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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7 个章节
  1. 1假设情境
  2. 2法庭点睇呢类案:框架先讲
  3. 3模式一:收几千蚊卖户口——判囚以月计起跳
  4. 4模式二:一蚊都未收过,都可以罪成
  5. 5模式三:唔知上游系咩罪,一样计足条数
  6. 6模式四:唔系借户口、系帮手「收」户口——法庭话罪责更重
  7. 7模式五:上诉法庭点样计条数——「左手交右手」点处理
  8. 8快速一览表(左右滑动查看完整表格)
  9. 9唔系你借户口,系人哋「过错数」畀你:叫你退返,可以照做吗?
  10. 10一、个机制系点运作
  11. 11二、点解「退返」就系《第455章》第25条讲嘅「处理」
  12. 12三、咁系咪「钱入咗嚟就一定有事」?唔系。分界线喺「心态」
  13. 13四、电子钱包一样计数——条文写嘅系「财产」,唔系「银行户口」
  14. 14五、一宗真实判决:自己一蚊着数都冇分过,一样判四年半
  15. 15六、第25A条:一项以「知道或怀疑」为条件的法定披露责任——以及条文写明的保护
  16. 16七、你有咩权利:唔照做,唔等于唔合作
  17. 17如果你或者家人牵涉呢类案

案例点睇:借户口俾人「过数」判几重?五宗傀儡户口真实判决

Case Digest: What Do Hong Kong Courts Do to Mule-Account Holders? Five Real Judgments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7-31

案例摘要声明:以下案例摘要由本站根据对有关判决书的理解自行撰写,并非法律意见,无任何法律效力,亦不得作为权威引用。案件一律以中性案件编号标示,当事人只以角色称呼,不列任何姓名。阅读判决原文请循HKLII连结。判刑取决于每宗案件嘅具体情节,过往判决绝不代表任何其他案件嘅可能结果。 我们核实案例内容的完整程序(判词全文阅读、更正书核对、独立人手覆核),载于 本平台之研究方法

假设情境

例子(假设情境):有网友话俾你知,「借个户口出嚟收吓数,一个月$2,600,乜都唔使做」。你谂:户口系我嘅,啲钱又唔系我呃返嚟,最多咪系「借」……呢篇文唔预测任何人嘅结果——我哋只系逐宗睇吓,香港法庭喺已经判决咗嘅真实案件入面,实际判咗啲乜。

法庭点睇呢类案:框架先讲

呢类案嘅控罪一般系「处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即系俗称「洗黑钱」,出自《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条。喺下面第4宗案入面,代表律政司一方向法庭指出呢项罪行嘅最高刑罚系罚款500万元及监禁14年([2026] HKCFI 217 ¶24)。

上诉法庭喺过往案例讲过嘅框架,喺本文所引判词入面被原文引述:

  • 区域法院喺 [2025] HKDC 632(¶59)引述上诉法庭喺许有益案([2010] 5 HKLRD 536)列出嘅参考幅度:「当涉案『黑钱』是100万元至200万元,量刑基准约为3年,300万元至600万元约为4年,而1,000万元以上则可超过5年。」同一段案例亦讲明:「涉案的金额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这次交易所获得的利益。」(即系话:你袋咗几多唔系重点,个户口过咗几多先系重点。)
  • 同一份判词(¶61)引述上诉法庭喺 Boma Amaso 案([2012] 2 HKLRD 33)嘅讲法:洗黑钱系严重罪行,「阻吓是最重要的判刑原则」。
  • 喺 [2026] HKCFI 217(¶46),原讼法庭引述上诉法庭嘅既定立场:呢类罪行「即使初犯,此类罪行也会判处即时监禁以收阻吓之效」。

模式一:收几千蚊卖户口——判囚以月计起跳

[2025] HKDC 632(区域法院,判刑理由书)处理咗一个外围赌博集团案,个集团掌控咗122个傀儡户口,呢啲户口喺半年间合共收取净存款约6,810万元(¶10)。判词入面四名户口持有人嘅结果(全部认罪):

