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执笠、老细冇钱找数:破欠基金畀几多、你嗰份『优先权』值几多、攞咗之后仲追唔追得余数
Your Employer Has Gone Under: What the Fund Pays, What the Priority Is Worth, and What Taking the Money Costs You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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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冇钱,唔等于无得追——因为第一笔钱根本唔系老细副身家。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简称『破欠基金』)的钱来自商业登记证的征费,1985年设立时,劳工处处长向立法局讲明,设立基金是要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无力偿债及破产程序繁复费时,令工人要等候数月才收到欠薪,而雇主资产不足时更可能永远收唔足。所以老细一蚊都冇,唔系你条路嘅终点——而『冇钱』本身亦唔系条例嘅入场条件:第16条要求嘅系欠咗条例列明嘅项目,加上已有人针对雇主提出清盘呈请。
- 入场条件系一张呈请,唔系一份判决。 第380章第16(1)(b)条规定,雇主如果系公司,处长只可在已经有人针对雇主提出清盘呈请的情况下才拨款。呈请由边个提出并不重要,而如果雇主雇用不足20名雇员、有足够证据支持提出呈请(雇主为公司即无力偿债;非公司即可被提出破产呈请),而提出呈请又不合理或不符合经济原则,第18条容许处长喺完全冇呈请嘅情况下照样付款。三项条件系并列嘅,处长要三项都认为成立。
- 基金赔五个项目,四个上限。 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费、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未放年假薪酬。冇长期服务金。 上限全部由立法会藉决议修订(第380章第16(3)、(3A)条),最近两次分别在2022年6月17日及2025年3月21日生效。
- 两个钟,唔系一个,而且五个项目唔共用同一个锚点。 就工资(第16(2)(d)条):一个系4个月的『追溯窗』——服务最后一天之前4个月以前嘅工资,唔赔;一个系6个月的『申请期』,同样由服务最后一天起计。但代通知金嗰6个月系由申请日期起计,唔系由服务最后一天起计(第16(2)(e)(ii)条,并受第16(2A)款规限);遣散费由付款责任产生之日起计(第16(2)(f)(ii)条);未放年假薪酬由该笔薪酬到期支付之日起计(第16(2)(h)(iii)条);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则同工资一样以服务最后一天为锚(第16(2)(g)(i)、(iv)条)。上限亦唔同:工资$80,000,代通知金系一个月工资或$45,000两者取其较小者。第16(3)、(3A)条的修订权只碰得到款额同代通知金嗰个『一个月』倍数,碰唔到任何一个期限;条例亦冇授权任何人以公告、命令或决议改动呢啲期限,要改就要修订条例本身。 逐项对照见第六节。
-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嗰份『优先债项』,数目细得多,而且好耐冇郁过——不过唔系全部同一个年份。 工资、遣散费同代通知金嗰三个限额自1977年起冇改过;长期服务金嗰$8,000系1985年先加入,加入之后亦冇改过;累算假日薪酬则完全冇上限,唔属于呢批数字。数额系:工资$8,000、遣散费$8,000、长期服务金$8,000、代通知金一个月薪金或$2,000(取其较小者)。以第57章封顶的$390,000遣散费计,基金最多赔$295,000(75.6%),而优先债项只占$8,000(2.05%)。第32章全章冇任何转授权力可以改动呢啲数字。
- 有代价嗰一项,系遣散费,而代价有两重。 第380章第24(2A)(a)条就工资(并经第24(3)条延及代通知金、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用嘅系『不受影响』嗰种写法;第24(2A)(b)条就遣散费用嘅,系『须受……规限』嗰种写法——即遣散费余额喺清盘入面排喺委员会后面。呢个分别1991年已经写入条例,而劳工处两份现行刊物就系把(a)款嗰条规则按名套落遣散费余额——下面第四节逐句对照。第二重代价根本唔喺清盘入面: 第24(2B)至(2D)条(2022年第4号第28条)规定,就未付遣散费收咗基金嘅特惠款项之后,申请人喺雇主供款(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或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上嘅权利,亦按第57章第31IA条可扣减嘅款额转归委员会——未经变通嘅第31IA(1)条点名嘅只有按服务年资支付嘅酬金同呢两类雇主供款权益,强制性供款所产生嘅强积金累算权益唔喺入面;但对喺2025年5月1日(转制日)之前已经开始受雇嘅雇员,第31IA条系经第57章附表11第3条变通嘅版本,强制性嗰项仍然对冲得到遣散费嘅转制前部分——见第四节。 两重代价都只系跟住遣散费行;工资、代通知金、法定假日同年假薪酬,两重都冇。
一、公司执笠咗,系咪就『无得追』?
唔系,而且呢个误会本身就系最贵嗰个。 好多人由『公司冇咗』一步跳到『笔钱冇咗』,中间冇任何一步。真实情况系:你面前有两个唔同嘅钱罂,佢哋嘅钱来源唔同,一个干咗唔代表另一个干。
- 钱罂一:老细副身家。 清盘人把公司资产变卖后按次序分配。呢个钱罂的确可能系空嘅——劳工处自己出版嘅《破产、清盘及接管时雇员权益指南》(11/2024)第2.8段就明明白白咁讲:雇员不应假设作出破产令或清盘令就必然保证收到欠款,一切视乎雇主有几多金钱同资产、以及受托人或清盘人能追回及变卖几多。
- 钱罂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呢个基金由商业登记证征费支付,同你老细有几多资产完全冇关系。征费已经恢复征收。 税务局《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www.ird.gov.hk)列明:开始生效日期在2024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的一年期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征费为$0;开始生效日期在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之间的,一年证征费为$150,三年证为$450。而移得郁呢个数额嘅权力,写喺《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18(2)条:
(征费的定义见第310章第2条:指附表2的表格第3项订明并按该附表第3及4条厘定的款额。)
两个钱罂回答紧两条唔同嘅问题。 钱罂一问嘅系『有冇钱剩』;钱罂二问嘅唔系『你雇主剩返几多』,而系『有冇人针对你雇主入咗一张清盘呈请』。呢个门槛同雇主资产嘅多少无关,亦唔系一条愈穷就愈啱用嘅斜线——因为第380章第16(1)(b)条要求的,正正就系已经有人针对佢提出清盘呈请:
换言之:条文要求嘅系『已经有一张呈请入咗纸』,唔系『法庭已经颁令』,亦冇要求呈请要由你提出。至于连呈请都冇嘅情况,第18条开咗一道窄门——不过道门通往同一间房。 该条开头写住:
留意『在受该条第(2)款的规限下』呢句。 第18条下嘅付款,仍然系一笔根据第16条作出嘅付款,所以第16(2)条每一个上限、第16(2)(a)条嗰项法定声明、以及两个钟,全部原封不动咁适用。 第18条拿走嘅只系呈请嗰项要求,冇拿走其他。处长如认为
而且有足够证据支持提出呈请,同时
咁佢仍然可以拨款,之后须在宪报刊登公告。呢条路只适用于雇用不足20名雇员嘅雇主。
至于第一道门喺边——你嘅直觉系啱嘅。 通往基金嘅路由劳工处开始: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2016年1月20日答复立法会时说明,向雇主提出破产或清盘呈请是从基金获发特惠款项的先决条件;如果欠款金额冇争议、雇主亦已确认无力支付,劳工处收齐资料后就可以处理,雇员毋须先取得劳资审裁处的裁定。同一份答复亦指出:由于条例对每一项特惠款项都设有法定上限,劳工处批出的款额可能少于劳资审裁处判给的款额。
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畀几多?边个先申请得?
