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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股東協議

Shareholders' Agreements in Hong Ko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 SHA)是公司股東之間就公司管治、股份權利、股份轉讓、僵局處理、退出機制等事項達成的私人合約。香港的《公司條例》沒有強制要求設立股東協議——許多小型公司(尤其是單一股東或兩位創辦人夫妻的公司)實際上只依靠公司章程及《公司條例》的法定框架運作。

然而,對於涉及兩位或更多獨立股東的公司——例如合夥創辦的初創、引入外部投資的家族企業、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朋友共組的公司——一份妥善起草的股東協議可預先處理多種實務問題,避免日後在已發生糾紛時才發現公司章程不足以解決爭議。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紹:股東協議的用途、與公司章程的關係、主要條款、常見實務問題。本文替代律師就具體股東協議的意見——每份協議的設計應配合該公司的實際結構、股東關係及商業目標。

股東協議 vs 公司章程

兩份文件均管限公司股東之間、及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但有重要分別

| 事項 | 公司章程(Articles) | 股東協議(SHA) |

|---|---|---|

| 強制性 | 是(法定要求) | 否(自願) |

| 公開透明度 | 公開(在公司註冊處存檔,可公眾查閱) | 私人(只在簽署方之間) |

| 約束對象 | 公司及所有股東(包括未來加入的股東) | 只約束簽署方 |

| 修訂難度 | 須股東特別決議(75%) | 按協議本身條款(通常要求協議方一致同意) |

| 管限事項 | 公司內部治理的基本框架 | 可詳細訂立商業安排、私人約定 |

最常見的安排:公司章程採用標準或精簡版本(公開、便於註冊);同時簽訂股東協議就敏感商業安排作更詳細訂立。兩者互補。

股東協議的主要條款

以下為香港私人公司股東協議常見的條款——並非每份協議都包含全部,具體取決於公司及股東的實際情況。

一、股份結構及出資承諾

  • 初始股份結構: 每位股東持股比例、股份類別、每股價格。
  • 額外出資: 若公司需要更多資金,是否所有股東按比例追加、是否有權拒絕、拒絕後的後果(稀釋、優先權轉讓等)。
  • 股份類別: 可能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可轉換股份等,每類有不同權利(投票權、分紅權、清盤剩餘分派權等)。

二、董事會組成及管治

  • 董事委任權: 哪些股東有權委任多少名董事(例如「持股 30% 以上的股東可委任一名董事」)。
  • 董事會投票規則: 一般事項採簡單多數決,但就保留事項(reserved matters)——例如發行新股、舉債超過某數、簽訂重大合約、任命 CEO——可能要求特別決議(例如一致同意或超級多數)。
  • 主席及決定權: 若董事會平票,主席是否有決定權。
  • 獨立董事或觀察員權利: 某些投資者(例如 VC)可能要求派駐觀察員。

三、股東會事項

  • 保留事項清單: 股東會層面要求特別決議的事項——例如修改公司章程、清盤、發行新股類別、與關聯人交易、巨額資本支出等。
  • 少數股東保護: 透過將某些事項列入保留事項,確保少數股東對重大決定有發言權或否決權。

四、分紅政策

  • 盈利分派機制: 公司獲利後分紅的決定過程。
  • 最低分紅承諾(如有):就持續盈利的公司,是否承諾每年分派最少比例的利潤。
  • 股份優先權: 優先股股東在普通股之前獲分派。

五、股份轉讓限制

這是股東協議的核心——香港私人公司股份原則上可自由轉讓,但股東協議可就實務上的限制作訂明:

先購權(pre-emption rights / right of first refusal):

若任一股東擬出售其股份,其他現有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出售方必須先將相同條件提供予其他股東;若無人接受,方可向第三者出售。此為保障股東不會「突然多了一位陌生的合夥人」。

標的條款(tag-along rights)——連帶出售權:

大股東出售股份予第三者,小股東有權按相同每股價格及條件,將自己的股份一併出售予該第三者。此保障小股東不會被留下與一位陌生的新大股東共事。

強制出售權(drag-along rights)——隨售權:

若某比例(例如 70%)的股東願意整批出售公司,可以強制其他股東按相同條件出售其股份。此保障大股東在收購要約達成時不會被少數股東阻撓整個交易。

離職股東條款(leaver provisions):

同時是僱員的股東,若離職:

  • 「好人離職」(good leaver)(如退休、患病、無過錯辭職)——可按公平市值或較優惠的方式出售股份。
  • 「壞人離職」(bad leaver)(如被即時解僱、違反僱傭合約、違反競業限制)——可能須按票面價或強制低價出售股份。

六、僵局處理

若股東比例平均(例如兩位 50/50 股東)或就保留事項無法達成一致,公司可能陷入決策僵局(deadlock)。解決機制包括:

  • 升級程序: 先由高層代表面對面談判(例如兩位創辦人親自會面)。
  • 調解: 由獨立調解員協助。
  • 「買入或賣出」條款(buy-out / Texas shootout / Russian roulette):

