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援助:边个符合资格?涵盖啲乜?
Legal Aid in Hong Kong: Who Qualifies and What It Covers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7-08
一分钟摘要
- 民事法援由《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管辖。条例的详题订明其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就向经济能力有限的人给予法律援助以进行民事诉讼事宜,以及为由该事宜附带引起的或与该事宜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 两个计划的财务限额写在条例本身:普通计划 不超过 HK$452,320(第5(1)条),辅助计划 超过 HK$452,320 但不超过 HK$2,261,600(第5A(b)条)。二者均为2026年3月27日生效的版本,由立法会藉决议修订(第7条)。
- 法援冇居港要求,亦冇国籍要求。第5(1)条的用语是「人」;第91章、其附属法例B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都没有订立居民身分、居港年期或居留权的资格。
- 计算方法在《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第91章,附属法例B):每月可动用收入 × 12 + 可动用资产。
- 配偶的资源会计入你的资源(规例第7条),除非配偶在争议中有对立利益,或双方已分居。这条对已婚申请人的影响,往往大过限额本身。
- 你自住的唯一或主要住宅,其权益价值无须理会(附表2第8(1)条)。
- 小额钱债审裁处及劳资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完全不在民事法援范围内——不是「因为不准律师出庭」,而是附表2第2部第9及10段明文列为「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内的法律程序」。
- 刑事法援不是第91章给的。第91章详题只讲民事诉讼;刑事法援由《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第221章,附属法例D)处理,它借用第5条的财务限额,但另设「为了司法公正」的条件,以及一项可越过限额的酌情权。
- 法援不等于免费:受助人可能须缴付分担费用,而收回或保留的财产会受署长的第一押记所规限。
一、法援到手,你实际得到啲乜
先讲效果。第91章第6条界定「法律援助」的内容:
换言之,法援不是一笔现金补助,而是代表:由法律援助署署长或获指派的律师(有需要时包括大律师)为你办理案件,包括法律程序前的准备工作及达成和解的工作。
律师不得在法援之外向你另收费用。第22条:
这条禁令有刑事后果。第22(2)条:
但「不另收费」不等于「零成本」。两件事会回到你身上:
- 分担费用(见下文第七节)。
- 对收回财产的第一押记。第18A(1)条:
即是说,你在案件中「赢返」或「保住」的财产,会先用来填补署长为你垫支的费用差额。第18A(5)条列出押记不适用的五类款项:根据命令或同等效力协议而作的中期付款((a)段)、赡养费((b)及(c)段)、拖欠的赡养费((d)段),以及以雇员补偿方式收回的款额((e)段)。(d)段唔系将(b)段嘅$9,790上限搬去拖欠嗰边:(d)段原文系「因拖欠赡养费而缴付款额(但在(b)段会适用的范围内则除外)」——(b)段讲嘅系尚待支付嘅赡养费(诉讼待决期间嘅赡养费或按命令/协议嘅定期付款),拖欠(即已过期未缴)本身唔喺(b)段字面范围之内;(d)段嘅「(b)段会适用的范围内则除外」呢句,系避免两段重复覆盖同一笔款项,并唔系将(b)段嗰条$9,790月薪养费上限引入去拖欠嗰边。所以拖欠嘅赡养费原则上唔受(b)、(c)段嘅$9,790上限约束。赡养费一项要读足两段。第(b)段先订明例外情况:
第(c)段接着把首$9,790拿回豁免之内:
所以赡养费不是「超过每月$9,790就全数落入押记」。以每月$12,000为例,落入押记的是超出$9,790的部分,不是整笔。
押记的第(d)段处理「拖欠的赡养费」,但它不是一个独立、无条件的豁免——它明文把自己限制在「(b)段不会适用」的范围内:
换言之,拖欠的赡养费同样受(b)、(c)两段那条每月$9,790的界线约束:超出该款额的拖欠部分,一样落入押记,不是「拖欠」本身就自动获得完全保障。
同时收取雇员补偿及普通法损害赔偿的雇员,要留意第(e)段的写法是反过来的——补偿款额本身不受押记,但可归因于普通法申索的不敷之数则受押记:
分担费用亦不是单向的。第18(3)条:
但书要看清楚:根据第32条缴付的辅助计划分担费用,不在这项发还之列。
每月HK$9,790这个数字写在条例本身,最近一次由2026年第30号法律公告修订。改动它的权力亦在条例内,第22A条:
二、边个符合资格:两个计划、两条线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第5条)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第5A条)
第5A条的结尾一句同样关键:辅助计划只涵盖 附表3第1部 所述的法律程序,不是「限额较高的普通法援」(见下文第六节)。
| 计划 | 财务资源限额 | 条文 |
|---|---|---|
| 普通法律援助计划 | 不超过 HK$452,320 | 第91章第5(1)条 |
| 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 超过 HK$452,320,但不超过 HK$2,261,600 | 第91章第5A(b)条 |
上述版本于2026年3月27日生效,最近一次修订为2026年第29号法律公告。
限额如何改动,条例第7条亦有交代:
即是说,改动限额的机制是立法会决议,而非按物价指数自动调整。(下文第四节会见到,按二月公式每年重算的,是计算可动用收入时的一项扣减,不是这两条资格线。)
冇居港要求,亦冇国籍要求
第5(1)条的说法是「财务资源不超过$452,320的人」——就居港及国籍而言,这就是全部条件。但这不是第5条唯一的人身条件:第5(2)条另设一项与居住无关的身分限制——凡据法权产由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为任何与该据法权产相关的目的而转让予任何人,该人不得根据本条例获给予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及《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都没有订立居港年期、居民身分、国籍或居留权的资格;《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第221章,附属法例D)同样没有。条例只在两处提及居住,两处都不是入场条件。
一处是第10(3)(d)条,属署长可行使的拒绝理由,而且针对的是提出申请之后的离港:
另一处是第28(2)(s)条,那是一项订立规例的权力,用以就以下情况的人修改条例条文:
换言之,游客、外籍雇员或身在海外的申索人,走的是同一条经济审查,看的是财务资源,不是护照。
超额都未必无得申请:第5AA条
通过经济审查之后,还有案情审查
在案情审查之前,还有第10(2)条:即使申请人符合第10(1)条的每一项条件,署长仍可拒绝发证。
然后才是案情。第10(3)条:
同款其后由(a)至(g)列出署长可拒绝的情形:申请人从法律程序中只会得到轻微好处((a)段);法律程序简易而通常无须聘用律师处理((b)段);就该案件的个别情况而言,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是不合理的((c)段);申请人在作出申请后曾经离开香港,并连续6个月逗留在香港以外的地方((d)段);申请人不遵从署长根据第9(b)或(c)条作出的规定((e)段);申请人已容许给予法律援助的要约失效或已表示意欲撤回申请((f)段);以及有其他人与申请人共同受涉及或有相同利害关系,但如申请人不能提出其本人的法律程序便会蒙受不利则属例外((g)段)。
七项之中,(c)段最阔,亦最难从外面看见:
三、经济审查:条例规例点样计
公式本身有明文,在第91章附属法例B第2A条:
「计算期间」亦有定义:
所以「每月可动用收入」不是看你上个月的粮单,而是看申请日起计12个月(或署长认为适当的其他12个月)可合理预期的收入。
收入方面的扣减
受雇人士可扣除照顾受养人的开支、退休计划供款及已缴薪俸税。这不是必然的权利:第5条的用语是「如属合理」才扣除。
第5条只涵盖收取工资或薪金的受雇人士。自雇人士照顾受养人的开支,另按第5AA条扣除:
第5A条则防止同一笔钱计算两次:
租金另有一条,附表1第2部第6(1)条:
同条第(2)款界定两个词,方向要看清楚:
即是说:差饷、保险费及按揭每年分期付款计入的是「租金」;「租金净额」是该笔租金减去分租所得。非户主则按附表1第2部第7条扣除合理的住宿费用。
然后是最大的一项扣减。附表1第2部第8(1)条:
而「住户开支第50个百分值」的定义是:
同条第(2)(c)款订明,每年二月按一条公式重算该笔款额(以最近一次住户开支统计调查所得的Ei,乘以上一年不包括租金部分的平均每月甲类消费物价指数,除以100),计至最接近的$10整元。留意:每年二月按这条公式重算的,是这笔扣减,不是第5(1)条的资格限额。
