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傭提早終止合約:通知、款項與入境期限
Ending a Foreign Domestic Helper Contract Early in Hong Kong
發佈日期 / Published: 2026-09-08
Last updated: 14 September 2026 / 最後更新:2026年9月14日
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合約提早終止時,僱傭法與入境規定會同時運作。最重要的四項期限如下。
| 事項 | 一般規則 | 主要例外或注意事項 |
|---|---|---|
| 終止合約 | 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 | 即時終止須符合《僱傭條例》的特定理由;一般爭執本身並不符合那些理由 |
| 終止僱傭款項 | 一般在終止後七日內支付 | 遣散費除外:如僱員提出書面申索並符合資格,僱主須在收到申索後兩個月內支付 |
| 通知入境處 | 僱主及外傭均須在終止後七日內各自書面通知,並須將對方的書面確認副本一併遞交 | 雙方可使用同一份 ID 407E,也可分開提交 |
| 外傭離港 | 終止後十四日內,或逗留期限屆滿前,以較早者為準 | 以實際電子簽證/逗留條件為準;延長逗留屬酌情安排 |
資料來源: 勞工處外傭常見問題 、 入境處 ID 40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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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10條規定,僱主或外傭均可給予對方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終止合約。通知內容、最後工作日及送達日期都可能成為爭議中的證據;清楚的終止信、副本、訊息及收件紀錄可證明這些事項。 勞工處外傭指南
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合約訂明的是一個月通知期;代通知金的金額則按《僱傭條例》的平均工資規則計算。通知期以月為單位時,一般公式是:
如僱員受僱不足十二個月,採用較短的實際受僱期;計算時須排除法例指定的期間及工資。佣金、津貼或工資有變動時,最近一個月的基本薪金本身未必是正確金額。 勞工處「終止僱傭合約」問答及計算表
本站撮述:合約第10條本身已訂出一個款額——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僱傭條例》另備一套按平均工資計算的方法。如兩套算法得出不同數目,何者為準須按個別合約及事實判斷。現金膳食津貼、獎金或其他款項是否屬「工資」可能涉及個別事實;勞工處或律師可協助釐清。
法院怎樣看代通知金。《羅定邦中學 訴 陳偉華》(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2021] HKCA 873(CACV 517/2019,上訴法庭,2021年6月11日)第74段。該判詞為英文,以下按原文引錄:
〈本站譯述〉支付代通知金,是合約雙方議定的一種合法終止方式,性質上並非違約賠償。
結果:上訴得直,原審判決恢復。判詞第86(3)段命令:
並按第86(4)段暫准命令由被告人支付上訴訟費,經簡易評定為港幣70,000元。輸的是僱員一方。
這宗案沒有裁決甚麼:它不是外傭案;該合約的通知期是三個月,而 ID 407 第10條給的是一個月;判詞所述的三種終止方式來自該份合約自己的終止條款,不是《僱傭條例》。
可否即時終止而不付代通知金?