基金赔五个项目、设四个上限,而入场定义本身已经剔走咗一项你可能最紧张嘅款项。
先睇个门槛。 第380章第2条界定边个系『申请人』,用嘅方法系逐段点名第32章第265(1)条的段号:
当中冇(caa),而(caa)正正就系长期服务金那一段(见第八节)。一个唯一申索系长期服务金嘅雇员,根本唔属于条例所指嘅『申请人』。
再睇赔咩。 第15(1)条列出五项,结尾一句把五项一齐点出:
先讲一件你自己要做嘅事,好易忽略。 第16(2)条开头嗰句系一句禁止句——「(2) 处长根据第(1)款付款时须受以下规定所限 ——」——而佢第一段讲嘅唔系钱,系你:
即系话:申请表本身唔够。 条例要求申请人采用经处长批准的表格作出法定声明以核实其申请,否则处长不得付款。
而如果处长嘅决定唔如你所想,条例本身写低咗一条内部途径。 第380章第17条(标题为『由委员会作出的审核』)规定:申请人如因处长根据第16条所作的决定而受屈,可以书面请求处长提供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在处长提供理由之后,可以再以书面请求处长把申请转介委员会处理。处长接获该请求后,须向委员会主席递交所有与该项申请有关的文件;委员会接获转介后,可维持或更改处长的决定,或为此要求处长就有关申请作进一步查讯。
条例以外,劳工处的《须知》另有两件事(本站撮述): 第一,公司董事。 该刊物在〈公司董事〉一节说明:按现行政策,如申请人是有关公司的注册董事、或曾经出任该公司的注册董事,其向基金提出的申请一般都不获批准。⚠ 呢句系一项行政政策的陈述,唔系条例的条文。 第二,在正式的第17条审核之前,该刊物另写有一个较前的步骤:不同意劳工处处长决定的申请人,可要求工资保障科重新考虑其申请;如仍不同意重新考虑的结果,工资保障科可协助申请人把覆核要求转交基金委员会作进一步考虑。即系话:条例第17条写的是委员会那一层,而该刊物所述的行政做法,在委员会之前另有一次由工资保障科重新考虑的机会。
至于赔几多,第16(2)条逐项设限。以下数字取自劳工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简介及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须知》(2026年8月)及破欠基金委员会2024-25周年报告:
<table> <caption>破欠基金特惠款项上限,按付款责任产生日期分。数字取自劳工处《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简介及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须知》(https://www.labour.gov.hk/eng/public/pdf/wsd/PWIOGuide_eng.pdf ,2026年8月)及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2024-25周年报告》(https://www.labour.gov.hk/common/public/pdf/wsd/PWIFB_AnnualReport20242025_en.pdf ,2025年9月)。<strong>全部四个上限均可由立法会藉决议修订(第380章第16(3)及16(3A)条)</strong>,最近两次修订分别于2022年6月17日及2025年3月21日生效。</caption> <thead> <tr><th>项目</th><th>责任在2022年6月17日至2025年3月20日产生</th><th>责任在2025年3月21日当日或之后产生</th><th>条文</th></tr> </thead> <tbody> <tr><td>欠薪</td><td>$80,000</td><td>$80,000</td><td>第16(2)(b)条</td></tr> <tr><td>代通知金</td><td>1个月工资或$45,000,两者取其较小者</td><td>同左</td><td>第16(2)(e)(i)条</td></tr> <tr><td>遣散费</td><td>头$100,000全数,超出部分再加一半</td><td><strong>头$200,000全数,超出部分再加一半</strong></td><td>第16(2)(f)(i)条</td></tr> <tr><td>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td><td>两项<strong>合共</strong>$26,000</td><td>同左</td><td>第16(2)(g)(iii)(B)、(h)(ii)、(i)条</td></tr> <tr><td>长期服务金</td><td colspan="2"><strong>不在基金涵盖范围之内</strong></td><td>第2条『申请人』定义、第15(1)条</td></tr> </tbody> </table>
三样容易读漏嘅嘢。
- 遣散费嗰个唔系『封顶』,系一条会跟住申索额上升嘅算式。 条文畀嘅系两截相加:头$200,000,再加超出$200,000嗰部分嘅一半。破欠基金委员会自己在2024-25年报中公布咗实算最高额:责任在2025年3月21日当日或之后产生者为$295,000;在2022年6月17日至2025年3月20日之间者为$245,000;在2022年6月16日当日或之前者为$220,000。
- 未放年假同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唔会叠上去。 第16(2)(i)条就两者订明一个合共上限,唔系一项一个。
- 代通知金嗰个系『两者取其较小者』,即系$45,000系天花板而唔系金额。而『两者取其较小者』本身亦只系一个上限:基金赔嘅系雇主欠落而未付嗰笔代通知金,再受一个月工资同$45,000两者较小者所限。月薪低过$45,000嘅人,唔会单凭咁就攞足一个月工资——一个只得七日通知期嘅人,欠嘅就系嗰七日。
边个可以改呢啲数字、点改,规则写喺条例:第16(3)条原文如下——
第16(3A)条就未放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的三个款额作同样规定。
点解基金赔得多过第32章嗰$8,000?因为条例明文咁讲。 第380章第2条『遣散费』的定义,借用第32章第265(1)(ca)条的『类别』,然后在但书部分明文剔除第32章的『上限』:
换言之,两套数字由第一日起就唔系同一件事:第32章嗰$8,000管住嘅系清盘中嘅偿还次序,而基金赔几多,由第16(2)条自己话事。(同一条公式亦用于『工资』及『代通知金』两个定义,分别提述第265(1A)或(1B)条。)
有一条可以令遣散费计得高啲嘅路,好易漏。 第16(2B)条(1999年第77号增补,2022年第4号修订)处理嘅,系申请人喺遭解雇或停工之前12个月内被削减工资,而雇主喺削减之前曾承诺遣散费会以较第57章第31G条更有利嘅方式计算嗰种情况:
佢做嘅嘢系算术,唔系酌情:就第16(2)(f)(i)款嗰个上限而言,申请人有权得到的遣散费可按第380章附表2,或按承诺中所指明的方式计算,以计算所得款额较小者为准,而且要对申请人更有利先用。会唔会落到呢一格,取决于个案事实同雇主嗰份承诺。
仲有一条时间上嘅不对称,值得记住。 第16(1B)条容许处长在遣散费于申请当日尚未到期支付时,延迟考虑该项申请,直至该遣散费到期支付为止——条文并无为呢项延迟设任何上限期;而申请人自己嗰边,就受住一条硬邦邦嘅6个月期限(第六节)。
三、『优先债项』到底值几多?——$8,000,而且清盘嘅费用排喺你前面
优先债项系真嘅、而且比好多人以为嘅高——雇员排喺政府嘅法定债项之前——但佢嘅金额细,而且喺轮到优先债项之前,清盘嘅费用及开支要先从资产中扣走。
条文表面嗰个数字,唔系现行嗰个
