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
Severance Pay and Long Service Payment in Hong Kong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好多人问:我攞遣散费定长期服务金?可以攞几多?
呢两条问题其实系同一条。条例先决定你落喺边一类,跟住用同一条公式计钱——而嗰条公式系写死喺《雇佣条例》(第57章)入面嘅,唔系由雇主开价。
好多人以为遣散费同长期服务金系两套完全唔同嘅制度,又或者以为做得耐一定攞得多。实情系:两者嘅入闸条件唔同(一个要 24 个月,一个要 5 年),但计钱方法几乎一模一样,而且两边都受同一个月薪上限同同一个总额上限箍住。所以真正决定你攞几多嘅,通常唔系你月薪几多,而系你做咗几多年、加上条例嘅两重上限。
三十秒版本
- 边一项?——做满 24 个月,而因裁员而遭雇主解雇,或者被停工(第31E条所指),系遣散费(第31B(1)条)。停工系第31B(1)(b)条独立嘅一款,本身唔系解雇;停工个案嘅「有关日期」亦另由第31E(3)条定出,唔系行第2条嘅定义。做满 5 年,因(i)被解雇而雇主无须付遣散费、(ii)按第10(aa)条健康理由终止合约,或(iii)65岁或以上终止合约,系长期服务金(第31R(1)条)。同一次雇佣结束只会有其中一项。
- 点计?——按月计薪嘅,每满一年服务可获「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的三分之二,或$22,500的三分之二,两者以较小款额为准」;唔足一年按比例计(第31G(1)(a)、第31V(1)(a)条)。
- 上限系几多?——附表7表A:有关日期喺 2003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最高款额 $390,000。
- 有冇死线?——遣散费有:由「有关日期」起计 3 个月内要议定并收妥、或者发出书面申索通知、或者已提交仲裁处/审裁处,否则无权获得(第31N条)。有一个例外要记住:第31M条令附表3第II部(雇员死亡)具有效力,该部第13段订明「如雇员于有关日期后的1个月期间终结前死亡,则对其遗产代理人提出的申索,第31N条须予适用,但其内“3个月”的字句改由“6个月”取代。」
- 雇主可唔可以叫你签纸放弃?——第70条:雇佣合约任何条款,如「看来使本条例赋予雇员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保障终绝或减少,即属无效」。
本文范围:本文描述条例嘅一般规则同官方公布嘅制度安排,不会、亦不能判断任何个别读者攞唔攞到、攞几多。实际金额取决于工资结构、年期、终止原因同过渡日前后嘅年期分布,属执业律师或劳工处嘅工作。
法律上系咩一回事?
呢两笔钱唔系「补偿」,系条例直接加喺雇主身上嘅一项法定债务:条件一够,雇主就「有责任付给」,唔使你证明佢有错。
遣散费:24 个月 + 裁员或停工
第31B条标题为「关于领取遣散费权利的一般条文」。第31B(1)条:
英文本(section 31B, "General provisions as to right to severance payment"):
「裁员」唔系一个由雇主自己界定嘅字,条例自己写咗定义。第31B(2)条:
英文本第31B(2)条:
举证责任嘅方向可能同你想像中相反。 第31Q条标题为「推定」,全条为:
英文本(section 31Q, "Presumption"):
换言之,被解雇嘅雇员唔使先证明「呢单系裁员」;条例由裁员推定出发,要推翻嘅一方系另一边。
但推定唔等于冇得输:第31C条列咗四种令遣散费唔成立嘅情况。 该条标题为「因解雇而获得遣散费权利的一般免除」,同长期服务金嗰边嘅第31S条系一对:
- 第31C(1)款——按第9条即时解雇。「凡雇主因雇员的行为,按照第9条有权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其雇佣合约,则该雇员无权因遭解雇而获得遣散费。」呢一款同第31S(1)条(长期服务金)字面完全对应,第9条嘅涵盖范围亦一样阔过「严重失当行为」一语。
- 第31C(2)款——不合理拒绝同等条件的续约要约。 雇主喺有关日期前的 7 天开始之时或之前,要约续订雇佣合约或以新合约再次聘用,而身分、地点及其他条款同紧接解雇前无异,并于有关日期或该日期前生效;雇员不合理拒绝,即无权因遭解雇而获得遣散费。
- 第31C(3)款——不合理拒绝条件有别但属适合的书面要约。 同样系 7 天,但要约须以书面作出,而条款可以与原合约完全不同或部分不同;只要该要约构成「适合雇佣的要约」及「并不较前为逊的雇佣要约」,雇员不合理拒绝亦一样无权获得遣散费。(第31C(4)款订明:有关日期适逢休息日或假日的,上述两款的日期顺延至翌日。)
- 第31C(5)款——收咗通知但未够期就走。 雇员在雇主按第6条发出终止通知后、通知期限届满前离职,除非事先得雇主同意,或已按第7条付给雇主代通知金,否则无权因遭解雇而获得遣散费。第31S(2)条就长期服务金作同一规定。
即系话,第31Q条嘅推定解决嘅系「解雇理由系咪裁员」呢一问,唔解决第31C条嘅四道闸;唔净系要约本身——要雇员不合理地拒绝雇主开出嘅同等条件续约要约,先至会令遣散费唔成立。
家庭佣工唔喺门外。 第31B(3)条订明:「为使本部适用于受雇为家庭佣工,在私人住户工作或其受雇的工作是与私人住户有关的雇员,在引用本部(第31J条除外)时,须犹如该住户是一种业务,而维持住户即雇主经营该业务一样。」第31RB条就长期服务金作同样的拟制。但有一个亲属例外:第31F(e)条(遣散费)及第31U(d)条(长期服务金)都将家庭佣工雇佣中,雇主属雇员近亲(该两款逐一列明的父、母、祖父母、继父、继母、子、女、孙、孙女、继子、继女、兄弟、姊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的个案排除在外;第31F(a)及31U(a)款另将雇主为雇员配偶的情况排除。
长期服务金:5 年 + 雇主唔使付遣散费
第31R条标题为「雇员领取长期服务金权利的一般条文」。第31R(1)条:
英文本(section 31R, "General provisions as to employee’s right to long service payment"):
第31R(1)(a)(ii)条指向嘅第10(aa)条,系「雇员不给予通知而终止合约的情况」入面嘅健康理由一款:受雇不少于 5 年,并且获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按处长指明格式发出证明书,证明其永久不适宜担任证明书内指明嘅某种工作,而佢根据合约正正系从事嗰种工作。
上面第31R(1)(a)(ii)条开头嗰句「在符合第(3)至(5)款的规定下」系有实质内容嘅,而且可以令你完全攞唔到呢笔钱。条文本身写住:
- 第31R(3)条——雇主可以要你再验一次。「如雇员已在第10(aa)条所指明的情况下,在被证明为永久不适宜担任某种工作后终止其合约,雇主可要求该雇员接受身体检查,以就该雇员是否永久不适宜担任该种工作而获得另一意见,该项检查的费用须由雇主负担。」第(3A)款订明,该次检查由雇主指名嘅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进行,不论原本张证明书系边一种医师签。
- 第31R(4)条——但雇主有两个限期,过咗就冇得要求。「雇主须遵从以下规定,否则丧失根据第(3)款作出选择的权利——(a)雇主安排在收取根据第10(aa)条所发出的证明书的副本后不超过14天,进行身体检查;及(b)雇主在该次身体检查的进行不少于48小时前,以书面通知雇员有关该次身体检查预约的详情。」
