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碰瓷怎么自保?法例实际要求你做的事
Crash-for-Cash in Hong Kong: What the Law Actually Requires at the Scene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7-18
截至2026年8月14日(原刊登于7月18日,已重新查核未有进一步结果):本文提及嘅所有拘捕个案——包括回旋处假撞车案、「新型碰瓷党」历次行动同医学美容中心案——全部属于警方指控阶段,仍在调查或司法程序中,未经法庭审讯,亦未有任何定罪。任何被捕人士喺定罪之前,一律推定无罪。本文只转述警方及具名传媒公开讲过嘅嘢,唔会描述任何被捕人士嘅身份,亦唔代表本站对任何人有任何判断。相关案件有法庭结果时,本文会更新。
一、如果你而家喺现场:条文实际要求你做嘅嘢
有人撞你,然后催你即刻俾钱——你要知道嘅第一件事系:《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条由头到尾都冇一句要求你喺现场俾钱、认责或者承诺赔偿。以下(1)至(4)点系第56条要求你做嘅嘢,全部同「俾钱」无关;第(5)点系另一部条例(第272章)另外加嘅两项责任,唔喺第374章入面;第(6)同(7)点返返去第374章,但唔喺第56条——一条系警务人员提出要求时嘅个人详情责任,另一条系叫你唔好郁现场。
(1)停车。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1)条(2025年9月15日版本):因有车辆在道路上而发生意外,以致「并非该车辆司机的人身体受伤」,或者车辆以外嘅车、指明动物、其他东西受损,「则该车辆的司机必须停车」。违反第(1)款嘅罚则喺第56(5)条:第3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罚款级数嘅实际款额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13B(1)条及附表8(2026年5月14日版本)决定:第1级$2,000、第2级$5,000、第3级$10,000、第4级$25,000。)
(2)被要求时提供详情——注意「被要求时」。 第56(2)条要求司机「在被要求时」向任何警务人员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嘅人,提供三项嘢:姓名及地址、车主姓名或名称及地址、车辆登记或识别标记或号码。条文用嘅字眼系「在被要求时」——即系话,呢个唔系一项要你主动宣读身家嘅责任,系一项应要求交出三项指定资料嘅责任。第56(2)款本身冇要求你交出保险资料,冇要求你交出电话号码,更加冇要求你讲事发经过或者责任谁属。但呢句只系关于第56(2)款:保险证书见下面第(5)点,电话号码见第(6)点——两样都可以由警务人员按第374章或第272章另外嘅条文要求你提供。
(3)24小时内亲自报告——唔系「即时」。 第56(2A)及(3)条讲嘅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意外发生后24小时,亲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务人员报告该意外」。条文冇用「即时」两个字,亦冇用「报警」两个字(法定动作系亲自去警署或者向警务人员报告,唔系打电话报案)。
第(2A)同第(3)款嘅触发条件唔同,而呢个分别坊间好多时捞乱咗:
| 条文 | 几时触发 | 几时唔触发 / 例外 |
|---|---|---|
| 第56(2A)条 | 属第56(1)(b)款嘅意外(即财物/车辆损毁类),而司机「因为任何理由不提供第(2)款所述的详情」 | 如果详情已经提供咗,第(2A)款嘅报告责任就唔会被触发 |
| 第56(3)条 | 「该意外涉及任何人(包括司机)受伤」——包括司机自己 | 「除非该司机由于在意外中受伤以致不能照办」 |
两点要记住:
- 第56(2A)条嘅触发点系「你冇交出详情」,唔系「对方唔喺场」。 坊间常见嘅「对方唔喺场属法定要求」呢个讲法,条文并唔系咁写。条文亦冇界定详情喺咩情况下算系「已提供」;呢点条文本身唔答。
- 第56(3)条嘅受伤包括司机自己。 你自己受咗伤、对方冇事,一样触发24小时报告责任。
违反第(2)、(2A)或(3)款嘅罚则喺第56(6)条:第4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过咗24小时先报,第56(6)条所订嘅罪行已经成立——条文唯一嘅例外,系第56(3)款讲嘅司机因意外受伤以致不能照办。但迟报好过唔报:唔报只会令风险加大,唔会令已成立嘅罪行消失。
