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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9 個章節
  1. 1比率合格,還款期仍可能不符合條件
  2. 2五宗香港判詞對當事人的實際後果
  3. 3五宗判詞的後果,一表列出
  4. 41. 名單顯示牌照已屆滿,是否代表對方無牌?
  5. 52. 月入剛好HK$12,000,適用哪個上限?
  6. 63. DSR 低於上限,持牌人是否必須借錢給我?
  7. 74. 被寫成貸款諮詢人,是否要替借款人還款?
  8. 85. 懷疑違規,可以停止還款嗎?
  9. 9主要資料來源

香港放債人牌照條件2026:35%/40%上限、諮詢人禁令及投訴方法

Hong Kong Money Lender Licence Conditions 2026: DSR Caps, Referees and Complaints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9-08

Last updated: 14 September 2026 / 最後更新:2026年9月14日

由2026年8月1日起,部分持牌放債人的牌照須遵守新的還款佔入息比率(Debt Servicing Ratio,簡稱 DSR)上限,亦不得在貸款申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貸款諮詢人。不過,這些規定是牌照條件,不是每宗貸款一律適用的新法定免責條款。

最重要的區分是:《放債人條例》第23及29條本身沒有訂明每項牌照條件違規會自動取消欠款或撤銷既有判決。 同一組事實會否支持第25條下重新審查交易,或其他法定及合約補救,須按貸款文件、持牌狀況、利率、銷售手法和借款人的情況判斷。懷疑違規本身不是還款責任已終止的證明。

以下三種情況的法律後果並不相同;「提供貸款的公司」不是單一法定類別。

  • 持牌放債人:公司註冊處的 持牌放債人查冊頁 提供名稱、牌照號碼、營業地址和牌照狀況。個別牌照所載條件則是另一層資料。
  • 看來是無牌放債人:第23條可能限制無牌貸款人的追討權,但須受條文的適用範圍及法庭權力規限;貸款人的表面狀況本身不是欠款已消失的證明。
  • 獲豁免的人或貸款:認可機構(例如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的銀行)以及《放債人條例》第2、3、33A及33B條連同附表1涵蓋的若干人士或貸款,可能不受一般放債人牌照制度規限(第33C條容許立法會修訂附表1)。2026年牌照條件約束的是相關牌照,並不把獲豁免貸款變成持牌放債人交易。可查閱 《放債人條例》(第163章)

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與放債人發牌是不同制度。牌照號碼、地址及協議上的法定名稱,有助分辨名稱相似但法律身份不同的公司。

第11(6)條的作準中文原文指出條件的法律依據:

條例賦予的施加條件權力,與個別牌照實際載有的條件是兩回事;標準範本不是每張既有牌照已被改寫的證明。

公司註冊處說明,新增及修訂條件會在2026年5月5日起批出或續期牌照時施加,並由2026年8月1日起生效。換言之,8月1日並非所有牌照自動同步改版;個別牌照何時批出、續期及實際載有甚麼條件,仍然重要。 公司註冊處的條件頁 提供16項條件的範本及2026年4月指引。

公司註冊處公開名單所列的身份、地址及屆滿日,與實際牌照的條件版本是不同資料。名單上的屆滿日不是個別條件版本的證明。以下資料各有作用:

  • 實際牌照及其附載條件,界定該持牌人的責任;
  • 申請、批核、提款日期及合約版本,界定交易時間線;
  • 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組的牌照條件查詢電話為 2867 2632

因此,僅以屆滿日計算「已有多少百分比牌照受新條件約束」,不能建立可靠的市場覆蓋率。

公司註冊處2026年4月指引 把「低收入人士」界定為每月入息HK$12,000或以下。相關持牌人考慮向這類申請人提供無抵押私人貸款時,須遵守以下上限:

每月入息最高 DSR
HK$6,000或以下35%
HK$6,001至HK$12,00040%

DSR 是借款人在取得擬議新貸款後,所有未清還無抵押私人貸款的每月還款責任,除以每月入息。它不是「新貸款還款額/入息」,也不是「貸款本金/全年入息」。

以下計算例子取自註冊處處長的指引。2026年4月指引附件8載有四個說明個案,其共同前提為:

個案4就一名在其他機構尚有欠款的擬借款人計算如下:

本站的讀法:該例子只說明比率如何計算,並無其他含義;它既不代表貸款必須獲批,也不代表一定負擔得起。入息定義及比率數字由註冊處處長按第16(ii)項條件公布,並非由法例訂明。

計算入息時:

  • 有固定月入者,以現時月入計算,不可把尚未發生的加薪當成現有收入;
  • 沒有固定月入者,按證明文件計算最近3個月或12個月的平均月入,以兩者較高者為準;
  • 指引第104段區分兩種資料來源:已參加「信資通」的持牌人使用個人信貸報告作評估;未參加者須取得借款人的書面債務申報並附於貸款協議。

DSR 上限不取代原有第15項條件下的還款能力評估。即使比率低於上限,持牌人仍須評估借款人能否以可負擔方式還款;反過來說,第16項條件並無讓借款人同意超越上限的例外。第16項條件(ii)明定低收入定義及比率細節由放債人註冊處處長公布,並可不時檢討及修訂;HK$12,000、35%及40%的數字來自2026年4月指引附件8。

比率合格,還款期仍可能不符合條件

指引另有獨立限制:低收入借款人如受僱於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指引第106段訂明任何無抵押個人貸款的還款期「不可超越該擬借款人或借款人的僱傭合約所剩下的期限」;受僱於多份定期合約者,則「不可超出此等僱傭合約的最後屆滿日期」。第16(b)項條件本身並不限於定期合約,而是以還款期超出借款人僱傭合約所剩期限為準。因此,把每月還款額降低、還款期拉長,並不能只憑DSR低於上限便視作符合全部條件。

修訂後的第13項條件禁止相關持牌人在貸款申請中要求準借款人提供諮詢人資料,或從準借款人取得該等資料;不只是禁止強制提供。至於持牌人已管有的諮詢人資料,是由該項條件本身處理,不只是由指引處理:

指引第82段重述同一要求。本站的讀法:該項責任是牌照的條款,違反即觸及第29(1)(c)條;單憑一段指引則不會。

按公司註冊處第13項條件的指引第83至84段,貸款諮詢人沒有替借款人還款的法律或道德責任;第10(a)項條件亦禁止持牌人或收數代理向他追討。僅因被列為諮詢人而收到追數電話,並不證明存在擔保責任:

  • 「諮詢人」、「借款人」及「擔保人」是不同身份,責任不能只憑來電者的稱呼確定;
  • 來電時間、號碼、內容及公司身份,關乎資料如何被使用及誰在聯絡;
  • 當事人的來往書信及送達紀錄,關乎曾提出甚麼要求及對方是否收到;
  • 公司註冊處官方投訴頁指示,不當收數或滋擾可向附近警署報案;有即時危險致電 警方緊急電話999

這項「諮詢人」規則與正式擔保有別。若當事人簽過保證書、彌償書、共同借款文件或其他承擔,法律責任須按文件另行分析。

相關放債人廣告須公平合理,不得載有誤導資料,並須顯著展示持牌人的投訴熱線及指定的風險提示字句(或註冊處處長日後公布的版本);聲音部分亦須清楚讀出風險提示(第9項條件及指引附件6)。第9項條件以中英文訂明該字句:

該提示是叫讀者不要付錢給中介,並非只針對中介收費金額的爭議。這是加強披露和展示的規則,並非全面禁止貸款廣告。廣告全文、發布日期及發布者身份,關乎適用版本及實際展示的內容。

不是。《放債人條例》第29(1)(c)條把不按照牌照條件經營業務訂為罪行;第32(1)(a)條的最高刑罰為第6級罰款及監禁兩年。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13B條及附表8 把第6級列為HK$100,000;第113B(3)條容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規例按通脹修訂金額。第163章第32(2)至(3)條亦規定定罪後的持牌資格取消權力及其牌照後果。此外,第14(1)(c)條容許牌照法庭在註冊處處長或警務處處長申請下,因持牌人嚴重違反任何牌照條件而撤銷或暫時吊銷其牌照。這些監管或刑事後果,不等於借款人的貸款自動失效。

第23條主要處理貸款人在相關時間是否持牌,並載有法庭可按公平原則准予追討的但書;它沒有規定每項條件違規都等同無牌。第23、25及29條並讀,可作以下區分:

  • 第23及29條本身沒有訂明每項條件違規會自動取消本金、利息或撤銷已作出的判決;個別民事效果仍須按適用的訴因、抗辯及事實分析;
  • 以下五宗香港判詞,沒有一宗裁定違反牌照條件會對貸款人的追討權產生甚麼效果。 其中兩宗涉及牌照的,裁定的是「是否需要領牌」,不是「牌照要求甚麼」;
  • 同一事實可能與其他條文有關。例如,第25條容許法庭重新商議屬敲詐性的交易;按第25(2)條,交易在以下情況即屬敲詐性:規定債務人或其親屬支付嚴重過高的款項,或該交易在其他方面嚴重違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則。第25(4)(c)條亦要求顧及就其他相關考慮因素提出的證據;
  • 書面合約、法定披露、實際年利率、費用、失實陳述、施壓、還款能力資料及貸款人的持牌狀況,都可能影響個案分析。

