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Home法律指南 / Guides香港股东协议
||EN

香港股东协议

Shareholders' Agreements in Hong Kong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简介

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 SHA)是公司股东之间就公司管治、股份权利、股份转让、僵局处理、退出机制等事项达成的私人合约。香港的《公司条例》没有强制要求设立股东协议——许多小型公司(尤其是单一股东或两位创办人夫妻的公司)实际上只依靠公司章程及《公司条例》的法定框架运作。

然而,对于涉及两位或更多独立股东的公司——例如合伙创办的初创、引入外部投资的家族企业、合资企业(joint venture)、朋友共组的公司——一份妥善起草的股东协议可预先处理多种实务问题,避免日后在已发生纠纷时才发现公司章程不足以解决争议。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绍:股东协议的用途、与公司章程的关系、主要条款、常见实务问题。本文替代律师就具体股东协议的意见——每份协议的设计应配合该公司的实际结构、股东关系及商业目标。

股东协议 vs 公司章程

两份文件均管限公司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有重要分别

| 事项 | 公司章程(Articles) | 股东协议(SHA) |

|---|---|---|

| 强制性 | 是(法定要求) | 否(自愿) |

| 公开透明度 | 公开(在公司注册处存档,可公众查阅) | 私人(只在签署方之间) |

| 约束对象 | 公司及所有股东(包括未来加入的股东) | 只约束签署方 |

| 修订难度 | 须股东特别决议(75%) | 按协议本身条款(通常要求协议方一致同意) |

| 管限事项 | 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框架 | 可详细订立商业安排、私人约定 |

最常见的安排:公司章程采用标准或精简版本(公开、便于注册);同时签订股东协议就敏感商业安排作更详细订立。两者互补。

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为香港私人公司股东协议常见的条款——并非每份协议都包含全部,具体取决于公司及股东的实际情况。

一、股份结构及出资承诺

  • 初始股份结构: 每位股东持股比例、股份类别、每股价格。
  • 额外出资: 若公司需要更多资金,是否所有股东按比例追加、是否有权拒绝、拒绝后的后果(稀释、优先权转让等)。
  • 股份类别: 可能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股份等,每类有不同权利(投票权、分红权、清盘剩余分派权等)。

二、董事会组成及管治

  • 董事委任权: 哪些股东有权委任多少名董事(例如「持股 30% 以上的股东可委任一名董事」)。
  • 董事会投票规则: 一般事项采简单多数决,但就保留事项(reserved matters)——例如发行新股、举债超过某数、签订重大合约、任命 CEO——可能要求特别决议(例如一致同意或超级多数)。
  • 主席及决定权: 若董事会平票,主席是否有决定权。
  • 独立董事或观察员权利: 某些投资者(例如 VC)可能要求派驻观察员。

三、股东会事项

  • 保留事项清单: 股东会层面要求特别决议的事项——例如修改公司章程、清盘、发行新股类别、与关联人交易、巨额资本支出等。
  • 少数股东保护: 透过将某些事项列入保留事项,确保少数股东对重大决定有发言权或否决权。

四、分红政策

  • 盈利分派机制: 公司获利后分红的决定过程。
  • 最低分红承诺(如有):就持续盈利的公司,是否承诺每年分派最少比例的利润。
  • 股份优先权: 优先股股东在普通股之前获分派。

五、股份转让限制

这是股东协议的核心——香港私人公司股份原则上可自由转让,但股东协议可就实务上的限制作订明:

先购权(pre-emption rights / right of first refusal):

若任一股东拟出售其股份,其他现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出售方必须先将相同条件提供予其他股东;若无人接受,方可向第三者出售。此为保障股东不会「突然多了一位陌生的合伙人」。

标的条款(tag-along rights)——连带出售权:

大股东出售股份予第三者,小股东有权按相同每股价格及条件,将自己的股份一并出售予该第三者。此保障小股东不会被留下与一位陌生的新大股东共事。

强制出售权(drag-along rights)——随售权:

若某比例(例如 70%)的股东愿意整批出售公司,可以强制其他股东按相同条件出售其股份。此保障大股东在收购要约达成时不会被少数股东阻挠整个交易。

离职股东条款(leaver provisions):

同时是雇员的股东,若离职:

  • 「好人离职」(good leaver)(如退休、患病、无过错辞职)——可按公平市值或较优惠的方式出售股份。
  • 「坏人离职」(bad leaver)(如被即时解雇、违反雇佣合约、违反竞业限制)——可能须按票面价或强制低价出售股份。

六、僵局处理

若股东比例平均(例如两位 50/50 股东)或就保留事项无法达成一致,公司可能陷入决策僵局(deadlock)。解决机制包括:

  • 升级程序: 先由高层代表面对面谈判(例如两位创办人亲自会面)。
  • 调解: 由独立调解员协助。
  • 「买入或卖出」条款(buy-out / Texas shootout / Russian roulette):

-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买入或卖出通知,订出一个价格。

- 接收方可选择:按该价向发出方购入其股份;或按该价将自己的股份卖予发出方。

- 此设计令发出方必须订一个「愿意既买又卖」的合理价格——否则被对方利用。

  • 最终: 清盘公司并分派剩余资产。

七、退出安排

  • IPO 条款: 若将来考虑上市,股东的角色及股份的处理。
  • 被收购条款: 若公司被第三者收购,如何分配收益。
  • 自然退出: 股东可于特定期限后自由退出(由公司回购或按先购权处理)。