可以,但只限《僱傭條例》容許的情況,而且標準合約 ID 407 第11條要求該項終止須以書面作出。僱主即時解僱與僱員即時終止適用不同條文。僱員一方的理由之一,《僱傭條例》第10(a)條的用語本身帶有限制:
本站撮述:該條並非涵蓋一切危險,而是涵蓋合約沒有明示或按必然含意預料到的危險。錯誤使用即時終止可引致欠薪、代通知金或違法解僱爭議。 《僱傭條例》(第57章)
可能到期的項目取決於個案,包括:
- 尚未支付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沒有完成通知期);
- 未放年假的年假薪酬;在某一假期年度內服務滿三個月但不足十二個月者,另可獲按比例年假薪酬(入境處外傭常見問題問47);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符合資格;同一段服務一般不會同時獲兩者);
- 合約訂明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 返回旅程所需的膳食及交通津貼,每日HK$100——這是標準合約 ID 407 第7(b)條的合約條款,不是指引;該條並以取道最直接路線為條件,表格本身亦無按物價調整的機制;以及
- 合約或《僱傭條例》下其他應付款項。
七日規則及遣散費例外
除遣散費外,終止僱傭款項一般須在合約終止後七日內支付(《僱傭條例》第25(1)條)。訂立該罪行的條文是第63C條:
本站撮述:該罰則所針對的是第23、24及25條,即工資與終止僱傭款項的支付時間;部分官方問答把同一組數字放在少付工資的說明之下,兩者引述的是同一條罰則。這是最高刑罰,不代表每宗遲付個案都會被檢控或判處該刑罰。
遣散費採用另一時限。按《僱傭條例》第31N條,僱員須在有關日期(該詞由第2條界定,並非一律等於解僱或合約屆滿日)起計三個月內,符合以下三者其一,否則無權獲得遣散費:(a) 款項已議定並已支付;(b) 僱員已以書面通知向僱主提出申索;或 (c) 有關權利或款額的問題已成為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司法常務主任或勞資審裁處司法常務主任提交的申索的標的。勞工處處長亦可同意延長該期限。換言之,已在勞資審裁處立案但未發書面通知的僱員,並不因此喪失遣散費。按第31O(1)條,僱主須於接獲按第31N(b)條所發書面通知後兩個月內支付遣散費;但如僱主或僱員在該期限屆滿前已把遣散費作為申索標的,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案務主任或勞資審裁處司法常務主任提交申索,則該兩個月期限不適用。本站撮述:兩個月之數並非無條件,一項已提交的申索會取代它。
遲付遣散費的罪行與上文的第63C條不同,亦輕得多。第31O(3)(a)條:
本站撮述:第5級罰款為港幣50,000元,並不附帶監禁;不要把第63C條的HK$350,000及三年監禁套用到遣散費之上。 勞工處遣散費問答
如需進一步核對資格及計算,可參閱 遣散費與長期服務金 。
2026年的「連續性合約」門檻
部分法定權益以「連續性合約」為條件。這項改動涉及兩個日期。《僱傭條例》附表1的新文本自2025年12月28日起實施(條例文本的編輯附註:「實施日期:2025年12月28日」);勞工處的「連續性合約」網頁則表述為「新規定於2026年1月18日起適用」。前者是條文的實施日期,後者是勞工處所述的適用日期。
新測試為:連續受僱四星期,並在每星期工作至少17小時;如其中一星期少於17小時,另有一項合計68小時的替代測試,附表1第2A(2)段另有過渡安排。全職留宿外傭通常會符合,但最終仍取決於實際工時及紀錄。 勞工處連續性合約教育工具
現行最低工資數字不是所有計算的答案
移動這個數字的權力:規定最低工資不是由憲報公告或任何立法程序調整,而是由政府每年公布一次調整,而過去十年該公布都落在九月下旬。 政府於2025年9月29日公布:2025年9月30日或之後簽訂的標準合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HK$5,100;如僱主不提供免費膳食,膳食津貼為每月不少於HK$1,236。上述數字的截至日期為2026年9月14日;下一次公布預計在2026年9月下旬,讀者應留意政府最新公布。 舊合約不會僅因新水平公布而自動改薪。本站撮述:終止款項採用實際合約工資及適用法定公式,而不是一律採用最新最低數字。 政府公布
一般終止規則不會取代法例的受保障期間。第33(4B)條的例外並非只限「嚴重過失」,而是指按第9條終止:
本站撮述:第9(1)條所列的理由比「嚴重過失」寬——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慣常疏忽職責,以及普通法下任何其他無須通知即可終止的理由。以「慣常疏忽職責」為由的解僱,並不因為只提「嚴重過失」而變成違法。通常,有薪病假須連續不少於四天並符合其他條件;但因懷孕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有明文例外,符合其餘法定條件時,每一天均可視為有薪病假,懷孕檢查亦可用到診證明書證明。 勞工處疾病津貼問答
違反的後果有三項,缺一則這項保障等於沒有內容。 第33(4BB)條:
第33(4BA)條另訂民事後果:僱主須付給被解僱僱員「一筆款項,款額為假若僱主根據第7條終止該合約本須付給的款額」,以及「一筆相等於該僱員在以下期間內所賺取的工資的每日平均款額的7倍的額外款項」。第33(4BAA)條再把舉證責任放在僱主一方:在該款所述情形下,僱主須被視為並非按第9條終止合約,除非相反的情況獲得證明。
本站撮述:第6級罰款為港幣100,000元。懷孕僱員、正在領取工傷病假錢的僱員,以及參與工會活動等情況,另有終止限制。病假少於四天本身不足以確定解僱是否合法;受保障狀態、終止原因及證據都可能改變結果。
僱主與外傭均有責任在合約終止後七日內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現行 ID 407E 的說明清楚訂明:雙方可使用同一份通知書,也可分開提交;表格所列途徑包括網上上載、傳真或郵寄。入境處當時的表格及遞交指示決定所需步驟,提交紀錄則可證明何時及如何通知。 ID 407E 表格頁
本站撮述:標準合約 ID 407 第12條所訂的責任其實有兩部分——雙方須各自向處長作出書面通知,並須把對方就終止合約作出的書面確認的副本一併遞交處長。第二部分需要對方配合,而這往往正是雙方已經談不攏的時候。ID 407E 容許分開提交,入境處亦可說明尚欠哪些資料,但這不等於一方的責任完全不受對方影響。
這項通知責任不表示所有僱傭合約條款都變成刑事逗留條件。本站撮述:ID 407 第4(c)條的用語是雙方「現承認」第4(a)及(b)項為入境事務處所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施加逗留條件的權力在處長一方,見《入境條例》(第115章)第11(2)條;該條款本身並非權力來源。同一條款接着訂明,違反其中任何一項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檢控。工資、終止付款、通知及僱主承諾各有不同法律基礎和後果。 入境處標準合約條款
現行 ID 407E 註(ii)訂明:外傭須在合約終止日起計14日內離開香港,或在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以較早者為準。勞工處外傭常見問題問26以「一般來說」表述同一安排,並用「終止合約後2個星期內」的說法;兩者指同一段時間,但「一般來說」是原文用語——這是入境政策下的一般做法,實際期限仍由個別逗留條件決定。實際電子簽證或逗留條件控制期限;原合約尚餘月份不能取代該資料。 入境處外傭服務頁
逾期不離港的後果: 勞工處外傭常見問題問26說明,如外傭在逗留期限屆滿當日或之前沒有離開香港,即觸犯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服刑後會被遣送離境,其後不再獲准來港擔任家庭傭工。 勞工處外傭常見問題
這十四日不會自動賦予為新僱主工作的權利。政府表示這段時間的目的在於準備離港;外傭不得在未獲批准下從事有薪或無薪工作。
為甚麼失去工作與失去住處是同一日的事。 外傭須與僱主同住,這項規定經上訴法庭維持。《Lubiano Nancy Almorin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2020] HKCA 782(CACV 112/2018,上訴法庭,2020年9月21日)。該判詞為英文。判詞第22段說明這項規定在法律上如何成立:
〈本站譯述〉同住規定並非由處長作為逗留條件向外傭施加。同段亦說明:在僱主與外傭之間,同住是合約上的事;在外傭與處長之間,是外傭在簽證申請中所作的承諾,屬處長行使酌情權的資格準則之一;而同段接着指出,實質上它仍是行使《入境條例》下入境管制權力時所施加的要求。
結果:上訴被駁回,而且訟費對申請人不利。 判詞第147段:
〈本站譯述〉本院駁回上訴,並暫准命令申請人支付答辯人的訟費。
這宗案沒有裁決甚麼:它沒有處理終止、通知期或兩星期規則,也沒有處理任何個別人士的留港權利。本站嘅讀法:它解釋的是「為甚麼必須同住」——而這正是為甚麼在香港,一個以星期計的離港期限同時是一個住屋問題。
有勞資或金錢爭議,可否申請延長逗留?