(4)你讲嘅嘢必须真——而最贴题嘅条文就喺同一款入面。 第56(6)条除咗罚上述违反,仲罚「在根据第(2)款提供详情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即系话:你冇责任主动落结论讲边个啱边个错,但你按第(2)款交出嘅三项详情如果系假嘅,本身就系罪。另外,《警队条例》(第232章)第64条(2025年8月24日版本)罚「提供虚假资料或作出虚假的陈述或指控,以误导警务人员」,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5)出示保险证书——呢两项责任唔喺第374章,而系喺第272章第16条。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16(1)条(2025年8月24日版本):「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汽车时,如有任何警务人员提出要求,该人须报上其姓名地址及该汽车车主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并出示其证书;如该人没有遵从上述规定或报上虚假姓名或名称或地址,即属犯罪」。同一款有一条5天但书:「但如汽车司机于被要求出示证书之日后5天内,亲自在他被要求出示证书时由他指明的警署,出示证书及与该证书有关的保险单,则不得就没有出示其证书的罪行而根据本款被定罪。」
第16(3)条再加一项独立嘅报告责任,同第374章第56(3)条并排存在:「如因有汽车在道路上而有一宗涉及他人身体受伤的意外发生,而该汽车的司机不曾向警务人员或向有合理理由而要求其出示证书的人出示其证书,则该司机须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须于意外发生起计24小时内,在警署报告该宗意外,该司机并须当场出示其证书;如该司机没有遵从上述规定,即属犯罪」——同样有相同嘅5天但书。
三个分别要记住:第16(3)款嘅受伤系「他人身体受伤」(唔似第56(3)款包括司机自己);地点只限警署(第56(3)款容许向任何警务人员报告);而且冇因伤不能照办嘅例外。即系话,喺街上向警务人员报咗第56(3)条嘅意外,未必已经满足第16(3)条。第16(4)条界定「出示其证书」为「为供审查而出示有关的保险证书或保证证书,或可证明现在或过去有关的汽车并无在违反第4条的情况下驾驶的其他订明证据」——即系话冇带纸本证书唔一定等于违例。第16条冇自订罚则,所以适用嘅系第19(1)条:「任何人就本条例所订罪行被定罪,除非另行特别规定惩罚,否则可处第1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
(6)警务人员按第63条要求时提供「个人详情」——而「个人详情」系包括电话号码嘅。 上面第(2)点讲嘅系第56(2)款嗰三项。同一部《道路交通条例》另有第63条(2025年9月15日版本,由2024年第13号第55条代替),而佢明文适用于意外:第63(1)款「如有以下情况,则本条适用 ——……(b)某车辆在道路上,以致有意外发生。」第63(2)(b)(i)款:警务人员可要求任何人提供「就某宗意外而言 ——(i)如该人是涉事司机——该人的个人详情」。而第63(4)款界定:「个人详情 (personal particulars)就某人而言,指该人的姓名、地址、电子联络方式及驾驶执照号码」;「电子联络方式」喺同一条例第2(1)条界定为「(a)可用以藉电子邮件方式联络该人的电邮地址;或(b)可用以藉短讯方式联络该人的电话号码,而该号码是在号码计划(《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1)条所界定者)之内的」。即系话:电话号码喺第56(2)款之下唔使畀,但一经警务人员按第63(2)款提出要求,就系你须提供嘅「个人详情」之一。
要求可于「有关指控罪行或意外发生当日后的6个月内」作出(第63(3)(a)款),并可「口头方式」或「采用指明格式的通知书」作出(第63(3)(b)款)。责任同罚则喺第63B条:口头要求下,涉事司机须「立即向有关警务人员,提供该人的个人详情」(第63B(2)(a)款);「任何人违反第(2)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第63B(5)款);「任何人在根据第(2)或(3)款提供资料时,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罚则相同(第63B(6)款)。第63B(7)款设有免责辩护:被控人如证明「并不知道」且「假使有作出合理努力,亦不会能够确定,涉事司机的个人详情」,「即为免责辩护」。
(7)唔好郁现场——第374章第57条,佢要求你唔好做嘢。 第57(1)条:如因有车辆在道路上而有意外发生,「导致任何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或任何车辆或东西受严重损害,任何人在未得警务人员授权下,移动或以其他方法干扰任何涉及该宗意外的车辆或该等车辆的任何部分,或作出任何其他作为,以毁灭、更改或隐瞒该意外的任何证据,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留意条文写嘅系「任何人」,唔净止系司机,亦唔净止系想砌词嘅人——好心搬走一架车、清理现场碎片,一样落入字面。第57(2)款有免责辩护:「被控的人如证明移动或干扰该车辆乃为挽救性命、灭火或应付任何其他紧急事故,则属免责辩护。」