- 第31R(5)条——雇员无合理辩解拒绝检查,权利即刻冇咗。「第(3)款所提述的雇员,如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接受身体检查,即丧失根据本部领取长期服务金的权利。」
- 第31R(6)条——两份意见打交,由处长裁决。 雇主须向处长呈交证明书及另一意见,「而处长在咨询其认为所需的医学专家之后,须决定该雇员是否有权根据本部获得长期服务金。」
即系话,健康理由呢一款唔系「攞到证明书就一定有」:雇主 14 天内安排、48 小时前书面通知,就有权要你去做第二次身体检查;你无合理辩解唔去,第(5)款直接丧失长期服务金。
第31RA条另外处理雇员去世嘅情况。入闸条件同样系 5 年:「凡雇员死亡,在其死亡时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服务年数,在其死亡当日不少于5年」,长期服务金由配偶、后嗣、父母或遗产代理人按次序领取。第31RA(8)条另有一句对工亡家属好重要:「雇主须在雇员死亡时,不论其死因,按照本部付给长期服务金,而长期服务金是雇主除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付给的补偿外另须付给的款项。」——即系长期服务金同《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下嘅补偿系两笔,唔会互相抵销。
点解唔会两样都攞到?
本站嘅读法(第31B(1)条与第31R(1)(a)(i)条并读):条例并冇一条独立嘅「不得双重领取」条文。个机制系写喺长期服务金嘅入闸条件本身——第31R(1)(a)(i)条要求「遭解雇而其雇主无须因解雇他而付给遣散费」。即系话,遣散费一旦成立,长期服务金呢一款就自动唔成立;长期服务金系后备,唔系并行。至于第31R(1)(a)(ii)及(b)款(健康理由辞职、65岁或以上终止合约),本身就唔系「遭解雇」嘅情境,遣散费根本唔会同时出现。
雇主叫你签纸放弃,签咗都冇用
第70条标题喺两个文本唔同:中文本作「订立本条例不适用的合约条款」,英文本作 "Contracting out"。全条为:
一句讲晒:条例畀你嘅嘢,用合约条款系搣唔走嘅。留意条文写嘅系「终绝或减少」(extinguish or reduce)——所以连「打个折」嘅条款都一样无效,唔止系完全放弃嗰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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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tion>《雇佣条例》(第57章)第VA、VB、VC部及第70条:本文引用的条文一览。资料来源:《雇佣条例》(第57章)第VA、VB、VC部及第70条(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本表只列本文引用的条文,并非第VA及VB部的完整条文清单。</ca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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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th>条文</th><th>条文标题(中文本/英文本)</th><th>管咩</th></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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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ody>
<tr><td>第31B条</td><td>关于领取遣散费权利的一般条文/General provisions as to right to severance payment</td><td>遣散费的入闸条件:24个月连续性合约+裁员或停工;并界定「裁员」</td></tr>
<tr><td>第31G条</td><td>遣散费的款额/Amount of severance payment</td><td>计算公式、$22,500 月薪上限、非按月计薪雇员的18天算法、附表7封顶</td></tr>
<tr><td>第31I条</td><td>在某些情况下,遣散费须扣除酬金及利益或权益的款额/Severance payment to be reduced by amount of gratuities and benefits in certain cases</td><td>可扣减的类别: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雇主供款(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td></tr>
<tr><td>第31N条</td><td>遣散费的申索/Claims for severance payments</td><td>由有关日期起计3个月的申索要求</td></tr>
<tr><td>第31O条</td><td>遣散费的支付/Making of severance payment</td><td>收到书面通知后两个月内支付;违者第5级罚款</td></tr>
<tr><td>第31P条</td><td>遣散费详情说明书/Written particulars of severance payment</td><td>付款时须给书面陈述,述明款额如何计算</td></tr>
<tr><td>第31Q条</td><td>推定/Presumption</td><td>遭解雇的雇员推定为因裁员而遭解雇,除非相反证明成立</td></tr>
<tr><td>第31R条</td><td>雇员领取长期服务金权利的一般条文/General provisions as to employee’s right to long service payment</td><td>长期服务金的入闸条件:5年+雇主无须付遣散费/第10(aa)条健康理由/65岁</td></tr>
<tr><td>第31RA条</td><td>雇员的死亡/Death of employee</td><td>雇员去世时由配偶、后嗣、父母或遗产代理人领取</td></tr>
<tr><td>第31V条</td><td>长期服务金的款额/Amount of long service payment</td><td>与第31G条同一条公式及同一组上限</td></tr>
<tr><td>第31ZE条</td><td>长期服务金详情说明书/Written particulars of long service payment</td><td>付款时须给书面陈述</td></tr>
<tr><td>第31ZEA条</td><td>第VA及VB部对某些雇员的适用范围/Application of Parts VA and VB to certain employees</td><td>指明雇员按附表11的变通计算(转制前/后两段)</td></tr>
<tr><td>附表7</td><td>[第31G及31V条]</td><td>表A:最高款额,2003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为 $390,000</td></tr>
<tr><td>第70条</td><td>订立本条例不适用的合约条款/Contracting out</td><td>使条例权利终绝或减少的合约条款无效</td></tr>
</tbody>
</table>
个程序实际点行?