  • 一名案发时任售货员、其后转任地盘电工嘅户口持有人(判刑时39岁、案发时34岁)收咗$3,000开立两个虚拟银行户口交人使用,两个户口分别过数 $193,992$79,848。法庭以合共13.5个月为量刑起点,认罪扣减三分一,再考虑佢系年迈母亲嘅主要照顾者等因素,最终判监5个月(¶65–66;背景见¶32)。
  • 一名曾任地盘工人及保安员、案发时因疫情失业嘅户口持有人(判刑时29岁、案发时25岁)为咗$1,000借出银行卡,户口涉及犯罪得益 $239,590。15个月起点,最终判监11个月(¶67;背景见¶35–36)。
  • 一名曾任装修工人嘅户口持有人(判刑时39岁、案发时34岁)以$4,000出售两个户口,两个户口合共过数约 $286万。合共33个月起点,认罪后总刑期22个月(¶68–69;背景见¶38)。
  • 一名曾任餐厅清洁工嘅户口持有人(判刑时45岁、案发时40岁)以$2,000出售两个户口,合共过数约 $191万。合共30个月起点,认罪及考虑到佢做完截肢手术嘅身体状况后,总刑期16个月(¶70–71;背景见¶40)。

留意返个对比:报酬系一千至四千蚊,刑期系5至22个月——正正就系许有益案讲嘅「睇涉案金额、唔系睇你赚几多」。

同样值得留意嘅系佢哋嘅背景。 判词记载嘅职业系售货员、地盘工人兼保安员、装修工人、餐厅清洁工,年龄由二十多岁到四十多岁。呢啲唔系金融或者法律从业员,系好普通嘅打工仔。

模式二:一蚊都未收过,都可以罪成

[2025] HKDC 648(区域法院,裁决理由书)系同一个集团嘅另一名户口持有人,不过佢唔认罪、经审讯后被定罪。判词认定嘅事实系:有中间人应承开户成功会俾$500佢,佢于是交出身份证、配合影相,开立咗一个虚拟银行户口交对方使用;个户口其后收取162笔存款合共 $424,572,全数被提走(¶4、¶45–47)。

最关键嘅一点:中间人事后同佢讲「开户唔成功」,佢一蚊都冇收过。法庭裁定呢样嘢完全唔影响定罪——串谋罪喺「达成协议嗰一刻」已经成立,之后有冇兑现报酬、有冇被人呃,都改变唔到(¶62–65、¶83)。法庭引用终审法院案例讲明个测试系客观嘅:唔系睇你自己话信唔信,而系睇一个知道你所知道事实嘅合理人,会唔会必然相信啲钱系黑钱(¶77–78)。

模式三:唔知上游系咩罪,一样计足条数

[2024] HKDC 2003(区域法院,判刑理由书)系一宗假律师行、假按揭中心嘅债务重组骗案。骗徒呃受害人去财务公司借钱,再呃走佢哋嘅「保证金」。判词入面三名傀儡户口相关被告(全部经审讯后定罪):

  • 一名被告(判刑时29岁、案发时24岁;判刑时任厨师,月入$18,000,判词未载佢案发时嘅职业)收取报酬,用自己名义开公司、租写字楼、开商业户口俾人使用,个户口喺约两个半月过数 $3,822,000。量刑起点3年6个月,最终判监3年5个月(¶41–43;背景见¶20)。
  • 一名自雇货车司机(判刑时40岁,2008年起做运输工作)借出两个个人户口,处理合共约 $360万 嘅大额支票,张张支票都系「隔日现金提走」。整体起点3年6个月,总刑期3年5个月(¶38–40;背景见¶23–24)。
  • 一名案发时啱满22岁嘅被告借出户口处理一张120万元支票。法庭讲明「涉案的120万元才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本案所获得的利益」,但考虑到佢只涉一张支票、时段短、背景坎坷,以17至18个月为起点,最终判监15个月(¶50)。

判词明确讲:呢三个人都「没有证据显示知道款项来自欺诈」——佢哋唔知上游系骗案。但法庭认定佢哋知道嗰啲大额款项系「犯罪得益」,呢样已经够(¶37、¶41、¶50)。