呢一条同下面「保存证据」嘅建议并唔矛盾,但要分清楚:影相、保存车Cam系记录现场,唔会移动或干扰车辆;搬车、执走碎片、抹走痕迹就系第57(1)条讲嘅嘢,喺有人死亡或严重受伤、或车辆东西严重损害嘅意外现场,要先得警务人员授权,除非系为咗挽救性命、灭火或应付其他紧急事故。
二、边啲意外会触发呢啲责任
第56条嘅门槛比好多人想像中低。第56(1)条嘅触发条件系「因有车辆在道路上而有意外发生」,以致——
- 并非该车辆司机嘅人身体受伤;或
- 以下者受损:该车辆(同其拖车)以外嘅车辆;指明动物;或者唔喺该车辆(同其拖车)之内或之上嘅任何其他东西。
「指明动物」喺第56(7)条有定义:「任何马、牛、驴、骡、绵羊、猪、山羊、猫或狗」。所以撞烂咗路边嘅栏杆、撞倒一只狗,一样落入第56(1)(b)款。条文亦写明,如果动物本身喺你架车之内或之上(或者你拖曳嘅拖车之内或之上),就属例外。
值得留意嘅系第56(1)(a)款讲嘅系「并非该车辆司机的人」——即系停车责任嘅受伤触发,唔包括司机自己;但报告责任(第56(3)款)就明文包括司机自己。同一条条文入面,两个触发范围唔同。呢个就系典型「限定词就喺你冇读落去嗰句」嘅情况。
三、时间线:24小时、7天、3年——三个唔同嘅钟
呢三个数字经常被混为一谈,但佢哋各有各嘅出处同起算点。
24小时——报告意外。 起算点系意外发生。出处:《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56(2A)及(3)条,以及《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16(3)条。而且第56条嘅字眼系「尽快而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24小时」——24小时系上限,唔系目标。
7天——三个唔同嘅7天。 好多保单要求受保人喺若干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常见系7天)。呢个系合约条款,唔系法例。 而法例本身,单系第272章第10条入面就已经有两个7天,方向啱啱相反。
第一个对索偿人系一道闸:《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10(2)(a)条(2025年8月24日版本)规定,保险人无须就一项针对受保人嘅判决付款,「除非在有关所作判决的法律程序展开之前,或在其展开之后7天内,保险人接获提出该法律程序的通知」。
三点要睇清楚:
- 呢7天由法律程序展开起计,唔系由意外起计。
- 呢条系关于第三者(即受伤嘅你)攞唔攞到钱,唔系关于受保人有冇保障。
- 条文冇讲明由边个发出呢个通知,亦冇讲明索偿人唔知道有呢个要求会有咩后果。呢点系判例法问题,唔系条文问题。
第二个7天喺同一条嘅第10(3)款但书,系保障索偿人嘅:保险人就算另提诉讼取得咗废止保单嘅宣布,都唔可以用嚟推翻更早展开嘅法律程序中所得嘅判决,除非佢喺7天内通知咗嗰位原告人,并且指明所依据嘅未予披露事实或虚假陈述;而收到通知嘅人有权入禀成为该诉讼嘅一方。全文见下面第四节。
3年——人身伤害索偿时效,但唔系一条硬线。 《时效条例》(第347章)第27(4)条(2020年7月9日版本):期限为以下日期起计3年——「(a)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或(b)原告人的知悉日期(如属较后者)」。而整条第27(3)款开头就系「除第30条另有规定外」。
即系话,坊间讲「3年,过咗就冇」,唔系条文讲嘅嘢:
- 起算点可以系知悉日期(如较后)。第27(6)款界定「知悉」包括知悉「有关的伤害乃属重大」、知悉该项伤害「完全或部分是归因于指称构成疏忽、妨扰或违反责任的作为或不作为」、知悉「被告人的身分」,以及(第(d)段)如指称嘅作为或不作为系被告人以外嘅人所为,「该人的身分以及其他支持针对被告人提出诉讼的事实」。同一款结尾仲写明:「而对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法律上是否涉及疏忽、妨扰或违反责任知悉与否,并不相关。」
- 「重大」有定义。第27(7)款:「如原告人本会合理地认为某项伤害的严重程度,足以令原告人有充分理由,针对一名并不就法律责任提出争议、且有能力履行判决的被告人而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该项伤害即属重大。」
- 第27(8)款讲推定知悉:「某人所知悉者包括可合理地预期该人从以下事实所获知者 ——(a)该人可观察或确定的事实;或(b)该人透过其合理地应寻求的医学或其他适当专家意见的协助而可确定的事实」。但同一款紧接住有一句对索偿人有利嘅但书:「但任何人如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取得专家意见(及如属适当时依循该意见行事),则不得根据本款而断定他已知悉只有在专家意见的协助下始可确定的事实。」
- 如果受伤害的人喺呢3年届满前去世,起算点会转为去世日期,索偿人亦变成遗产代理人。 第27(5)款:「如受伤害的人在第(4)款所指期限届满前去世,则凭借《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第20条,为死者遗产的利益而尚存的诉讼因由的期限,由以下日期起计3年——(a)去世日期;或(b)遗产代理人的知悉日期,两日期中以较后者为准。」即系话:意外受害人本人一旦去世,3年嘅起算点由「诉讼因由产生」或「原告人知悉」,改为「去世日期」或「遗产代理人嘅知悉日期」,以较后者为准。
