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追数点算?真正管得住收数佬嘅五条法例
Being Chased for a Debt: the Five Laws That Actually Bind a Collector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7-08
好多人问
电话一日打十几次;打去公司揾你上司;喺大厦大堂贴你张相;门口有红油。你上网揾,见到有人话「收数公司有法例规管㗎」,又有人话「香港根本冇王管」。
两边都唔准确。准确嘅讲法系:香港冇一条专门管追数行为嘅法例,但收数佬要守嘅法律其实唔少——只不过全部都系其他法例。 分清楚呢一点,你先知道报警嗰阵要讲咩、投诉要投诉去边、同埋几时真系无得追。
如果而家有即时危险:报警(999)。 其余嘅,由下面开始睇。
一句讲晒:香港冇「追债法」
先讲一个空白,因为呢个空白解释咗好多嘢。
香港成文法例之中,冇任何一条条例订立「滋扰债务人罪」,亦冇任何一条专门规管收数行为嘅条例。 《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成条条例入面,中文本冇出现过「滋扰」、「骚扰」、「缠扰」、「恐吓」任何一个词;英文本冇出现过 harass、intimidate、molest、pester 任何一个字。
但唔好由此推论第163章冇罪行条文。 订立罪行嘅有第5(3)、24、29、30、30A条,第31条再处理公司高级人员嘅法律责任。当中最重嘅系第24条,标题「过高利率的禁止」:
第24(4)条: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罚款$5,000,000及监禁10年。而第24(2)条同时令超过该利率嘅还款协议、付息协议及保证「不得予以强制执行」。
呢个48%唔系一个固定唔变嘅数字,而且唔系对所有借款人都适用。 第24(3)条容许立法会藉决议更改呢个利率,但其但书话明:「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如在更改有关利率之日属有效者,则于该协议生效时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须继续适用」——已经生效嘅协议受更改前嘅旧利率保障,唔会即时跟住新数。第24(5)条再有一个豁免,同大部分读者无关但要知:「本条不适用于 ——(a) 附表1第2部第12段所指明的贷款;或 (b) (就该等贷款而言)作出该笔贷款的人」,而附表1第2部第12段所指明嘅正正系「向拥有缴足款股本不少于$1,000,000或相等款额的其他认可货币的公司作出的贷款」。即系话,对呢类公司借款人,第24条由罪行到不得强制执行全部唔适用——「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即属犯罪」呢句唔系一句无条件嘅讲法。
准确嘅讲法系:第163章冇一条把追数手法本身订为罪行。 最接近嘅系第29(6)、(7)条——罚嘅系放债人唔理会借款人或保证人嘅书面要求(见下文「你手上有咩」一节)。
所以,追数越界之后真正接手嘅,系五个各有自己门槛嘅一般制度。每一个都有自己嘅「适用对象」同「免责辩护」,唔可以当成一句「收数犯法」。以下逐个讲。
一、恐吓:《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24条
条文标题系「禁止某些恐吓作为」。全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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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四个好多人读漏嘅位:
- 唔限于身体。 「人身、名誉或财产」——威胁搞衰你个名、威胁整烂你架车,同威胁打你一样喺条文之内。
- 唔限于你。 (b) 段包括「第三者」,甚至死者嘅名誉或遗产。
- 意图唔止系「吓你」。 (ii) 段系「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并非必须作出的作为」。逼你去做一件法律上你唔使做嘅事——例如逼你即刻签一张还款承诺书——已经落入呢一段。
- 「我又冇当面同佢讲」唔系辩护。 第26条标题就系「证明威胁并非直接作出不得作为免责辩护」:只要威胁系「使用某种方式作出或发布」,意图使它「达到有意令其受惊的人或有意影响其行为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该威胁确实达到该人」,就唔能以此免责。透过你阿妈、透过你同事传到你度,同样计。
刑罚喺第27条:
第1级罚款=$2,000。呢个换算唔系惯例,系《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13B(1)条写明:「凡某条例以提述某级数的方式订定某罪行的罚款,适用于该罪行的罚款是附表8中该级数所示的款额。」(以下所有「第N级罚款」嘅金额,同样经第113B(1)条读入附表8:第1级$2,000、第2级$5,000、第3级$10,000、第4级$25,000、第5级$50,000、第6级$100,000)。留意监禁刑期先系重点,唔系嗰$2,000。
二、勒索:《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23条
勒索唔喺第200章,系喺第210章第23条——呢一点好常被弄错。条文标题「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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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 除咗纵火或第200章第60(2)条嗰种危害生命嘅情况(第63(1)条系终身监禁,见下一节)之外,呢个系本文入面最重嘅刑期。