第265(1)条表面上写住:(b)、(c)两段(文员/受雇人的工资、劳工/工人的工资)各$3,000,(ca)段(遣散费)$6,000。呢啲都唔系现行数额。
真正生效嘅系下面呢一款:
换言之:今日清盘嘅公司,『有关日期』(第32章所指嗰个)一定喺1977年4月1日之后,所以三段的数字一律当作$8,000。
十个限肢,五种形状,唔好当佢哋一样
| 项目 | 条文 | 限额,同佢嘅形状 |
|---|---|---|
| 工资/薪金(文员、受雇人) | 第265(1)(b)(ii)条 | $8,000(经第265(1B)条推定);该上限系连同根据同段第(i)节、即根据第380章第18条在清盘开始前4个月期间内从基金拨付的款项一并计算 |
| 工资(劳工、工人) | 第265(1)(c)(ii)条 | 同上 |
| 遣散费 | 第265(1)(ca)条 | $8,000(经第265(1B)条推定) |
| 长期服务金 | 第265(1)(caa)条 | $8,000——呢个唔系推定出嚟嘅,见下 |
| 代通知金 | 第265(1)(cc)条 | 一个月薪金或$2,000,取其较小者 |
| 累算的假日薪酬 | 第265(1)(cd)条 | 完全冇上限 |
| 雇员补偿(第282章) | 第265(1)(cb)条 | 完全冇上限(该段设有承保及重组两项除外情况) |
| 从薪金扣起但未拨入职业退休计划基金嘅款额 | 第265(1)(cg)条 | 完全冇上限 |
| 从有关入息扣起但未拨予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嘅款额 | 第265(1)(ci)条 | 完全冇上限 |
| 职业退休计划/强积金未付供款 | 第265(1)(cf)、(ch)条 | 唔系$50,000上限,而系超出$50,000部分的50%不获优先偿付 |
两个$8,000唔同出身,唔好讲错。 第(1B)款由1977年第4号增补,而长期服务金嗰段系八年之后先出现:
第(1B)款从来冇提过(caa)。 (caa)由1985年第77号增补,本身就系$8,000。
代通知金嗰个唔系$2,000,系一条『取其较小者』规则:
例如月薪$1,500嘅人,上限系$1,500。
而累算的假日薪酬,系第265(1)条入面四个完全冇上限嘅限肢之一,亦系四个之中唯一一个直接关乎你张粮单嘅:
该段冇金额上限,而第(1B)款亦唔触及佢。
而该段所指嘅『累算的假日薪酬』有几阔,第265(6)条自己界定咗,而呢个定义正正接住第二节嗰个$26,000:
即系话:基金就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同未放年假薪酬合共最多赔$26,000(第16(2)(i)条),而超出嗰部分喺清盘入面系一项冇上限嘅优先债项。
另外三个冇上限嘅限肢好易忽略,而其中一个好可能就系你嗰单嘢。 第(cb)段系第282章下的雇员补偿;第(cg)段系公司从你薪金扣起、但从来冇拨入职业退休计划基金嘅款额;第(ci)段系公司从你有关入息扣起、但从来冇拨予强积金核准受托人嘅款额:
留意呢一段同上面表格入面(cf)、(ch)两段嘅分别:(cf)、(ch)讲嘅系雇主自己嗰份供款未付,带住$50,000之上减半嗰条规则;(cg)、(ci)讲嘅系你嗰份被扣起但冇入落计划,一蚊上限都冇。基金唔赔呢四项——第15(1)条嘅五个项目冇一项系佢哋——但佢哋喺清盘入面同你嘅欠薪同一顺序、按相等比例摊还。
顺带一提,第265(6)条界定的『工资』包括农历新年花红而不包括累算的假日薪酬,第265(5C)条则把假期、因病或其他好的因由缺勤期间的薪酬当作该段期间的工资——即系话呢两样系两条唔同嘅数,唔好捞埋。
你赢过政府,但你输畀清盘嘅费用
第一件事:雇员排喺政府之前。 第265(3)条由一句总领句开始,而嗰句总领句正正就系逐个点名十三个段号嗰句:
换言之三点:第(3)款所点名嘅十三段(包括上面表格入面全部十个限肢)排喺第(1)(d)款政府法定债项之前;彼此之间平等;资产不足时按相等比例一齐减。第三点好紧要,因为佢决定咗提高上限会有咩后果(第五节)。
第二件事:雇员赢浮动押记,输固定押记——而后者唔系第32章写嘅规则。
留意条文两重限制:只讲『浮动押记』,而且只喺公司可用于偿付一般债权人的资产不足以应付优先债项嘅范围内。至于『固定押记』——第32章冇用呢个讲法。 所以『雇员排喺固定押记之后』系由条文用语推导出嚟嘅结果,唔系一条可以引述嘅香港规则:受固定押记规限嘅资产,本身就唔属于『可用于偿付一般债权人的资产』。劳工处自己以浅白文字写低咗同一个结果——该处11/2024小册子第3.5及3.6段说明,债权证下的接管人无须从债权证内明确列明及指明的固定资产中支付雇员的优先申索,但如有款项来自受浮动押记规限的货物(例如厂内原料、存货及应收帐),则须优先于债权证持有人支付雇员的优先申索。
第三件事:优先债项之前,仲有一整层清盘嘅费用及开支。 拆开嚟睇:
- 变现开支喺队伍开始之前已经扣走。 第32H章规则179(1)讲明,系喺「于支付为保存资产、将资产变现或取得资产而恰当招致的费用及开支」之后,先至轮到落面嗰条队。
- 规则179(1)本身列咗十项付款,但嗰十项全部都系清盘嘅费用及开支,唔系十个债权人类别。 规则嘅标题就系「须从资产拨付的费用」。规则原文系「清盘人的酬金、讼费及开支后,除法院的任何命令另有规定外,公司的剩余资产须用于作出以下各项付款,而该等付款须按以下优先次序作出」,即系话呢个开支之间嘅内部次序,仍然系『除法院的任何命令另有规定外』先至企得稳。条队由「第一.——须付给破产管理署署长的费用、百分率及收费」开始,一路排到审查委员会委员的差旅开支为止;雇员嘅优先债项唔喺呢张清单入面,所以唔可以把十项加一当成一个债权人排位。
- 最后,第265条本身仲有一层。 第265(4)条:
而在自动清盘,第256条讲得更直接:
(第256条按其标题及所处部分,只适用于自动清盘;由法院作出的清盘用第32H章规则179及第265(4)条。)
合埋嚟讲:公司嘅自由资产先扣起为保存、变现或取得资产而恰当招致嘅费用及开支,再按规则179(1)嘅内部次序支付清盘嘅费用及开支(并受法院的任何命令规限),第265(4)条亦要求保留需用以支付清盘费用及开支嘅款项,然后先至轮到第265条嘅优先债项;而第265(3B)条在其订明嘅条件下把优先债项排喺浮动押记之前。呢个结构唔系一个绝对嘅『第几位』——规则179(1)嗰十项系开支之间嘅次序,唔系十个债权人类别,而实际结果亦视乎资产池同抵押安排。由政府资助的社区法网(CLIC)以面向读者的文字讲同一个次序:变现费用、清盘呈请费用、清盘人费用,然后先至系优先债权人,最后系普通债权人。
$8,000 对住 $390,000
示例计算,全部用已引述嘅数字:
- 第57章附表7表A最后一行:「2003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 $390,000」——即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的最高款额为$390,000(第57章所指的有关日期在2003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
- 基金:$200,000 + ½ × ($390,000 − $200,000) = $295,000,即$390,000的75.6%。
- 优先债项:$8,000,即$390,000的2.05%。
而优先债权人历史上实际攞返几多、要等几耐? 破产管理署署长经法改会1996年10月《公司拯救及无力偿债交易报告书》第1.20段公布过一组数字:1991/92年度平均需时4.00年,派发平均58.54%的首次兼最后一次股息;1992/93为3.30年、71.97%;1993/94为2.85年、63.37%;1994/95为2.88年、59.28%。呢啲系九十年代嘅数字。
四、攞咗基金嘅钱,你嗰份优先权去咗边?
