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佣提早终止合约:通知、款项与入境期限
Ending a Foreign Domestic Helper Contract Early in Hong Kong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9-08
Last updated: 14 September 2026 / 最后更新:2026年9月14日
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合约提早终止时,雇佣法与入境规定会同时运作。最重要的四项期限如下。
| 事项 | 一般规则 | 主要例外或注意事项 |
|---|---|---|
| 终止合约 | 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一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 | 即时终止须符合《雇佣条例》的特定理由;一般争执本身并不符合那些理由 |
| 终止雇佣款项 | 一般在终止后七日内支付 | 遣散费除外:如雇员提出书面申索并符合资格,雇主须在收到申索后两个月内支付 |
| 通知入境处 | 雇主及外佣均须在终止后七日内各自书面通知,并须将对方的书面确认副本一并递交 | 双方可使用同一份 ID 407E,也可分开提交 |
| 外佣离港 | 终止后十四日内,或逗留期限届满前,以较早者为准 | 以实际电子签证/逗留条件为准;延长逗留属酌情安排 |
资料来源: 劳工处外佣常见问题 、 入境处 ID 40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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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雇佣合约 ID 407 第10条规定,雇主或外佣均可给予对方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终止合约。通知内容、最后工作日及送达日期都可能成为争议中的证据;清楚的终止信、副本、讯息及收件纪录可证明这些事项。 劳工处外佣指南
代通知金如何计算?
合约订明的是一个月通知期;代通知金的金额则按《雇佣条例》的平均工资规则计算。通知期以月为单位时,一般公式是:
如雇员受雇不足十二个月,采用较短的实际受雇期;计算时须排除法例指定的期间及工资。佣金、津贴或工资有变动时,最近一个月的基本薪金本身未必是正确金额。 劳工处「终止雇佣合约」问答及计算表
本站撮述:合约第10条本身已订出一个款额——相等于一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雇佣条例》另备一套按平均工资计算的方法。如两套算法得出不同数目,何者为准须按个别合约及事实判断。现金膳食津贴、奖金或其他款项是否属「工资」可能涉及个别事实;劳工处或律师可协助厘清。
法院怎样看代通知金。《罗定邦中学 诉 陈伟华》(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2021] HKCA 873(CACV 517/2019,上诉法庭,2021年6月11日)第74段。该判词为英文,以下按原文引录:
〈本站译述〉支付代通知金,是合约双方议定的一种合法终止方式,性质上并非违约赔偿。
结果:上诉得直,原审判决恢复。判词第86(3)段命令:
并按第86(4)段暂准命令由被告人支付上诉讼费,经简易评定为港币70,000元。输的是雇员一方。
这宗案没有裁决什么:它不是外佣案;该合约的通知期是三个月,而 ID 407 第10条给的是一个月;判词所述的三种终止方式来自该份合约自己的终止条款,不是《雇佣条例》。
可否即时终止而不付代通知金?