第163章確有一項條文令協議不得強制執行,而且不再另有酌情——但該條文取決於利率,不是取決於牌照條件。第24(1)條把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四十八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訂為罪行,而第24(2)條訂明:

百分之四十八是第24(1)條所指明的利率;立法會可按第24(3)條藉決議更改該利率,而在更改之日已生效的協議,則繼續適用其生效時所指明的利率。第25(3)條訂明推定交易屬敲詐性的門檻:

立法會同樣可按第25(9)條藉決議更改百分之三十六。本站的讀法:兩者都是關於利率的條文,都沒有觸及違反牌照條件一事。持牌人可以符合這兩條而仍然違反某項條件,也可以在利率合法的情況下不觸及這兩條。

公司註冊處的投訴程序不是民事法院的答辯或暫緩程序;提出投訴不會令利息、追討或法院期限停止。個別文件的期限及法律效力,屬香港律師可提供個案意見的範圍。

五宗香港判詞對當事人的實際後果

以下五宗判詞,沒有一宗裁定違反牌照條件會對貸款人的追討權產生甚麼效果。它們顯示的,是《放債人條例》本身的條文落到真實當事人身上時的後果。五宗判詞全部只有英文本,故兩種語文版本均以英文引錄原文,中文說明為〈本站譯述〉。案件以中性引用及/或案件編號註明;段號為判詞本身的段號。

*1 · Actually Financial Ltd v Wong Pui Miu [2022] HKDC 82(DCCJ 3317/2020,區域法院,2022年1月20日)。* 〈本站譯述〉原告是一間註冊及持牌放債人,以年利率33.6%貸出HK$1,200,000,申索HK$1,305,841.66及持續利息。法院裁定貸款人與一名中介人是共同行事,並裁定HK$600,000顧問費、即時取回的HK$201,600供款及HK$47,480其他收費,全部落入第27(3)條:

結果:該持牌放債人一分錢也追不到,並須承擔借款人的訟費,另附大律師證明書。 本站的讀法及其限度:該貸款人所違反的是《放債人條例》第27(3)條,不是牌照所載條件。第157段的第27(4)條抵銷以假設句式寫成,不是法院命令貸款人退還的款項。該判詞量度的是2022年12月30日之前生效的60%上限;第24(1)條現時訂明的利率為百分之四十八,而立法會可按第24(3)條藉決議更改該利率。

*2 · Shun On Finance Ltd v Wong Fung Kwan and another [2022] HKDC 240(DCMP 1428/2016,區域法院,2022年3月25日)。* 〈本站譯述〉原告在所有關鍵時間均為持牌放債人。它容許一名從未查證過背景的代理人進行洽商,而協議所載的洽商地點,根本不是第一被告洽商之處——法院裁定此點違反第18(2)(j)條。法院裁定並無串謀,並行使第18(3)條的酌情權:

法院所作的命令如下:

結果:HK$600,000貸款中HK$400,000獲抵銷,只有HK$200,000仍可向第一被告強制執行;法院評定貸款人約負三分之二過失(第80段);對第二被告的申索遭駁回(第110段);法院宣布她的實益權益優先於貸款人的權益(第112段),即法院存置的HK$1,613,647.38售樓款(第4段)歸她;貸款人並須支付她的訟費及第一被告三分之二的訟費(第113段)。 本站的讀法及其限度:該案所違反的是第18(2)(j)條,即關於貸款協議須載明甚麼的規定,不是牌照所載的條件;判詞由頭到尾沒有把該項違反與牌照連繫起來。該案的金額比例不是任何其他借款人的減債公式。

*3 · Yeung So Lai v Art Excel Ltd [2025] HKCA 957(CACV 413/2024,上訴法庭,2025年11月5日)。* 〈本站譯述〉這一宗的後果方向相反。擔保人主張貸款人是無牌放債人,因此債項按第23條不可追討。上訴法庭裁定她未能證明貸款人根本是放債人,而豁免條文按其文字適用:

結果:一名原本在原審成功撤銷本金HK$120,000,000連利息HK$5,235,616.44法定要求書的擔保人,面對21天後提出的破產呈請,並須承擔上訴及原審的訟費。 本站的讀法及其限度:該案裁定的是「是否需要領牌」,不是「牌照要求甚麼」。另有一個名稱陷阱:在該判詞中,Art Excel Ltd 被標示為「Respondent」,但它是勝訴一方。

*4 · GG v LL Ltd [2024] HKCFI 2302(HCSD 21/2024,原訟法庭,2024年9月5日)——已被上述第3宗推翻。* 〈本站譯述〉貸款人無牌一節屬雙方共識;爭議只在於該筆貸款是否獲豁免貸款。法官撤銷了一份法定要求書,此外並無其他命令:

結果:只有該份法定要求書被撤銷,訟費歸申請人。其餘一概不變——貸款仍在,抵押仍在,沒有任何款項易手。 本站的讀法及其限度:第23條的但書明文留待另一場合處理。本案與第3宗是同一宗法律程序,第一審判詞採用匿名化名稱,因此引用本案時必須在同一句話內一併說明2025年11月5日的推翻。

*5 · HKSAR v Lau Sui Hing and Lau Sui Cheong,CACC 111/2008(上訴法庭,2008年10月21日;無中性引用)。* 〈本站譯述〉兩名申請人根本不是持牌放債人。控罪是處理有合理理由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而控方所指的前提罪行是以過高利率貸出款項:

結果:定罪維持,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被駁回;第一申請人被判監禁18個月,第二申請人被判羈留在更生中心。 另一名借款人就HK$30,000貸款償還了不少於HK$60,000。本站的讀法及其限度:該案的當事人是被控處理犯罪得益的無牌貸款人,不是違反牌照條件的持牌人。該判詞引述的同樣是已被取代的60%上限。

五宗判詞的後果,一表列出

案件·法院·日期法院的命令涉及金額出處段落
Actually Financial Ltd v Wong Pui Miu [2022] HKDC 82·區域法院·2022年1月20日申索駁回;暫准訟費令,原告承擔被告訟費,附大律師證明書申索HK$1,305,841.66及持續利息,一無所得。當作本金HK$347,200;實際利率每年116.129%。第27(4)條抵銷屬假設性,不是命令退還[136]–[137]、[157]–[159]
Shun On Finance Ltd v Wong Fung Kwan [2022] HKDC 240·區域法院·2022年3月25日協議不得強制執行,按第18(3)條修改;貸款人約負三分之二過失;對第二被告的申索駁回;宣布其權益優先於第二按揭;訟費判由貸款人承擔HK$600,000中HK$400,000抵銷,只有HK$200,000可強制執行;法院存置的HK$1,613,647.38售樓款歸第二被告;貸款人付第二被告訟費及第一被告三分之二訟費[4]、[80]、[109]–[113]
Yeung So Lai v Art Excel Ltd [2025] HKCA 957·上訴法庭·2025年11月5日上訴得直,原審命令撤銷容許21天後提出破產呈請;上訴及原審訟費歸貸款人法定要求書本金HK$120,000,000連利息HK$5,235,616.44,現可據以向一名個人擔保人提出破產呈請[44]、[61]、[62]
GG v LL Ltd [2024] HKCFI 2302·原訟法庭·2024年9月5日·已被上一行推翻以無牌放債人為理由,只撤銷該份法定要求書;訟費歸申請人。貸款仍在,抵押仍在沒有命令任何款項。2025年11月5日上訴時被撤銷;引用時必須一併說明[22]、[29]
HKSAR v Lau Sui Hing and Lau Sui Cheong·CACC 111/2008·上訴法庭·2008年10月21日·無中性引用定罪維持;就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駁回第一申請人監禁18個月;第二申請人羈留在更生中心。借款人:HK$200,000要還HK$250,000;另一名HK$30,000要還不少於HK$60,000

另作有限比較:英國 《Consumer Credit Act 1974》第140A(1)至(2)條 容許法院就該條適用的信貸關係,按協議條款、執行方式及其他作為或不作為判斷是否對債務人不公平。香港第163章第25條使用敲詐性交易及其法定標準。英國的「不公平關係」概念不是香港2026年牌照條件自動產生的民事補救。

三個機構的角色不同:

  • 牌照法庭:由裁判官聆訊牌照申請及續期,批出牌照並施加條件。
  • 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辦事處:處理申請、續期及牌照批註,備存公眾登記冊並發布指引。按其 官方投訴頁 ,辦事處會調查涉嫌不遵從牌照條件的投訴,但由警方執行的條件除外;涉嫌違反條例或由警方執行的條件的個案會轉介警方跟進。
  • 香港警務處:執行《放債人條例》,並跟進由警方負責的牌照條件、涉嫌罪行及不當收數。

