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點睇:勞資糾紛上訴,法庭點判
Real Cases: Employment Disputes That Went Above the Labour Tribunal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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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情境
假設一位打工仔喺勞資審裁處輸咗(或者贏咗但僱主唔服)——下一步係咩?勞資審裁處的裁決可以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但門檻好特別:只限法律觀點或管轄權問題,事實裁斷不能上訴。以下五宗真實判決展示邊啲問題打得上去、打上去之後點判——當中確立的原則,對仲未去到審裁處的僱傭糾紛一樣有參考價值。
模式一:上訴唔係「再審一次」
在 [2021] HKCFI 2334(原訟法庭,2021年)——僱員在審裁處申索約HK$238,868(欠薪、超時、代通知金、假期薪酬等),僅獲判HK$6,903。他申請上訴許可,原訟法庭拒絕:勞資審裁處上訴只限法律問題,而他的理據實質上是不滿事實裁斷,「無合理成功機會」( 判決書 )。呢個門檻係理解以下全部案例嘅起點——亦係點解喺審裁處階段整理好文件證據咁重要(見 勞資審裁處指南 )。
模式二:合約幾時開始「咬人」——簽字嗰刻
在 [2021] HKCA 873(上訴法庭,2021年)——一名教師7月簽約(9月1日履新),8月下旬決定不履新。上訴法庭裁定:僱傭合約的終止條款由簽約一刻生效,唔使等到返工先算;該教師須按合約支付3個月代通知金HK$139,593.20,此條款屬合法的終止方式而非「罰款條款」( 判決書 )。喺呢啲案件入面,「未返工=未有約束力」係一個昂貴的誤解。
模式三:簽咗「和解書」,唔一定冚得住法定權利
在 [2022] HKCFI 444(原訟法庭,2022年)——僱員因拒絕簽署將每日工時由9小時增至10小時的協議而被解僱,及後追討遣散費及終止僱傭金各約HK$65,589。審裁處因為僱員簽過一份「和解」文件而無限期押後案件,視之為排除管轄。原訟法庭裁定此做法錯誤,發還審裁處處理:簽署了結文件不自動排除法定遣散費申索的審理( 判決書 )。
模式四:佣金點先算「賺咗」——睇返合約機制
在 [2022] HKCFI 2360(原訟法庭,2022年)——兩名物業代理獲審裁處按「平均分配」判佣金HK$495,892及HK$483,153。原訟法庭裁定審裁處誤用了合約的佣金機制(分階段計算與平均攤分之別),程序上亦不當允許臨時修訂申索:一人申索被直接駁回,另一人發還由另一位審裁官重審( 判決書 )。喺呢啲案件入面,佣金爭議的勝負在於合約條文的機制點寫,唔係「做咗嘢就應該有」的直覺。
模式五:單方面減人工,冇你同意唔算數
在 [2022] HKCFI 3377(原訟法庭,2022年)——僱主以僱員涉行為不當為由,單方面更改薪酬條款,再以7日通知終止僱傭。審裁處裁定僱員從無同意減薪;僱主申請上訴許可被拒——五項理據全部是喬裝成法律問題的事實爭議( 判決書 )。原則好簡單:薪酬係合約條款,單方面變更冇經真正同意,唔會生效。
呢五宗案件一覽
| 案件 | 法院/年份 | 要點 |
|---|---|---|
| [2021] HKCFI 2334 | 原訟法庭,2021 | 上訴只限法律問題;不滿事實裁斷唔上到 |
| [2021] HKCA 873 | 上訴法庭,2021 | 合約簽字即生效;代通知金條款合法 |
| [2022] HKCFI 444 | 原訟法庭,2022 | 「和解書」不自動排除法定遣散費申索 |
| [2022] HKCFI 2360 | 原訟法庭,2022 | 佣金爭議睇合約機制;審裁處判錯會被推翻或發還 |
| [2022] HKCFI 3377 | 原訟法庭,2022 | 單方面減薪無效;事實爭議喬裝唔到法律問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