入境處可按個別情況酌情批准外傭以訪客身分延長逗留,以處理勞資或金錢糾紛或協助調查。這不是自動權利,申請人須提交證據;即使獲准以訪客身分留下,也不得工作。 政府2025年3月26日書面答覆
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轉換僱主,入境處一般不予批准。官方列出的特殊情況例子包括原僱主調職外地、移民、死亡或因經濟理由未能繼續履行合約,以及有證據顯示外傭曾受虐待或剝削。這不是封閉清單,也不是自動批准條件;入境處會按個案酌情決定。 入境處 ID 911A,問題13
官方所列的途徑是離港後從原居地申請。 入境處《外傭須知》ID 911A 問13的答覆訂明:如欲受僱於新僱主,須返回原居地,並直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合適簽證,可以郵寄方式或透過新僱主辦理。本站撮述:在十四日離港期限之下,這一點決定了做法是否正確——提交申請、獲准延長訪客逗留與獲准工作是三件不同的事。
雙方相關紀錄
- 書面通知可顯示終止方式、通知日期及最後工作日。
- ID 407、電子簽證、工資及假期紀錄、通知、收據和通訊可證明雙方的合約及付款情況。
- 雙方均有七日書面通知責任,並須遞交對方的書面確認副本(ID 407 第12條);ID 407E 容許共同或分開提交。
- 實際逗留期限與十四日規則共同決定離港日期;任何延期均屬另行申請及酌情決定。
僱主一方的結算項目
- 代通知金採用法定平均工資公式。
- 分項結算表和準確收據可證明付款;收據本身不會合法排除法定權利。
- 除遣散費外,款項一般在終止後七日內到期(第25(1)條,罰則見第63C條);合資格並經書面申索的遣散費在僱主收到通知後兩個月內到期(第31O(1)條),但已提交的申索會取代該期限。
- 標準合約另涉及返回原居地的旅費及旅程膳食/交通津貼。
外傭一方的權利核對
- 工資、假期、代通知金及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各有不同資格和計算基礎。
- 書面爭議紀錄可顯示欠款內容;追討款項本身不會延長逗留期限。
- 轉僱主、延長逗留及工作許可屬不同入境決定;訪客延期不等於工作許可。
以下六宗判決全部為英文判詞,中文說明標明〈本站譯述〉。當中有幾宗的結果對外傭一方不利,本節一併列出,讓讀者看到不同結果。
僱主勝訴的一宗:終止當日是否病假日
Temporosa, Ma. Carla Arangote(Guting, Joan Sarmiento 遺產執行人)訴 Choy Chiu Yee Rita,[2024] HKDC 747(DCEO 13/2019 及 DCCJ 3408/2020,合併審理;區域法院;2024年7月8日)。申索人並非外傭本人,而是其遺產執行人——外傭已於2018年8月18日在菲律賓離世。判詞第180段:
〈本站譯述〉僱員在被解僱後才取得病假證明書,不能把休息日變成病假日。
結果:僱主全面勝訴。 判詞第189段:
〈本站譯述〉據此,本席駁回申索人的各項訴訟。訟費暫准命令為不作訟費令。
這宗案沒有裁決甚麼:它是《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下的訴訟,判詞中的「第11條」及「第6條」指第487章的條文,不是第57章的同號條文。
外傭追討金錢而僱主上訴失敗的一宗
Voahanginiaina Aimee Chantal 訴 Leung Man Kai,HCLA 27/2016(原訟法庭,2017年6月23日,源自勞資審裁處申索編號163/2016;無中立引註)。外傭就六個項目申索港幣37,781.17元。判詞第5段:
〈本站譯述〉審裁官駁回了申索人的第(A)項申索,亦駁回了被告人就同一事項提出的代通知金反申索。審裁處判給第(C)、(D)及(F)項,合共港幣30,365.39元,另加利息及訟費。即是說:機票是實際判給的款項之一,而她的代通知金申索被駁回。
結果:僱主上訴被駁回。 判詞第88段:
〈本站譯述〉基於上文所述,本席認為被告人的上訴應予駁回。
這宗案沒有裁決甚麼:它處理的是未經處長批准而作出的工資扣減,不是十四日離港期限。
外傭一度勝訴、其後被撤銷的一宗
Wai Mei Lai Stella 訴 Viya Pramita,HCLA 3/2010(原訟法庭,2011年6月28日,源自勞資審裁處案件編號 LBTC 5227/2009;無中立引註)。勞資審裁處原判外傭勝訴:
〈本站譯述〉經抵銷後,申索人共獲判港幣49,769.36元。
結果:僱主上訴得直,該筆款項被撤銷。
〈本站譯述〉本席因此撤銷該裁決,並將申索人的申索及被告人的反申索發還勞資審裁處,由另一位審裁官重審。理由是審裁官接納了兩項從未在盤問中向僱主提出、審訊時亦從未提出的解釋。