就工资、代通知金、法定假日薪酬同年假薪酬嚟讲,攞基金嘅钱喺清盘入面完全冇代价,余额原封不动。唯独遣散费——只有遣散费——要付两重代价:清盘入面嘅余额排喺基金委员会后面,而你嘅雇主供款(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或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亦有一部分按第57章第31IA条可扣减嘅款额转归委员会——而强制性供款所产生嘅强积金累算权益,唔喺未经变通嘅第31IA(1)条点名嘅范围之内。 ⚠ 但呢一句要分两批人讲。 对喺2025年5月1日(「转制日」)之前已经开始受雇、而喺该日当日或之后先至终止雇佣嘅雇员,第31I及31IA条系经第57章附表11第3条变通嘅版本:强制性供款所产生嘅强积金累算权益,仍然对冲得到遣散费嘅转制前部分,对冲唔到嘅只系转制后部分。
第一步:转让,以已付款额为限
留意条文入面『以已付款额为限』嗰句:转让嘅范围,以基金实际付咗几多为限。亦留意条文另外两个限肢——该款适用于遣散费时,不论该遣散费喺付款嗰刻是否到期支付;而该款结尾亦明文授权委员会采取其认为需要的步骤去行使已归属佢嘅权利。到呢一步为止,一切都符合直觉。
第二步:转让嘅嘢,明文包住你嗰$8,000
呢一款唔系泛泛而讲『代位』。它逐段点名第265(1)(ca)条——即遣散费那一段,亦即经第265(1B)条推定后带住$8,000嗰一段。换言之,就遣散费而言,第三节嗰$8,000优先权,喺你收到基金支票嗰一刻起,系委员会嘅,唔再系你嘅。 法改会1996年10月报告书第5.47段以另一种讲法描述同一个形状:雇员就余额成为公司的普通债权人,而基金就一定金额以优先债权人身分代位,就差额成为普通债权人。
第三步:余额——条文喺呢度分岔
工资嗰边:
而『工资』喺呢一条入面系扩大咗嘅:
即系话,第24(2A)(a)条嗰句保护规则,覆盖基金五个项目入面嘅四个。
遣散费嗰边,用字啱啱相反:
一句讲晒:工资嗰边嘅用字系不受影响,遣散费嗰边嘅用字系须受规限。前者系『唔关事』;后者即系『排喺后面』(本站的读法)。呢一款由1991年第45号第4条增补。
第四步:仲有一重代价,而佢唔喺清盘入面——系你嘅退休金
第24条唔系喺第(2A)款完。 紧接落嚟嘅第(2B)至(2D)款(2022年第4号第28条代替及增补)处理嘅唔系清盘中嘅排位,而系你自己嘅退休储蓄:
个款额由边度嚟? 第(2C)款把它扣落第57章:
而第(2D)款做嘅系一个代入。 第57章第31IA条本来讲嘅,系雇主自己付咗遣散费之后点扣;第(2D)款把该条入面『根据第VA部支付的遣散费』读作『第(2B)(b)款所述的特惠款项』——即系话,基金付出嗰一笔,喺第31IA条入面当作雇主付出嗰一笔处理。
第31IA条本身扣几多?
三点: 第一,未经变通嘅第31IA(1)条(2022年第4号第6条代替)点名嘅三类,系按服务年资支付嘅酬金、雇主供款(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以及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强制性供款所产生嘅强积金累算权益唔喺呢三类之内。但呢句只讲得出未经变通嗰个版本;对一大批人嚟讲,第31IA条系经变通嘅,而经变通之后,强制性嗰项系计数嘅——下面即刻讲。 第二,第(1A)款嘅扣减只及于同一段服务期。第三,第(2B)款开头点名嘅只有遣散费:工资、代通知金、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嘅特惠款项,唔会触发呢一款。 ⚠ 对一大批雇员嚟讲,第31I及31IA条系「经变通」嘅版本。 第31I及第31IA条各自都挂住同一句附注:
第31ZEA条就系嗰道闸。
「转制日」系边一日。 第57章第2条写:
而同一份文本就嗰粒星号附有一句编辑附注:
符合第31ZEA(2)条嗰三个条件嘅雇员,第57章第2条叫佢做「指明雇员」。
对指明雇员,条数分成两截。 附表11第1部把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入面可归因于转制日之前嗰段雇佣期嘅部分叫做「转制前部分」,可归因于转制日开始之后嗰段嘅叫做「转制后部分」;附表11第3条再把第31I及31IA条变通,变成两条分开嘅扣减。
两张名单就争(d)同(e)两项,而(e)就系强制性嗰项。
经变通嘅第31IA条系同一个形状,只系方向反过嚟。 第(1A)款用第(1C)(a)至(e)款嗰张长名单去对冲遣散费嘅转制前部分,第(1B)款用第(1C)(a)至(c)款嗰张短名单去对冲转制后部分;而第(1C)(e)款同样系:
所以: 就一位喺2025年5月1日当日或之后先至开始受雇嘅雇员嚟讲,强制性供款所产生嘅强积金累算权益,由头到尾都唔喺第31I/31IA条点名嘅名单上面。但就一位喺该日之前已经开始受雇、而喺该日当日或之后先至终止雇佣嘅指明雇员嚟讲,同一笔强制性强积金累算权益仍然对冲得到遣散费(同长期服务金)嘅转制前部分;佢对冲唔到嘅,只系转制后部分。
所以第四节嘅答案要讲齐两重: 就遣散费而言,攞基金嘅钱,一重代价喺清盘入面(第(2A)(b)款:余额排喺委员会后面),一重代价喺退休计划嗰边(第(2B)至(2D)款:按第31IA条可扣减嘅款额转归委员会)。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2016年6月15日的书面答复记录:有一项2016年5月17日的终审法院判决,源自一宗司法覆核;答复本身提到劳工处在该判决颁下之前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并写明政府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会按法院的方法厘定基金的遣散费特惠款额,亦写明政府认为无需就第380章有关计算遣散费特惠款项的条文作出检讨。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第77号报告书附录16亦独立记录,劳工处曾于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以有时限方式额外聘用一名合约劳工事务主任,处理因该判决而产生的遣散费特惠款项差额申索。
该案系 Yung Chi Keung v 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Board and Commissioner for Labour,终院民事上诉2015年第14号,终审法院,2016年5月17日颁下判决,Ma 首席法官主笔,Ribeiro、Tang、Fok 常任法官及非常任法官 Lord Clarke of Stone-cum-Ebony 同意。〈本站撮述〉
佢裁定咗乜。 争议系第380章第16(2)(f)(i)条嗰个上限,究竟套喺按第57章第31G条计出嘅总额遣散费,定系套喺扣除第57章第31I条利益之后实际尚欠嘅净额。劳工处长用总额嗰个方法,判词第6段记载已沿用数十年。终审法院裁定总额方法错。第9段:下级法院嘅主要错误,在于误用了法定释义原则。第11(8)及11(9)段:第16(2)(f)(i)条嘅款额限制,是套用于雇员实际尚欠嘅遣散费款额;而在有第31I条利益嘅情况下,该实际或净额,就是按第31G条计出嘅原有权利减去第31I条利益。第20(2)段:《破产欠薪保障条例》入面根本没有任何条文准许、更遑论要求,把第31I条利益留待套用第16(2)(f)(i)条上限之后才从总额中扣除。第23段:上诉得直,申请人有权获得25,377.50元特惠款项。