第2部不是止于第8条。第9条另设一项扣减:向分居配偶、前度配偶或子女定期支付的赡养费,但条件是该名配偶或子女并未同时被当作第8(1)条计算中的受养人:
如款项是根据法庭命令支付,扣除的是实际支付的款额;否则按第9(3)(b)及(4)段,扣除额不得高于实际支付的赡养费款额与第9(5)段界定的「住户开支第50个百分值差额」两者中的较低者。
资产方面的豁免
这一节通常是决定成败的地方。附表2第8(1)条:
第7条:
人身伤亡个案另有豁免,附表2第12条:
意外之后留在户口里的钱,不只是法定补偿。第12A条处理保险赔款:
第13条另有三项:
人寿保单不获豁免,但估值方法不是保额。第10条:
长者的豁免,附表2第14条:
要留意,这里的「财务资格限额」由规例第2条界定为第5(1)条指明的款额,即HK$452,320——即使申请人走辅助计划,用的仍是这个数。
所有豁免的反制条文:规例第9条
上述各项豁免,不是一份「点样做到限额以下」的说明书。规例第9条把为此而做的动作全部还原,而且明文点名最常见的那一个——偿还自住楼的按揭:
评定亦不是一次过。第10条规定,如财务状况有变而该变更可能影响证书的条款或是否继续有效,有关人士须通知署长;第11条容许署长重新厘定财务资源,并(辅助计划除外)重新厘定分担费用最高款额;第12条容许署长在出现错误或过失而改正属公正及公平时,以经修订的厘定取代原先的厘定。
配偶:最多人忽略的一条
规例第7条:
第(3)款补充:如配偶的资源按本条视为申请人的资源,该配偶就附表1第8条而言须当作申请人的受养人(即住户人数相应增加,扣减亦相应增加)。
综援受助人
规例第8A条:
配合下文第七节的分担费用表,这项推定的实际效果是:财务资源不超过限额12.5%者,分担费用最高款额为$0。
四、时间:由申请到有结果
申请一提出,诉讼时间可以停
第15(4)条:
第(8)款订明,提交该备忘录无须缴费。第(5)款则保留法院作出强制令、委任接管人等命令的权力,暂停并非全面冻结。那14天亦不是固定的——第15(7)条:
唔批可以上诉,限期14天
第26(2)条:
第26(1)款订明上诉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以内庭聆讯处理;第(3A)款订明上诉人有权自费聘请律师或大律师代表;第(4)款订明司法常务官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但他可(在若干情况下必须)将上诉转交高等法院法官。
至于向终审法院上诉事宜的决定,第26条不适用。这类决定按第26A条呈交一个委员会覆核(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任主席、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委任的一名大律师、香港律师会会长委任的一名律师),而限期与所需文件都与第26条不同:
即是说:是28天,不是14天,而且单发一份通知并不足够。第26A(8)款容许主席命令从署长可动用的基金中支付该份大律师证明书的费用。
法援署的服务承诺(行政指标,非法定)
以下是法律援助署自行公布的服务承诺,属行政指标,并非条例订明:
| 申请类别 | 目标 | 达标率目标 |
|---|---|---|
| 民事法律援助 | 申请后3个月内处理 | 85% |
| 刑事:高等法院/区域法院原讼案件 | 10个工作天内 | 90% |
| 刑事:交付审判程序 | 8个工作天内 | 90% |
| 刑事上诉(判刑) | 2个月内 | 90% |
| 刑事上诉(定罪) | 3个月内 | 90% |
来源:法律援助署服务承诺,https://www.lad.gov.hk/eng/ginfo/op.html(资料日期:2026年7月8日)。
五、范围:边啲程序有,边啲程序完全冇
有的:附表2第1部
第1部其后还包括:上述法院转介他人席前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第2段)、《死因裁判官条例》下的死因研讯(第3段)、《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I部由土地审裁处审理的法律程序(第4段)、提出法院法律程序之前进行的商讨(第5段),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提出的申请(第6段)。
其中两段附带的条件或第二个限支,足以决定个案。死因研讯一段,在署长考虑之前先有一道闸:
第5段则有第二个限支,涵盖根本没有提出法院法律程序的申索人:
完全冇的:附表2第2部
附表2第2部的排除是绝对的:符合经济审查与案情审查都不能令这些程序入围。第9及10段:
这是一条规则,不是一个推论。法援在这两个审裁处不获批,原因是条例明文把它们列为「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内的法律程序」,与该处是否准许律师出庭无关。
