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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的管轄範圍及案件處理流程

The Labour Tribunal: What It Covers and How Cases Proceed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勞資審裁處(Labour Tribunal)是香港司法機構屬下一個專門處理僱傭爭議的審裁機構。成立目的,是讓僱主及僱員能以低成本、快速、非正式的方式,解決僱傭合約下及《僱傭條例》下的爭議,而無需依賴一般民事法院程序。

勞資審裁處的設計核心,是當事人不得由律師代表。此制度與一般法院程序截然不同,亦是本審裁處最具代表性的特徵之一。此安排旨在確保勞資雙方站在對等位置,並避免因法律代表的費用而令申索變得不切實際。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紹勞資審裁處的管轄範圍、申索資格、由入稟到判決的一般程序,以及審裁處判決的上訴途徑。

管轄範圍

勞資審裁處的管轄範圍來自《勞資審裁處條例》,主要涵蓋以下類別的僱傭爭議:

  • 工資爭議——包括基本工資、佣金、勤工獎、代通知金等條例界定的「工資」範疇。
  •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包括金額計算及僱主是否須支付的爭議。
  • 假期薪酬及法定假日薪酬——包括年假、法定假日、病假、產假及侍產假相關的未付款項。
  • 無理解僱的補救——包括終止僱傭金、再次聘用及復職(後者須僱主同意)。
  • 違反僱傭合約的申索——不論由僱員或僱主一方提出。
  • 僱主追討款項——例如僱員違反合約或涉欠僱主款項的事宜。

審裁處一般不處理以下事項:

  • 涉及工傷及僱員補償的申索(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區域法院處理)。
  • 純粹基於歧視的解僱申索(先經平等機會委員會調解,再循法庭途徑處理)。
  • 涉及刑事責任的指控(由裁判法院或其他刑事司法機構處理)。
  • 不超過 HK$15,000 且由不多於 10 名申索人提出的輕微僱傭申索——此等案件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簡稱 MECAB)處理,該仲裁處屬勞工處下設機構,並非司法機構屬下的勞資審裁處。

因此,雖然勞資審裁處就其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並無金額上限,但設有金額下限:每名申索人所申索的金額須超過 HK$15,000,又或申索人人數超過 10 名。低於此門檻的輕微申索,交由 MECAB 處理。MECAB 與勞資審裁處同樣禁止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

申索資格與入稟

僱傭關係下的一方——僱員或僱主——均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程序上一般由申索人親臨審裁處登記處,填寫申索表格並提交相關證據(例如僱傭合約、糧單、離職信等)。

審裁處的程序以實用及非正式為導向。申索人不需具備法律知識,亦不需由律師代表。事實上,勞資審裁處條例明文禁止律師在審裁處席前代表任何一方。這項禁制適用於僱員及僱主雙方,不論案件金額或複雜程度。

但這並不代表申索人不能在入稟前諮詢律師。法律意見可於入稟前取得,以協助評估申索理據、計算可追討金額或草擬申索書;只是進入審裁處審理階段時,當事人須親自出席及答辯。

由入稟至判決的一般程序

一宗典型的勞資審裁處案件大致包括以下階段:

一、登記及調查階段

審裁處的審裁官(Presiding Officer)在初期會召開一次調查聆訊(investigation hearing),向雙方了解爭議實質、確認各方立場,並考慮是否存在調解空間。審裁官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交進一步資料或證據。許多案件會在此階段透過調解解決。

二、聆訊階段

若調解不成功,案件會排期進行正式聆訊。審裁官會聽取雙方陳述、傳召證人、審視證據,並就法律及事實作出裁斷。由於當事人親自出庭,審裁官有較大靈活性引導程序,確保不熟悉法律的一方仍能有效陳述其案。

三、裁決階段

審裁官會作出書面或口頭判決。判決可能包括命令一方支付指定款項、駁回申索、部分允許申索,或在少數情況下命令再次聘用或復職。判決書會清楚列明判決理由及任何金錢命令的計算基礎。

四、執行階段

若敗訴方未按判決履行義務(例如拒付款),勝訴方可向其他法院(一般為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視乎金額)申請執行令,例如扣押財產或申請破產/清盤。此為獨立於審裁處的階段。

上訴

勞資審裁處的判決可上訴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但上訴僅限於法律觀點上的爭議或審裁處程序的重大問題,並須先取得許可(leave to appeal)。當事人不可因不滿事實裁斷而提起上訴。因此上訴門檻相對較高,絕大多數案件終止於勞資審裁處裁決。

在上訴階段,當事人可由律師代表——這是勞資審裁處「禁止律師代表」規則的重要例外。上訴程序屬正式的法院程序,一般涉及較高的時間及費用。

常見實務考慮

勞資審裁處的設計偏向使僱傭爭議「可達」,但並非「無成本」。申索人仍須自行收集證據、準備陳述,並承擔時間及精力成本。某些案件(例如涉及複雜計算的遣散費爭議、涉及多名相關公司的僱主追討等)在審裁處的非正式架構下可能並非最合適處理途徑,有時雙方會同意轉介至其他法院。

由於審裁處禁止律師出庭代表,申索人通常於入稟前徵詢律師意見,以確保申索範圍、爭議焦點、可用證據都經過整理。此一前期準備對審裁處程序中的陳述及答辯能力,往往有明顯影響。

常見問題

我可以聘請律師代表我出席勞資審裁處聆訊嗎?
不可以。《勞資審裁處條例》明文禁止律師在審裁處聆訊中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出席。此項規定適用於僱主及僱員雙方。不過,當事人可以在入稟前或上訴階段徵詢律師意見,只是聆訊本身須親自應對。
勞資審裁處處理案件一般要多久?
個別案件所需時間差異很大,取決於爭議複雜程度、證據多寡、是否成功調解等因素。相對於一般民事法院,審裁處的程序設計為快速及實用,但並無法定的處理期限。具體預期時間可於入稟時向審裁處登記處查詢。
敗訴方要付對方的法律費用嗎?
由於勞資審裁處禁止律師代表,勝訴方一般沒有律師費可追討。審裁處可命令敗訴方支付另一方的**必要費用**(例如證人費、文件費),但這項數目通常有限,與一般民事訴訟的「訟費跟隨事件判給」原則有明顯分別。
我對審裁處的判決不滿意,可以上訴嗎?
可以,但有嚴格限制。上訴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僅限於法律觀點或程序的嚴重爭議,並須先取得上訴許可。不能僅因為不同意事實裁斷而上訴。上訴階段可由律師代表。
金額大的工資爭議是否必須由勞資審裁處處理?
一般而言,超過每名申索人 HK$15,000 的案件由勞資審裁處處理;勞資審裁處就其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並無金額上限。但對於性質複雜的案件,雙方有時會同意將案件轉介至其他法院,以便獲得律師代表及較正式的程序。此類安排須由審裁處准許。
如果我的申索金額在 HK$15,000 以下,要到哪裡提出?
不超過每名申索人 HK$15,000、並由不多於 10 名申索人提出的輕微僱傭申索,由勞工處下設的**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MECAB)處理,而非勞資審裁處。MECAB 的設計同樣是以快速、非正式、不設律師代表的方式處理小額糾紛。申索人須先經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調解,調解不成方可向 MECAB 提出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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