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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香港租約:通知、按金及爭議

Ending a Tenancy in Hong Kong: Notice, Deposit, Disputes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在香港,租約的結束方式視乎租約類型結束原因而異。本文以一般性方式說明:定期租約(fixed-term tenancy)及週期性租約(periodic tenancy)的結束方式;雙方可用的通知途徑;按金退還的一般做法及爭議處理;劏房的特殊保障;以及土地審裁處(Lands Tribunal)處理租務爭議的程序。本文不涉及特定個案,如情況複雜(例如業主聲稱租客欠租巨額、租客聲稱業主非法扣押按金等),應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

結束租約的主要情況

一、租期屆滿(expiry of term)

定期租約(例如 1 年或 2 年)在租期屆滿時自動結束——毋須任何一方發出通知,合約條款結束。此為香港最常見的情況。

實務上的問題: 若租客繼續佔用單位、業主繼續接受租金,合約可能被解釋為默示續期(implied renewal),通常成為月租週期性租約(monthly periodic tenancy)。此時任何一方要結束,需按週期性租約的通知期規則處理。

二、按合約條款終止(termination by contract)

許多租約設有生約(break clause)——即在租期中段某時點之後,任何一方可按書面通知終止。通知期通常為 1 至 2 個月,由合約訂明。條款通常規定:

  • 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
  • 通知必須送達對方(親身送達、掛號郵寄、或合約指定的其他方式);
  • 通知期必須符合合約要求——不足的通知期可能被視為無效通知,對方不須遷出或業主不能取回單位;
  • 提早終止可能要求賠償(例如沒收部分按金)或代通知金(rent in lieu of notice)。

三、週期性租約的通知(notice to quit)

若是週期性租約(例如自動月租到月租),結束須按普通法通知期

  • 每月續期租約: 通常最少 1 個月的書面通知。
  • 每年續期租約: 通常最少 6 個月的書面通知。

普通法通知須覆蓋完整的租金週期。例如月租週期每月 1 日開始,7 月 15 日發出的 1 個月通知不能在 8 月 14 日生效——而是要到下一個完整週期之後,即 9 月 30 日才合法生效。這是常見誤解。

四、嚴重違約(material breach)

任何一方嚴重違反合約時,另一方可尋求終止。常見情況:

  • 租客欠租:業主可根據合約的重新進入條款(re-entry clause)終止合約。一般須給予租客機會補救(例如 15 至 30 日補交),未補交則可行使重新進入。租客在欠租情況下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救濟(relief from forfeiture),要求法庭給予補救機會。
  • 租客損毀物業:業主可要求賠償並終止合約。
  • 租客將單位作非住宅用途或違反 DMC:業主可終止。
  • 業主違反維修義務:租客可要求維修或終止合約。但此類指控難度較高,須有充分證據。

五、雙方協議(mutual agreement)

雙方同意提早結束租約——例如租客突然需要離港、業主願意配合——只要雙方書面同意,即可合法終止,毋須理由。實務上通常會簽訂終止協議書(termination agreement),訂明:結束日期、按金處理、物業狀況交收、雙方均無進一步申索等。

六、法定結束(statutory ending)

在少數情況下,租約可能因法定事件而結束:

  • 物業被徵用(例如市建局強制收購)——《市區重建局條例》及相關法例會規管承租人的補償。
  • 劏房的 BHUO 執法行動:若單位在 2027 年 3 月 1 日後被認定違反 BHUO 而被下令終止出租,租客可按 BHUO 追討補償(3 個月租金或剩餘租期租金,兩者以較低為準)。

按金退還

按金(通常為 2 個月租金)是業主持有以保證租客履行合約。租約結束時的處理流程:

第一步——物業狀況交收

雙方共同驗樓。對照簽租約時的物業狀況清單(inventory list)及照片紀錄,核對:

  • 單位整體狀況(牆身、地板、門窗);
  • 固定裝置(燈、熱水爐、冷氣、廚具);
  • 業主提供的傢俬及電器(若合約包括);
  • 一般清潔狀況。

合理的正常磨損(fair wear and tear)不應從按金扣除——例如牆身細微印痕、傢俬輕微磨損。但超越正常磨損的損壞(例如牆身被鑽洞、地板被水浸損、單位未清潔至可居住狀況)可扣除修復成本。

第二步——結算未付款項

  • 水、電、煤、網絡、管理費等由租客承擔的費用,如有未繳餘額,可從按金扣除。租客應提供最後一期賬單已繳交的證明。
  • 合約期內租金如有不足,可扣除。

第三步——退還按金餘額

業主應於租約結束後的合理時間內退還按金餘額。合約通常訂明時限(例如 30 日內)。若無明訂,「合理時間」按普通法解釋——視乎個別案件。

常見爭議

  • 業主扣除按金金額過高:租客認為扣除理由不充分或金額不合理。
  • 業主拒絕退還任何按金:即使無明顯違約或損壞。
  • 業主失聯:租期結束後聯絡不上業主。
  • 雙方對物業狀況解釋分歧:例如業主認為是租客造成的損壞,租客認為是正常磨損。

此類爭議一般由土地審裁處處理(詳見下文)。

劏房的特殊保障

對於 LTCO Part IVA 下的規管租約(即 2022 年 1 月 22 日或之後訂立、符合劏房定義的住宅租約),結束租約有顯著不同的規則:

租期內業主一般不得單方面終止: 在 2 年規管租期內,業主不能按一般合約條款終止租約——即使合約看似授權,規管租約有法定的優先權。有限的法定例外情況包括:租客欠租達一定期間、租客嚴重違約、業主自住、業主重建等——每項例外均有嚴格證明要求,具體由法庭判斷。

租客有權續租: 第一期 2 年規管租期屆滿時,租客享有法定續期權(statutory right to a second term tenancy)。業主不得拒絕續租,除非有法定例外理由(例如業主自住、業主重建、租客違約等)。續期租約為期 2 年,合共形成4 年的租期保障

續租加幅封頂: 續期時,業主不得要求超過全港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相關百分比的加幅,且絕對封頂為 10%

業主違反規管的刑事後果: 違反 Part IVA 的多項規定(例如要求超出合約的款項、未提交 Form AR2、不當終止等)構成業主的刑事罪行

2026 年 BHUO 的影響: 就劏房物理標準不符合 BHU 最低要求的單位,2027 年 3 月 1 日起違法出租構成刑事罪行。若單位在該日期後被認定違法出租並被命令終止,租客可按 BHUO 追討補償(不超過 3 個月租金或剩餘租期總租金,兩者較低者)。

土地審裁處——主要爭議處理途徑

土地審裁處(Lands Tribunal)是處理絕大多數住宅租務爭議的法定機構,包括:

  • 欠租追討(業主對租客);
  • 非法扣押按金(租客對業主);
  • 物業損壞賠償;
  • 業主不當終止租約;
  • 劏房規管租約下的爭議(Part IVA)。

土地審裁處的特點

  • 程序相對快捷:比一般法院程序為快。
  • 律師代表非強制:當事人可自行出庭,亦可聘請律師。與勞資審裁處不同,土地審裁處准許律師代表
  • 費用相對低:入稟費及其他法庭費用比高等法院低。
  • 處理金額不限:土地審裁處就其管轄範圍內的租務爭議並無金額上限。

典型程序

  • 入稟: 申索人向土地審裁處提交入稟表格、附上租約副本及相關證據,並繳付入稟費。
  • 被告答辯: 被告在收到入稟書後的法定時限內提交答辯書。
  • 調解/聆訊: 部分案件會安排調解。未能和解的案件排期聆訊。
  • 聆訊: 雙方(或代表律師)向法官陳述,傳召證人,審視證據。
  • 判決: 法官作出判決,通常以書面形式。

執行判決

若敗訴方不按判決履行義務(例如不繳交判定的欠租或損壞賠償),勝訴方可申請強制執行——例如扣押財產、向區域法院申請執行令。業主取回物業的命令亦可申請執行。

實務建議

  • 每次發出通知均以書面形式,並保留已送達的證據(例如掛號郵寄回條、簽收憑證)。口頭通知事後難以舉證。
  • 退租前的準備: 清理單位,對照物業狀況清單驗樓,確保所有公用事業費已繳清,保留繳費證明。
  • 不要假設「按金用作最後一期租金」:除非業主同意,否則這可能構成欠租,業主可循法律途徑追討。
  • 劏房租客: 在結束前確認 Form AR2 已按時提交、按金退還條款清晰;可向 RVD 的劏房規管專責組尋求協助。
  • 大額爭議(涉及多期租金、大型修理費、複雜扣押事項)應先諮詢律師。

常見問題

租約還未到期,我必須繼續付租金嗎?
**一般是**。在定期租約的「死約」期內,租客**無合約權利單方面終止**——擅自離開而不付租金構成違反合約,業主可向土地審裁處追討未付租金及/或其他損失。若合約有**生約條款**,可在生約期按合約通知期終止。若有特殊情況(例如健康、家庭緊急、業主違反維修義務等),可與業主協商或由律師評估是否有合法終止理由。
業主說我單位有大損壞,要扣我全部按金。我怎樣處理?
首先要求業主提供**具體損壞清單**及**維修報價單**。對照簽租約時的**物業狀況清單**——若損壞當時已存在,或屬於正常磨損,可異議。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索。保留所有溝通紀錄、照片、原租約及清單作為證據。
業主在我還在租期內要求我搬走,合法嗎?
**除非有合約或法定理由,否則不合法**。業主若在死約期內要求租客搬走,且無合同依據或重大違約情況,屬**違反合約**。租客可向土地審裁處追討損失——可能包括搬遷費用、差價租金(搬往相若單位的額外租金)、其他相關損失。就**劏房規管租約**,業主不當終止構成刑事罪行。
劏房業主沒有續租合約給我,我之前住了 2 年,我有甚麼權利?
就屬於 LTCO Part IVA **規管租約**的劏房,**租客有法定權利獲得第 2 期規管租約**——即再 2 年的租期。業主拒絕續租**必須**基於法定例外理由(業主自住、業主重建、租客違約等)。若業主沒有合法例外而拒絕續租,租客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或向 RVD 投訴。
土地審裁處處理時間多久?
個別案件差異很大,視乎爭議複雜程度、雙方是否配合、是否經調解等。相對一般法院為快,但並無法定時限。具體預期時間可於入稟時向審裁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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