佢冇裁定乜。 本节讲嘅系第24(2A)(b)条——余额点排。该案讲嘅系第16(2)(f)(i)条——基金赔几多。法院冇释义过第24(2A)(b)条,所以唔可以从该案推论第24(2A)(b)条点解。 佢确实处理过劳工处长所倚赖嘅第24(2B)条,并否定咗该项倚赖:第20(3)段指出,第24(2B)条就其所处嘅脉络而言,是一条处理代位权嘅条文。⚠ 但法院当日所描述嘅第24(2B)条,唔系上文引录嗰条第24(2B)条——现行第24(2B)及(2C)款系由2022年第4号第28条代替,第(2D)款由该条加入。第20(3)段可以借用嘅只有一项定性:呢一组条文做嘅系代位权嘅工作。
修订之后嘅意义: 2016年之后有两样嘢变过,而佢哋变嘅系条数式嘅两半:
- 法院所释义嗰条条文,喺关键字眼上冇变。 第16(2)(f)(i)条量度上限时,依然以「申请人有权得到的遣散费」为准(第380章第16(2)(f)(i)条中文真确本)。金额变咗——上诉当日系50,000元,现行版本系200,000元(2025年第46号法律公告)——但金额改动,唔等于〈金额套喺乜嘢上面〉改动,而该宗上诉判嘅正正系后者。
- 套上限之前要扣嘅嘢,范围窄咗。 第57章第31I条由2022年第4号第5条代替;按第57章文本,该项扣减只及于按服务年资支付嘅酬金、雇主供款(指明)职业退休计划利益,以及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强制性供款所产生嘅强积金累算权益不在其内——同本节上文就第31IA(1)条所讲嘅界线系同一条界线。而同一个转制前/转制后嘅分割一样适用:对喺2025年5月1日之前已经开始受雇嘅指明雇员,经第57章附表11第3条变通嘅第31I条仍然容许强制性嗰项扣减遣散费嘅转制前部分(见上文第四节)。 该案本身嘅第31I条利益为106,319.04元,对比131,696.54元嘅总额遣散费(第5段);换咗窄咗嘅第31I条,同一条算式就跑喺一个细啲嘅扣减上面。
⚠ 法院系按当日生效嘅条文判嘅;上面所讲嘅后续修订系修订,唔系法院讲过嘅嘢。
呢件事影响几多人?——委员会自己张表
破欠基金委员会2024-25周年报告附录II,按该年度接获的申请分组(总数5,188宗)。
按委员会公布嘅分组计算:
- 1,805宗,即申索遣散费的1,853宗中的97.41%,所申索的数额超过整个$8,000优先偿还上限。 欠薪方面:4,695宗申索中4,145宗、88.29%超过$8,000。代通知金方面:3,404宗中3,340宗、98.12%超过$2,000。
- 686宗,即1,853宗中的37.0%,所申索的数额超过$100,000——即超过2024-25年度绝大部分个案适用嗰条公式第一截。基金对超出第一截嘅部分只赔一半,而遣散费余额正正就系第24(2A)(b)条所规限嗰样嘢。不过张表量度嘅系『申索』嘅数额,唔系最终核定嘅权利,所以呢686宗唔可以当成核定并付款之后真系有余额嗰批人——下面第1点就系讲呢一点。
- 如果用2025年3月21日起生效嘅$200,000第一截去睇同一批申索,数字系296宗,16.0%。
三个限制:
- 张表量度嘅系『申索』嘅数额,唔系最终『核定』嘅权利。 基金按后者付款。
- 2024-25年度嗰批个案,几乎全部由$100,000嗰条线管住——$200,000嗰条线在2025年3月21日生效,距离委员会该年度年结只有十一日。所以该年度嘅数字系37.0%,而16.0%系同一批申索放喺今日上限下会得出嘅结果。
- 政府自己嗰个指标同呢个数对唔上。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2022年6月16日的决议辩论中,以2020-21年度的申请数据预计$100,000加50%嘅上限可令遣散费申索的『全额涵盖比率』由57%升至78%(即22%不获全额涵盖);上面按2024-25年度数据在同一条线上计算嘅系37.0%不获全额涵盖。
以上百分比按委员会自己嘅分组计算,只作参考。
五、点解一边嘅数字郁得,另一边几十年冇郁过?
唔系冇人记得。系一边有机制、另一边冇;而『整个机制出嚟』嘅建议,1998年有人白纸黑字提过,之后被搁低。
1977年:$8,000唔系凭感觉拣嘅,系一个指数。 劳工处处长1977年1月19日动议二读时讲明:优先债项上限由当时嘅$6,000提高至$8,000,而$6,000系喺《雇佣条例》第4(2)(a)条的数额为每月$1,500时定下的——即四个月乘$1,500;$8,000就系反映1974年该数额升至$2,000,即四个月乘$2,000。代通知金嗰个$2,000,则系与第4(2)(a)条看齐,即一倍。同一篇发言形容整套修订性质轻微,除咗把代通知金列入优先债项之外原则上并无改变,而《破产条例》的平行修订亦在同一日以同一方式提出——所以第6章第38条同第32章第265条至今带住同一个冻结咗嘅$8,000——但表面数字唔同,而且触发条件嘅写法亦唔同。 第6章推定取代嘅系$300同$100,第32章推定取代嘅系$3,000;而第6章第38(2B)条系由一个两肢条件开始,第32章第265(1B)条就冇:
1985年:基金开张,佢个上限就系优先偿还限额。 基金委员会主席1986年7月30日向立法局提交基金首份年报时说明,雇主无力偿债时雇员的工资获保证支付至《公司条例》及《破产条例》所定的$8,000优先偿还限额为止。同一年,两个数字系同一个数字。
1986年:有人要求提高,被拒绝。 1986年5月14日的口头质询,议员问点解1977年订下嘅上限唔提高,以确保工人所享保障不会在实质上减少。教育统筹司的答复包括:呢啲限额系参照当时《雇佣条例》的非体力劳动工资上限而订;目前并无计划提高;两套条例之间并无必然关连;而最关键嗰句系——如提高优先偿还限额,收入较高的雇员将在公司剩余资产变现所得的固定款项中分得较大份额,收入较低的雇员所得则会减少。
呢个系一个结构事实,由第265(3)(c)条保证:优先债项彼此按相等比例摊还,所以提高一个优先上限唔会创造出钱,只会喺同一个池入面重新分配,而分配方向系由低薪流向高薪。基金就唔同——基金由征费支付,所以佢系真系加得出钱嚟。两套数字唔会一齐郁,1986年政府已经讲咗点解。
同一日的附件亦记录咗上限已经失效到咩程度: 1985年4月1日至1986年3月31日期间,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向法律援助署转介的明显无力偿债个案涉及4,093名工人的遣散费申索,其中1,652宗为$8,000或以下,2,441宗超过$8,000——即59.6%,喺个上限嘅第九年。(该分母系当年转介法援署的个案,唔系全部无力偿债个案。)
1990年:指数本身被废除。 今日翻开第57章第4(2)条,(a)段只剩一行:
产生$8,000同$2,000嗰个基准,唔存在咗。 破产管理署署长1998年向法改会确认咗同一条算式,并补充:1990年废除体力/非体力区分后订立的新工资限额(当时为$22,500)已不再用作《破产欠薪保障条例》下法定限额的基准。
1998至1999年:基金委员会同政策局都白纸黑字要求过,而唯一一次全面检讨第265条的机构,方向啱啱相反。 法改会1998年4月咨询文件第15.32段引述教育统筹科的说法:《公司条例》下的优先偿还限额自1977年以来未曾修订,以致两套款额之间出现很大差距,而基金委员会认为应予修订;同文件第15.48段记录委员会自己嘅讲法,话佢只系想恢复二十年未曾修订的限额的实质价值。法改会1999年7月报告书第20.16段的建议,系废除《公司条例》下雇员的优先偿还(同时明确指出雇员在雇主清盘时应继续获得补偿),第20.27段并建议一并废除基金委员会的代位优先权。
而真正可以令个数字唔会再冻结嘅建议,喺同一份报告书入面被记录咗,然后放低咗。 香港会计师公会建议把第265条所有金额的提述剔出、另置于一个附表,以便日后藉附属法例修订;法改会第20.89段的全部回应系:由于本会的建议将废除大部分优先权,故只就报告书的目的记录该项意见书;如建议不获接纳,则该意见书值得考虑。两条路都冇行成:废除嘅建议冇实施,而『放入附表』嘅后备方案亦冇人拾起。