可以,但只限《雇佣条例》容许的情况,而且标准合约 ID 407 第11条要求该项终止须以书面作出。雇主即时解雇与雇员即时终止适用不同条文。雇员一方的理由之一,《雇佣条例》第10(a)条的用语本身带有限制:
本站撮述:该条并非涵盖一切危险,而是涵盖合约没有明示或按必然含意预料到的危险。错误使用即时终止可引致欠薪、代通知金或违法解雇争议。 《雇佣条例》(第57章)
可能到期的项目取决于个案,包括:
- 尚未支付的工资;
- 代通知金(如没有完成通知期);
- 未放年假的年假薪酬;在某一假期年度内服务满三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者,另可获按比例年假薪酬(入境处外佣常见问题问47);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符合资格;同一段服务一般不会同时获两者);
- 合约订明返回原居地的旅费;
- 返回旅程所需的膳食及交通津贴,每日HK$100——这是标准合约 ID 407 第7(b)条的合约条款,不是指引;该条并以取道最直接路线为条件,表格本身亦无按物价调整的机制;以及
- 合约或《雇佣条例》下其他应付款项。
七日规则及遣散费例外
除遣散费外,终止雇佣款项一般须在合约终止后七日内支付(《雇佣条例》第25(1)条)。订立该罪行的条文是第63C条:
本站撮述:该罚则所针对的是第23、24及25条,即工资与终止雇佣款项的支付时间;部分官方问答把同一组数字放在少付工资的说明之下,两者引述的是同一条罚则。这是最高刑罚,不代表每宗迟付个案都会被检控或判处该刑罚。
遣散费采用另一时限。按《雇佣条例》第31N条,雇员须在有关日期(该词由第2条界定,并非一律等于解雇或合约届满日)起计三个月内,符合以下三者其一,否则无权获得遣散费:(a) 款项已议定并已支付;(b) 雇员已以书面通知向雇主提出申索;或 (c) 有关权利或款额的问题已成为向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司法常务主任或劳资审裁处司法常务主任提交的申索的标的。劳工处处长亦可同意延长该期限。换言之,已在劳资审裁处立案但未发书面通知的雇员,并不因此丧失遣散费。按第31O(1)条,雇主须于接获按第31N(b)条所发书面通知后两个月内支付遣散费;但如雇主或雇员在该期限届满前已把遣散费作为申索标的,向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案务主任或劳资审裁处司法常务主任提交申索,则该两个月期限不适用。本站撮述:两个月之数并非无条件,一项已提交的申索会取代它。
迟付遣散费的罪行与上文的第63C条不同,亦轻得多。第31O(3)(a)条:
本站撮述:第5级罚款为港币50,000元,并不附带监禁;不要把第63C条的HK$350,000及三年监禁套用到遣散费之上。 劳工处遣散费问答
如需进一步核对资格及计算,可参阅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 。
2026年的「连续性合约」门槛
部分法定权益以「连续性合约」为条件。这项改动涉及两个日期。《雇佣条例》附表1的新文本自2025年12月28日起实施(条例文本的编辑附注:「实施日期:2025年12月28日」);劳工处的「连续性合约」网页则表述为「新规定于2026年1月18日起适用」。前者是条文的实施日期,后者是劳工处所述的适用日期。
新测试为:连续受雇四星期,并在每星期工作至少17小时;如其中一星期少于17小时,另有一项合计68小时的替代测试,附表1第2A(2)段另有过渡安排。全职留宿外佣通常会符合,但最终仍取决于实际工时及纪录。 劳工处连续性合约教育工具
现行最低工资数字不是所有计算的答案
移动这个数字的权力:规定最低工资不是由宪报公告或任何立法程序调整,而是由政府每年公布一次调整,而过去十年该公布都落在九月下旬。 政府于2025年9月29日公布:2025年9月30日或之后签订的标准合约,规定最低工资为每月HK$5,100;如雇主不提供免费膳食,膳食津贴为每月不少于HK$1,236。上述数字的截至日期为2026年9月14日;下一次公布预计在2026年9月下旬,读者应留意政府最新公布。 旧合约不会仅因新水平公布而自动改薪。本站撮述:终止款项采用实际合约工资及适用法定公式,而不是一律采用最新最低数字。 政府公布
一般终止规则不会取代法例的受保障期间。第33(4B)条的例外并非只限「严重过失」,而是指按第9条终止:
本站撮述:第9(1)条所列的理由比「严重过失」宽——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为不当、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惯常疏忽职责,以及普通法下任何其他无须通知即可终止的理由。以「惯常疏忽职责」为由的解雇,并不因为只提「严重过失」而变成违法。通常,有薪病假须连续不少于四天并符合其他条件;但因怀孕检查、产后治疗或流产而缺勤有明文例外,符合其余法定条件时,每一天均可视为有薪病假,怀孕检查亦可用到诊证明书证明。 劳工处疾病津贴问答
违反的后果有三项,缺一则这项保障等于没有内容。 第33(4BB)条:
第33(4BA)条另订民事后果:雇主须付给被解雇雇员「一笔款项,款额为假若雇主根据第7条终止该合约本须付给的款额」,以及「一笔相等于该雇员在以下期间内所赚取的工资的每日平均款额的7倍的额外款项」。第33(4BAA)条再把举证责任放在雇主一方:在该款所述情形下,雇主须被视为并非按第9条终止合约,除非相反的情况获得证明。
本站撮述:第6级罚款为港币100,000元。怀孕雇员、正在领取工伤病假钱的雇员,以及参与工会活动等情况,另有终止限制。病假少于四天本身不足以确定解雇是否合法;受保障状态、终止原因及证据都可能改变结果。
雇主与外佣均有责任在合约终止后七日内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现行 ID 407E 的说明清楚订明:双方可使用同一份通知书,也可分开提交;表格所列途径包括网上上载、传真或邮寄。入境处当时的表格及递交指示决定所需步骤,提交纪录则可证明何时及如何通知。 ID 407E 表格页
本站撮述:标准合约 ID 407 第12条所订的责任其实有两部分——双方须各自向处长作出书面通知,并须把对方就终止合约作出的书面确认的副本一并递交处长。第二部分需要对方配合,而这往往正是双方已经谈不拢的时候。ID 407E 容许分开提交,入境处亦可说明尚欠哪些资料,但这不等于一方的责任完全不受对方影响。
这项通知责任不表示所有雇佣合约条款都变成刑事逗留条件。本站撮述:ID 407 第4(c)条的用语是双方「现承认」第4(a)及(b)项为入境事务处所施加的逗留条件的一部分——施加逗留条件的权力在处长一方,见《入境条例》(第115章)第11(2)条;该条款本身并非权力来源。同一条款接着订明,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逗留条件,可导致该佣工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检控。工资、终止付款、通知及雇主承诺各有不同法律基础和后果。 入境处标准合约条款
现行 ID 407E 注(ii)订明:外佣须在合约终止日起计14日内离开香港,或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离港,以较早者为准。劳工处外佣常见问题问26以「一般来说」表述同一安排,并用「终止合约后2个星期内」的说法;两者指同一段时间,但「一般来说」是原文用语——这是入境政策下的一般做法,实际期限仍由个别逗留条件决定。实际电子签证或逗留条件控制期限;原合约尚余月份不能取代该资料。 入境处外佣服务页
逾期不离港的后果: 劳工处外佣常见问题问26说明,如外佣在逗留期限届满当日或之前没有离开香港,即触犯违反逗留条件的罪行,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50,000元及监禁2年,服刑后会被遣送离境,其后不再获准来港担任家庭佣工。 劳工处外佣常见问题
这十四日不会自动赋予为新雇主工作的权利。政府表示这段时间的目的在于准备离港;外佣不得在未获批准下从事有薪或无薪工作。
为什么失去工作与失去住处是同一日的事。 外佣须与雇主同住,这项规定经上诉法庭维持。《Lubiano Nancy Almorin 诉 入境事务处处长》,[2020] HKCA 782(CACV 112/2018,上诉法庭,2020年9月21日)。该判词为英文。判词第22段说明这项规定在法律上如何成立:
〈本站译述〉同住规定并非由处长作为逗留条件向外佣施加。同段亦说明:在雇主与外佣之间,同住是合约上的事;在外佣与处长之间,是外佣在签证申请中所作的承诺,属处长行使酌情权的资格准则之一;而同段接着指出,实质上它仍是行使《入境条例》下入境管制权力时所施加的要求。
结果:上诉被驳回,而且讼费对申请人不利。 判词第147段:
〈本站译述〉本院驳回上诉,并暂准命令申请人支付答辩人的讼费。
这宗案没有裁决什么:它没有处理终止、通知期或两星期规则,也没有处理任何个别人士的留港权利。本站嘅读法:它解释的是「为什么必须同住」——而这正是为什么在香港,一个以星期计的离港期限同时是一个住屋问题。
有劳资或金钱争议,可否申请延长逗留?