第2部其余各段同样是绝对排除,包括:
以及促讼人诉讼(第2段);可由任何人提出而罚款须全部或部分付予提出者的追讨罚款程序(第3段);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呈请(第4段,除非涉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争议,且署长信纳呈请人会获发证书);在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中,就被告人而言唯一问题是清缴债项(包括算定损害赔偿)及讼费的时间及付款办法的程序(第5段);上述程序附带引起的程序(第8段);以及第11段所列的一组商业性争议——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其他期货合约的金钱申索(除非申索基础是因诈骗、欺骗或失实陈述而被诱使交易)、追讨申请人在其业务正常过程中借出的贷款、有限公司之间或其股东之间关于各自权益的争议、合股关系争议,以及讼费评定程序(除非申请人过去在该项诉讼中已获法援)。
一个重要的不对称
附表2第2部第10段排除的,是「在劳资审裁处进行的法律程序」。上诉不是在审裁处进行的程序,而是在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进行的民事法律程序,即附表2第1部第1(b)、(c)段所述者,第2部并无把它拿走。所以:财务资源不超过HK$452,320的雇员,就这宗上诉可以申请普通法援;财务资源在HK$452,320以上的,则另有附表3第1部第8段把同一宗上诉纳入辅助计划:
即是说:在审裁处,法援之门是关的;上诉到法院,两个计划的门都可以敲,视乎财务资源落在哪一边。这是两条不同的路,不是同一件事的延续。
还有第三条路。第10段的例外扣在审裁处这个地方上,所以申索一旦离开审裁处,例外亦随之离开。第25章第10条:
申索一经移交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便属附表2第1部第1段的民事法律程序,可以申请法援。移交小额钱债审裁处则仍在门外,因为第9段同样把该处排除。但呢条「第三条路」唔系逢劳资审裁处申索都行得通:第10(3)至(6)款订明,凡申索系按照《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73B、73C、73D或73E条所订立嘅规则而移转入**劳资审裁处嘅,成条第10条(连埋第(2)款嘅移交出审裁处嘅权力)根本唔适用。即系话,如果你嗰宗申索本身就系经呢几条规则由区域法院转入嚟劳资审裁处,就冇得再靠第10条转出去,第三条路对你唔开放。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位置
最小额的雇佣申索,交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下的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而第338章附表第1段的但书明文把它拨出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之外:
在该仲裁处同样申请不到法援,但理由与上述两个审裁处不同。附表2第2部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处。它只是不在附表2第1部之内:第1部涵盖四级法院、由该等法院转介的程序、死因研讯、第7章第II部下的土地审裁处程序、提出法院法律程序之前的商讨,以及精神健康覆核审裁处,此外并无其他。用劳资审裁处那条规则去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答案啱,路径错。拒绝行使司法管辖权亦不解决问题:按第453章第8(3)条,仲裁处是把申索移交劳资审裁处,而该处正是第10段所排除者。
六、辅助计划(SLAS):类别,与那条HK$75,000的暗线
辅助计划不是「限额较高的普通法援」,它只涵盖附表3第1部所列的九类法律程序。其中两类值得细看。
第1段(原讼法庭/上诉法庭的人身伤亡申索)没有金额下限:
第2段(区域法院的同类申索)则有下限:
「指明款额」在附表3第3部有定义:
而第338章附表第1段指明的金额限制是:
冒号并非该段的终结。其后有一项但书,把七类诉讼即使在$75,000以下亦剔出审裁处:诽谤;第192章第14条所指的赡养协议;持牌放债人追讨贷款的诉讼;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已交地产代理监管局行使司法管辖权而该局并无拒绝的诉讼;以及在审裁处并无展开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单就讼费提出的诉讼。第1A段其后恢复审裁处对按第25章第10(2)条移交的申索的司法管辖权。这些都不影响$75,000本身,而辅助计划的「指明款额」所指的正是这个数。