条例唔系「雇主唔畀就算」,佢畀咗一条有时限嘅路——但时限行得好快,而且遣散费同长期服务金嘅时限写法唔一样。
第一步:3 个月内要「叫」(只限遣散费)
第31N条标题为「遣散费的申索」。全条为:
英文本(section 31N, "Claims for severance payments"):
留意条文嘅写法唔系「过咗期就唔追究」,而系「无权获得」(shall not be entitled)——三个选项做齐任何一个都得,但三个都冇做过,权利本身就唔成立。条文同时写明处长可以同意延长期间。
「有关日期」系条例第2条嘅界定用语,按终止方式而定,全部七款如下:(a) 按第6条发通知终止嘅,系通知期届满嗰日;(b) 按第7条付代通知金终止嘅,系工资计至嗰日;(c)「凡雇员按照第10条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其雇佣合约,则指合约终止生效的日期」;(d) 固定期限合约,系期限届满嗰日;(e)「凡连续性雇佣合约内指明退休年龄,而雇员于该年龄退休,则指退休的日期」;(f) 雇员死亡,系死亡嗰日;(g) 并非按条例终止嘅,系合约终止嗰日。
(c) 款正正就系上面讲嘅第10(aa)条健康理由辞职嗰条路,(e) 款就系合约订明退休年龄而雇员按龄退休嗰种情况——两款都直接关乎本文讨论嘅个案,所以唔可以漏。另外,停工个案唔行第2条呢个定义:第31E(3)条自设一个「有关日期」——「就本部而言,关于雇员因被停工而引致享有遣散费权利的有关日期(relevant date),指第(1)款所指连续4个星期或连续26个星期(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期间届满日期。」
本站嘅读法(第VA部与第VB部并读):第VB部(长期服务金)冇同第31N条对应嘅一般申索时限条文。第VB部之内,唯一同类嘅申索时限系第31RA(2)条——雇员去世后,有权领取(配偶、后嗣、父母,或无上述亲属时嘅遗产代理人)嘅人须于死亡后翌日起计 30 天内(或处长准予延长的期间内)向雇主送达申请书。(第31RA条另设付款期限,见下面第二步;申索时限同付款时限系两回事。)
第二步:雇主两个月内要俾钱
第31O条标题为「遣散费的支付」。第31O(1)条要求雇主「须于接获按照第31N(b)条所发通知后两个月内,付给雇员遣散费」,除非雇主或雇员喺期限届满前已将遣散费作为申索标的提交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第31O(3)(a)条:任何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即系话,唔俾遣散费唔净止系「你可以去告佢」,本身可以构成刑事罪行。要留意,喺《雇佣条例》入面,以刑事罚则支持法定款项系常见做法而唔系例外——长期服务金同样有刑事条文支持,而拖欠终止雇佣时应付款项嘅罚则(第63C条:雇主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23、24或25条,罚款$350,000及监禁3年)远重于此。
长期服务金唔系用呢个两个月期限,佢嘅期限短好多。 第25(1)条(「雇佣合约终止时的工资支付」):「除第31O条另有规定外,凡雇佣合约终止,到期付给雇员的任何款项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支付。」而第25(2)款列明第(1)款所指嘅款项包括边啲,其中(ba)项就系「到期付给雇员的任何长期服务金」。即系话:遣散费行第31O条嘅两个月,长期服务金行第25条嘅 7 天——对雇员嚟讲短得多、亦有利得多。呢一点亦系第63C条之所以接得上嘅原因:该条针对嘅正是第23、24及25条下应付而未付嘅款项。
但第25条有两个限制,唔可以当佢系一条无条件嘅 7 天。
- 第一,同一条下一款畀雇主扣数。 第25(3)条:「除根据第32条可予扣除的款项外,以及在法庭作出的任何命令的规限下,雇主对于并非根据第6、7或10条终止雇佣的雇员,可从该雇员根据第(1)款获付给的款项中,扣除该雇员假若根据第7条终止雇佣即有责任付给的款项。」即系话:唔按第6、7或10条而自行离职嘅雇员,雇主可以喺第(1)款嗰笔钱(按(ba)项包括长期服务金)入面,扣返相当于代通知金嘅款额。
- 第二,第25条讲嘅系「到期付给雇员」嘅款项,所以唔覆盖雇员去世嘅个案。 雇员去世时,长期服务金按第31RA(1)条系付畀配偶/后嗣/父母/遗产代理人,唔系付畀雇员本人;期限由第31RA(5)条自行订明:「凡有人根据本条有权领取长期服务金,其雇主须在以下时限付给该人其有权领取的长期服务金——(a)如有权领取长期服务金的人是雇员的配偶,不得迟于收到申请书后7天;或(b)如有权领取长期服务金的人不是雇员的配偶,则不得早于该期间届满后的翌日(以下本段内称为该日)付给(该期间在该个别情况下是指根据第(2)(a)款可送达申请书的期间),但亦不得迟于该日后7天。」第31RA(6)条加上刑责:「凡雇主无合理辩解而不在第(5)款所规定的最后付款日或之前支付长期服务金,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
支付方式亦有专条,而且遣散费同长期服务金各有一条。 遣散费见第31O(2)、(3)(b)条;长期服务金见第31ZD条(「长期服务金的支付」)第(1)款:「长期服务金须以法定货币付给,但在有权领取长期服务金的人同意下,亦可按以下方式付给——(a)用支票、汇票或邮政汇票付给;(b)存入该人名下的银行户口,而该银行是《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银行;或(c)付给该人妥为指定的代理人。」第31ZD(2)款订明,雇主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第(1)款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
第三步:雇主要写低点计出嚟
第31P条(「遣散费详情说明书」)第(1)款:雇主付给遣散费时,「须给予雇员一份书面陈述,述明遣散费的款额如何计算」;如款额系依据仲裁处或审裁处决定而付,则不在此限。第31ZE条(「长期服务金详情说明书」)第(1)款对长期服务金有对应要求,但写法唔完全一样:「雇主付给长期服务金时,须给予有权领取该服务金的人一份书面陈述,述明长期服务金的款额如何计算。」——冇第31P(1)条嗰句「如遣散费是依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所作决定而付给的,该项决定并指明须付的遣散费款额,则不在此限」。即系话,长期服务金嗰份书面陈述系无条件要俾,即使款额系由仲裁处或审裁处裁定亦然。
