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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离婚程序:步骤及时间

The Divorce Process in Hong Kong: Steps and Typical Timeline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4-21

简介

香港的离婚制度由《婚姻诉讼条例》(Matrimonial Causes Ordinance)、《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及若干相关条例共同规管。香港家事法庭(隶属区域法院)是处理离婚的主要司法机构。

在法律层面,香港采取「唯一理由、五项事实」的离婚模式:唯一理由为婚姻已经无可挽救地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而呈请人须以五项事实中的一项或多项,证明此项唯一理由成立。自 1995 年起,条例亦容许双方以共同申请方式申请离婚,毋须指摘对方过失。

本文以一般性方式说明呈请前的限制、离婚的两条主要程序途径、由呈请至判决的一般阶段,以及影响整体处理时间的常见因素。本文不处理离婚带来的财产分配或子女安排细节,该等事项见本站同系列另外两篇指南。

呈请前的限制

结婚满一年的时间限制。 《婚姻诉讼条例》规定,原则上婚姻未满 1 年不得向法庭提交离婚呈请。此项限制旨在维护婚姻的严肃性,避免仓促离婚。条例就例外情况作出有限规定,例如呈请人遭受异常困苦或对方行为异常邪恶,但此等例外并不常见。

司法管辖权基础。 除时间限制外,法庭须对案件具备司法管辖权。《婚姻诉讼条例》规定,只要其中一方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香港法庭即可受理:于呈请日以香港为居籍(domicile);于呈请日前连续惯常居于香港三年;或于呈请日与香港有实质联系

离婚的两条主要程序途径

一、单方呈请(Petition)

一方可作为呈请人(petitioner)向法庭提交离婚呈请,以下列五项事实中的一项或多项,证明婚姻已无可挽救地破裂:

  • 通奸(adultery)——配偶曾与他人通奸,而呈请人无法继续与配偶共同生活。
  • 不合理行为(unreasonable behaviour)——配偶的行为使呈请人不能合理地被期望继续共同生活。通常涉及一系列不当或令人难以忍受的行为,但若属极严重的单一事件亦可能足够。
  • 分居连续一年并获对方同意——双方已连续分居至少 1 年,而对方同意离婚。
  • 分居连续两年——双方已连续分居至少 2 年。此情况毋须对方同意。
  • 遗弃连续一年以上——配偶遗弃呈请人连续至少 1 年。

就「分居」的定义,条例订明:只有在夫妇不再于同一住户内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会被视为分居。个别案件(例如因居住问题而仍住同一单位但分房分伙的情况)可能就分居是否成立产生争议,具体须按事实判断。

二、共同申请(Joint Application)

自 1995 年离婚法改革后,双方可透过共同申请方式离婚,毋须任何一方指摘对方。采用此途径须证明下列两项情况之一:

  • 分居连续一年——双方已连续分居至少 1 年;
  • 发出意向通知满一年——双方至少 1 年前已联名向法庭发出意向通知书(Form 2E,说明有意申请解除婚姻),并一直未撤回。此途径的优点是毋须实际分居。

共同申请一般程序较快、争议较少、费用亦较低。对于关系未至破裂、但双方皆愿意结束婚姻的家庭,此途径渐成主流选择。

由呈请至判决的一般阶段

无论采取单方呈请或共同申请,离婚程序大致分为三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呈请及送达

呈请人(或双方,若属共同申请)填妥离婚呈请书并连同相关文件向家事法庭存档。涉及 18 岁以下子女的家庭,须同时提交子女管养方案(拟议的管养及探视安排)。单方呈请须将呈请书送达对方,对方有法定时限以作出回应(同意、反对,或就子女及财产事项交代立场)。

第二阶段——暂准判令(Decree Nisi)

在不涉争议的离婚案件(即对方不争议离婚本身,或属于共同申请),法庭可在书面审阅案件后颁下暂准判令,属于「有条件的」判决。存在争议的案件则须排期聆讯,法庭就相关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裁断,然后决定是否颁下暂准判令。暂准判令阶段并非婚姻实际解除,只是法庭认为可以进入解除程序的初步裁决。

第三阶段——绝对判令(Decree Absolute)

在暂准判令颁下后的法定最短期间届满(就离婚案件通常为 6 星期),双方任何一方可申请将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绝对判令颁下之日,婚姻在法律上正式解除;当事人可自此再婚。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安排(赡养费、财产分配)及子女安排通常与离婚程序平行处理,而并非必须在绝对判令前全部解决。部分案件会先颁下绝对判令,而财务及子女事项留待后续聆讯处理;部分法庭亦可能在财务及子女事项尚有重大争议时暂缓颁下绝对判令。

影响整体处理时间的因素

离婚程序的整体时间差异很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 是否有争议: 无争议的共同申请或单方无争议离婚,一般较快;涉及不合理行为或通奸指控的案件需较长时间处理证据。
  • 子女安排: 涉及子女管养、探视、迁出香港等争议时,通常大幅延长程序。
  • 财产分配: 涉及多宗物业、跨境资产、公司股权或家族信托的案件,需时较长。
  • 社会福利署报告: 子女事项若复杂,法庭可能命令社会福利署就子女利益作出社会调查报告,等候报告会延长程序。
  • 法庭排期: 家事法庭的轮候时间由实际案量决定。

一般而言,无争议的共同申请可在几个月内取得绝对判令;具争议的单方呈请可能需要一年以上;涉及大型财产纠纷或复杂子女安排的案件,或会延续至数年。具体预期时间应由处理案件的律师按实际情况评估。

费用

呈请须缴付法庭存档费;若聘用律师,亦涉及律师费。收入有限的一方可考虑向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Department)申请法律援助,是否获批视乎资产及案情审查。另当值律师服务(Duty Lawyer Service)亦为特定类别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协助。

常见问题

我可以不通过法庭,以私人协议离婚吗?
不可以。在香港,婚姻只能由法庭颁下绝对判令而解除。双方可签订**分居契据**(deed of separation)以规范分居期间的安排,但此类契据本身并不解除婚姻,最终仍须向家事法庭申请离婚。
如果我的配偶不同意离婚会怎样?
《婚姻诉讼条例》五项事实中,只有「分居连续一年获对方同意」一项需要对方实际同意。其余四项(通奸、不合理行为、分居连续 2 年、遗弃连续 1 年以上)不需对方同意,呈请人举证成功即可取得离婚。对方可就事实本身争议(例如否认通奸、争议分居日期),但不可单纯拒绝离婚而阻止程序。
甚么是「分居」?还住同一间屋算不算?
《婚姻诉讼条例》规定,只有当夫妇不再于同一住户(household)内共同生活时,才被视为分居。实际案例中,若因住屋问题双方仍住同一单位但分房、分担家务及经济上独立运作,法庭会按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分居。
离婚后多久可以再婚?
**绝对判令颁下后即可再婚**。暂准判令阶段婚姻仍未正式解除,当事人不可再婚。不同宗教或文化习俗的再婚程序与法律层面的再婚资格是两回事。
在香港结婚但打算在外国离婚,可以吗?
是否可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离婚,取决于该司法管辖区的管辖权规则;而外国颁下的离婚判令是否在香港获承认,亦需按香港法律另行判断。涉及跨境元素的离婚,通常需同时考虑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建议咨询具备国际家庭法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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