滿足命令的規定」:第20(1)(a)(ii)款嘅門檻係「法院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支付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但單單信納呢一點仲未夠——第20(1)(b)款仲要求「有任何應付予該支付人的入息是可予扣押的」。而「主動」兩個字係條文本身寫落嘅——第20(2B)款原文:「法院可主動發出扣押令,亦可應贍養費支付人或指定受款人提出或兩者共同提出的申請而發出扣押令。」第20(1A)款再列明,判斷有冇「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贍養費支付人不會遵從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時,法院「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包括支付人以往履行經濟責任嘅紀錄及行為,以及「該支付人散失其財產的風險」。第192章第28條同第16章第9A條嘅條文標題完全一樣(「扣押入息以滿足命令的規定」);《扣押入息令規則》(第13A章)嘅授權出處,就寫喺該規則自己嘅開首:「(第13章第20(6)條、第16章第9A(6)條及第192章第28(6)條)」——即係話,三條路最後係用同一套規則扣糧。(要留意,第192章第28(6)條本身嘅寫法同另外兩條唔同:它開首係「根據第32條訂立的規則,可就第(1)款所指的法律程序而訂定關於以下事項的條文」,即第192章嘅訂立規則權力其實喺第32條;第13A章仍然按上述方式列出三條授權條文。)

扣糧呢一級本身帶刑責,而且係針對支付人。 第13A章第11條,條文標題「罪行及罰則」。第11(1)款開頭寫「贍養費支付人如 ——」,跟住列出各種情形,例如「(a)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3C、4或9(4)條所指的法院命令;」,最後以一句收結:「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第11(2)款則針對入息來源(即出糧嗰方),罰則只有第2級罰款,無監禁。呢個罪行嘅授權出處,就係三條母條例入面同一款:第13章第20(7)條「根據第(6)款訂立的規則可規定違反任何規則即構成罪行,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第16章第9A(7)條寫法相同,第192章第28(7)條則寫「為施行第(6)款而訂立的規則……」。

加錢嗰兩條:利息同附加費。 三條條例各有一對條文,條文標題一模一樣。以離婚嗰條路(第192章)為例:

  • 第28AA條「贍養費欠款的利息」——支付人「沒有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受款方「有權就在生效日期或該日期之後累算的贍養費欠款獲付利息」(第28AA(2)條)。留意條文入面嘅「生效日期」——第28AA條下嘅生效日期為2005年5月1日,即利息只計喺該日或之後累算嘅欠款。判定債務人並非冇得爭:第28AA(7)款容許判定債務人如「認為他有合理理由不繳付」該利息,可以傳票向法庭申請不繳付;第28AA(8)款就由法庭考慮案件所有情況,決定利息是否須予繳付,如須繳付則決定款額。
  • 第28AB條「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支付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屢次沒有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法院可應受款方申請命令佢繳付附加費。同利息一樣,附加費亦只計喺「生效日期」或該日之後累算嘅欠款——第28AA(1)款嘅定義寫明係「在本條及第28AB條中」通用,所以上面嗰個2005年5月1日,同樣係附加費嘅起點。上限寫得好明白(第28AB(11)條):「除第(13)款另有規定外,判定債務人須根據第(1)款繳付的附加費款額,不得超過自贍養費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起計至附加費繳付的日期為止的欠款總額的100%。」呢個但書唔可以漏——第28AB(13)款喺逾期超過12個月嘅欠款經法庭按第12條批准許可後獲納入計算嗰種情況下,改咗計算嘅起算日期。

未婚嗰條路有完全對應嘅一對:第13章第20A條「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同第20B條「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第20B(11)款同樣寫明附加費「不得超過……欠款總額的100%」。第16章嘅對應條文係第9B及第9C條,條文標題相同。