模式四:唔系借户口、系帮手「收」户口——法庭话罪责更重

[2026] HKCFI 217(原讼法庭,裁判法院上诉)系2026年首批呢类判词之一。一名案发时26岁(判刑时27岁)、无案底、2023年起喺幼儿教育中心任教嘅上诉人喺Facebook「揾钱专线」专页嘅安排下,做「收户口」嘅跑腿——同卖家见面、核实户口、传达价钱(每个户口每月$2,600)——背景见¶7。点知个「卖家」系乔装警员,所以由头到尾冇一蚊黑钱被清洗过(¶4–5)。

裁判官判佢12个月,原话系:「被告担任『洗黑钱』层级中的步兵角色……他的罪责比起一般的傀儡户口持有人更重」,又话:「『洗黑钱』罪行日趋猖獗和严重,对社会的打击犹如毒品,法庭不会松懈。」(¶12引述)

上诉方力陈应判社会服务令或者缓刑:初犯、有抑郁症、心理报告话佢易受人影响、前雇主愿意再聘用。原讼法庭逐点考虑之后全部拒绝,并引述上诉法庭:「即使初犯,此类罪行也会判处即时监禁以收阻吓之效」(¶46)。12个月维持原判(¶51)。

模式五:上诉法庭点样计条数——「左手交右手」点处理

[2024] HKCA 1062(上诉法庭)系一单教科书式嘅判刑上诉。上诉人判刑时65岁,一直任职司机,另自上世纪90年代起喺内地做过三盘生意(¶10)。佢三个户口喺2007至2010年间总共过数 $12.59M,但入面约 $460万 其实系佢自己三个户口之间互相转账——控方专家承认来历不明嘅款项约 $800万;上诉法庭最终按 约$770万 计算——即$800万扣除上诉人$245,435同$95,749嘅私人借贷往来(¶3、¶14、¶16、¶26)。

上诉法庭定出一套方法(¶24):

  • 先剔除「交叉提存」(自己户口之间左手交右手)嘅金额;
  • 按黑钱嘅实际数目厘定量刑基准;
  • 再按「多层化」(layering)操作嘅严重程度上调刑期——因为喺户口之间转来转去,正正系为咗匿藏资金来源,法庭话呢种操作「会加重罪责……次数愈多愈复杂罪责就愈大」(¶22)。

结果:起点由4年3个月调低至3年9个月,扣减后3年3个月;考虑到佢已服刑23个月、身体状况等,法庭最终酌情处理令佢即时获释(¶26–28)。呢单案唔系「判得轻」——系上诉法庭示范咗条数应该点计。

快速一览表(左右滑动查看完整表格)

判决法院角色(判词认定)背景(判词记载)报酬户口过数结果
[2025] HKDC 632区域法院卖两个户口案发时售货员,其后转任地盘电工,39岁(案发时34岁)$3,000$273,840监禁5个月
[2025] HKDC 632区域法院借出银行卡曾任地盘工人/保安员,案发时失业,29岁(案发时25岁)$1,000$239,590监禁11个月
[2025] HKDC 632区域法院卖两个户口曾任装修工人,39岁(案发时34岁)$4,000约$286万监禁22个月
[2025] HKDC 632区域法院卖两个户口曾任餐厅清洁工,45岁(案发时40岁)$2,000约$191万监禁16个月
[2025] HKDC 648区域法院应承开户口(审讯后定罪)判词未有记载应承$500(从未收过)$424,572罪名成立
[2024] HKDC 2003区域法院借出公司户口判刑时任厨师,29岁(案发时24岁,当时职业未载)收取报酬$3,822,000监禁3年5个月
[2024] HKDC 2003区域法院借出两个个人户口自雇货车司机,40岁不详约$360万监禁3年5个月
[2024] HKDC 2003区域法院借出户口(一张支票)22岁(判词未载职业)不详$1,200,000监禁15个月
[2026] HKCFI 217原讼法庭帮集团「收」户口(无钱经手)幼儿教育中心导师,案发时26岁(判刑时27岁)数百元$0监禁12个月(上诉驳回)
[2024] HKCA 1062上诉法庭三个个人户口(审讯后定罪)司机,判刑时65岁不适用法庭采用约$770万上诉得直,刑期改为3年3个月

唔系你借户口,系人哋「过错数」畀你:叫你退返,可以照做吗?