2005年:有组织劳工再提,而佢畀嘅理由系为基金而唔系为雇员。 香港工会联合会权益委员会2005年4月26日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立法会CB(2)1388/04-05(01)号文件)第1.2.4段建议修订第6章第38条及第32章第265条,把优先债项的金额调整到与基金的支付上限相同;佢陈述的理由,系咁样有助基金委员会行使代位权、为基金取回金额较高的债项。 (喺遣散费上,$8,000本来就系委员会嗰份,见第四节。)
2022及2025年:基金嗰边用返1977年同一条算式。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2022年6月16日的决议辩论说明,欠薪上限由$36,000提高至$80,000,基础系政府统计处公布的2021年第四季(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20,000,新的付款上限为四个月工资,即$80,000。同一篇发言记录,基金的涵盖范围及特惠款项上限历年来已修订八次。四个月乘一个公布嘅工资中位数——同1977年一模一样嘅构造,隔咗四十五年。
2026年:第32章嗰四个数字一个字都冇改,而且冇任何转授权力伸展到佢哋——要改就要立法会修订条例本身。 第6章第38条、第57章附表7的$390,000亦同。
对照之下,第57章嗰个$22,500就有路可走:
(呢个$22,500系遣散费公式的『工资输入』上限,同基金2022年以前嗰个$22,500代通知金上限系两个唔同嘅数字。)
一个对照:英国嘅数字都冻结咗,但冻结嘅原因唔同
英国嘅优先债项限额亦冇跟通胀调整。
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令》附表6第5类第9段,就同一种债项、同一段四个月期间设限,但把金额授权下放:
〈本站译述:雇员应得而属该法令所指的有关日期前四个月期间全部或部分的酬劳,以国务大臣藉命令订明的款额为限。〉同附表第16段订明,该等命令
〈本站译述:须以法定文件作出,并可经任何一院的决议废除。〉
机制存在,而且行使过——就系嗰道1986年命令本身;之后该项雇员酬劳限额冇再修订过。 英国破产管理局(Insolvency Service)向破产管理官发出的技术指引第43.90段记录,该项优先债项的限额为£800,并注明其依据为附表6第9段及《1986年无力偿债法律程序(金额限制)令》第4条——该命令的日期是1986年12月29日。
真正嘅对比,喺同一位大臣嘅职权范围之内。 《1999年雇佣关系法令》第34条所列须每年按零售物价指数调整的款额,包括
〈本站译述:《1996年雇佣权利法令》第186(1)(a)及(b)条,即雇主无力偿债时雇员权利的最高应付款额。〉而该条的用字系一项责任:
〈本站译述:如某年9月的零售物价指数高于或低于上一年9月的指数,国务大臣须……作出命令〉,并
〈本站译述:自其后的4月6日起生效。〉第34条冇包括优先债项嗰个限额。同一位大臣,就保障基金嗰个『每星期』上限负有每年调整嘅责任,就优先债项上限就只有一项从未行使过嘅酌情权。
优先债项上限喺有佢嘅地方都会贬值;香港嘅数字要返去立法机关修订条例先改得到。
六、两个钟:一个限你追几多,一个限你几时追
基金有两个钟,唔系一个。一个限追得几远,一个限几时之前要提出申请。
换言之:(i)系一个4个月的追溯窗——由『服务的最后一天』向后数4个月,之前嗰啲工资,基金唔赔;(ii)系一个6个月的申请期——由服务的最后一天起计。一个被拖足八个月粮嘅人,就算听日就去申请,最早嗰四个月都唔喺基金嘅赔偿范围之内。 但要留意:呢两个钟系第16(2)(d)条就工资订明嘅,唔系五个项目共用嘅——其余各项嘅锚点见下面第三个要点。
而『服务的最后一天』系第380章自己界定嘅:
呢个系第380章嘅锚点,唔系『有关日期』。 留意唔好单独讲『有关日期』:第32章、第57章、第6章各有各嘅『有关日期』,意思唔同。
第二个要点:呢两个钟冇任何转授权力改得到。 上面第二节嗰项立法会决议权,逐个点名嘅系款额同代通知金嗰个『一个月』倍数;载有时限嘅六个段落——(2)(d)、(e)(ii)、(f)(ii)、(g)(i)、(g)(iv)、(h)(iii)——一个都冇被点名。基金嘅钱系授权立法,基金嘅钟唔系。 呢两个期限自1996年第68号修订以来一直冇变过,要改就同第32章嗰四个数字一样,只能修订条例。
第三个要点:条例本身在五个项目上用三个锚点:服务的最后一天、申请日期,以及款项到期支付/责任产生的日期。 通常情况下两者结果一样,因为遣散费同代通知金一般喺终止时到期;但第16(1B)条本身就设想咗佢哋会分开——该款容许处长在遣散费尚未到期时延迟考虑申请,而条文并无为该项延迟设上限期。
第四个要点:一申请落去,第32章嗰个优先窗口就换咗锚点。 第265(6)条界定嘅『有关期间』(即工资享有优先权嗰段服务期),有两条分支,每条两个限肢:
逐项拆:(i)系传统嘅『第32章有关日期前4个月』;(ii)只喺一个人已经根据第380章第15(1)条提出申请嘅情况下先存在,并且以第380章第16(4)条嘅『服务的最后一天』为锚;而该定义结尾嗰句『以较早嗰段期间为准』,决定边条线赢。触发第(ii)项嘅系『提出申请』,唔系『获批』,亦唔系『收到钱』。 呢个限肢由1996年第68号第5条代替,即系两部条例嘅时钟系一次刻意嘅接驳。
点解会分歧? 因为政府自己首先点名嘅延误原因,正正就系呈请要好耐先入到纸(第七节):一个好早就被解雇、而呈请好迟先提出嘅人,两个窗口所覆盖嘅月份根本唔同。条文以较早者为准。
七、几时先收到钱?——两个时钟,两个都系真嘅
劳工处嘅服务承诺达标100%,而审计署量度过整段等待:8,263宗获批申请嘅分年平均系6.5至7.7个月,佢另外审查嘅30份档案平均系64个星期。三个数都系事实,因为承诺嗰个钟迟啲先开始行。
先讲承诺。 劳工处《服务承诺》二零二五年服务成绩表第31项订立嘅系一个八星期标准:当该处手上已经有处理一宗申请所需嘅全部东西之后,合资格人士应在八星期内获发款项。二零二五年就该标准嘅成绩系100%,而二零二六年嘅表格沿用同一个八星期。
再讲一句政府自己讲过嘅话。 2021年4月21日,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书面答复立法会议员时说明:劳工处并无备存由劳工处接获雇员申请至基金发放款项之间所需时间的资料;劳工处备存的,是在收到处理申请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后发放款项所需的时间。同一份答复的附件三显示,该处备存嗰个数字系:2018、2019、2020年的平均分别为2.1、2.2、2.1星期,最长为7.7、6.1、6.4星期,而当时公布嘅目标系10星期。(目标其后由10星期收紧至8星期。)
跟住讲审计署嘅量度。 审计署署长第77号报告书第6章,量度嘅系由薪酬保障科接获申请起、至劳工处发出首张支票止嘅期间:
- 全体数字: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获批的8,263宗申请,平均耗时分别为6.7、7.2、6.5及7.7个月;耗时超过一年的比例由1,690宗中的83宗(2018年),升至2,435宗中的208宗(2020年),再升至2021年上半年1,604宗中的325宗。
- 抽查数字:同一章第2.7段记录,审计署审查咗2018至2020年间获批嘅30宗申请,全部30宗均在收到所需全部资料及文件后10星期内付款,但平均在收到申请后64个星期(介乎28至104个星期)才付款。
要留意:30宗系审计署审查嘅档案,唔系全体平均;典型等候时间应参考8,263宗嗰组数字。