受款方自己都有一條時限。 第192章第12條,條文標題「未得法庭許可不得就若干欠款執行付款的規定」:憑藉第3、4(1)、5(2)、8(5)或8(6)條所作命令而須繳付嘅欠款,「如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前,該等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則任何人在未得法庭許可前,均無權透過法庭執行繳付欠款」。第5(2)條就係子女撫養費嗰條——即係話呢條12個月嘅門檻直接落喺子女撫養費欠款身上

而下一款仲有一樣嘢,欠款嗰方同收款嗰方都應該知:法庭喺聽呢個許可申請時,唔止可以批或者唔批,仲可以直接免除欠款。 第12(2)款原文:「法庭在聆訊要求根據本條批予許可的申請時,可拒絕批予許可,或在不抵觸法庭認為是恰當的限制及條件下(包括放寬繳付分期還款的時間的條件)批予許可,又或免除繳付該等欠款的全部或部分。」即係話,逾期超過12個月嘅欠款唔係必然追得足——第12(2)款明文容許法庭免除全部或部分。(申請方式按第12(3)款「須依照法院規則所訂的方式提出」。)

第二級:判決傳票(judgment summons)。 欠款人會被傳召上庭交代財務狀況及解釋欠付原因。

第三級:判罪及監禁(committal)——最後手段。 在 [2025] HKCA 376(上訴法庭,2025年)——一方違反同意令中支付子女學費嘅承諾,申請提出時欠款為HK$111,757,其後每月學費HK$11,910繼續累積。上訴法庭裁定受款方可選擇判罪程序或判決傳票;該案8星期監禁(緩刑)維持原判,欠款人最終支付HK$206,807以解除藐視法庭責任,另按彌償基準支付訟費。在 [2026] HKCFA 5(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2026年)——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許可申請,裁定判罪只能經判決傳票一條路嘅論點並無合理爭辯餘地。委員會引述上訴法庭 YBL v LWC 判詞第54段,以及實務指示 PDSL10.2。判詞第54段嘅英文原文係:「If a judgment creditor already has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o establish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that the judgment debtor has the means to pay, he should apply directly for committal of the judgment debtor.」該案判詞只有英文本,所以本段用中文交代:受款方如已掌握足夠資料,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欠款人有能力清付,就可以直接申請判罪,毋須先經判決傳票嘅訊問階段——呢句係本站的撮述,並非判詞的中文文本。至於前一宗案件,欠款清繳、藐視法庭責任解除之後,緩刑監禁令亦按緩刑條款撤銷。

要分清楚:第二、三級嗰兩級——判決傳票同判罪程序——嘅程序規則,唔載於上述三條條例。三條條例本身處理嘅係扣押入息、利息、附加費同第12條嘅許可要求;至於監禁,條例並非完全冇提——第13A章第11(1)條就係一條針對贍養費支付人、可處監禁1個月嘅罪行,但嗰條講嘅係違反扣押入息令程序,唔係欠款本身嘅判罪程序。判決傳票同判罪嘅程序依據,按上文兩宗判詞所述,出自法院規則及實務指示(判詞提到《高等法院規則》第48、49B及52號命令、《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以及實務指示 PDSL10.2)。

不過,因欠錢而被監禁呢一層本身,喺《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52D條有一條總規定,條文標題「如無命令不得逮捕或監禁任何人」。三點同讀者直接有關:第52D(1)款寫明,「除第52E條另有規定外,不得將任何人逮捕或監禁,以對一宗要求繳付款項或損害賠償的民事申索作強制執行、保證或追索」,而區域法院「只在為對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作強制執行、保證或追索時,始具有司法管轄權作出該逮捕或監禁的命令」;第52D(2)款,「根據第(1)款作出的監禁命令,監禁期不得超逾3個月」(該期間可按第52D(3)款「藉立法會的決議修訂」);而第52D(5)款明文保留另一條路——本條「並不影響區域法院就以下事宜作出交付羈押令的司法管轄權 ——(a)藐視法庭;或(b)不服從區域法院的判決或命令」,即係上文兩宗案件所行嗰條藐視法庭/不服從命令嘅路。第336章第52E條唔止係禁止離境令咁簡單:除咗禁止令本身,第52E(7)至(8)款仲有自己一套獨立嘅逮捕同監禁機制——容許「任何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或執達主任」在無手令下拘捕違反禁止令嘅人,監禁期一直維持到禁止令失效或被撤銷為止,並非好似第52D(2)款咁設3個月上限。