- 就算过咗期,第30(1)条容许法院喺「觉得容许某宗诉讼进行是公平的」时指示第27条不适用。第30(3)款嘅字眼系法院「须顾及个案的所有情况,尤其是以下各项」,跟住列出六项(延误长短同理由、证据说服力、被告行为、原告嘅无行为能力期间、原告知情后有冇迅速合理行事、原告有冇寻求医疗法律或其他专家意见)——即系话呢六项系举例,唔系一张封闭清单。
呢个唔系叫你拖——第30(3)(a)款讲嘅系「原告人方面延误的时间长短及延误的理由」,两边都要睇,理由充分嘅延误未必对你不利,但无理由嘅延误一定系不利因素。呢个系要你唔好因为听咗「3年」就以为第1097日已经冇得救而放弃一宗仲有得倾嘅索偿。
四、限制:保险赔得几多、几时可以唔赔
强制第三者保险。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1)条规定,除非备有符合条例规定嘅第三者风险保险单或保证单,否则喺道路上使用汽车(或致使/允许他人使用)「并不合法」。留意第4(1)款本身开头系「除本条例另有条文规定外」,而第4(4)款将本条不适用于若干车辆(包括政府车辆、警务用途车辆,以及车主已按条文向库务署署长存放指明款额嘅车辆)。第4(2)(a)条嘅罚则:第3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而且被定罪者「其持有或领取汽车驾驶执照的资格须予取消(除非法庭因特别理由而认为适合另作命令)」,期间由定罪之日起计不少于12个月、不多于3年。
承保额。 《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规例》(第272A章)第27条(2025年8月24日版本)为条例第6(1)(b)条订明款额为 $100,000,000。
保险人几时可以唔赔。 第10条除咗上面讲嘅7天通知,仲有几道闸:第10(2)(b)款(搁置执行以待上诉期间);第10(2)(c)款(保险单已经双方同意或凭借其中所载的任何条文而喺事故前取消,再加三种情形之一——事故前证书已交回或已作法定声明;事故后但取消生效起计14天内交回或作声明;或喺同一14天期间内保险人「已就没有获交回证书而根据本条例展开法律程序」);第10(2)(d)款(超出喺扣除保险人根据保单就同一事故已支付或到期须支付嘅款额后,保险单承保嘅款额嘅部分);以及第10(3)款——保险人如喺法律程序展开前或展开后3个月内另提诉讼并取得宣布,表明有权因「未有披露具关键性事实」或「在具关键性项目上属虚假嘅事实陈述」而废止保单,就可以完全免责。第10(4)款则容许保险人向受保人追讨超出保险人若非因本条规定、根据保单本须就该法律责任支付嘅款额嘅部分。
但第10(3)款冇停喺度——后面嗰段但书系索偿人嘅。 条文接落去:「但于诉讼中取得上述宣布的保险人,并不因此而就该诉讼展开之前已展开的法律程序中所取得的任何判决,有权藉本款得益,除非在该诉讼展开之前,或在其展开之后7天内,保险人已向上述法律程序中的原告人给予有关诉讼的通知,指明保险人拟作为依据的未予披露事实或虚假陈述,而获通知该诉讼的人如认为合适,有权被列为诉讼的一方。」
即系话:如果你已经展开紧法律程序,保险人事后另提废止保单嘅诉讼,佢要用嗰项宣布嚟推翻你嗰边嘅判决,就必须喺7天内通知你,而且要指明佢靠边项未予披露或虚假陈述;而你「如认为合适,有权被列为诉讼的一方」——即系可以入去嗰宗诉讼自己抗辩。
另外,「具关键性」唔系任何一项资料咁阔。第10(5)款界定:「具关键性 (material)一词指所具性质可影响任何审慎的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有关风险,以及如接受,以何种保费和以何种条件接受」。
汽车保险局(MIB)。 MIB 经常被写成法律框架嘅一部分,但第272章、第272A章、第374章同第229章入面,冇任何条文设立、资助、授权或规管 MIB。唔等于佢喺法例入面完全冇影:
- 《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29号命令第11(2)(a)(iii)条规则(2025年10月1日版本)将「香港汽车保险局」列为法庭可以下令作出中期付款嘅被告类别之一;同一规则第11(3)款界定第(2)(a)(ii)款嘅「协议」为「香港汽车保险局与保险公司及获授权在香港经营汽车保险业务的劳合社承保人于1981年2月1日订立并经不时修订的本地协议」。
- 《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附表2第1部第5项(2026年3月27日版本)将「在提出法院法律程序之前进行的商讨(包括调解),以及为没有就其提出法院法律程序的由汽车保险局支付的补偿而进行的商讨」列为可获法律援助嘅法律程序;同一条例第2(1)条「法律程序」嘅定义(b)段用同一句字眼。