在牌照或續期程序中,公司註冊處和警方可以提出反對;《放債人條例》第11(2)(b)條亦容許「任何其他人」在符合通知規定或獲牌照法庭許可下反對。第11(4)條並非另一項反對權,而是規定法庭須聽取按第11(2)(b)條到庭的人所提出的證據;第13(4)條則把第8至11條適用於續期申請。這是發牌程序,不是要求取消個人欠款或索償的民事途徑。

以下資料分別關乎合約、牌照、負擔能力及投訴機構的職權;資料完整不等於投訴或申索必定成立:

  • 貸款協議、附表、續約或重組文件及還款表;
  • 牌照副本、牌照號碼、廣告截圖和中介資料;
  • 申請日期、批核日期、提款日期、收入申報及當時提交的證明;
  • 所有現有無抵押私人貸款及每月還款額;
  • WhatsApp、短訊、電郵、通話紀錄、錄音和付款證明;
  • 追數信、法庭文件及每一個回應期限;
  • 涉及 DSR 時,持牌人採用的入息、現有債務、擬議貸款還款額及比率計算。

第12項牌照條件要求持牌人建立投訴處理程序。公司註冊處的 官方投訴頁 另列出不同機構的分工:

  • 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組:2867 2634mlu@cr.gov.hk
  • 警務處牌照課放債人牌照組:2860 3574
  • 不當收數或滋擾:向附近警署報案;有即時危險致電 警方緊急電話999
  • 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官方頁面列出的相應監管機構為香港金融管理局。

「違反新法」這個標籤不會識別爭議屬哪項條件。涉事牌照、交易日期、條件內容、計算及附件,才是把投訴連繫至特定要求的資料。

公司註冊處網上刊載的完整標準條件系列由2016年12月1日開始,但這不是牌照條件制度的起點。政府就 2013年2月20日 立法會質詢的答覆,記述了更早的情況(該新聞稿只有英文本,故引錄英文原文):

〈本站譯述〉答覆記述牌照法庭由2011年1月起接納警方建議施加新增條件,並指明收數行為是這些條件的內容;它並沒有說當時有效的每一張牌照都已批註該等條件。 公司註冊處條件文件庫 列出2016年後的版本。資料庫開始日期、制度起點及貸款的民事效力,是三個不同問題。

1. 名單顯示牌照已屆滿,是否代表對方無牌?

不一定。若續期申請尚未裁定,第13(5)條在特定情況下可視牌照繼續有效。相關交易日期的實際狀況才是法律問題。

2. 月入剛好HK$12,000,適用哪個上限?

40%。35%適用於HK$6,000或以下;HK$6,001至HK$12,000適用40%。

3. DSR 低於上限,持牌人是否必須借錢給我?

不是。上限不是批核承諾,持牌人仍須作獨立的負擔能力及信貸評估。

4. 被寫成貸款諮詢人,是否要替借款人還款?

單憑「貸款諮詢人」身份不負還款責任。若曾簽署擔保、彌償或共同借款文件,則須另行審閱。

5. 懷疑違規,可以停止還款嗎?

懷疑違規本身不是欠款已消滅的證明。牌照條件的監管後果、貸款可否強制執行,以及法院文件的程序要求,是不同法律問題;本頁不判定個別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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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提供一般香港法律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關係。法律及牌照條件可更改;個案結果取決於事實和文件。收到法庭文件、有即時安全風險或期限將至時,可尋求適當專業協助。

主要資料來源

本文引用《放債人條例》第163章的合併文本版本為2022-12-30;第221章版本為2026-05-14。2026年牌照條件及4月指引是另行發布的行政文件。

本文引錄的判詞:

  • Actually Financial Ltd v Wong Pui Miu [2022] HKDC 82(DCCJ 3317/2020)
  • Shun On Finance Ltd v Wong Fung Kwan and another [2022] HKDC 240(DCMP 1428/2016)
  • Yeung So Lai v Art Excel Ltd [2025] HKCA 957(CACV 413/2024)
  • GG v LL Ltd [2024] HKCFI 2302(HCSD 21/2024)——已被上一宗推翻
  • HKSAR v Lau Sui Hing and Lau Sui Cheong,CACC 111/2008(無中性引用)
  • 政府就2013年2月20日立法會質詢的答覆(LC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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