而条文仲有一个好多人唔知嘅第(4)款——单系管有一封恐吓信已经系罪:
第(5)款紧接住系辩护:
留意第(1)款嘅结构。 「不当」系预设,除非作出要求嗰个人同时相信两件事:有合理理由要求、而且恫吓系加强该要求嘅适当手段。一个收数佬完全可以真心相信条数系欠住嘅((a) 满足),但仍然过唔到 (b)。「你真系欠我钱」本身唔系勒索罪嘅答辩。
三、红油、爆锁、写字、电话轰炸:第200章第60条,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
第200章第60条标题「摧毁或损坏财产」,第(1)款:
刑罚喺第63(2)条:本部其他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如果系用火,或者系第60(2)条(危害他人生命嗰款),第63(1)条系终身监禁。
同一部仲有两条唔使有实际损坏都成立。 第61条标题「威胁会摧毁或损坏财产」:「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向其他人作出以下威胁,意图令该其他人畏惧该威胁会付诸实行,即属犯罪 ——(a) 威胁会摧毁或损坏属于该其他人或第三者的财产……」。第62条标题「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图在无合法辩解的情况下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该物品……以摧毁或损坏属于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罪」。两条嘅 (b) 段讲嘅系摧毁或损坏自己财产而知道相当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嗰种,同追数场景关系较远。「唔还钱就淋你红油」——嗰句话本身,未淋之前,落嘅系第61条;车埋一罐油上嚟,落嘅系第62条。两条同样属第63(2)条嘅10年。
但第60条唔可以读完就停。 紧接住嘅第64条标题就系「无合法辩解」。先要留意第64(1)条划咗范围:本条「适用于第60(1)条所订的罪行,亦适用于第61或62条所订的罪行」,但涉及被控人知道所用方法相当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嗰类则不适用——即系话,第64条唔覆盖上一段讲嘅第60(2)条。喺第64条适用嘅范围内,第(2)款列明两种情况下必须被视为有合法辩解:(a) 被控人相信有权同意嘅人已同意或会同意;(b) 被控人系为咗保护自己或他人嘅财产或财产权益,而当时相信该财产「即需保护」及所用方法「是或会是合理的」。第(3)款再加一句:「只要是诚实地相信有关事情,则是否有充分理由支持,不具关键性。」
呢个系典型嘅「罪行写喺前面、辩护写喺后面」结构。报警嗰阵值得知,因为对方唔一定会静静地认。
如果「损坏」有争拗(例如水溶性嘅漆、贴纸、粉笔字),仲有一条门槛低好多嘅罪行。《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8条标题「其他扰乱秩序的罪行」,开首写明「任何人有以下行为,可处第1级罚款或监禁3个月」,其中 (b) 段:
留意条文写嘅系「没有拥有人或占用人同意」——拥有人同占用人,任何一方同意都足以令呢一节唔成立。所以要问嘅系边个系嗰幅墙嘅拥有人或占用人:你自己单位嘅门同墙,你作为租客就系占用人;但大厦大堂嘅墙属于公用地方,有权同意嘅唔系你。
同一条例仲有两条,直接对住「电话一日打十几次」
第228章第20条标题「与电话、讯息或电报有关的罪行」。全条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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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段系本文入面门槛最低嘅一条。 佢唔需要有威胁(第200章第24条需要)、唔需要有「不当的要求」(第210章第23条需要)、亦唔需要对方系「商户」而你系「消费者」(第362章第13F条需要)。条文只要求:不断打电话、无合理因由、加上 (b) 段所指嘅目的——「对他人造成烦扰或不便」或「令他人产生不必要的忧虑」((a) 段只讲讯息性质,冇讲目的)。刑罚系第1级罚款($2,000,第221章附表8)及监禁2个月。
拍门、揿钟嗰种,喺同一条例第4条第(22)节:
第4条标题「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等」,开首系「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 ——」,结尾系「可处第1级罚款或监禁3个月」。
四、贴街招、公开你嘅资料:《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64条
香港成文法例入面,「滋扰、骚扰、缠扰」呢三个词一齐出现、而且直接接上一个追数式作为嘅,就系第486章第64条——2021年加入嘅「起底」罪。
第64条标题系「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属罪行」,入面唔止一支。第(1)款针对嘅系资料转手嗰一步:「任何人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该资料使用者的某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而该项披露系出于「获取金钱得益或其他财产得益,不论是为了令该人或另一人受惠而获取」或「导致该当事人蒙受金钱损失或其他财产损失」嘅意图,即属犯罪;第64(3)条刑罚系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一间收数公司未经债权人同意攞走并披露一份债务人档案,正正就系呢一款嘅典型情况。