這宗案沒有裁決甚麼:發還重審即是實體爭議未有結論。
只裁定法律責任、沒有判給任何款項的一宗
Waliyah 訴 Yip Hoi Sun Terence 及 Chan Man Hong,DCEO 1/2015 及 DCCJ 1041/2015(區域法院,2017年1月19日)。僱主以一個月通知終止合約,並要求外傭在通知期屆滿前搬走。判詞第33(2)段:
〈本站譯述〉第一答辯人須就其懷孕歧視行為親身負責,包括(a)要求申索人簽署終止通知書,及(b)要求她在通知期屆滿前遷出住所。
結果:只有法律責任,沒有金額。 判詞第35段:
〈本站譯述〉補償及損害賠償評估的聆訊日期另行訂定。訟費亦押後。判詞只裁定法律責任,金額留待其後評估。
本站嘅讀法:免除外傭在通知期內的職務,與免除提供住宿的責任,是兩件不同的事。
兩宗以失責判決為基礎的損害賠償評估
這兩份文件都不是就法律責任作出的審訊判決,每次提及都必須說明。
Pereira, Mary Ann Allas 訴 Jamil Bushra,[2026] HKDC 1148(DCEO 11/2020,區域法院,2026年7月3日評估)。判詞第3段:
〈本站譯述〉答辯人並無提交回應通知書,亦無參與法律程序。她在評估聆訊亦沒有出席。由於答辯人沒有參與,法院的判決並非在聽取雙方陳詞後作出。
法院分三個項目判給:收入損失港幣33,367元、感情傷害港幣120,000元、醫療費用港幣98,286元。醫療費用一項,判詞第37段:
〈本站譯述〉本席接納申索人有醫療收據支持的證據,該差額為港幣98,286元(103,086元減4,800元)。這是一個差額,不是一張帳單。 三項合共港幣251,653元。訟費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73C(3)(b)條的「特殊情況」判給申索人。
Erwiana Sulistyaningsih 訴 Law Wan Tung,DCPI 569/2015(區域法院,2017年12月21日評估損害賠償;無中立引註)。僱主在僱傭期間虐待外傭,2015年2月被定罪,判處六年監禁及罰款。民事方面:
〈本站譯述〉據此,判被告人須付809,430.03元,另加利息。
這宗案沒有裁決甚麼:它與合法終止、通知期、標準合約或入境安排均無關——該合約根本不是以通知終止的。它是人身傷害訴訟中的侵權損害賠償,絕不可當作合約或《僱傭條例》下的權利。
八宗判決的結果一覽
下表按當事人實際遭遇列出本文所引的八宗判決。⚠ 標記者為以失責中間判決為基礎的損害賠償評估,法律責任並未經審理。
| 案件 | 哪一方 | 法院實際命令 | 金額 |
|---|---|---|---|
| ⚠ [2026] HKDC 1148(Pereira) | 僱主(答辯人) | 失責判決後評估損害賠償,各項申索全數判給,另加利息及訟費 | 33,367+120,000+98,286(合共251,653) |
| [2024] HKDC 747(Guting) | 僱主(答辯人/被告人) | 兩宗合併訴訟全部駁回;訟費暫准命令為不作訟費令 | 無 |
| HCLA 27/2016(Voahanginiaina) | 僱主(被告人/上訴人) | 審裁處判給六項中的三項,並駁回雙方的代通知金申索及反申索;僱主上訴被駁回,須付訟費 | 港幣30,365.39元(申索額37,781.17元),另加利息及訟費 |
| DCEO 1/2015(Waliyah) | 僱主(第一答辯人)及其配偶 | 只裁定法律責任;補償、賠償額及訟費全部押後 | 無 |
| [2020] HKCA 782(Lubiano) | 外傭(申請人) | 上訴駁回;暫准命令須支付處長的訟費 | 訟費對她不利;雙方均無損害賠償 |
| HCLA 3/2010(Wai Mei Lai) | 僱主(上訴人) | 上訴得直:裁決撤銷,申索及反申索發還另一位審裁官重審 | 外傭原本得到的港幣49,769.36元被撤銷 |
| ⚠ DCPI 569/2015(Erwiana) | 僱主(被告人) | 刑事:六年監禁及罰款。民事:失責判決後評估損害賠償 | 港幣809,430.03元,另加利息及暫准訟費令 |
| [2021] HKCA 873(Law Ting Pong) | 僱員(被告人) | 上訴得直,原判恢復;另須付經簡易評定的上訴訟費 | 港幣139,593.20元,另加利息;訟費70,000元 |
本站嘅讀法:八宗之中有四宗的結果對受僱一方不利(Guting、Wai Mei Lai、Lubiano、Law Ting Pong),另有一宗(Waliyah)至今沒有判給任何款項,而 Voahanginiaina 的代通知金申索亦被駁回。這些判決並非可以按情節預期的結果,而是各按其本身事實及所依據的條例裁定。
可以用 WhatsApp 作一個月通知嗎?