上面几宗判决,涉及嘅系交出、买卖,或者用自己户口去处理资金(模式四系帮手「收」户口,模式五系喺

自己三个户口之间过数)。下面讲嘅系另一种情况:户口持有人由头到尾冇借过户口俾人——系有人「过错数」

入你户口,然后叫你「退返」。呢个系我哋用自己嘅话写出嚟嘅风险情境,唔系一批已核实个案嘅统计

——见下面嗰段说明。

官方确实有处理「过错数」:

金管局2019年发出过关于跟进错误转账嘅处理程序通函,要求银行同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核实、取得授权,

并经收款人嘅机构退返畀付款人嘅机构、再返到付款人手上;金管局嘅消费者常见问题亦叫收到错误转账嘅人

尽快通知银行或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换句话讲,官方设计嘅退款路径系喺机构之间行,唔经收款人自己。 **条文并冇要求你事先

同意过借出户口——换句话讲,「我冇借过户口俾人」本身唔系一道免责闸。** 不过,你系主动交出户口,

定系收到一笔完全冇预过嘅入账,喺事实层面仍然重要:呢啲情节会影响法庭点睇你当时知道啲乜。

一、个机制系点运作

大致系咁:一笔你唔认得嘅钱入咗你户口。跟住有人联络你,话「唔好意思,过错数」,叫你用转数快或者

PayMe「退返」去佢指定嘅另一个户口——通常唔系原本过数嗰个户口,而且往往好急。

个关键位喺呢度:你退返嗰一刻,你就亲手做咗一次「转出」。 如果嗰笔钱本身系赃款,你就变成咗

资金链入面嘅一环——而且系有名有姓、有户口纪录、有转账时间嘅一环。真正嘅骗徒喺你后面,你喺最前面。

二、点解「退返」就系《第455章》第25条讲嘅「处理」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条(综合本日期:2025年9月19日)写明:

留意「处理」呢个词唔系普通讲法,系条例第2条有定义嘅。定义入面明文包括:

定义两边都写咗:钱入你户口,落入(a)「收受或取得」嘅字面;你转返出去,就系(c)「处置或转换」。

不过讲得准啲:一笔你完全冇预过、亦未察觉嘅入账,喺嗰一刻算唔算你本人嘅「处理」,要睇当时嘅事实

——上面两宗上诉法庭案讲嘅系明知而交出户口收付款项嘅情况,并冇裁决呢个问题。**而你事后主动转出嗰

一下,系一个独立而清晰嘅处理行为,亦系本节嘅重点。** 所以「我净系

过返俾人,冇袋落袋」呢个讲法,喺条文层面唔系一个答案——条文问嘅唔系你有冇得益,而系你有冇「处理」。

刑罚同样写喺第25(3)条: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00及监禁14年。 金管局「切勿借/卖户口」

页面亦系咁讲:

三、咁系咪「钱入咗嚟就一定有事」?唔系。分界线喺「心态」

呢度要讲得好准,因为坊间最容易讲错嘅就系呢一句。

「借出/交出户口」本身可以构成「处理」。 上诉法庭喺 CACC 111/2008(2008年10月21日,

本案属中性案件编号出现之前,只能以案件编号标示)处理过两名户口持有人:原审法官认定,把银行户口借

俾人存款同提款,系洗黑钱嘅重要一环,构成处理财产;上诉法庭驳回就定罪提出嘅上诉许可申请,并明确采纳上诉法庭早前

CACC 314/2006 一案嘅讲法——如果一个人容许他人使用自己嘅银行户口存取款项,在没有相反证据下,

必然推论系户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经户口过嘅资金代表可公诉罪行嘅得益。

但条文入面有一道闩,而且系控方要行过嘅闩:第25(1)条要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呢六个字唔可以简化成「唔知都有罪」,因为佢其实系两条替代路径