至于追数行为本身,睇第64(3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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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指明伤害」喺第64(6)条有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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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个字对返落嚟睇。 喺大厦大堂贴一张写住你名、你单位、你欠几多钱嘅街招,就系披露个人资料;「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呢个条件亦系当然;而意图或罔顾会唔会造成「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一张街招正正就系为咗呢个效果而贴。打去你公司话俾同事知你欠数,结构上系同一件事。
刑罚分两级。第64(3B)条:犯第(3A)款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第6级=$100,000,第221章附表8)。如果披露实际造成指明伤害,就跳到第64(3C)条,而第64(3D)条系「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5年」。但第(3C)款唔系单靠后果成立嘅。 佢 (a) 段照样要求同第(3A)款一样嘅意图或罔顾,再加 (b) 段「该项披露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两者都要,唔系有伤害就自动跳级。
辩护写喺紧接嘅第64(4)款,四项:合理相信披露对防止或侦测罪行属必要;成文法则、法律规则或法院命令规定或授权;合理相信已获同意——如属第(3A)或(3C)款所订罪行,系资料当事人嘅相关同意(如属第(1)款所订罪行,就系资料使用者嘅同意,两者唔同);纯粹为合法新闻活动且有合理理由相信符合公众利益。而第64(5)款把举证门槛写得好低:只要「有足够证据,就该事宜带出争论点」,而控方没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点的相反证明,即当作已确立。即系话,被告唔使证明到,只需要带出争论点。
投诉去边: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PCPD)。
同一条例嘅另一支:打去我公司、打去我阿妈度
呢个系本文最常见嘅问题,而答案唔喺第64条,喺保障资料第3原则(附表1):
「新目的」喺同一原则第(4)款有定义:指「在收集该资料时拟将该资料用于的目的」以外、亦非「直接与(a)段提述的目的有关的目的」。你当年填贷款申请表写低嘅紧急联络人电话,系为咗紧急联络而收集嘅;攞嚟追数,系咪「直接有关」,就系争议所在。
但要讲清楚一件事,唔好误导:违反保障资料原则本身唔系罪行。 条例明文咁讲:第64A(1)条把资料使用者「无合理辩解而违反本条例下任何规定」订为第3级罚款嘅罪行,但第64A(2)(a)条随即订明第(1)款「并不就以下违反而适用 ——(a) 违反保障资料原则」。机制系:专员调查(第38至48条)→ 专员可根据第50条送达执行通知,指示纠正 → 违反执行通知先至系罪行(第50(8)条有事态紧急嘅例外:专员喺调查完成前,如认为事态紧急,都可以送达执行通知,唔使等调查完成)。第50A(1)(a)条:一经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50,000,第221章附表8)及监禁2年,罪行持续每日再罚$1,000;第50A(1)(b)条再次定罪则为第6级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每日$2,000。第50A(3)条再订多一种罪行:资料使用者遵从执行通知之后,故意再作出同一违反,一样属犯罪。但第50A(2)条有辩护:资料使用者「如证明自己已作出一切应作出的努力,以遵从有关执行通知,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另外,第66条畀你一条民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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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感情的伤害」六个字系明文写喺条例入面嘅,唔使另外争。第66(5)条指明呢类法律程序「须在区域法院提起,但可在原讼法庭取得的所有补救,均可在该等法律程序中取得」——即系话,呢类申索唔受下文「佢要告你,会喺边个法庭?」一节讲嘅第336章第32(1)条、区域法院$3,000,000司法管辖权上限所限:补救范围同去原讼法庭打官司一样阔,只系要喺区域法院提起。第66(3)条同时列明资料使用者嘅两项免责辩护:(a) 已采取「在所有情况下属合理所需的谨慎措施,以避免有关的违反规定事项发生」;或 (b) 如违反规定事项系因个人资料不准确而发生,而该资料「准确地记录有关的资料使用者从资料当事人或第三者处所收到或取得的资料」。
五、如果追数嗰个系「商户」:《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第13F条