- 《区域法院规则》(第336章附属法例H)第29号命令第11(2)(a)(iii)条规则(2025年3月28日版本)喺区域法院程序入面,同样将「香港汽车保险局」列为法庭可以下令作出中期付款嘅被告类别之一——同上面《高等法院规则》嗰条几乎一模一样,只不过管辖嘅系区域法院嘅人身伤害诉讼;同一规则第(3)款嘅「协议」定义亦系同一句字眼。(以上并非穷尽清单。)
即系话:条文承认 MIB 存在、承认佢按1981年2月1日嘅本地协议运作,甚至为同 MIB 商讨提供法援——但条文本身冇写 MIB 赔咩、赔几多、要几时通知。嗰啲全部喺协议入面而唔喺法例入面。条例本身提供嘅机制系另一样嘢:第272章第10条系针对「有保险但保险人想赖帐」嘅情况,唔系「冇保险」。
五、深入:警方引用过嘅罪行,连创立佢嘅条文
以下每一项罪行都连埋创立佢嘅条文、罚则结构,以及条文本身写明嘅免责辩护。引用呢啲罪行系转述警方就呢类行为嘅警告,唔系本站对任何被捕人士嘅描述或判断。
读落去之前,先将三样嘢分开。 保险公司怀疑、警方拘捕、法庭定罪,系三件唔同嘅事。下面每一项罪行都有元素,而元素系由控方负责证明,而且要证明到毫无合理疑点——被告冇责任证明自己清白。《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2017年2月15日版本)人权法案第十一条(一):「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唯一嘅例外系条文明文将举证责任拨俾被告嘅免责辩护(下面第455章第25(2)款就系一例,条文用嘅字眼系被告「可证明」),而即使系嗰啲辩护,被告嘅标准亦只系相对可能性衡量,唔系毫无合理疑点。所以:一项罪行嘅元素涵盖到你嘅处境,唔等于你有罪;控方仍然要逐项元素证明到嗰个标准。
欺诈罪——《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2021年6月24日版本)。 元素喺第16A(1)款: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即属犯欺诈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三个容易漏嘅细节:一,第16A(3)款界定「欺骗」为「蓄意或罔顾后果地作出的欺骗」——罔顾后果都够;二,第16A(3)款将「利益」同「不利」都限于「在经济上或所有权上」嘅获益同损失;三,「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呢一句唔喺第(3)款嘅定义入面,而喺第16A(1)(b)款嘅罪行元素本身,即系话保险公司未必要真系赔咗钱。
第16A(2)款仲有一条演绎条文,讲「意图诈骗」点样成立:「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进行欺骗时意图藉所进行的欺骗(不论所进行的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因此会导致该款(a)及(b)段所提述的两种后果或其中一种后果产生,则该人须被视为意图诈骗。」另外第16A(4)款明文话:「本条并不影响或修改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
串谋诈骗——普通法罪行,但14年上限系成文法订嘅。 「14年」呢个数字有条文出处。《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2024年3月23日版本)第159E(1)条先废除咗普通法串谋罪:「除本条条文另有规定外,普通法中的串谋罪现予废除。」跟住第159E(2)条将串谋欺诈豁除于呢个废除之外:「如普通法中的串谋罪关乎串谋欺诈,则第(1)款并不影响该罪行。」——冇读第(1)款,第(2)款根本读唔明。而同一条例第159C(6)条订明刑罚:「被裁定犯普通法中的串谋欺诈罪的人,可处监禁14年。」
第159E(3)款仲补多一句,对集团式指控好贴题:即使协议一旦按各方意图落实,有关行为「必会构成或涉及协议的一方或多于一方犯一项或多于一项罪行」,「该项行为将会如此一事并不妨碍串谋欺诈的控罪就该项协议而针对他们中任何人提出」。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第210章第17条。 第17(1)款:任何人「以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而不诚实地取得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第17(2)款把「取得」扩阔到「为另一人取得或使另一人能够取得或保有」——所以帮人攞钱一样落入条文。第17(4)款界定「欺骗手段」时亦写明「不论是蓄意或是罔顾后果」,同第16A条一样,罔顾后果已经够。
顺带讲一个容易摆错位嘅罪行:第210章第18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上限同样系10年,但第18(2)款用穷举方式列明咩情况先算「取得金钱利益」,开头嘅字眼系「视为为某人取得本条所指的金钱利益的情况如下 ——」,之后列出银行信贷安排、透支同保险单、以及赚取报酬或投注赢钱嘅机会。夸大索偿攞到嘅赔款系金钱,属「财产」,落嘅系第17条,唔系第18条。第18(2)(b)款嘅字眼系「他获容许以透支方式借款,或获容许取得任何保险单或年金合约,或得以改善他获容许如此办的条款」——讲嘅系攞到保单,唔系攞到赔款。