第一条:控方证明你「知道」。 实际知道本身就足以构成有关犯罪意图——所以「主观知唔知道」唔系

唔相干,佢系其中一条路。

第二条:即使证明唔到实际知道,控方仍可以证明你「有合理理由相信」。 走呢条路嘅时候,法庭睇嘅系

你当时实际持有嘅理由,以及嗰啲理由够唔够合理;判断基础系你当时实际知道嘅事实同情况(本文上面

「模式二」引述嘅终审法院测试,就系问一个知道你所知道相同事实嘅人会点睇)。

要讲清楚一点:你自己嘅解释唔会被排除喺外。 你当时点理解件事、点睇嗰个人、点解你会咁做,都系

法庭会听、会衡量嘅证据——只不过,呢啲理由同样要经「合唔合理」呢一关,法庭亦可以认为唔可信或者

唔够份量。而由头到尾,举证责任喺控方:控方要在毫无合理疑点之下,证明你本人有条文所讲嗰种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

所以:

  • 一笔钱无端端入咗你户口,你唔知佢系边度嚟——呢个状态本身唔系罪。
  • 但当有陌生人叫你把一笔你唔认得、唔知来历嘅钱,急急脚转去另一个唔关事嘅户口,你手上就多咗

一批事实。「合理理由相信」系就住嗰批事实嚟判断嘅。

**上面两宗上诉法庭判决正正说明咗相反嘅嘢:交出户口俾人存提款,可以构成「处理」,而且在冇相反

证据下,法庭可以推论户口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 所以「借出户口一定无罪」呢个讲法靠唔住;而

「唔知都有罪」同样系错嘅。真正嘅分界线系第25(1)条嗰六个字,唔系你有冇收钱。

四、电子钱包一样计数——条文写嘅系「财产」,唔系「银行户口」

第25条由头到尾冇出现过「银行户口」四个字,佢写嘅系「财产」。所以用转数快、PayMe 或者储值工具去

「退返」,同用银行户口冇分别。警方「警声百二秒」嘅专页讲「借卖户口」时,亦系咁界定:

同一页亦写明:

五、一宗真实判决:自己一蚊着数都冇分过,一样判四年半

如果你觉得「我又冇赚过」就等于冇事,[2026] HKCFI 3496(原讼法庭,2026年6月24日判刑理由书)

值得逐步睇一次。案中被告承认两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控罪。判词认定:

佢被堂姐夫游说来港开公司同开户口,开完之后就把网上理财嘅控制权交咗出去,本人冇亲自做过任何一笔

转账。判词第31段记录:冇证据显示佢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第15段「并无收取任何个人利益」

一语出自辩方陈词;法庭本身用嘅系第31段嗰个讲法。)

本案判词只有英文本,下文中文均为本站中译,并非判词原文。

**但法庭同时明明白白咁讲(第17段,本站中译):佢显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款项是犯罪得益——

否则佢唔会承认控罪。**

换句话讲,佢唔知道嘅系上游罪行(控方由头到尾冇指明赃款来自边一种罪行),而唔系唔知道啲钱有问题。

呢单案唔系一单「唔知情都要坐」嘅案,佢正正系「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呢个要件行使紧嘅示范。

刑期系点计出嚟嘅,判词写得好清楚,可以当成一条数睇:

步骤月数
两项控罪整体量刑起点78(六年半)
根据第455章第27(2)(c)条以罪行普遍性加刑 +15%78 × 1.15 = 89.7 → 90
及早认罪,扣减 三分一90 × ⅔ = 60
因受近亲操纵及良好品格,再减−6
最终判刑54个月(四年六个月),两项控罪同期执行

判词亦记录咗控方就第27条加刑所提供嘅普遍性数据:2026年1至4月共2,757人因洗黑钱被捕,其中72.58%

属「傀儡」;2024年为10,496人被捕、75.10%属「傀儡」。法官接纳加刑,但同时指出被告只属低层次角色,

最终只加15%。

呢单案系判刑决定,并非就任何有争议嘅法律原则作出裁决;上述判刑只反映该案本身嘅情节。

六、第25A条:一项以「知道或怀疑」为条件的法定披露责任——以及条文写明的保护

前面讲嘅第25(1)条,开头第一句就系「除第25A条另有规定外」。第25A条系一条独立责任,好多人未听过:

违反呢一款本身就系罪:

条文写嘅系「第5级」,唔系一个固定银码。 级数对应嘅款额载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

第113B条及附表8;而第113B(3)条订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规例修订附表8所列出的款额**,以反映

