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审裁处的管辖范围及案件处理流程
The Labour Tribunal: What It Covers and How Cases Proceed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简介
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是香港司法机构属下一个专门处理雇佣争议的审裁机构。成立目的,是让雇主及雇员能以低成本、快速、非正式的方式,解决雇佣合约下及《雇佣条例》下的争议,而无需依赖一般民事法院程序。
劳资审裁处的设计核心,是当事人不得由律师代表。此制度与一般法院程序截然不同,亦是本审裁处最具代表性的特征之一。此安排旨在确保劳资双方站在对等位置,并避免因法律代表的费用而令申索变得不切实际。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介绍劳资审裁处的管辖范围、申索资格、由入禀到判决的一般程序,以及审裁处判决的上诉途径。
管辖范围
劳资审裁处的管辖范围来自《劳资审裁处条例》,主要涵盖以下类别的雇佣争议:
- 工资争议——包括基本工资、佣金、勤工奖、代通知金等条例界定的「工资」范畴。
- 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包括金额计算及雇主是否须支付的争议。
- 假期薪酬及法定假日薪酬——包括年假、法定假日、病假、产假及侍产假相关的未付款项。
- 无理解雇的补救——包括终止雇佣金、再次聘用及复职(后者须雇主同意)。
- 违反雇佣合约的申索——不论由雇员或雇主一方提出。
- 雇主追讨款项——例如雇员违反合约或涉欠雇主款项的事宜。
审裁处一般不处理以下事项:
- 涉及工伤及雇员补偿的申索(由雇员补偿评估委员会及区域法院处理)。
- 纯粹基于歧视的解雇申索(先经平等机会委员会调解,再循法庭途径处理)。
- 涉及刑事责任的指控(由裁判法院或其他刑事司法机构处理)。
- 不超过 HK$15,000 且由不多于 10 名申索人提出的轻微雇佣申索——此等案件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 MECAB)处理,该仲裁处属劳工处下设机构,并非司法机构属下的劳资审裁处。
因此,虽然劳资审裁处就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并无金额上限,但设有金额下限:每名申索人所申索的金额须超过 HK$15,000,又或申索人人数超过 10 名。低于此门槛的轻微申索,交由 MECAB 处理。MECAB 与劳资审裁处同样禁止律师代表当事人出庭。
申索资格与入禀
雇佣关系下的一方——雇员或雇主——均可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程序上一般由申索人亲临审裁处登记处,填写申索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据(例如雇佣合约、粮单、离职信等)。
审裁处的程序以实用及非正式为导向。申索人不需具备法律知识,亦不需由律师代表。事实上,劳资审裁处条例明文禁止律师在审裁处席前代表任何一方。这项禁制适用于雇员及雇主双方,不论案件金额或复杂程度。
但这并不代表申索人不能在入禀前咨询律师。法律意见可于入禀前取得,以协助评估申索理据、计算可追讨金额或草拟申索书;只是进入审裁处审理阶段时,当事人须亲自出席及答辩。
由入禀至判决的一般程序
一宗典型的劳资审裁处案件大致包括以下阶段:
一、登记及调查阶段
审裁处的审裁官(Presiding Officer)在初期会召开一次调查聆讯(investigation hearing),向双方了解争议实质、确认各方立场,并考虑是否存在调解空间。审裁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进一步资料或证据。许多案件会在此阶段透过调解解决。
二、聆讯阶段
若调解不成功,案件会排期进行正式聆讯。审裁官会听取双方陈述、传召证人、审视证据,并就法律及事实作出裁断。由于当事人亲自出庭,审裁官有较大灵活性引导程序,确保不熟悉法律的一方仍能有效陈述其案。
三、裁决阶段
审裁官会作出书面或口头判决。判决可能包括命令一方支付指定款项、驳回申索、部分允许申索,或在少数情况下命令再次聘用或复职。判决书会清楚列明判决理由及任何金钱命令的计算基础。
四、执行阶段
若败诉方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例如拒付款),胜诉方可向其他法院(一般为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视乎金额)申请执行令,例如扣押财产或申请破产/清盘。此为独立于审裁处的阶段。
上诉
劳资审裁处的判决可上诉至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但上诉仅限于法律观点上的争议或审裁处程序的重大问题,并须先取得许可(leave to appeal)。当事人不可因不满事实裁断而提起上诉。因此上诉门槛相对较高,绝大多数案件终止于劳资审裁处裁决。
在上诉阶段,当事人可由律师代表——这是劳资审裁处「禁止律师代表」规则的重要例外。上诉程序属正式的法院程序,一般涉及较高的时间及费用。
常见实务考虑
劳资审裁处的设计偏向使雇佣争议「可达」,但并非「无成本」。申索人仍须自行收集证据、准备陈述,并承担时间及精力成本。某些案件(例如涉及复杂计算的遣散费争议、涉及多名相关公司的雇主追讨等)在审裁处的非正式架构下可能并非最合适处理途径,有时双方会同意转介至其他法院。
由于审裁处禁止律师出庭代表,申索人通常于入禀前征询律师意见,以确保申索范围、争议焦点、可用证据都经过整理。此一前期准备对审裁处程序中的陈述及答辩能力,往往有明显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