虚假文书——《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IX部。 警方3月记者会描述嘅四种手法之中,有三种系关于文件(虚构受雇及收入证明、多张医生证明书、伪造单据)。呢类行为最贴题嘅条文系第200章而唔系第210章。第68(1)条界定:「文书 (instrument)指 ——(a)正式文件或非正式文件;(b)邮资印花或税收印花;(c)印章或印模;及(d)以机械、电子、光学或其他方法于其上或其内记录或储存资料的纪录碟、纪录卡、纪录带、微型集成电路片、声轨或其他器材」。留意呢个系「指」而唔系「包括」——即系一张封闭嘅四项清单,而医生证明书、粮单、收据落嘅系(a)项。
跟住嗰两条系全个部分入面最关键、又最少人读嘅:第69条同第70条。
第69条界定咩叫「虚假」,而佢讲嘅完全系文书嘅出处,唔系内容真唔真。条文列出八种情况,包括「该文书是以某式样制成,并看来是由某人以该式样制造,但事实上该人并无以该式样制造该文书」、「该文书看来曾由某人在某方面予以更改,但事实上该人并无在该方面予以更改」、「该文书看来是在某日期、某地方或在某些情况下制造或更改,但事实上并非在该日期、该地方或在该等情况下制造或更改」,以及「该文书看来是由一名存在的人制造或更改,但事实上该人并不存在」。
呢一点对读者好紧要:一张真系由纸上嗰位医生发出嘅医生证明书,唔会因为你觉得佢写得太松手而成为第IX部所指嘅虚假文书;一张真系由你雇主发出嘅粮单,亦唔会因为个数字好睇而变成虚假文书。 内容夸唔夸大系另一套条文(例如上面第210章第16A或第17条,佢哋要证明嘅系欺骗同意图)处理嘅问题,唔系第IX部。第69(b)段补充:任何人如更改文书令其在某方面属虚假,即使该文书喺其他方面并非虚假,该人亦「须被视为制造虚假文书」。
第70(1)条再界定第IX部通篇用嘅「不利」,而且系封闭定义:意图诱使发生嘅作为或不作为,「如属下述情况即属对某人不利,亦只有属下述情况方属对某人不利」,跟住列出六项,全部系经济后果(财产损失、被剥夺赚取报酬或较大报酬嘅机会、被剥夺以报酬以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嘅机会,如此类推)。下面第71、73、75条全部都用「不利」呢个字,所以呢个定义同样管住三条。呢个六项清单本身仲有两个条文上嘅但书:第70(2)款讲「就本条而言,任何人因其可强制职责所在而作出某作为及因其无权作出而不作出某作为,均无须理会」;第70(4)款讲「在第(3)款适用时,任何人意图诱使所述的机器对有关文书或副本作出反应,因而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均须被视为一项对某人不利的作为或不作为」(即机器对虚假文书作出反应嗰种情况)——而第(4)款讲嘅「第(3)款」,本身系第69条之后、第70条之内嘅一项延伸定义:第70(3)款讲「在本部中,凡提述诱使某人接受虚假文书为真文书,或接受虚假文书的副本为真文书的副本时,均包括提述诱使某机器对某文书或某副本作出反应,犹如该文书或该副本为真文书或真文书的副本(视属何情况而定)一样」——即系话,第(3)款先将「诱使某人接受」呢个讲法扩展到「诱使机器反应」,第(4)款先至可以讲「机器反应」属于对人不利。本文讨论嘅每一种情况都唔涉及呢两款,所以唔影响上面嘅分析。
跟住先至系罪行本身:
- 第71条(伪造的罪行):制造虚假文书,意图诱使另一人接受为真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人不利,「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 第73条(使用虚假文书的罪行):「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使用该文书,意图诱使另一人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该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则该名首述的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 第75(1)条(管有虚假文书,意图使用):同样14年;第75(2)条(无合法权限或辩解而管有):3年。留意第75(2)款唔系一项严格法律责任嘅管有罪——条文写明系「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保管或控制该文书」,即系要证明你知道或者相信份文件系虚假。
即系话,递交一张喺第69条意义上属虚假嘅医生纸嘅人未必只系「帮手」——第73条针对嘅正正系使用者,不过条文同时要求控方证明使用者「知道或相信」该文书属虚假。反过来讲,如果份证明书真系由纸上嗰位医生按佢自己嘅判断发出,第69条就唔会当佢系虚假文书,第73条亦唔会启动。