八、竞业限制

股东同时为雇员或董事者,可能被要求承担竞业限制(non-compete)及客户不招揽(non-solicitation)条款——即在股东/雇员身分期间,不得经营竞争业务。离职/退股后的限制,详见 employment-contracts-restrictive-covenants-hong-kong

九、保密义务

所有股东就公司资讯、财务、商业策略等负有保密义务——并未于《公司条例》下的一般股东义务中订明,通常透过股东协议明确订立。

十、争议解决

  • 管辖权: 香港法院、仲裁、或其他(新加坡仲裁在跨境交易中常见)。
  • 适用法律: 一般为香港法律。
  • 诉讼费用: 胜诉方是否可追回诉讼费用(通常按普通法原则处理)。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的处理

当股东协议条款与公司章程冲突时,对签署方而言,股东协议优先(因协议是双方的合约)。但对外部第三方(例如新加入的股东、将来的收购方),公司章程是唯一具公开效力的文件——股东协议的私密条款不约束非签署方。

实务建议: 起草股东协议时,同时审阅公司章程,确保两者在治理结构、股份类别、保留事项等基本面不互相矛盾。

常见实务问题

「我们两个朋友合资,真的需要股东协议吗?」 在初期或许感觉不必要,但股东协议的真正价值在关系破裂时——合作顺利时,何种条款皆无所谓;合作出现分歧时,一份预早签订的股东协议可避免诉讼,节省时间及律师费。即使 50/50 的平均股份结构,一份清晰的僵局处理机制可省去数月甚至数年的公司瘫痪。

「我是 5% 的小股东,股东协议能保障我吗?」 视乎协议条款的起草。核心保障包括:先购权(确保不会突然多了陌生股东)、标的条款(确保大股东出售时小股东能一并出售)、保留事项(确保重大决策不能不经同意作出)、分红机制(确保有盈利时能实际分到)。作为 5% 股东,这些条款在加入公司前应清晰谈判。

「股东协议应在甚么时候签?」 越早越好——理想情况是在首次出资前首次股份发行同时签订。在公司已运作数年、关系已产生分歧后才起草股东协议是极为困难的,因为各方现在才要为「未来的僵局」谈判——各方立场已较对立。

「股东协议要由律师写吗?」 简单结构的公司可用网上模板起步,但任何涉及多名独立股东、外部投资、或长远计划的公司,均值得聘请有香港公司法经验的律师起草或审阅。律师费相对于一份劣质协议日后可能引致的诉讼费,通常是值得的投资。

常见问题

股东协议可以随时修改吗?
视乎协议本身的修订条款。大部分股东协议要求**所有签署方一致同意**才可修订——这是对每位股东的保障,防止其他人合谋改变规则。某些协议容许**超级多数**(例如 75%)通过修订。重要的是:**一次起草得当的股东协议应已预设修订机制**,而非留待需要修订时再争议。
如果有新股东加入,怎么处理股东协议?
新股东通常须**签署「加入契」(Deed of Adherence)**——表明同意遵守现有股东协议的条款并成为协议的一方。此为确保公司内部规则一致性的标准做法。大部分股东协议包含条款规定「任何新股东必须签署加入契方可被列入股东名册」。
股东协议有没有时限?
**一般无固定时限**——只要公司存续、股东仍为股东,协议继续生效。个别条款可能有时限(例如「离职后 2 年内竞业限制」)。若整份协议需要终止,通常需要全体签署方同意。
若某股东违反股东协议,有甚么后果?
视乎违反的条款及协议的救济条款。一般可能包括:**损害赔偿**(金钱补偿);**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例如强制其按先购权出售股份);**禁制令**(injunction,例如禁止违反方继续进行某项行为);严重时**强制出售其股份**。具体救济由法院(或仲裁庭)按实际情况决定。
股东协议中的「优先股」和「普通股」有甚么分别?
**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s)具优先权利——通常在**分红**(每年分派某百分比或固定金额)及**清盘剩余分派**中优先于普通股;但投票权可能受限(某些优先股无投票权或仅在特定事项上有)。**普通股**(ordinary shares)无优先权,但有完整投票权。**可转换优先股**(convertible preference shares)在特定条件下(例如 IPO)可转换为普通股——这在 VC 投资的初创公司中常见。此等股份结构的设计涉及公司法、税务、将来退场策略等多方面考虑,应由律师就具体情况设计。

This article provides general legal information about Hong Kong law for educational purposes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and does not create a solicitor-client relationship. The law changes, and how the law applies depends on the specific facts of each case. For advice on your situation, please consult a qualified Hong Kong solicitor. HKGoodLawyer is a technology platform and lawyer referral directory; we do not provide legal services.

本文僅提供有關香港法律的一般法律資訊,供教育用途。內容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不會產生律師與客戶關係。法律會更改,實際應用取決於個別案件的具體事實。如需就閣下情況尋求意見,請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香港好律師 為科技平台及律師轉介名冊,並不提供法律服務。

本文仅提供有关香港法律的一般法律信息,供教育用途。内容并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会产生律师与客户关系。法律会更改,实际应用取决于个别案件的具体事实。如需就阁下情况寻求意见,请咨询合资格的香港律师。香港好律师 为科技平台及律师转介名册,并不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