政府自己点解释? 审计署第77号报告书第6章第2.18(a)段记录政府的回应:某些情况下处理时间非劳工处所能控制,例如某些个案须颇长时间才能就无力偿债的雇主提出清盘或破产呈请;另一些涉及大量申请人或复杂问题的个案,清盘人及强积金计划受托人需要更多时间整理资料及纪录。 审计署同时记录咗两项自己嘅限定:第77号报告书表3的分析剔除咗因2016年判决而产生的遣散费差额申索;而2021年上半年比例上升,劳工处的解释是当时正在清理积压个案,令已结个案的耗时拉长。
呢条路后来改咗一次。 2016年1月20日的答复描述嘅路径系:雇员如需申请法援以提出呈请,劳工处会转介法律援助署;而法援署一般要求先由劳资审裁处裁定申索项目及款额。破欠基金委员会2024-25周年报告记录,基金自2022年11月起聘用私人律师行,协助第16条申请个案的申请人提出清盘或破产呈请,从而省却他们向法援署申请法援及接受经济审查;基金并设立内部法律小组,自2023年4月起就第18条申请个案直接向劳工处作出建议。
而条例本身明文讲咗:攞咗基金嘅钱,唔会就此关上法援嗰道门。 第22条只有一句:
即系话,收咗特惠款项本身,并不影响申请人为追讨根据雇佣合约或第57章仍然欠下嘅款项而获取法律援助嘅权利。 至于是否符合法援资格,由法律援助署决定。
审计署嘅量度停喺2021年6月30日;上述延误原因之一其后在2022年11月被移除。
劳工处处长1985年3月13日动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草案》二读时说明,草案落实接管公司工人问题工作小组的建议(该报告已获行政局原则上接纳并于1983年10月5日宣布),因为当时许多处于此种境况的工人,由于无力偿债及破产程序繁复费时,须等候数月才能收回欠薪,而如雇主资产不足,更可能永远无法收回全部欠薪。
八、长期服务金:条例畀优先权,基金一蚊都唔畀
呢个系两部条例处理唔同嘅项目。
第32章嗰边,佢系优先债项。 第265(1)(caa)条(见第三节引文)令长期服务金享有最高$8,000的优先权,而第265(3)条列出享有该次序的各段时,明文包括(caa)。第265(2)条处理第三者垫支时,亦明文点名长期服务金。
第380章嗰边,佢连门口都入唔到。 上面第二节引嘅『申请人』定义列出(b)、(c)、(ca)、(cc)、(cd)——冇(caa);第15(1)条可申请嘅五个项目之中亦冇长期服务金。第380章由头到尾冇提过长期服务金。
点解会有呢个窿? 第380章于1985年4月19日实施,而长期服务金要到八个月之后先成为优先债项——教育统筹司1985年12月4日动议二读的《1985年公司(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就系做呢件事,发言只有两句:草案与《1985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相关,并在清盘中赋予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相同的优先地位。设立长期服务金优先地位嗰次立法程序,冇提过基金。
咁点算? 条例层面嘅答案系:长期服务金唔可以向基金申请,但系清盘中最高$8,000的优先债项,超出部分属非优先债项。至于点计、几时计、同遣散费点拣,见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指南 同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点计 。
九、如果要自己喺清盘入面申报债权
你想搞清楚嗰个『优先/非优先』分别,喺债权证明表上面就系两行——不过嗰两行唔系你填嘅。
破产管理署的表格63A,即根据《公司(清盘)规则》规则80订明的法定债权证明表,喺表面上就把一项申索分开三格:为表决而获接纳的款额、获接纳为有优先权的款额、获接纳为无优先权的款额——中英双语并列。但呢三格各自旁边都印住日期,以及破产管理署署长/临时清盘人或清盘人嘅签署位——即系话佢哋记录嘅系接纳一方点裁定,唔系申索人自己填落去嘅数字。 债权人自己要提供嘅,系规则82所列嗰几项:姓名或名称及地址、清盘令日期嘅申索总额、该款额有冇包括尚未支付而未化作本金嘅利息、债务人如何及于何时招致该债项嘅详情、所持任何抵押品嘅详情连同给予日期及债权人所定嘅价值,以及代债权人签署者嘅身分同其获悉事实嘅途径;而规则94规定清盘人须审查每份已向其递交嘅债权证明表。
而就欠薪嚟讲,入呢张表可以系免费嘅。 费用由《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令》(第32C章)附表3的A表第10项订明:
移得郁佢嘅系边条权力? 第32C章是根据第32章第296条订立的命令,而第296(3)条写明:
即系话:$35唔系破产管理署自己定嘅价钱,系一项附属法例,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经立法会批准藉命令更改,而现行嗰个数额由2013年第173号法律公告带入。
两份法定文本唔一致:
- 数额对唔上。 第32H章本身所订明嘅表格63A,喺同一日(2025年7月14日)嘅文本入面,印嘅仍然系$15:
而破产管理署现时派发嘅表格(编号ORO 44 (3/2014))印嘅系$35,同第32C章一致。按第32C章,现行费用为$35;第32H章嘅表格文本则仍写$15。实际缴费以破产管理署为准。
- 豁免嘅用语对唔上。 第32C章豁免嘅系『工人工资的证明』;第32H章表格63A豁免嘅系『申索工资或薪金者』。两者范围唔一定一样——第32章第265(1)(b)、(c)两段分开处理『文员或受雇人』嘅工资及薪金同『劳工或工人』嘅工资,正正就系第三节嗰个分别。所以『申索欠薪免费』呢句话,喺表格上系稳阵嘅,喺费用令上就要睇你属边一段。
破产管理署网站「提交债权证明」一页(www.oro.gov.hk)所述做法(本站撮述):
- 在破产管理署署长本人出任受托人或清盘人的个案中,未登记的债权人可以透过该署电子提交系统的公众入门网站,随时网上填交债权证明,并上载证明债项的佐证文件。
- 签署方面,「智方便+」的登记用户可用手机应用程式签署;此外亦接受香港认可的个人及机构数码证书。
- 费用方面,该页所述与上文第32C章的数额一致:$35;而款额不超过$250的债权,以及属雇员追讨工资/薪金性质的债权,无须缴费。网上付款可用转数快、信用卡或缴费灵。
- 该页另列出填表所需的资料(案件编号、年份及名称、颁令日期、债权人姓名地址电话、按颁令日期计算的债权款额连佐证、债项如何及何时产生、所持抵押的详情等),以及可上载的档案格式(PDF、Word、Excel、图像;每个附件不超过25MB)。
- 该页亦写明:即使债权证明其后不获接纳,已缴费用不获退还。
⚠ 债权能否获接纳,由清盘人按第32H章第94条逐份审查决定;署方现时按$35收费。
超出上限嗰部分点算? 劳工处11/2024小册子第2.7段讲得直接:超过上述款额的欠薪、代通知金或遣散费属非优先债项,在分配雇主资产所得的余额时,雇员将被视为普通债权人。而条例把『入呢张表』本身当作一项法律程序。 第23(1)条规定,一份看来由处长签署、述明从基金拨付咗几多、拨付畀边个、喺边日拨付、以及雇主喺紧接该日前欠下几多嘅文件,呈交时即须接受为证据,无须再加证明,并且是文件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第(2)款接住界定咩叫『法律程序』:
即系话,处长可以发出嗰份证明书,本身就系为咗喺呢一节所讲嗰个位置用嘅。
而基金亦会为佢已付出嘅款项入表——破欠基金委员会2024-25年报说明,委员会行使代位权时,可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或私人清盘人提交债权证明表,以追回已付予申请人的款项。
