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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

Severance Pay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 in Hong Ko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在香港,僱傭關係終止時,僱員按情況可能有權領取兩類法定款項: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或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兩者均由《僱傭條例》規管,但觸發條件不同、計算基礎卻相近,並且在任何一宗僱傭結束中,僱員只能領取兩者之一,不會同時兩者皆有。

2025 年起,香港實施影響深遠的制度改變——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MPF offsetting)。此改變對僱主及僱員雙方關於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安排均有實質影響。本文以一般性方式描述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基本原則、兩者的分別,以及 2025 年制度改革後的主要變化。

本文不涉及個別案件的計算。具體金額視乎僱員工資結構、受僱年期、解僱原因及過渡前後的工作期分佈等多項因素,應由合資格的香港律師或勞工處依具體情況評估。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的分別

遣散費的觸發條件,一般與裁員(redundancy)相關。當僱主因業務需要作出裁員、業務停辦、或無法續聘合約期滿的僱員時,符合資格的僱員可獲遣散費。前提是僱員受僱達到《僱傭條例》所訂的最低連續受僱年期。

長期服務金則是對於長期為同一僱主服務、在不屬於裁員情況下離職的僱員所設。當僱員受僱達到條例所訂較長的連續受僱年期後,若僱傭關係因其他原因終止——例如僱主無有效理由解僱、僱員因健康理由辭職、僱員在任內去世,或達到退休年齡——則可獲長期服務金。

一個關鍵概念是:同一宗僱傭結束不可同時產生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條例明確以遣散費優先,長期服務金屬後備保障。換言之,能領取遣散費的僱員不會再獲長期服務金,反之亦然。

計算基礎(概念層面)

條例就兩項款項訂立了相近的計算公式,以僱員的最後月薪受僱年期為基礎。月薪的計算須依條例所訂的「工資」定義,當中可能涉及基本薪金、佣金、勤工獎等組成元素,並設有法定上限。受僱年期則按完整服務月數計算。

由於條例設有多項法定上限及計算細節(包括月薪上限及款項上限),本文不在此詳述計算公式。僱員如需就個別情況估算金額,可參閱勞工處的公開資料,或諮詢合資格的香港律師。

就總款項而言,《僱傭條例》目前訂明法定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上限為 HK$390,000。不論僱員月薪或受僱年期如何,按法定公式計算出的款項不得高於此上限。

一個重要觀念:條例所設的上限是按年期及月薪封頂而非按僱員實際收入計算。高收入僱員的法定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能遠低於其實際月薪所顯示的水平。

2025 年強積金對沖安排取消

歷來香港的強積金制度容許僱主以其就僱員所作的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對沖(offset)其須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換言之,僱主須支付的實際現金金額,可能因強積金對沖而大幅減少。

2025 年起,這項對沖安排在法律上已被取消。2025 年 5 月 1 日(「過渡日」)之後產生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部分,不能再以僱主的強制性強積金供款對沖。僱員由此獲得的法定款項保障較過渡日前更為充分。

有幾項重要的補充說明:

  • 不具追溯效力。 過渡日之前已計算的服務年期部分,仍可按舊制度以強積金對沖。只有過渡日之後累算的年期部分,才適用於新制度。
  • 僱主自願性供款不受影響。 僱主在強制性供款以外的自願性供款,以及按受僱年期計算的合約酬金(gratuity),仍可繼續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政府設有補貼計劃。 為紓緩取消對沖對僱主的財政影響,政府推出強積金「對沖」安排取消後的補貼計劃(「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補貼計劃」),就過渡日後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部分向合資格僱主提供為期 25 年的分擔補貼。補貼款額、封頂安排及申請程序詳見計劃網頁。
  • 舊制員工適用「兩段式」計算。 對於在過渡日前已受僱,在過渡日後終止僱傭的僱員,其法定款項需分「過渡前」及「過渡後」兩段處理,各適用不同計算及對沖規則。

相關程序

僱主理應在僱傭結束時按條例主動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若僱主拖欠或拒付,僱員可循以下途徑處理:

  • 勞工處投訴,由勞工處勞資關係科介入調解。
  • 未能和解者,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勞資審裁處就工資、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等合約及法定款項具備專屬司法管轄權。
  • 若僱主公司清盤或破產,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申請特惠款項。

由於計算涉及多項條例細節及個別工資結構,僱員自行估算時容易出錯。審裁處亦會就條例的正確計算作出獨立裁決。

常見問題

我被裁員時已在同一公司工作多年,會獲遣散費還是長期服務金?
取決於終止原因。若原因屬於《僱傭條例》所定義的裁員(例如業務縮減、職位取消),符合資格的僱員一般獲遣散費。若原因屬其他類別(例如無有效理由的解僱、退休年齡離職),符合年期要求的僱員則可能獲長期服務金。條例明確規定同一宗僱傭結束只獲其中一項,不會雙重計算。
我的月薪很高,遣散費會按實際月薪計算嗎?
條例就計算用月薪設有**法定上限**。高於上限的月薪,超出部分不會計入法定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計算。條例同時就款項總額設有法定上限,目前為 **HK$390,000**。因此高收入僱員的法定款項,與其實際薪酬水平未必成正比。
2025 年強積金對沖取消,是否代表我可以拿到更多錢?
就 2025 年過渡日之後累算的受僱年期部分,僱主不能再以強制性強積金供款對沖相應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部分僱員而言,這確實意味着在結束僱傭時可實際收到的現金金額較過渡前增加。但對過渡日前的服務年期,舊制度仍適用,實際影響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僱主不支付遣散費,我可以向哪裡求助?
可先向**勞工處**投訴,由勞工處調解。若調解失敗,可向**勞資審裁處**提出正式申索。若僱主已清盤或破產,則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申請特惠款項。具體程序及申索時限以各機構公布為準。
我辭職可以領取長期服務金嗎?
一般情況下,僱員主動辭職不獲長期服務金。但條例設有若干例外,例如僱員因自身健康理由而辭職並符合相關規定,或僱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可能符合領取長期服務金的資格。個別情況需按條例具體條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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