合約要求書面通知。電子訊息可能形成書面紀錄,但是否足以證明內容、身份及送達仍視乎事實。清楚的終止信及收妥證據較能處理這些證明問題。
七日內是否必須支付所有款項?
不是。除遣散費外,終止僱傭款項一般在七日內支付。遣散費如經僱員書面申索並符合資格,須在僱主收到申索後兩個月內支付。
僱主和外傭是否一定要交兩份 ID 407E?
不用。雙方都有通知責任,但現行表格容許共同填寫一份,或各自提交。
外傭是否必定可留港十四日?
不是。須在終止後十四日內或實際逗留期限屆滿前離港,以較早者為準。
有勞資審裁處案件,是否可以留港至完結?
不會自動獲准。可向入境處申請以訪客身分延長逗留,但決定屬酌情性質;即使獲批也不等於可以工作。
香港好律師 的公開網站把服務描述為法律文件解說及香港律師轉介。文件解說不等於個別法律意見;律師是否接受委託、委託範圍及結果亦不獲保證。個別權利可由獨立香港律師按實際合約和紀錄評估。
- 《僱傭條例》(第57章) (合併文本版本:2026年5月14日):第9、10、25、31N、31O、33、63C條及附表1
- 《入境條例》(第115章) (2025年8月24日版本):第11(2)條
- 勞工處:外籍家庭傭工常見問題
- 勞工處:外傭實用指南
- 勞工處:終止僱傭合約問答
- 勞工處:疾病津貼問答
- 勞工處:遣散費問答
- 勞工處:連續性合約教育工具
- 入境處:終止外傭僱傭合約通知書 ID 407E
- 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服務頁
- 入境處:外傭須知 ID 911A
- 政府:2025年3月26日外傭政策及逗留安排答覆
- 政府:2025年9月29日規定最低工資及膳食津貼公布
- Pereira, Mary Ann Allas v Jamil Bushra,[2026] HKDC 1148(DCEO 11/2020,區域法院,2026年7月3日評估損害賠償)
- Temporosa (executrix of Guting) v Choy Chiu Yee Rita,[2024] HKDC 747(DCEO 13/2019 及 DCCJ 3408/2020,區域法院,2024年7月8日)
- Voahanginiaina Aimee Chantal v Leung Man Kai,HCLA 27/2016(原訟法庭,2017年6月23日)
- Waliyah v Yip Hoi Sun Terence and Chan Man Hong,DCEO 1/2015 及 DCCJ 1041/2015(區域法院,2017年1月19日)
- Lubiano Nancy Almorin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2020] HKCA 782(CACV 112/2018,上訴法庭,2020年9月21日)
- Wai Mei Lai Stella v Viya Pramita,HCLA 3/2010(原訟法庭,2011年6月28日)
- Erwiana Sulistyaningsih v Law Wan Tung,DCPI 569/2015(區域法院,2017年12月21日評估損害賠償)
- 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2021] HKCA 873(CACV 517/2019,上訴法庭,2021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