唔俾书面陈述本身已经系罪行,唔使等你发通知。 第31P(2)(a)条:「任何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第31ZE(2)(a)条对长期服务金作对应规定:「任何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第(1)款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两条都系针对违反第(1)款本身,独立于下面嘅通知程序。
两条之外另设跟进机制:雇主唔俾,雇员(或有权领取长期服务金嘅人)可以书面通知雇主,要求喺通知指明嘅期间(由给予通知之日起计不少于一个星期)内补回;再唔遵从,首次定罪第3级罚款,第二次或其后第5级罚款。书面陈述内容明知或罔顾后果地在要项上虚假,第5级罚款。
点解呢一步值得用:你要对数,先要知雇主用咗边个月薪、算咗几多年、扣咗啲乜。第31P/31ZE条嘅书面陈述就系嗰张底稿,而条例系要求雇主主动俾,唔使你开口。
相关程序
雇主理应在雇佣结束时按条例主动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若雇主拖欠或拒付,雇员可循以下途径处理:
- 向劳工处投诉,由劳工处劳资关系科介入调解。
- 未能和解者,向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提出申索。《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附表第1(b)段将「有人没有遵从《雇佣条例》(第57章)、《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或《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的条文,但《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附表内指明的申索除外。」列入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第4段则就遣散费另立一项:「关于以下事宜的问题——(a)雇员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第VA部而获得遣散费的权利;或(b)该笔遣散费的款额,但《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附表内指明的申索除外。」两段都写明「除外」,所以审裁处的管辖权并非专属——落入《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附表内的申索,属该仲裁处管辖,而第453章第5(2)条订明:「除非本条例另有订定,否则凡属仲裁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申索,不得在任何法庭进行诉讼。」本文上面引述的第31N(c)(i)条,正是以该仲裁处为其中一条申索途径。
边些申索先属仲裁处?有明文的门槛。 第453章附表现行的一款是(c)段:申索权于 2021年9月17日当日或之后产生,「而该申索由不超过10名申索人提出,每名申索人的申索款额均不超过$15,000」,而起因包括不遵守《雇佣条例》(第57章),或关于第VA部遣散费权利或款额的问题。超出这两个门槛的,就不落入该附表,也就不受上述「除外」影响。同时要留意第453章第5(3)条的两项排除:「仲裁处并无查讯、聆讯或裁决以下申索的司法管辖权——(a)任何以因违反合约或因不履行普通法规则或任何成文法则所规定的责任而做成的侵权行为,作为诉因的金钱申索及其他方面的申索;及(b)《破产条例》(第6章)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所指的破产或清盘案件中呈交待证的任何申索。」(b) 项对下一点特别重要:雇主已破产或清盘时,该笔债项一旦提交证明,就不在仲裁处手上。
审裁处那边还有两段要一并读。 第3段订明审裁处对侵权申索没有管辖权:「凡因违反合约,或因不履行普通法规则或任何成文法则所施加的责任,而造成侵权行为,则即使有第1及2段的规定,就以该等侵权行为作为诉因的金钱申索(不论是就经算定款项或未经算定款项提出的申索)或其他方面的申索而言,审裁处不具有聆讯和裁定该等申索的司法管辖权。」第6段则把上面「并非专属」的结论再收窄一重:「即使有第1、2、4及5段的规定,审裁处对根据《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第8(3)条或《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第7或10条移交审裁处的申索,仍具有聆讯及裁定的司法管辖权。」即系话:附表内的申索原则上归仲裁处,但一经第8(3)条移交,审裁处就有管辖权。
留意仲裁处另有自己的时效:第453章第7(1)条订明「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提出申索的权利是在提交申索书日期前12个月以前产生,仲裁处不得查讯、聆讯或裁决该宗申索或其任何部分,但如申索的各方当事人签署备忘录,同意仲裁处有司法管辖权,并将备忘录提交案务主任,则不在此限。」
但这 12 个月封的是论坛,不是申索本身——第7条还有两款。 第7(2)条:「如果提出申索的权利部分产生于第(1)款订明的12个月时效期限前而部分产生于12个月时效期限后,仲裁处在各方当事人同意下,可将其无司法管辖权的部分分割出来,而查讯、聆讯及裁决其有司法管辖权的部分。」第7(3)条更是关键:「如因第(1)款所订明的时效期限届满而不能按照本条例就任何申索进行诉讼,本条的规定并不阻止就该申索而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提起法律程序。」所以过了 12 个月,失去的是仲裁处这条路,不是申索权本身。第7(1)条开首「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一句,指的就是上述第(2)款的分割权。