所以:在区域法院提出的人身伤亡申索,须经署长认为相当可能超过HK$75,000,才落入辅助计划。同一条下限亦适用于第4段(医疗、牙科、法律专业疏忽)、第5段(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测量师、规划师、土地测量师、地产代理、园境师,以及若干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专业疏忽)、第6段(保险人及持牌保险中介人的疏忽)、第7段(一手住宅物业的申索)及第9段(证券衍生工具及期货的欺诈诱使申索)。第3段(《雇员补偿条例》下由雇员在区域法院提起的程序)及第8段(劳资审裁处上诉)则没有这条下限。
要留意这条暗线的方向:指明款额不是一个独立数字,而是跟着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额走。改动该限额的权力在第338章第6条:
立法会一改第338章附表,辅助计划这几类的门槛同步改变,毋须改动第91章一个字。
辅助计划亦有自己的排除项,附表3第2部第2段:
七、分担费用:实际要俾几多
普通计划
规例第13条订明,受助人根据条例第18(1)(b)条须缴付的分担费用最高款额,按附表3第1部评定。附表3第1部(a):
其上的幅度(附表3第1部表1,适用于一般案件):
| 受助人的财务资源(财务资格限额的百分率) | 分担费用最高款额(受助人的财务资源的百分率) |
|---|---|
| 超过12.5%但不超过25% | 2% |
| 超过25%但不超过37.5% | 2.5% |
| 超过37.5%但不超过50% | 5% |
| 超过50%但不超过62.5% | 10% |
| 超过62.5%但不超过75% | 15% |
| 超过75%但不超过87.5% | 20% |
| 超过87.5%但不超过100% | 25% |
如法律援助证书所涉法律程序中,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或抵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条文是争议点,则改用表2,幅度延伸至财务资格限额的500%;财务资源超过500%者,分担费用最高款额为其财务资源的67%:
| 受助人的财务资源(财务资格限额的百分率) | 分担费用最高款额(受助人的财务资源的百分率) |
|---|---|
| 超过12.5%但不超过25% | 2% |
| 超过25%但不超过37.5% | 2.5% |
| 超过37.5%但不超过50% | 5% |
| 超过50%但不超过62.5% | 10% |
| 超过62.5%但不超过75% | 15% |
| 超过75%但不超过87.5% | 20% |
| 超过87.5%但不超过100% | 25% |
| 超过100%但不超过150% | 30% |
| 超过150%但不超过200% | 35% |
| 超过200%但不超过250% | 40% |
| 超过250%但不超过300% | 45% |
| 超过300%但不超过350% | 50% |
| 超过350%但不超过400% | 55% |
| 超过400%但不超过450% | 60% |
| 超过450%但不超过500% | 65% |
辅助计划
辅助计划的分担费用结构不同:有中期分担费用,亦有按收回财产计算的最终分担费用。两者都分两条轨,关键是你的类别号码。
中期分担费用方面。就人身伤亡、雇员补偿及劳资审裁处上诉类,即附表3第1部第1、2、3或8段,规例第14(1)条:
这一条没有「财务资源的10%」这个选项:款额是一个固定参照——财务资源刚好等于财务资格限额的人,按第18(1)条须缴付的分担费用最高款额。
就专业疏忽、保险、一手住宅物业及期货类(第4、5、6、7或9段),规例第14(2)(a)条才加入10%的比较:
最终分担费用则包括计划基金已付或须付的款项、代该人招致的讼费,以及收回或保留财产价值中的一个百分率,再减去根据《法律援助规例》(第91章,附属法例A)第3(3)条缴付的申请费用。该百分率按规例附表3第3部计算,同样分轨。
第1、2、3段(原讼法庭/上诉法庭的人身伤亡、区域法院的人身伤亡、区域法院的《雇员补偿条例》程序)以审讯开始日期为分界:
劳资审裁处上诉是第8段,另有一条,比率相同(6%/10%/10%),但分界日期不同——是原讼法庭的上诉聆讯开始的日期,不是审讯:
就专业疏忽、保险、一手住宅物业及期货类(第4、5、6、7或9段),比率较高:
换句话说,辅助计划的实质是:政府先垫支诉讼费用,胜诉后从赔偿中按比率取回。这是一个成本分摊机制,不是免费服务。
