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工傷僱員補償
Employees' Compensation for Work Injuries in Hong Ko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簡介
《僱員補償條例》(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nce,簡稱「ECO」)是香港規管工作傷亡補償的主要法例。其核心原則為無過失責任(no-fault liability)——僱員因工作時發生意外而受傷或死亡,僱主須按條例作出補償,即使僱主並無過錯。此制度與僱員另行循普通法對僱主的疏忽(negligence)索償為兩個獨立途徑,僱員在合適的案件中可同時循兩個途徑爭取。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說明:ECO 的適用範圍、補償項目、兩層評估制度、索償期限及程序、以及與普通法疏忽訴訟的關係。
ECO 的適用範圍
涵蓋僱員: ECO 一般適用於所有以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全職或兼職、固定合約或臨時工、本地僱員或在香港以外工作的本港僱員、外籍家庭傭工、農業工人、香港船舶船員等均受保障。
涵蓋意外: 必須是「因工作期間並由於工作而引起」(arising out of an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的意外。此項雙重要求為 ECO 的核心門檻:
- 因工作而引起:意外與工作有關連。例如搬運重物時扭傷、操作機器時被夾傷、在工作場所跌倒。
- 工作期間:意外發生於正在履行工作的時段——包括合理的休息時間、廠房內的洗手間。「純私人活動」時間(例如午膳自行外出用膳途中受傷)一般不受涵蓋,但存在例外。
涵蓋職業病: ECO 附表 2 列明的指定職業病(例如某些粉塵肺病、接觸化學品引致的皮膚病、重複性勞損)同樣受涵蓋。肺塵病及間皮瘤的補償有獨立的《肺塵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
香港以外的意外: 若僱員受僱於香港的本地僱主,而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時發生意外(例如外派內地工作),在若干情況下仍受 ECO 保障。
僱主的強制保險義務
按 ECO,所有僱主均須為其僱員購買有效的補償保險——不論僱員人數多少、合約形式為何、僱員是否全職。未購買有效保險本身屬於刑事罪行,可處以罰款及監禁。
保險最低覆蓋額按僱員人數分級:200 人以下僱主每宗事故最低保額為 HK$100,000,000。
僱員受傷時,實際上是向僱主(經由其保險公司)索償。即使僱主自身無力賠償,保險公司仍須支付。
補償項目
ECO 下的補償涵蓋以下主要項目:
一、暫時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temporary incapacity)
僱員因工傷無法工作期間,僱主須按僱員受傷前的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即 4/5)作為補償,直至僱員能復工或經評估為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為止。此項補償俗稱「4/5 糧」。
補償的收入上限 由政府不時調整。具體計算基礎須參照勞工處公佈的當時上限。
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permanent incapacity)
經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估後,若僱員被認定永久完全或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 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一次性賠償,按月收入 × 按年齡訂定的乘數計算(年齡越輕,乘數越高——反映剩餘工作年期較長)。計算受每月收入上限限制(即高薪人士用於計算的月收入有上限),以及最低賠償金額保障(即低於此數額者以最低額計)。具體上限及最低額由立法會不時調整,以勞工處最新公佈為準。
- 永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按評估的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percentage of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及上述基數計算。例如喪失 30%,補償為全數的 30%。
三、死亡個案(fatal cases)
若工傷導致僱員死亡,其家屬(配偶、子女、父母等)可索償:
- 一次性死亡補償——按死者的年齡及每月收入計算(按年齡乘數乘以月收入,月收入有計算上限,同時設有法定最低補償金額)。
- 殯葬及醫療費用的發還——最高限額按條例訂明(截至近期HK$98,950,可由政府調整)。
四、醫療費用
僱主須支付僱員的合理醫療費用(諮詢費、手術費、護理費、住院費、藥物、敷料等)。每天可發還上限按類別劃分——醫院住院、普通科、專科、中醫、牙科、物理治療等均有不同的每日上限。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勞工處及政府調整了若干每日發還上限。
五、其他
- 義肢及矯形器具:若工傷需要。
- 職業復康服務:部分情況下由政府或保險公司安排。
兩層評估制度
工傷補償的關鍵程序為醫學評估——即確定傷勢嚴重程度及喪失工作能力百分比。ECO 設立兩層評估制度:
第一層: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Employees' Compensation (Ordinary Assessment) Board)——對較常見的工傷進行評估。由一名醫生組成。
第二層:僱員補償評估(特別評估)委員會(Employees' Compensation (Special Assessment) Board)——就較嚴重或複雜的個案進行評估。由兩名或以上醫生組成。
評估結果以評估證明書(Form 5)形式發出,列明:必要的病假期、喪失工作能力的百分比。此證明書為後續補償計算的基礎。
異議: 僱員或僱主如不同意評估結果,可在法定期限內向審裁組(Employees' Compensation Tribunal)提出上訴。
索償期限及程序
首要時限: 僱員須立即通知僱主——一般在意外發生後盡快通知。ECO 要求僱主知悉工傷後 14 日內以表格 2(Form 2)向勞工處通報。
僱員本人須在意外後24 個月內向勞工處處長提出 ECO 補償的索償,否則可能喪失權利(除非有特殊理由延期)。
實務步驟:
- 及時通知僱主及獲取書面紀錄(例如 WhatsApp 訊息、電郵、信件)。
- 就醫並保留所有醫療紀錄、單據——診斷證明、病假紙、醫療費收據、物理治療紀錄、醫學影像。
- 保存意外現場證據——照片、證人聯絡資料、CCTV 片段(如有)、施工記錄等。
- 僱主提交 Form 2 給勞工處(僱主的責任;若僱主未提交,僱員可自行以表格 3通報)。
- 通過評估委員會——勞工處會安排委員會評估。僱員須出席。
- 取得評估證明書(Form 5)。
- 僱主(經保險公司)按 Form 5 計算補償。若對計算有爭議,可至區域法院或勞工處仲裁。
與普通法疏忽索償的關係
ECO 補償為法定最低保障——不考慮僱主是否有錯。但若僱主確實有過失(例如未提供安全設備、違反工作安全規例、疏忽培訓),僱員可同時循普通法提起疏忽(negligence)的訴訟。
普通法疏忽索償的補償通常高於ECO,因涵蓋:
- 痛楚及苦難(pain and suffering);
- 未來收入損失(future loss of earnings)——無 ECO 下的收入上限;
- 照顧及輔助費用(care and assistance);
- 生活品質損害(loss of amenities of life);
- 等等。
但普通法疏忽索償須證明僱主的過失——這是 ECO 索償不需要的。較常見的情況為:工地未提供安全帶、未設防護欄、機器未妥善維護、工作程序不安全等。
兩者的協調: 僱員可同時提出 ECO 索償及普通法疏忽索償。最終獲得的普通法賠償中,會扣除已獲得的 ECO 補償(避免雙重補償)。
就涉及可能的普通法疏忽索償的嚴重案件,及早諮詢熟悉工傷訴訟的律師對評估是否同時提出兩個索償至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