入境处可按个别情况酌情批准外佣以访客身分延长逗留,以处理劳资或金钱纠纷或协助调查。这不是自动权利,申请人须提交证据;即使获准以访客身分留下,也不得工作。 政府2025年3月26日书面答复
在两年合约期内提出转换雇主,入境处一般不予批准。官方列出的特殊情况例子包括原雇主调职外地、移民、死亡或因经济理由未能继续履行合约,以及有证据显示外佣曾受虐待或剥削。这不是封闭清单,也不是自动批准条件;入境处会按个案酌情决定。 入境处 ID 911A,问题13
官方所列的途径是离港后从原居地申请。 入境处《外佣须知》ID 911A 问13的答复订明:如欲受雇于新雇主,须返回原居地,并直接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合适签证,可以邮寄方式或透过新雇主办理。本站撮述:在十四日离港期限之下,这一点决定了做法是否正确——提交申请、获准延长访客逗留与获准工作是三件不同的事。
双方相关纪录
- 书面通知可显示终止方式、通知日期及最后工作日。
- ID 407、电子签证、工资及假期纪录、通知、收据和通讯可证明双方的合约及付款情况。
- 双方均有七日书面通知责任,并须递交对方的书面确认副本(ID 407 第12条);ID 407E 容许共同或分开提交。
- 实际逗留期限与十四日规则共同决定离港日期;任何延期均属另行申请及酌情决定。
雇主一方的结算项目
- 代通知金采用法定平均工资公式。
- 分项结算表和准确收据可证明付款;收据本身不会合法排除法定权利。
- 除遣散费外,款项一般在终止后七日内到期(第25(1)条,罚则见第63C条);合资格并经书面申索的遣散费在雇主收到通知后两个月内到期(第31O(1)条),但已提交的申索会取代该期限。
- 标准合约另涉及返回原居地的旅费及旅程膳食/交通津贴。
外佣一方的权利核对
- 工资、假期、代通知金及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各有不同资格和计算基础。
- 书面争议纪录可显示欠款内容;追讨款项本身不会延长逗留期限。
- 转雇主、延长逗留及工作许可属不同入境决定;访客延期不等于工作许可。
以下六宗判决全部为英文判词,中文说明标明〈本站译述〉。当中有几宗的结果对外佣一方不利,本节一并列出,让读者看到不同结果。
雇主胜诉的一宗:终止当日是否病假日
Temporosa, Ma. Carla Arangote(Guting, Joan Sarmiento 遗产执行人)诉 Choy Chiu Yee Rita,[2024] HKDC 747(DCEO 13/2019 及 DCCJ 3408/2020,合并审理;区域法院;2024年7月8日)。申索人并非外佣本人,而是其遗产执行人——外佣已于2018年8月18日在菲律宾离世。判词第180段:
〈本站译述〉雇员在被解雇后才取得病假证明书,不能把休息日变成病假日。
结果:雇主全面胜诉。 判词第189段:
〈本站译述〉据此,本席驳回申索人的各项诉讼。讼费暂准命令为不作讼费令。
这宗案没有裁决什么:它是《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下的诉讼,判词中的「第11条」及「第6条」指第487章的条文,不是第57章的同号条文。
外佣追讨金钱而雇主上诉失败的一宗
Voahanginiaina Aimee Chantal 诉 Leung Man Kai,HCLA 27/2016(原讼法庭,2017年6月23日,源自劳资审裁处申索编号163/2016;无中立引注)。外佣就六个项目申索港币37,781.17元。判词第5段:
〈本站译述〉审裁官驳回了申索人的第(A)项申索,亦驳回了被告人就同一事项提出的代通知金反申索。审裁处判给第(C)、(D)及(F)项,合共港币30,365.39元,另加利息及讼费。即是说:机票是实际判给的款项之一,而她的代通知金申索被驳回。
结果:雇主上诉被驳回。 判词第88段:
〈本站译述〉基于上文所述,本席认为被告人的上诉应予驳回。
这宗案没有裁决什么:它处理的是未经处长批准而作出的工资扣减,不是十四日离港期限。
外佣一度胜诉、其后被撤销的一宗
Wai Mei Lai Stella 诉 Viya Pramita,HCLA 3/2010(原讼法庭,2011年6月28日,源自劳资审裁处案件编号 LBTC 5227/2009;无中立引注)。劳资审裁处原判外佣胜诉:
〈本站译述〉经抵销后,申索人共获判港币49,769.36元。
结果:雇主上诉得直,该笔款项被撤销。
〈本站译述〉本席因此撤销该裁决,并将申索人的申索及被告人的反申索发还劳资审裁处,由另一位审裁官重审。理由是审裁官接纳了两项从未在盘问中向雇主提出、审讯时亦从未提出的解释。
这宗案没有裁决什么:发还重审即是实体争议未有结论。