八、刑事法援:另一部法例
第91章的详题已经划了界线:
刑事法援的来源是《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第221章,附属法例D),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A条订立。它借用第91章的财务限额,第4(1)条:
第4(1)条其后逐项列出可获给予法律援助的情形。读到条文结尾,计有:交付原讼法庭席前审讯的被控人((a)段);已有法律程序根据《复杂商业罪行条例》(第394章)第4条移交原讼法庭的被控人,包括根据该条例第22条提出的释放申请((aa)段);在区域法院席前被控告任何罪行的人((b)段);就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控罪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c)段);第221章第67C条所指的订明囚犯((ca)段);在裁判官席前被控告任何罪行的人,或就裁判官就任何罪行作出(或在与任何罪行有关连的情况下作出)的命令或裁定感到受屈的人,就此向原讼法庭提出的上诉((f)段——「命令或裁定」两者都计,唔净止命令);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或上诉许可申请((h)段);裁判官已指定提讯日的交付审判程序((j)段);经命令到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席前,并将根据《社会服务令条例》(第378章)受处置的人((k)段——呢个唔系一般性嘅资格,而系限于已经被命令到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席前嘅人);以及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20或21条会由区域法院法官处置的人((l)段)。(d)、(e)、(g)、(i)各段均已废除。(l)段所指的两条条文之中,第336章第20条是因藐视区域法院而交付监禁,第21条已由1995年第13号第46条废除。
值得留意这份清单没有的一项:在裁判法院受审的被控人本身的抗辩。这正是当值律师计划在裁判法院层级所填补的空间(见下节)。
第4条并非止于第(1)款。保释由第4(2)款处理:
第4(3)款另订明:已根据第4(1)(a)、(b)或(j)款获给予法律援助的被控人,如原讼法庭已根据《证据条例》(第8章)第77E条发出致予香港以外法院或审裁机构的请求书,亦可就在该法院或审裁机构进行的相关法律程序获给予法律援助。
刑事法援还有一重民事法援没有的条件。第6条要求署长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特别是将被控人交付羁押的裁判官的任何建议)及被控人的财务资源:
该条并以这句作结:
这项评定从何以来,写在第15(1)条——它把整套第91章附属法例B的经济审查机制搬字过纸般适用于刑事申请人,不只是搬用一个限额数字:
即是说,第三节讲的整套机制——配偶资源归并、综援推定、住户开支扣减、资产豁免——同样适用于刑事申请人,不只是HK$452,320呢个数字。
反方向亦有一项酌情权。第15(2)条:
即是说,在刑事案件中超出第5条限额,本身不是绝对的终点。
第13条另设一类特殊情况。该条第(4)款界定「指明罪行」:
就这些罪行的交付审讯、定罪上诉,或在终审法院反对上诉或上诉许可申请,署长在考虑被控人或上诉人的财务资源后可给予证书;如其财务资源不超逾第4条指明的有关款额,则须如此行事。
九、当值律师计划及免费法律咨询计划(非法定)
当值律师计划由当值律师服务营运(由香港律师会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合办),为在裁判法院及少年法庭被控的人提供法律代表,另亦服务若干其他程序。申请人须通过简单经济审查,并缴付手续费(可就经济困难获豁免)。该计划并非由第91章或第221章附属法例D设立,其涵盖罪行范围及手续费金额由当值律师服务自行公布,请直接向该机构查证:https://www.dutylawyer.org.hk/ (资料日期:2026年7月8日)。
免费法律咨询计划同样由当值律师服务营运,由义务律师提供一次过的初步法律意见,不设经济审查、费用全免,但不包括出庭代表或跟进办理。来源:社区法网——免费及资助法律服务,https://www.clic.org.hk/en/topics/legalAid/freeOrSubsidisedLegalAssistanceInHongKong (资料日期: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