執行案例嘅完整脈絡(連同分產框架),見 離婚分產與追討贍養費案例文章

補充——綜援: 根據社會福利署《綜援指引》,計算綜援時嘅可評估入息包括收到嘅贍養費;如按贍養費令持續收唔到款,指引亦列明受款人一般須尋求執行(有可接受理由者除外)。兩者相互影響嘅細節,可向社會福利署查詢。

快速一覽表

案件法庭/年份一句總結(該案結果)
[2025] HKFC 27家事法庭,2025未婚父母(第13章):需要HK$27,000/月、父親負擔80%;隱瞞財務被作不利推論;法庭主動作扣押入息令
[2025] HKFC 46家事法庭,2025離婚附屬濟助:每名子女HK$15,000/月+教育醫療開支三分之二;第18條聲明
[2024] HKCA 335上訴法庭,2024大額資產案:子女贍養費HK$52,500/月,另設教育基金
[2023] HKFC 231家事法庭,2023更改/訂明:50%分擔=HK$7,550/月(大專階段HK$13,565);追溯補付被拒
[2025] HKCA 376上訴法庭,2025欠付學費承諾:8星期監禁(緩刑)維持;付HK$206,807解除藐視
[2026] HKCFA 5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2026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證據充分時可直接申請判罪,毋須先行判決傳票

好多人問:有冇一條公式,可以自己計到個數?

冇。條文冇提供比例,判決入面嘅比例只係嗰單案嘅結論。 但有兩樣嘢係計得到嘅:一個已知嘅需要金額,配一個已知嘅分擔比例,會變成幾多錢;以及拖數嘅條文上限係幾多。呢兩樣都係算式,唔係預測。

計條數

以下算式全部由本文已經引述嘅數字,或由上文引錄嘅條文上限計出。

(一)同一個「需要」,分擔比例唔同,差幾遠

[2025] HKFC 27 入面評估出嚟嘅每月需要係 HK$27,000,該案裁定父親負擔80%:

  • HK$27,000 × 80% = HK$21,600;連同該案嘅 HK$3,000 照顧者津貼,合共每月 HK$24,600(呢兩個數係該案第二階段——即母親重投職場之後——嘅命令;第一階段係 HK$16,000 + HK$10,000 = HK$26,000)。
  • 假如同一個 HK$27,000 需要,改用 [2023] HKFC 231 嗰單案出現過嘅50%分擔(呢一步係本站將一單案嘅比例搬去另一單案嘅需要金額上做示範,並非任何法庭嘅裁決):HK$27,000 × 50% = HK$13,500。
  • 兩者每月相差:HK$21,600 − HK$13,500 = HK$8,100;一年就係 HK$8,100 × 12 = HK$97,200

一句講晒:分擔比例每移動30個百分點,喺一個每月 HK$27,000 嘅需要上面,一年就係接近十萬蚊。 呢個就係點解「負擔能力」嗰部分要用文件講,唔係用口講——而第7(2)條同第13章第10(2)條要求法庭顧及嘅,正正就係嗰批文件講得出嘅嘢。

(二)一年嘅金額,同18歲呢條線

  • [2025] HKFC 46 每名子女每月 HK$15,000:一年即 HK$15,000 × 12 = HK$180,000
  • [2023] HKFC 231 由 HK$7,550 升到大專階段 HK$13,565:每月多 HK$6,015,一年多 HK$6,015 × 12 = HK$72,180。呢個差額之所以存在,就係因為第192章第10(3)(a)條同第13章第12A(3)(a)條容許命令行過18歲——第192章第10(3)(a)條嘅條件係「正在或將會就讀於某一教育機構」或接受行業、專業或職業訓練;第13章第12A(3)(a)條意思相同,但中文多咗一重括號(「又或假如法院作出該命令或規定,該子女便會」),所以上面嘅引文只屬第192章。