只裁定法律责任、没有判给任何款项的一宗
Waliyah 诉 Yip Hoi Sun Terence 及 Chan Man Hong,DCEO 1/2015 及 DCCJ 1041/2015(区域法院,2017年1月19日)。雇主以一个月通知终止合约,并要求外佣在通知期届满前搬走。判词第33(2)段:
〈本站译述〉第一答辩人须就其怀孕歧视行为亲身负责,包括(a)要求申索人签署终止通知书,及(b)要求她在通知期届满前迁出住所。
结果:只有法律责任,没有金额。 判词第35段:
〈本站译述〉补偿及损害赔偿评估的聆讯日期另行订定。讼费亦押后。判词只裁定法律责任,金额留待其后评估。
本站嘅读法:免除外佣在通知期内的职务,与免除提供住宿的责任,是两件不同的事。
两宗以失责判决为基础的损害赔偿评估
这两份文件都不是就法律责任作出的审讯判决,每次提及都必须说明。
Pereira, Mary Ann Allas 诉 Jamil Bushra,[2026] HKDC 1148(DCEO 11/2020,区域法院,2026年7月3日评估)。判词第3段:
〈本站译述〉答辩人并无提交回应通知书,亦无参与法律程序。她在评估聆讯亦没有出席。由于答辩人没有参与,法院的判决并非在听取双方陈词后作出。
法院分三个项目判给:收入损失港币33,367元、感情伤害港币120,000元、医疗费用港币98,286元。医疗费用一项,判词第37段:
〈本站译述〉本席接纳申索人有医疗收据支持的证据,该差额为港币98,286元(103,086元减4,800元)。这是一个差额,不是一张帐单。 三项合共港币251,653元。讼费按《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73C(3)(b)条的「特殊情况」判给申索人。
Erwiana Sulistyaningsih 诉 Law Wan Tung,DCPI 569/2015(区域法院,2017年12月21日评估损害赔偿;无中立引注)。雇主在雇佣期间虐待外佣,2015年2月被定罪,判处六年监禁及罚款。民事方面:
〈本站译述〉据此,判被告人须付809,430.03元,另加利息。
这宗案没有裁决什么:它与合法终止、通知期、标准合约或入境安排均无关——该合约根本不是以通知终止的。它是人身伤害诉讼中的侵权损害赔偿,绝不可当作合约或《雇佣条例》下的权利。
八宗判决的结果一览
下表按当事人实际遭遇列出本文所引的八宗判决。⚠ 标记者为以失责中间判决为基础的损害赔偿评估,法律责任并未经审理。
| 案件 | 哪一方 | 法院实际命令 | 金额 |
|---|---|---|---|
| ⚠ [2026] HKDC 1148(Pereira) | 雇主(答辩人) | 失责判决后评估损害赔偿,各项申索全数判给,另加利息及讼费 | 33,367+120,000+98,286(合共251,653) |
| [2024] HKDC 747(Guting) | 雇主(答辩人/被告人) | 两宗合并诉讼全部驳回;讼费暂准命令为不作讼费令 | 无 |
| HCLA 27/2016(Voahanginiaina) | 雇主(被告人/上诉人) | 审裁处判给六项中的三项,并驳回双方的代通知金申索及反申索;雇主上诉被驳回,须付讼费 | 港币30,365.39元(申索额37,781.17元),另加利息及讼费 |
| DCEO 1/2015(Waliyah) | 雇主(第一答辩人)及其配偶 | 只裁定法律责任;补偿、赔偿额及讼费全部押后 | 无 |
| [2020] HKCA 782(Lubiano) | 外佣(申请人) | 上诉驳回;暂准命令须支付处长的讼费 | 讼费对她不利;双方均无损害赔偿 |
| HCLA 3/2010(Wai Mei Lai) | 雇主(上诉人) | 上诉得直:裁决撤销,申索及反申索发还另一位审裁官重审 | 外佣原本得到的港币49,769.36元被撤销 |
| ⚠ DCPI 569/2015(Erwiana) | 雇主(被告人) | 刑事:六年监禁及罚款。民事:失责判决后评估损害赔偿 | 港币809,430.03元,另加利息及暂准讼费令 |
| [2021] HKCA 873(Law Ting Pong) | 雇员(被告人) | 上诉得直,原判恢复;另须付经简易评定的上诉讼费 | 港币139,593.20元,另加利息;讼费70,000元 |
本站嘅读法:八宗之中有四宗的结果对受雇一方不利(Guting、Wai Mei Lai、Lubiano、Law Ting Pong),另有一宗(Waliyah)至今没有判给任何款项,而 Voahanginiaina 的代通知金申索亦被驳回。这些判决并非可以按情节预期的结果,而是各按其本身事实及所依据的条例裁定。
可以用 WhatsApp 作一个月通知吗?