通货膨胀。)

但呢条唔净系一项责任,佢同时系条文写明嘅一道保护。 第25A(2)条订明,已作出披露嘅人,即使做咗

违反第25(1)条嘅作为,只要符合以下情况,就冇犯第25(1)条所订嘅罪行——

**但留意(a)嗰条路要两样嘢,唔系一样:要喺作出该作为之前披露,而且该作为要得到获授权人同意。净系

报咗、未拿到同意,唔等于可以自行转款。** (b)嗰条路系事后补救:披露要由你主动作出,并且在合理范围

内尽快。

第25(2)条另有一道免责辩护,但佢同样有两个条件,唔系「讲咗就得」——被告要证明:**(i) 他曾意图披露

第25A(1)条所述嘅知悉、怀疑或事宜;及 (ii) 他未能按照第25A(2)条作出披露系有合理辩解嘅。**

换句话讲:条文唔系要你猜对,而系要你讲——但「讲咗」唔等于「可以照做」。

呢啲条文同机制实际上点运作:

  • 机构之间有既定退款路径。 金管局2019年嘅通函要求银行同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核实、取得授权,

并经收款人嘅机构退返畀付款人嘅机构、再返到付款人手上;金管局嘅消费者常见问题亦叫收到错误转账嘅人

通知银行或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呢条路径系机构之间行,唔经收款人自己。

  • 由户口持有人自己转出去,喺条文层面就系第2条(c)「处置或转换」。 转去对方指定嘅第三方户口

同样系。呢个系定义问题,唔系做法好坏嘅问题。

  • 第25A(1)条系一项法定责任,唔系一个选项。 当一个人「知道或怀疑」财产代表可公诉罪行嘅得益,

条文写明该人「须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向获授权人披露。联合财富情报组(JFIU)接受非受规管人士以电邮

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 纪录嘅意义在于证据。 条文问嘅系当事人当时实际知道啲乜;讯息、通话、入账纪录同通知银行嘅时间,

就系反映嗰个时点嘅材料。

  • 通知银行同第25A条嘅披露系两件事。 通知一间机构,唔等同向获授权人作出法定披露。

本节系对条文同机制嘅说明,唔系法律意见,亦冇就任何个别情况建议点做。 条文点样应用,取决于当事人

当时实际知道啲乜——而呢一点只可以就住个别事实去判断。

七、你有咩权利:唔照做,唔等于唔合作

  • 你冇责任照一个陌生人嘅指示,去转走一笔来历不明嘅入账。 条文冇要求你替人「处理」一笔入账,

更加冇要求你转去对方指定嘅户口。

  • 但「唔郁佢」唔等于乜都唔使做——第25A条另有一项独立责任。 见上面第六节。
  • 退款嘅既定路径系经机构,唔系经收款人。 金管局嘅程序系由收款人嘅机构退返畀付款人嘅机构,

再返到付款人手上;银行有渠道核实同追溯。相对而言,户口持有人自己用转数快转出去,就系上面第二段

讲嗰个(c)。

  • 真正嘅过错数,退款循原路返去付款人,而唔系去一个第三方户口。 一个唔相干嘅收款户口,同「退返

俾原本付款人」系两回事。

  • 可以先核实。 警务处反诈骗协调中心新闻公报(2024年1月1日)写明:

> 警方提醒市民,警务人员和银行职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要求市民披露个人资料或银行认证资料,也不会

> 要求市民转移款项到任何账户。市民可通过指定联络号码直接与银行或协调中心联系,以核实来电者的身分。

反诈骗协调中心嘅求助热线系 18222

  • 可以报警。 你冇做错嘢先去报警,同你做完先去解释,系两件好唔同嘅事。不过要讲准确:**事前

披露本身不足够;如其后仍作出有关行为,第25A(2)(a)亦要求先取得获授权人对该行为的同意。**

如果你或者家人牵涉呢类案

  • 你有权保持缄默,亦有权要求联络律师——被捕人士嘅权利,我哋喺 被捕时的权利 一文有详细解释。
  • 被捕或者被起诉唔等于有罪:喺香港,任何人喺法庭裁定罪成之前,都受无罪推定保障。上面引述嘅全部系已经审结嘅案件。
  • 你有权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当值律师服务——资格同程序见 法律援助指南
  • 保释点运作,见 香港保释制度