本站的读法: 条例并冇要求你二选一。 第24(1)条写明转让只系「在不超逾根据第16条所付款额的限度下」进行;第24(2A)(a)条连同第24(3)条,就工资、代通知金、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同未放年假薪酬明文保住余额上嘅权利同补救权;而第23(2)条把「在任何破产或清盘案件中债权证明表的提交」列为第23条所指的法律程序——即系条例本身已经设想有人攞咗基金嘅款项之后,仍然会就余额入债权证明表。 两条路量度紧唔同嘅嘢:基金嗰边系一笔有公布上限、有公布服务承诺嘅款项;清盘嗰边系一项余额申索,佢要排喺清盘嘅费用及开支之后。 而有一点条文写得好清楚:等清盘唔会令基金嗰边嘅期限停低。 第16(2)条嗰几个6个月期限,分别由服务最后一天、申请日期或款项到期支付/责任产生之日起计(第六节),冇任何条文因为清盘仲未有结果而暂停佢哋。
快速一览表
<table> <caption>本表所列条文取自下列条例文本:第32章、第32H章、第32C章、第6章(2025年7月14日生效版本)、第380章(2025年5月1日生效版本)、第57章(2026年5月14日生效版本)。<strong>第380章第16(2)条的每一个款额均可由立法会藉决议修订(第16(3)、(3A)条);第380章的4个月及6个月期限、第32章第265条及第6章第38条的各项款额、第57章附表7的$390,000,则无任何转授权力可藉公告、命令或决议修订,须由立法会修订条例本身。</strong></caption> <thead> <tr><th>问题</th><th>答案</th><th>条文</th></tr> </thead> <tbody> <tr><td>基金赔边五项?</td><td>欠薪、代通知金、遣散费、未放法定假日薪酬、未放年假薪酬</td><td>第380章第15(1)条</td></tr> <tr><td>基金赔唔赔长期服务金?</td><td><strong>唔赔</strong>——连『申请人』定义都冇包(caa)段</td><td>第380章第2条、第15(1)条</td></tr> <tr><td>申请前要有咩?</td><td>已有人针对雇主提出清盘呈请(雇主为公司);由谁提出并不重要。<strong>另外,除非申请人以经处长批准的表格作出法定声明核实申请,否则处长不得付款</strong></td><td>第380章第16(1)(b)、16(2)(a)条</td></tr> <tr><td>冇呈请可以点?</td><td>雇主雇用不足20名雇员、<strong>有足够证据支持提出呈请</strong>(公司即无力偿债;非公司即可被提出破产呈请),而提出呈请不合理或不符经济原则——<strong>三项条件并列,处长要三项都认为成立</strong>——处长仍可付款并在宪报刊登公告。<strong>该项付款仍然「在受该条第(2)款的规限下」作出,即第16(2)条的所有上限、法定声明及每一个期限一律适用</strong></td><td>第380章第18(1)条;第380章第16(2)条</td></tr> <tr><td>唔同意处长嘅决定,条例有冇途径?</td><td>有:可书面请求处长提供理由,之后再请求把申请转介基金委员会;委员会可维持或更改该决定,或要求处长作进一步查讯</td><td>第380章第17条</td></tr> <tr><td>两个时限系咩?</td><td><strong>就工资:</strong>服务最后一天前4个月的追溯窗;服务最后一天后6个月的申请期。<strong>其余各项另有锚点:</strong>代通知金:在申请日期前超过6个月到期支付者不获支付(受第16(2A)款规限);遣散费:付款责任在申请日期前超过6个月产生者不获支付;未放年假薪酬:申请迟于该笔薪酬到期支付后6个月者不获支付;未放法定假日薪酬:与工资同锚</td><td>第380章第16(2)(d)、(e)(ii)、(f)(ii)、(g)(i)、(g)(iv)、(h)(iii)条</td></tr> <tr><td>两个时限改得到吗?</td><td><strong>冇任何转授权力改得到</strong>——修订权只及于款额及代通知金的『一个月』倍数;要改期限须修订条例本身</td><td>第380章第16(3)、(3A)条</td></tr> <tr><td>清盘中工资的优先上限?</td><td>$8,000(条文表面$3,000,经推定条文取代)</td><td>第32章第265(1)(b)、(c)、(1B)条</td></tr> <tr><td>遣散费的优先上限?</td><td>$8,000(条文表面$6,000,经推定条文取代)</td><td>第32章第265(1)(ca)、(1B)条</td></tr> <tr><td>长期服务金的优先上限?</td><td>$8,000——本身即为$8,000,非由推定条文取代</td><td>第32章第265(1)(caa)条</td></tr> <tr><td>代通知金的优先上限?</td><td>一个月薪金<strong>或</strong>$2,000,取其较小者</td><td>第32章第265(1)(cc)条</td></tr> <tr><td>累算假日薪酬的优先上限?</td><td><strong>冇上限</strong>;第265(6)条的定义明文包括未放法定假日薪酬及未放年假薪酬</td><td>第32章第265(1)(cd)、(6)条</td></tr> <tr><td>仲有边啲限肢完全冇上限?</td><td>雇员补偿(cb);从薪金扣起但未拨入职业退休计划基金的款额(cg);从有关入息扣起但未拨予强积金核准受托人的款额(ci)。<strong>基金一项都唔赔,但三项都系优先债项</strong></td><td>第32章第265(1)(cb)、(cg)、(ci)条</td></tr> <tr><td>雇员排喺政府之前定之后?</td><td>之前;雇员各项之间平等,资产不足时按比例一齐减</td><td>第32章第265(3)条</td></tr> <tr><td>雇员排喺银行之前定之后?</td><td>浮动押记之前;固定押记之后(后者系条文用语推导出嚟的结果,非第32章明文)</td><td>第32章第265(3B)条</td></tr> <tr><td>优先债项之前仲有咩?</td><td>变现开支,加规则179(1)十项付款,加第265(4)条所保留的清盘费用及开支。<strong>规则179(1)的次序「除法院的任何命令另有规定外」方为定局</strong></td><td>第32H章规则179(1)、第32章第265(4)条</td></tr> <tr><td>攞咗基金钱,工资余额点?</td><td><strong>不受影响</strong>;『工资』并包括代通知金、法定假日及年假薪酬</td><td>第380章第24(2A)(a)、24(3)条</td></tr> <tr><td>攞咗基金钱,遣散费余额点?</td><td><strong>须受已归属委员会的权利规限</strong></td><td>第380章第24(2A)(b)条</td></tr> <tr><td>入债权证明表要几钱?</td><td>超过$250的债权证明须缴$35,但『工人工资的证明』除外;费用由第32C章附表3的A表第10项订明(现行数额由2013年第173号法律公告带入),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经立法会批准藉命令更改。<strong>第32H章表格63A的文本仍印$15,豁免的用语亦作『申索工资或薪金者』——两个文本并不一致</strong></td><td>第32C章附表3的A表第10项;第32章第296(3)条;第32H章表格63A</td></tr> </tbody> </tab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