- 若雇主公司清盘或破产,雇员可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特惠款项——但特惠款项只涵盖遣散费,不包括长期服务金。申请是向处长提出,不是向委员会提出:《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第15(2)条订明「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在本部中称为申请(application)),须采用经处长批准的表格,以书面向处长提出。」,第16条由处长决定及支付,委员会的角色是管理基金(第4(1)(a)条)以及按第17条审核处长的决定——第17(1)条让受屈的申请人书面请求处长给予理由,再请求处长将申请转介委员会。《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第15(1)条列明可申请的项目:「在符合本部规定的情况下——(a)如申请人的工资已到期支付而未获支付;(b)如申请人的代通知金已到期支付而未获支付;(c)如向申请人支付遣散费的法律责任已产生,而该遣散费未获支付(不论该遣散费当时是否已到期支付);(d)如申请人的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已到期支付而未获支付;或(e)如申请人的未放年假薪酬已到期支付而未获支付,则该申请人可就该工资、代通知金、遣散费、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或未放年假薪酬(视属何情况而定)或上述各项、其中一项或多于一项,申请从基金拨付特惠款项。」该清单并无长期服务金一项。
但可申请不等于可全数取得:第16(2)(f)款就遣散费设了一个上限和一条死线,两者都对申请人不利。 第16(2)款规定处长根据第(1)款付款时须受一系列规定所限,其中 (f) 款就遣散费订明:(i)「付款额不得超逾以下两者的合计总数,即$200,000之数和申请人有权得到的遣散费中减去$200,000后之半数」;(ii)「处长不得就申请日期前的6个月前产生付款责任的遣散费付款」。即系话:超出 $200,000 的部分只赔一半,而付款责任产生超过 6 个月才申请的,处长不得付款。(第16(1B)款另订明:申请时遣散费尚未到期支付的,处长可延迟考虑该申请至其到期为止。)
由于计算涉及多项条例细节及个别工资结构,雇员自行估算时容易出错。审裁处亦会就条例的正确计算作出独立裁决。
延伸阅读:你亦可参考 香港无理解雇与违法解雇 、 劳资审裁处申索 及 工伤雇员补偿 ,或浏览我们的 香港雇佣法概览 。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争议常见的焦点包括裁员理由是否真确(例如职位是否确实被取消)、计算基础中哪些项目属于条例所指的「工资」(佣金及津贴是常见争议点),以及雇主有否在限期前以书面提出续约而雇员无合理理由拒绝。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分别
遣散费的触发条件,一般与裁员(redundancy)相关。当雇主因业务需要作出裁员、业务停办、或无法续聘合约期满的雇员时,符合资格的雇员可获遣散费。前提是雇员受雇达到《雇佣条例》所订的最低连续受雇年期。
长期服务金则是对于长期为同一雇主服务、在不属于裁员情况下离职的雇员所设。当雇员受雇达到条例所订较长的连续受雇年期后,若雇佣关系以第VB部所认可的方式终止——例如遭解雇而雇主无须付遣散费、雇员按第10(aa)条因健康理由辞职、雇员在任内去世,或雇员按第31R(1)(b)条在 65 岁或以上终止合约——则可获长期服务金。
就上述清单有三点须说明。
其一,因行为而被免除的一款,条文并非写「严重失当行为」:第31S(1)条订明「凡雇主因雇员的行为,按照第9条有权不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其雇佣合约,则该雇员无权因遭解雇而领取长期服务金。」,而第9条的涵盖范围较「严重失当行为」一语为阔。
其二,第31S条的固定期限合约两款(第(3)、(4)款)本身开首都写住「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而第(6)款是一条还原条文:「在不影响第31R(1)(a)(ii)及(b)条的适用下,凡根据合约受雇一段固定时期的雇员在该固定时期的合约届满当日或该日之前,拒绝第(3)或(4)款所述的任何种类的要约,则——(a)该雇员有权根据第31R(1)(a)(ii)条终止该合约,而就本部的适用而言,该合约届满须视为该雇员根据第31R(1)(a)(ii)条终止该合约;或(b)该雇员有权根据第31R(1)(b)条终止该合约,而就本部的适用而言,该合约届满须视为该雇员根据第31R(1)(b)条终止该合约。」即系话:第(3)、(4)款表面上拿走的路,第(6)款在符合第31R(1)(a)(ii)或(b)条的情况下把它交回。
其三,雇佣法下并无强制退休年龄:条例所设的是第31R(1)(b)条的 65 岁一款(一项权利门槛,不是强制退休的规定),以及合约自订退休年龄的情况——第2条「有关日期」定义 (e) 款正是「凡连续性雇佣合约内指明退休年龄,而雇员于该年龄退休,则指退休的日期」。就《雇佣条例》(第57章)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而言:第57章没有强制退休年龄的条文;第485章第2(1)条则另有一个为该条例本身而设的退休年龄定义:「退休年龄 (retirement age)就雇员或自雇人士而言,指65岁,如《规例》订明某较低的年龄,则指该较低的年龄」——那是强积金权益提取的年龄,不是雇佣关系必须终止的年龄。个别公营机构的服务条例可能另有规定。
顺带更正一个常被引用的条文。 第31ZF条不是「条例对合约退休年龄的规定」那么中性:该条标题为「在指明年龄退休后重新雇用的规定」,其操作是——凡连续性合约有指明退休年龄,雇员在该年龄退休、服务满 5 年、其长期服务金全数可供按第31Y条扣减,并在紧接退休后即再受雇于同一人,则「就本条例第VA及VB部而言,退休后的雇佣须视为新的雇佣」。即系话,该条的效果是年资由零重新起计,对雇员并不有利。(第31ZF(1)(c)及(2)款在现行文本中是已废除的空壳,并非漏引。)