常见问题

我唔知啲钱系黑钱,系咪就冇事?
法庭用嘅系客观测试。喺 [2025] HKDC 648,法庭引用终审法院案例:重点唔系你主观信唔信,而系「一个合理的人,知道被告人所知道相同的事实和情况,是否必定会相信涉案金钱是黑钱」(¶77–78)。喺 [2024] HKDC 2003,三名被告都冇证据显示知道上游系骗案,但一样被定罪判监。
我一蚊都冇收过,系咪冇事?
喺 [2025] HKDC 648,户口持有人由头到尾冇收过应承嘅$500,法庭裁定串谋喺达成协议嗰刻已成立,照样定罪(¶62–65)。另外喺许有益案(经 [2025] HKDC 632 ¶59 引述),法庭讲明重要嘅系涉案金额,唔系被告赚到几多。
初犯、背景好,会唔会唔使坐?
喺 [2026] HKCFI 217,上诉人无案底、有心理报告、有雇主支持,原讼法庭都引述上诉法庭立场:「即使初犯,此类罪行也会判处即时监禁以收阻吓之效」,社会服务令同缓刑都被拒绝(¶46–49)。
「借」同「卖」户口有分别吗?
喺本文所引嘅判词入面,法庭冇因为「借」定「卖」而分别处理——判刑围绕涉案金额、户口数目、时段、角色同认罪与否(见 [2025] HKDC 632 ¶65–71 嘅逐一分析)。
真系过错数,笔钱系点退返俾付款人嘅?
**退款有一条既定嘅机构路径。** 金管局2019年嘅通函要求银行同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核实、取得授权, 并经收款人嘅机构退返畀付款人嘅机构、再返到付款人手上;金管局嘅消费者常见问题亦叫收到错误转账嘅人 通知银行或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真正嘅过错数,退款循原路返去付款人,而唔系去一个第三方户口。** **由户口持有人自己转出去,喺条文层面就系第2条(c)「处置或转换」**——见上面第二节。至于核实对方身分, 警方新闻公报(2024年1月1日)写明,警务人员同银行职员任何情况下都唔会要求市民转移款项到任何账户, 而市民可通过指定联络号码直接与银行或反诈骗协调中心(**18222**)联系核实来电者身分。 **另外,第25A(1)条系一项独立嘅法定责任**:当一个人知道或怀疑财产代表可公诉罪行嘅得益,条文写明该人 须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向获授权人披露。**本文唔就任何个别情况建议点做。**
笔钱入咗我户口,我净系帮手转走,一蚊都冇收过,系咪就冇事?
唔系。《第455章》第25(1)条问嘅唔系你有冇得益,系你有冇「处理」该财产;而第2条嘅定义入面, 「处置或转换该财产」本身就系处理。上面 [2026] HKCFI 3496 一案,法庭认定冇证据显示被告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 最终仍判监54个月。**更加要留意**:原讼法庭喺 **[2026] HKCFI 4761**(HCMA 144/2026,判案理由书 第16段)引述上诉法庭案例指出,洗黑钱案被告没有经济得益,本身并唔系减刑理由。即系话,冇收过钱 唔单止唔系免责理由,亦唔可以当然咁当成求情理由。
如果我唔理笔钱,摆喺度唔郁,会唔会反而有事?
条文针对嘅系「处理」——包括收受、隐藏、处置、转换、运入或调离香港、以该财产借贷或作保证。**一笔 冇要求、亦冇郁过嘅入账,同主动转走佢,喺条文层面唔系同一回事。** **但有一点好易搞乱,值得讲清楚:唔郁笔钱,并唔会消除第25A条嗰项独立嘅披露责任。** 条文写明,当一个人 知道或怀疑财产代表可公诉罪行嘅得益,该人须在合理范围内尽快向获授权人披露;**而通知咗银行,唔一定 等同完成咗呢项法定披露**(见上面第六节)。 条文点样应用,取决于当事人当时实际知道啲乜, 而呢一点只可以就住个别事实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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