危险驾驶——《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7条。 回旋处案两名被捕男子同时涉嫌此罪。第37(1)条:「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年;(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但条文冇停喺罚则:第37(2)条规定「如法庭或裁判官裁定任何人犯了第(1)款所订的罪行,则法庭或裁判官除非基于特别理由,命令取消该人的驾驶资格一段较短期间,或命令不取消该人的驾驶资格,否则须命令按照第(2A)或(2B)款取消该人的驾驶资格」——即系话「特别理由」带嚟嘅系两个可能结果(较短期间或者唔取消),唔系一个是非题。第37(2A)条订明首次被定罪至少6个月、再次被定罪至少2年,但开头写明「在不抵触第(2B)款的条文下」,而第(2B)款喺法庭已命令修习驾驶改进课程时另有计法。第37(2D)款仲规定,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第37(2E)款:酒精比例达第3级,或血液/尿液含指明毒品),最高罚款、监禁期同最短取消资格期均增加50%。第37(3)款则容许「如某人上一次被裁定犯第(1)款所订罪行,是在犯有关罪行的最少5年之前,则法庭或裁判官可将有关罪行的定罪,视作首次定罪处理」。
至于「危险」点界定,第37(4)条的原文系:「如 ——(a)某人驾驶汽车的方式,远逊于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会被期望达到的水平;及(b)对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而言,该人以该方式驾驶汽车会属危险,会是显然易见的,该人须视为属第(1)款所指的危险驾驶。」
但条文仲有第(5)款,系一条独立嘅路径:「如对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而言,驾驶处于当时状况的有关汽车会属危险,会是显然易见的,则该人亦须视为属第(1)款所指的危险驾驶。」呢一款冇「远逊于」呢个元素——车辆当时嘅状况本身就够。第37(8)款补充,断定车辆状况时「可顾及附着于该汽车的任何东西,或该汽车上或该汽车内所装载的任何东西,并可顾及该等东西的附着方式或装载方式」。
第37(6)条再界定:「就第(4)及(5)款而言,危险指对任何人造成损伤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坏的危险。」留意条文本身写明「第(4)及(5)款」,即系第(5)款一直都喺视野之内。第37(7)款则规定,断定「对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有何预期」或「什么是显然易见」时,「须顾及该个案的整体情况」,包括「能够预期被告知悉的有关情况(包括被告的身体状况)以及经证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况(包括被告的身体状况)」。第37(9)款仲写明,喺第(1)款罪行嘅审讯中,「被控人可被判第(1)款所订罪行罪名不成立而一项或多于一项第38、39、39A、39J、39K或39L条所订罪行的罪名成立」。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2025年9月19日版本)。 呢条条例喺报道中冇被点名。要讲嘅话,最重要系先分清楚两张附表,因为佢哋嘅后果完全唔同。
- 附表1(标题:「与有组织罪行及指明的罪行的定义有关的罪行」)系「有组织罪行」嘅入口。第2(1)条界定:「有组织罪行 (organized crime)指附表1所列罪行,而且是 ——(a)与某三合会的活动相关的;(b)与2名或以上的人的活动有关连的,而该等人联合一起的唯一或部分目的是为作出2项或以上行为,每一项均为附表1所列罪行及涉及相当程度的策划及组织的」,加上第(c)段嘅第三条路径。附表1第12项列出嘅系成条《盗窃罪条例》(第210章)嘅一组条文——第9、10、11(1)、16A、17、18、18D、19、23(1)及(4)、24(1)条,唔止第16A条;上面本文自己嘅分析认为夸大索偿落嘅系第17条,而第17条同样喺附表1入面。
- 附表2(标题:「其他的指明的罪行」)系另一回事。普通法串谋诈骗系喺附表2,唔喺附表1。因为「有组织罪行」嘅定义以附表1为起点,一项附表2罪行永远唔可能构成「有组织罪行」。附表2嘅作用喺另一处:第2(1)条界定「指明的罪行 (specified offence)指 ——(a)附表1或附表2所指明的任何罪行」,而「指明的罪行」正正系第8条没收令嘅前提。即系话,串谋诈骗带嚟嘅系没收得益嘅机制,唔系有组织罪行嘅机制。
另外,第25(1)条订明:「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罚则喺第25(3)款: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0及监禁14年;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第25(2)款有免责辩护,但要留意条文将举证责任放咗喺被告身上——被告「可证明」曾意图按第25A条披露,而未能按第25A(2)条披露系有合理辩解的。第25(1)款开头亦写明「除第25A条另有规定外」,即系按第25A条作出披露本身就系条文设计嘅出路。呢条系「代人收钱」「借户口过数」嘅人最容易低估嘅风险——条文用嘅系「有合理理由相信」,唔需要证明你真系知。