-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買入或賣出通知,訂出一個價格。

- 接收方可選擇:按該價向發出方購入其股份;或按該價將自己的股份賣予發出方。

- 此設計令發出方必須訂一個「願意既買又賣」的合理價格——否則被對方利用。

  • 最終: 清盤公司並分派剩餘資產。

七、退出安排

  • IPO 條款: 若將來考慮上市,股東的角色及股份的處理。
  • 被收購條款: 若公司被第三者收購,如何分配收益。
  • 自然退出: 股東可於特定期限後自由退出(由公司回購或按先購權處理)。

八、競業限制

股東同時為僱員或董事者,可能被要求承擔競業限制(non-compete)及客戶不招攬(non-solicitation)條款——即在股東/僱員身分期間,不得經營競爭業務。離職/退股後的限制,詳見 employment-contracts-restrictive-covenants-hong-kong

九、保密義務

所有股東就公司資訊、財務、商業策略等負有保密義務——並未於《公司條例》下的一般股東義務中訂明,通常透過股東協議明確訂立。

十、爭議解決

  • 管轄權: 香港法院、仲裁、或其他(新加坡仲裁在跨境交易中常見)。
  • 適用法律: 一般為香港法律。
  • 訴訟費用: 勝訴方是否可追回訴訟費用(通常按普通法原則處理)。

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不一致時的處理

當股東協議條款與公司章程衝突時,對簽署方而言,股東協議優先(因協議是雙方的合約)。但對外部第三方(例如新加入的股東、將來的收購方),公司章程是唯一具公開效力的文件——股東協議的私密條款不約束非簽署方。

實務建議: 起草股東協議時,同時審閱公司章程,確保兩者在治理結構、股份類別、保留事項等基本面不互相矛盾。

常見實務問題

「我們兩個朋友合資,真的需要股東協議嗎?」 在初期或許感覺不必要,但股東協議的真正價值在關係破裂時——合作順利時,何種條款皆無所謂;合作出現分歧時,一份預早簽訂的股東協議可避免訴訟,節省時間及律師費。即使 50/50 的平均股份結構,一份清晰的僵局處理機制可省去數月甚至數年的公司癱瘓。

「我是 5% 的小股東,股東協議能保障我嗎?」 視乎協議條款的起草。核心保障包括:先購權(確保不會突然多了陌生股東)、標的條款(確保大股東出售時小股東能一併出售)、保留事項(確保重大決策不能不經同意作出)、分紅機制(確保有盈利時能實際分到)。作為 5% 股東,這些條款在加入公司前應清晰談判。

「股東協議應在甚麼時候簽?」 越早越好——理想情況是在首次出資前首次股份發行同時簽訂。在公司已運作數年、關係已產生分歧後才起草股東協議是極為困難的,因為各方現在才要為「未來的僵局」談判——各方立場已較對立。

「股東協議要由律師寫嗎?」 簡單結構的公司可用網上模板起步,但任何涉及多名獨立股東、外部投資、或長遠計劃的公司,均值得聘請有香港公司法經驗的律師起草或審閱。律師費相對於一份劣質協議日後可能引致的訴訟費,通常是值得的投資。

常見問題

股東協議可以隨時修改嗎?
視乎協議本身的修訂條款。大部分股東協議要求**所有簽署方一致同意**才可修訂——這是對每位股東的保障,防止其他人合謀改變規則。某些協議容許**超級多數**(例如 75%)通過修訂。重要的是:**一次起草得當的股東協議應已預設修訂機制**,而非留待需要修訂時再爭議。
如果有新股東加入,怎麼處理股東協議?
新股東通常須**簽署「加入契」(Deed of Adherence)**——表明同意遵守現有股東協議的條款並成為協議的一方。此為確保公司內部規則一致性的標準做法。大部分股東協議包含條款規定「任何新股東必須簽署加入契方可被列入股東名冊」。
股東協議有沒有時限?
**一般無固定時限**——只要公司存續、股東仍為股東,協議繼續生效。個別條款可能有時限(例如「離職後 2 年內競業限制」)。若整份協議需要終止,通常需要全體簽署方同意。
若某股東違反股東協議,有甚麼後果?
視乎違反的條款及協議的救濟條款。一般可能包括:**損害賠償**(金錢補償);**強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例如強制其按先購權出售股份);**禁制令**(injunction,例如禁止違反方繼續進行某項行為);嚴重時**強制出售其股份**。具體救濟由法院(或仲裁庭)按實際情況決定。
股東協議中的「優先股」和「普通股」有甚麼分別?
**優先股**(preference shares)具優先權利——通常在**分紅**(每年分派某百分比或固定金額)及**清盤剩餘分派**中優先於普通股;但投票權可能受限(某些優先股無投票權或僅在特定事項上有)。**普通股**(ordinary shares)無優先權,但有完整投票權。**可轉換優先股**(convertible preference shares)在特定條件下(例如 IPO)可轉換為普通股——這在 VC 投資的初創公司中常見。此等股份結構的設計涉及公司法、稅務、將來退場策略等多方面考慮,應由律師就具體情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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