一个关键概念是:同一宗雇佣结束不可同时产生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条例明确以遣散费优先,长期服务金属后备保障。换言之,能领取遣散费的雇员不会再获长期服务金,反之亦然。
背景:两类法定款项同 2025 年嘅制度改变
在香港,雇佣关系终止时,雇员按情况可能有权领取两类法定款项: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或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两者均由《雇佣条例》规管,但触发条件不同、计算基础却相近,并且在任何一宗雇佣结束中,雇员只能领取两者之一,不会同时两者皆有。
2025 年起,香港实施影响深远的制度改变——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MPF offsetting)。此改变对雇主及雇员双方关于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安排均有实质影响。本文以一般性方式描述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基本原则、两者的分别,以及 2025 年制度改革后的主要变化。
具体金额视乎雇员工资结构、受雇年期、解雇原因及过渡前后的工作期分布等多项因素,应由合资格的香港律师或劳工处依具体情况评估。
计算基础(概念层面)
条例就两项款项订立了相近的计算公式,以雇员的最后月薪及受雇年期为基础。月薪的计算须依条例所订的「工资」定义,当中可能涉及基本薪金、佣金、勤工奖等组成元素,并设有法定上限。受雇年期方面,条文的用语是「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计算」(英文本:"pro rata as respects an incomplete year"),并无指明按月、按日或其他单位摊分。
由于条例设有多项法定上限及计算细节(包括月薪上限及款项上限),雇员如需就个别情况估算金额,可参阅劳工处的公开资料,或咨询合资格的香港律师。
就总款项而言,《雇佣条例》目前订明法定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上限为 HK$390,000。不论雇员月薪或受雇年期如何,按法定公式计算出的款项不得高于此上限。
一个重要观念:条例所设的上限是按年期及月薪封顶而非按雇员实际收入计算。高收入雇员的法定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可能远低于其实际月薪所显示的水平。
条例点计呢笔钱?(法定公式原文)
上一节讲嘅系概念;呢一节系条文原文。两笔钱用同一条公式,同一个月薪上限,同一张封顶表——分别只喺条文编号。
遣散费:第31G条
第31G条标题为「遣散费的款额」。第31G(1)条:
英文本(section 31G, "Amount of severance payment"):
本站观察(两个文本的编排分别):两个文本都系同一条公式,但摆位唔同。英文本将「for every year (and pro rata as respects an incomplete year) of employment under a continuous contract by his employer」放喺 (a) 同 (b) 之后,作为两款共用嘅结尾;中文本则将「根据连续性合约为雇主工作每满一年(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计算)」分别写入 (a) 同 (b) 之内。内容一致,只系编排唔同。
长期服务金:第31V条
第31V条标题为「长期服务金的款额」。第31V(1)条:
英文本(section 31V, "Amount of long service payment"):
一句讲晒:第31G(1)同第31V(1)除咗「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呢个词同开头嘅指引句之外,计算部分嘅字眼完全相同。
唔系按月计薪嘅点算?
条文用「如属其他情况的雇员」(in any other case)接住——即日薪、件薪、时薪等:每满一年可获「从其最后工作的30个正常工作日中由雇员选任何18天为依据的18天工资」,同样同「$22,500的三分之二」比较,取较小者。拣边18天系雇员拣嘅,条文写明 "chosen by the employee",唔系雇主拣。
可以用 12 个月平均工资
第31G(2)条(长期服务金对应第31V(1A)条)畀雇员选择改用「紧接有关日期前12个月期间的平均工资」:按月计薪嘅,用该期间每月平均工资嘅三分之二,同样同「$22,500的三分之二」比较取较小者;其他情况嘅,用「该雇员在上述期间的每日平均工资的18倍」。第31G(2A)条(对应第31V(1B)条)就此加咗一句上限:「为计算第(2)(b)款所指的每日平均工资,上述12个月期间的工资总额,不得超逾$22,500的12倍。」
呢个选择权对佣金、勤工奖呢类逐月上落嘅工资项目最有意思——最后一个月啱啱淡季,同用足 12 个月平均,出嚟嘅数可以差好远。
但超时工作工资要另计,而且「超时波动大」正正唔系拣 12 个月平均法嘅理由。第2条「工资」嘅定义开宗明义写「除第(2)及(3)款另有规定外」,而第2(2)条就遣散费同长期服务金专门处理超时工作工资:
清单入面嘅(c)同(ca)款,就系遣散费同长期服务金。换言之超时工作工资系有条件先计得入:要么属固定性质,要么喺该 12 个月期间嘅每月平均数,达到同期每月平均工资嘅 20% 或以上。净系「时多时少」唔代表两个条件都唔符合——波动只会令佢唔符合「固定性质」嗰项;如果该12个月嘅每月平均额仍达雇员同期每月平均工资嘅20%或以上,就算金额时多时少,一样计得入呢两笔钱。真正唔计得入嘅,系波动之余又达唔到20%门槛嘅超时工作工资,所以佢唔会成为拣 12 个月平均法嘅理由;真正会因为呢个选择权而有分别嘅,系佣金、勤工奖等其他逐月浮动嘅项目。
封顶:附表7表A
附表7嘅标题行为「[第31G及31V条]」,表A分两栏:第1栏「有关日期」,第2栏「最高款额」。最后一行为:
英文本 Seventh Schedule [ss. 31G & 31V], Table A,栏名 "Relevant date" 及 "Maximum amount",末行为:
即系话,本文上面用开嘅 HK$390,000 呢个数字,直接嚟自附表7表A,而唔系一个行政指引。条文亦写明呢个上限系按「有关日期」落喺边一段期间而定——表A上面几行系 1995 至 2003 年之间逐年递升嘅旧上限($210,000 起至 $370,000),对更早期终止嘅雇佣仍然有效。留意最上面嗰一行唔系一个金额:有关日期喺《1995年雇佣(修订)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嘅,第2栏写嘅系「雇员在紧接有关日期前的12个月期间所赚取的工资总额,或$180,000,两者以较小款额为准」——即系一条要计嘅式,唔系一个定额。
计条数:用条例本身嘅数字行一次
条例喺呢一节只写咗两个银码——$22,500 同 $390,000。将呢两个数同「三分之二」、「24个月」、「5年」摆埋一齐,成套制度嘅形状就出晒嚟。以下每一步都只用条文本身嘅数字。
但要先讲清楚:$22,500 唔系一个改唔到嘅数。 第67A条标题为「对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施加的限制的修订」,全条为:
即系话,$22,500 可以由立法会以宪报决议直接改动,唔使修订条例。下面第一至第七步每一个推算出嚟嘅数字——$15,000、$30,000、$75,000、26 年、$397,500、$7,500、$270,000——全部都系由 $22,500 推出,所以一有决议刊宪,佢哋会一齐变。至于 $390,000:第57章并无赋予任何人以宪报公告或决议修订附表7嘅权力(条例明文授予嘅修订权,涉及嘅包括附表1A、第二附表第II部、第九附表及附表12;另外第32NA(3)条订明「处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第(1)(b)(i)款,修订方式是以另一款额,取代该款指明的款额。」——但嗰款系第VIA部雇佣保障下嘅款额,唔关附表7事。无论点数,冇一项系附表7),所以呢一重上限只会随修订条例本身改动。
- 第一步:一年最多值几多钱。 条文写「$22,500的三分之二」。$22,500 × 2 ÷ 3 = $15,000。所以一个按月计薪嘅雇员,无论月薪几高,每满一年服务最多只可以产生 $15,000。
- 第二步:月薪去到边度就唔再加。 公式取「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的三分之二」同「$22,500的三分之二」嘅较小者。两者相等嘅一点,就系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 = $22,500。低过呢个数,加人工会加遣散费;到咗或者高过呢个数,再加人工对呢笔法定款项冇任何作用。
- 第三步:啱啱够钟嘅情况。 遣散费最低年期系 24 个月 = 2 年:喺月薪封顶嘅情况下,2 × $15,000 = $30,000。长期服务金最低年期系 5 年:5 × $15,000 = $75,000。
- 第四步:几时先撞到 $390,000? $390,000 ÷ $15,000 = 26。即系话,喺月薪达到或超过 $22,500 嘅情况下,服务满 26 年 啱啱好用尽附表7表A嘅最高款额。
- 第五步:过咗 26 年会点? 条文写「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计算」。下面用 26 年零半年纯粹作为一个示例,唔系主张条例以半年、月或日为摊分单位(条例并无指明单位):半年就系一年嘅一半,任何按比例算法都一样。按公式系 26.5 × $15,000 = $397,500;但同一款写明「最高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表A嘅款额,所以实付 $390,000,$397,500 − $390,000 = $7,500 喺封顶线上消失。之后每多做一年,公式加 $15,000,实付一蚊都唔加。
- 第六步:唔系按月计薪嘅一样封喺 $15,000。 (b) 款嘅比较对象同样系「$22,500的三分之二」,所以每年上限一样系 $15,000,唔会因为计法唔同而高过按月计薪嘅雇员。
- 第七步:12 个月平均法嘅上限。 第31G(2A)/31V(1B)条写「不得超逾$22,500的12倍」:$22,500 × 12 = $270,000,即用作计算每日平均工资嘅 12 个月工资总额,最多当 $270,000 计。
本站嘅读法(第31G(1)、31V(1)条与附表7并读):两重上限嘅作用方向唔同。$22,500 呢重系入面封住每一年嘅价值,令高薪同中薪雇员嘅每年金额趋同;$390,000 呢重系外面封住总数,令长年资雇员喺 26 年之后年资唔再值钱。所以呢套公式对「月薪高、年资短」同「月薪中、年资长」两类人都收窄咗,真正拎足上限嘅,系每年可攞尽 $15,000(按月计薪嘅要月薪达 $22,500;非按月计薪嘅要18天工资达 $22,500的三分之二)而又做够 26 年嘅一批。
(以上为根据条文所载金额所作的算式示范,用作说明条文如何运作,并非任何个别读者的个案评估。算式亦未计入以下各项:第31I条下遣散费可扣减的酬金及权益、第31Y条下长期服务金的对应扣减、第31IA及31YAA条的反向扣减——两条各自用自己的款项名称:第31IA(2)条(遣散费)订明「即使支付遣散费所基于的服务期,超逾有关酬金或利益或权益可归因的服务期,第(1A)款仍然有效。」,第31YAA(2)条(长期服务金)则订明「即使支付长期服务金所基于的服务期,超逾有关酬金或利益或权益可归因的服务期,第(1A)款仍然有效。」、第31YA及31YB条就雇员去世的处理,以及附表11对指明雇员的两段式变通。)
2025 年强积金对冲安排取消
历来香港的强积金制度容许雇主以其就雇员所作的强制性供款所产生的累算权益,对冲(offset)其须向雇员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换言之,雇主须支付的实际现金金额,可能因强积金对冲而大幅减少。
2025 年起,这项对冲安排在法律上已被取消。2025 年 5 月 1 日(「过渡日」)之后产生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部分,不能再以雇主的强制性强积金供款对冲。雇员由此获得的法定款项保障较过渡日前更为充分。
有几项重要的补充说明:
- 不具追溯效力。 过渡日之前已计算的服务年期部分,仍可按旧制度以强积金对冲。只有过渡日之后累算的年期部分,才适用于新制度。