合约要求书面通知。电子讯息可能形成书面纪录,但是否足以证明内容、身份及送达仍视乎事实。清楚的终止信及收妥证据较能处理这些证明问题。
七日内是否必须支付所有款项?
不是。除遣散费外,终止雇佣款项一般在七日内支付。遣散费如经雇员书面申索并符合资格,须在雇主收到申索后两个月内支付。
雇主和外佣是否一定要交两份 ID 407E?
不用。双方都有通知责任,但现行表格容许共同填写一份,或各自提交。
外佣是否必定可留港十四日?
不是。须在终止后十四日内或实际逗留期限届满前离港,以较早者为准。
有劳资审裁处案件,是否可以留港至完结?
不会自动获准。可向入境处申请以访客身分延长逗留,但决定属酌情性质;即使获批也不等于可以工作。
香港好律师 的公开网站把服务描述为法律文件解说及香港律师转介。文件解说不等于个别法律意见;律师是否接受委托、委托范围及结果亦不获保证。个别权利可由独立香港律师按实际合约和纪录评估。
- 《雇佣条例》(第57章) (合并文本版本:2026年5月14日):第9、10、25、31N、31O、33、63C条及附表1
- 《入境条例》(第115章) (2025年8月24日版本):第11(2)条
- 劳工处:外籍家庭佣工常见问题
- 劳工处:外佣实用指南
- 劳工处:终止雇佣合约问答
- 劳工处:疾病津贴问答
- 劳工处:遣散费问答
- 劳工处:连续性合约教育工具
- 入境处:终止外佣雇佣合约通知书 ID 407E
- 入境处:外籍家庭佣工服务页
- 入境处:外佣须知 ID 911A
- 政府:2025年3月26日外佣政策及逗留安排答复
- 政府:2025年9月29日规定最低工资及膳食津贴公布
- Pereira, Mary Ann Allas v Jamil Bushra,[2026] HKDC 1148(DCEO 11/2020,区域法院,2026年7月3日评估损害赔偿)
- Temporosa (executrix of Guting) v Choy Chiu Yee Rita,[2024] HKDC 747(DCEO 13/2019 及 DCCJ 3408/2020,区域法院,2024年7月8日)
- Voahanginiaina Aimee Chantal v Leung Man Kai,HCLA 27/2016(原讼法庭,2017年6月23日)
- Waliyah v Yip Hoi Sun Terence and Chan Man Hong,DCEO 1/2015 及 DCCJ 1041/2015(区域法院,2017年1月19日)
- Lubiano Nancy Almorin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2020] HKCA 782(CACV 112/2018,上诉法庭,2020年9月21日)
- Wai Mei Lai Stella v Viya Pramita,HCLA 3/2010(原讼法庭,2011年6月28日)
- Erwiana Sulistyaningsih v Law Wan Tung,DCPI 569/2015(区域法院,2017年12月21日评估损害赔偿)
- 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2021] HKCA 873(CACV 517/2019,上诉法庭,2021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