助讼及包揽诉讼。 《仲裁条例》(第609章)第98K条(2019年2月1日版本)明文话:「普通法的助讼罪(包括普通法的包揽诉讼罪)及唆讼者罪,就第三者资助仲裁而言,并不适用。」同一条例第98ZF条(2022年12月16日版本)用几乎一样嘅字眼,将呢个豁除扩展到「关乎仲裁的ORFS协议」:「普通法的助讼罪(包括普通法的包揽诉讼罪)及唆讼者罪,就关乎仲裁的ORFS协议而言,并不适用。」即系话:成文法(第609章)确实有条文点名咗「普通法的助讼罪」同「普通法的包揽诉讼罪」,但佢做嘅唔系一般性宣告呢两项系咪罪行,而系将佢哋喺第三者资助仲裁呢个狭窄范围局部撤销。 喺呢个仲裁范围以外,助讼及包揽诉讼喺香港整体上是否仍属刑事罪行,仍然系一个普通法问题。下一段讲嘅系警方公开讲过嘅警告。
六、「不成功不收费」:警方点讲
警方喺2026年3月记者会警告( RTHK 引述):「市民切勿误信坊间标榜不成功不收费的招徕,被利用作傀儡,大部分相关个案的赔偿最终用作支付高昂律师费,涉案索偿人亦因此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如果有人叫你夸大伤势、签你睇唔明嘅文件、或者提供唔真确嘅资料,佢系将你推向上面第五节逐条列出嘅刑事风险——特别系第200章第73条(使用虚假文书)同第210章第16A条(欺诈),两者索偿人本人一样中。正路系你自己揾律师、经保险公司处理,或者向法律援助署查询你嘅个案是否合资格——留意《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附表2第1部第1项将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同终审法院嘅民事法律程序列入可援助范围,第5项更加涵盖入禀前嘅商讨同调解。
七、2026年警方描述嘅两种手法(新闻事实,全部属指控)
以下段落嘅事实全部来自具名传媒报道,资料日期2026年7月18日。
另外仲有喺街上撞途人、声称手机被整烂索取维修费嘅「手机碰瓷」变种——警方2026年2月16日就此拘捕一名男子,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文汇报 报道)。
手法一:回旋处假撞车。 据 星岛 (2026年7月报道)、 明报 (7月14日报道)、 香港01 及 香港商报 (7月14日报道),警方表示拘捕两名男子,涉嫌串谋诈骗及危险驾驶,指两人由2025年5月至2026年7月喺全港多区涉及至少123宗怀疑刻意制造嘅交通意外,每宗向对方索取HK$4,000至HK$16,000「赔偿」,估计合共骗取逾HK$100万。警方描述嘅手法(星岛引述):喺回旋处、窄路弯位或切线盲点趁对方车转线时加速相撞,然后「利用第三方车辆司机内疚及避免麻烦的心态,诱使他们缴付意外赔偿金额和解」。
手法二:「新型碰瓷党」时序(全部属指控,未经审讯)。
- 2026年初:电视节目踢爆。 TVB《东张西望》连续追访报道,指有司机喺轻微交通意外之后,收到人身伤害索偿追讨(见 东张+官方跟进页 及 香港01 报道)。
- 2026年2月:首轮拘捕。 据 RTHK 报道(2月11日公布),警方表示早前已拘捕4人;警务处处长表示当时已集中处理超过100宗个案,并呼吁涉及交通意外或被指违规嘅市民如收到民事索偿,第一时间联络保险公司,亦欢迎联络警方。
- 2026年2月:搜查律师行。 警方喺同一公布中表示,日前已以法庭手令搜查旺角一间律师行并检走大量文件( RTHK 报道)。该律师行喺警方公布中冇被点名,本文亦唔会点名。
- 2026年3月:第二轮拘捕+警方记者会。 据 RTHK (3月19日报道)及 文汇报 (3月20日报道),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喺记者会表示:累计接获430宗相关个案,索偿金额合共约HK$1.06亿;当中接近七成涉及同一间律师行(警方冇点名;大公文汇报道指超过280宗);今轮再拘捕16人。警方同场描述咗四种怀疑手法:虚构受雇及收入证明;讹称病假期间失去收入;夸大伤势、获取多张医生证明书;以及提交伪造单据( 大公文汇 3月19日报道)。
- 2026年6月:第三轮拘捕。 据 香港01 及 香港商报 (6月24日报道),警方表示怀疑个案累计约500宗,申索金额约HK$1.35亿;再拘捕11人,涉嫌诈骗。
- 2026年7月:医学美容中心案。 据 文汇报 (7月17日报道)、 am730 及 香港商报 (7月16日报道),警方拘捕14人,指一间医学美容中心涉嫌安排顾客做美容疗程,再以「去疣」等医疗名义出假证明向保险公司索偿,9宗个案涉约HK$11.4万,警方并正审视该中心约200宗、涉逾HK$200万嘅索偿。本文一如既往,唔会描述任何被捕人士嘅身份。
普遍率冇可靠数字。 坊间经常引用「碰瓷案占交通意外几多百分比」「保险业每年损失几多」呢类数字,但冇具名出处;以上只列有具名报道嘅个别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