(三)拖數嘅條文上限

用 [2025] HKCA 376 入面每月 HK$11,910 嘅學費計:

  • 欠足12個月即 HK$11,910 × 12 = HK$142,920
  • 第28AB(11)條(未婚嗰條路則為第13章第20B(11)條)嘅附加費上限係欠款總額嘅100%——即附加費最多再加 HK$142,920,應付總額最多變成 HK$285,840,仲未計第28AA條(或第13章第20A條)嘅利息。
  • 同樣計法落喺該案申請時嘅欠款 HK$111,757 上:附加費最多再加 HK$111,757,總額最多 HK$223,514
  • 而喺同一時間,第12條提醒受款方:欠款一旦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執行本身就要先攞法庭許可。

(第(三)項係按條文上限所作嘅算式示範,用嚟說明第28AB(11)條點樣運作,並非任何已判案件嘅實際結果。以上全部算式亦非對任何個別讀者嘅個案評估。)

常見問題

香港子女撫養費有冇「人工幾多就俾幾多」嘅公式?
冇。上述判決顯示,法庭逐項評估子女實際需要,再按父母各自負擔能力分擔——[2025] HKFC 27 係80/20,[2023] HKFC 231 係50/50,全部取決於該案雙方嘅入息同子女開支。條文亦冇提供比例:第192章第7(2)條列出五項法庭「有責任顧及」嘅事宜,但由頭到尾冇出現任何百分比。
未婚爸媽可唔可以申請子女撫養費?
可以。《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第10條係未婚父母嘅申請途徑;[2025] HKFC 27 就係經呢條路獲得每月撫養費、整筆款項連扣押入息令嘅真實例子。要留意第10(2)條嘅寫法:申請人係「在法律上對該未成年人有管養權的人」,命令針對嘅係「該未成年人的父親或母親」——條文並冇要求父母之間有婚姻關係。
對方話「無錢」就係咪冇符?
已判案件唔係咁。[2025] HKFC 27 入面,父親聲稱月入僅HK$49,500無力支付,法庭裁定佢冇如實披露,作出不利推論照樣定額;[2026] HKCFA 5 入面,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確認證據充分時可直接申請判罪。每單案結果視乎其證據。條文嗰邊亦有對應設計:第13章第20(1)(a)(ii)及(2B)款容許法院喺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該支付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足額付款」時**主動**作出扣押入息令,但仲要符合第20(1)(b)款——「有任何應付予該支付人的入息是可予扣押的」。
撫養費俾到幾時?
法例原則上以18歲為界,但子女仍在教育或職業訓練中可延展——第192章第10(1)(a)、(1)(b)及(3)(a)條、第13章第12A(1)及(3)(a)條寫嘅係「接受敎育或職業訓練」,條文原文並無「全日制」呢個字眼。除此之外,第10(3)(b)及第12A(3)(b)條仲有另一條獨立嘅延展理由:「出現特別情況」。[2025] HKFC 46 嘅命令就去到完成首個學位;[2023] HKFC 231 就明訂大專階段用另一個銜接金額。
離婚未搞掂,可唔可以唔理子女嗰邊先?
唔係完全唔容許,但要行第18(1)條入面另一條分支。第192章第18(1)條寫明,除非法庭已作出命令聲明其信納子女嘅安排令人滿意(或屬當時情況下可能作出的最佳安排),否則「不得將離婚或婚姻無效判令轉為絕對判令」;不過同一款仲有(b)(ii)(安排「均不可行」)同(c)(「基於有關情況,宜應將判令轉為絕對判令」,即使法庭未能按(b)段作出聲明),而(c)須配合第18(2)條嘅承諾——一方或雙方同意喺指明期間內把子女安排提交法庭。而第18(6)條界定「福利」就子女而言「包括對該子女的管養、教育及經濟給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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