- 雇主自愿性供款不受影响。 雇主在强制性供款以外的自愿性供款,以及按受雇年期计算的合约酬金(gratuity),仍可继续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 政府设有补贴计划。 为纾缓取消对冲对雇主的财政影响,政府推出强积金「对冲」安排取消后的补贴计划(「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补贴计划」),就过渡日后的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部分向合资格雇主提供一项为期多年的分担补贴。补贴款额、封顶安排、计划年期及申请程序详见计划网页。
- 旧制员工适用「两段式」计算。 对于在过渡日前已受雇,在过渡日后终止雇佣的雇员,其法定款项需分「过渡前」及「过渡后」两段处理,各适用不同计算及对冲规则。
对冲取消:边啲写咗入条例,边啲属过渡及行政安排
上一节嘅四点唔系同一种嘢:其中三点喺《雇佣条例》有明文,一点系条例以外嘅政府计划。分清楚,你先知边啲可以攞条文同雇主讲数。
一、属条例明文的部分
- 「过渡日」系条例第2条的界定用语。 中文本:「转制日 (transition date)指《2022年雇佣及退休计划法例(抵销安排)(修订)条例》(2022年第4号)开始实施*的日期」。英文本:"transition date (转制日) means the date on which the Employment and Retirement Schemes Legislation (Offsetting Arrangement) (Amendment) Ordinance 2022 (4 of 2022) comes into operation*"。条文本身唔载日期,日期见于电子版香港法例的编辑附注:中文本作「实施日期:2025年5月1日。」,英文本作 "Operation date: 1 May 2025."。本站嘅读法:所以「2025 年 5 月 1 日」呢个日子系经生效安排确定,而唔系写死喺条文正文入面。
- 「两段式」计算系附表11的法定变通,唔系实务做法。 第31ZEA条标题为「第VA及VB部对某些雇员的适用范围」,第(2)款订明三个条件要同时符合,第VA及VB部先会「在附表11所列的变通下」具有效力:(a) 雇员喺转制日之前开始受雇;(b) 终止雇佣嘅有关日期喺转制日当日或之后;以及(c)「就该雇员而言,以下两项或其中一项条件获符合——(i)因为该合约的施行,有关雇主须向某职业退休计划支付供款;(ii)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该雇主须向某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支付供款。」第(c)项好易漏——雇主唔使供款嘅个案,即使(a)、(b)都符合,都唔系指明雇员。附表11第2部标题为「变通第VA部」,其第2条标题为「变通第31G条」,将第31G条整条改写为:遣散费款额系「转制前雇佣期」同「转制后雇佣期」两段各自计出嘅款额之和,两段都各自受「$22,500的三分之二」规限;再由改写后嘅第(2)、(3)款规定,两段合计仍受附表7表A嘅上限(中文本称为「适用款额上限」,英文本称为 "applicable ceiling")约束,并订明超额时先减边一段。附表11第3部(「变通第VB部」)第4条(「变通第31V条」)就长期服务金作同样变通。
- 「自愿性供款仍可对冲」系第31I条的条文结构。 第31I条(「在某些情况下,遣散费须扣除酬金及利益或权益的款额」)第(1)(b)款列出三类可扣减项目:「按服务年资支付的酬金」、「雇主供款(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以及「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第(2)款规定遣散费「须扣除」上述款额,但「限于在以下范围内扣除:该笔酬金或该项利益或权益所关乎的有关雇员服务期,是支付该遣散费所基于的该雇员服务期」。长期服务金由第31Y条作对应处理。本站嘅读法(只就未经变通的第31I条而言):呢张清单冇「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一项——对冲取消喺未经变通嘅条文层面嘅做法,就系将强制性供款由可扣减清单移走,而唔系另立一条禁止条文。
但第31I条条末有一句附注,唔可以读漏,因为佢反转咗上面呢个结论嘅适用范围。 附注写:「请亦参阅第31ZEA条及附表11第3条。」附表11第3条标题为「变通第31I及31IA条」——佢一次过改写两条,唔止第31I条——就指明雇员而言,将该两条整条改写。改写后嘅第31I(4)条列出五类「合资格项目」,其中(e)项正正就系:「每一项第(1)(b)(iii)款提述的雇主供款强积金计划权益(属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者)」。而改写后嘅第31I(2)条全款如下:
尾嗰两段(a)、(b)唔可以略去:(a) 限定扣减只可对应同一段服务期,(b) 则防止同一笔酬金或权益喺转制前及转制后两截各扣一次。第(3)款就转制后部分只准扣除(a)至(c)项,并以镜像写法订明该款项「并没有用于第(2)款所指的扣除」。
本站嘅读法(第31I条与附表11第3条并读):所以对一个转制日之前入职、之后先离职嘅指明雇员——即系紧接下一段讲嘅嗰批人——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喺转制前嗰一段,仍然系可扣减项目;对冲取消只喺转制后嗰一段生效。长期服务金一边由第31Y条及附表11第5条作同样处理。
二、属条例以外的部分
补贴计划唔系《雇佣条例》嘅一部分。 上一节所述嘅「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补贴计划」系政府就雇主一方嘅财政影响而设嘅安排,其补贴水平、封顶方式、计划年期同申请程序,都唔喺第57章嘅条文入面。计划的具体参数以计划网页公布者为准。
同时要分清楚受益方:补贴计划处理嘅系雇主点样分担成本;条例处理嘅系雇员攞唔攞到、攞几多。雇主有冇拎到补贴,唔会改变第31G/31V条计出嚟嘅法定金额,亦唔会改变第31O条嘅付款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