第13F条标题「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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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款唔系一张独立嘅清单,佢有一个触发条件:「在断定某营业行为是否使用骚扰、威迫手段或施加不当影响时,须考虑 ——」,然后系五项,逐项都好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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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举例讲,就系凌晨三点打电话同一日打二十次呢类情况;(e) 举例讲,就系唔还钱就告你刑事呢类讲法——呢啲系本文自己举嘅例子,唔系条文本身嘅字句。第(4)款仲明文写低「威迫 (coercion)包括使用武力」,同「不当影响」系「利用相对于消费者的优势而向消费者施压(即使没有施用或威胁施用武力亦然)」。
要反过来讲清楚一件事:「唔还钱就告你」——单纯讲要入禀民事追讨——本文引述嘅条文全部都冇令佢本身变成违法。 第200章第24条 (c) 段要求嘅系威胁「会作出任何违法作为」,而向法院提出申索并非违法作为;第362章第13F(3)(e)条讲嘅亦系「有否威胁采取任何非法行动」,而且佢只系第(3)款断定「是否使用骚扰、威迫手段或施加不当影响」时须考虑嘅其中一项因素,本身唔系罪行元素。要接上第24条,威胁嘅内容要落入 (a)、(b) 或 (c) 段;要接上第13F条,仲要先过商户、消费者、产品三道门槛。
刑罚喺第18(1)条: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罚款$500,000及监禁5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第6级罚款($100,000,第221章附表8)及监禁2年。
除咗刑罚,仲有一条直接对住你嘅。 第18A条标题「判给补偿的权力」:任何人被裁定犯第13F条等罪行,「法庭除可判处可按法律另行判处的任何刑罚外,亦可命令该人向因该罪行而蒙受经济损失的人,支付一笔法庭认为合理的款项作为补偿」,而第18A(2)条订明该笔补偿「可作为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但检控有时限。 第19条标题「提出检控的时限」:「在下列时限届满(两者中以较早届满者为准)后,不得就本条例所订罪行提出检控 ——(a) 由犯罪日期起计的3年;或 (b) 由检控官发现该罪行的日期起计的1年。」
执法权喺第14条:「关长可为施行本条例而委任任何公职人员为获授权人员」,而关长本人「可行使根据本条例赋予获授权人员的任何权力」;进入处所、检查及检取嘅权力喺第15条。第2条把「关长」界定为「海关关长及任何海关副关长或助理关长」——即系海关。
但呢一条有三道门槛,而第三道会令好多读者用唔到。
- 商户(第2条):「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人(获豁免人士除外)︰就某营业行为而言,该人行事(或其行事的本意)的目的,是关乎该人的商业或业务」。
- 消费者:「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个人:就某营业行为而言,该人行事(或其行事的本意)的主要目的,并不关乎该人的商业或业务」——即系话,做生意欠落嘅数唔计。
- 产品:「指任何货品或服务,但不包括附表4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而附表4第1项豁除嘅,正正系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银行业条例》(第155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受规管、获发牌或领有牌照、获登记或注册、获承认或认可,或获授权或认可的人」所售卖、供应或提供嘅货品或服务,而该人售卖、供应或提供该等货品或服务此事本身亦系根据同一条例受规管。
即系:银行嘅信用卡数、银行嘅私人贷款,个「产品」本身喺附表4之内,被豁除出第362章。而《放债人条例》(第163章)唔喺附表4个名单里面——财仔嘅贷款唔属豁除产品。 一间补习社、一间健身中心、一间美容院嘅欠款,同样唔喺附表4之内。
第362章亦有自己嘅免责辩护,门槛同样要知。 第26条标题「以错误、意外等作为免责辩护」,开首写明适用于「任何就本条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法律程序」——即包括第13F条。被控人在以下情况「有权获裁定罪名不成立」:(a) 有充分证据举出,带出争论点指干犯该罪行系由「错误」、「被控人倚赖另一人向其提供的资料」、「另一人的作为或失责」、「意外」或「其他非被控人所能控制的因由」所引致,而且「被控人已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并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以下人士干犯该罪行 ——(A) 被控人;或 (B) 任何受被控人控制的人」;及 (b)「控方没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点的相反证明」。收数公司嗰句「个数系债权人畀我嘅」,落嘅正正就系「另一人的作为或失责」同「倚赖另一人向其提供的资料」两支。但第26(2)条加咗一个条件:如果争论点涉及另一人的作为或失责,或涉及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则除非被控人「在最后一天为聆讯前7整天的期间内,已向检控官送达通知书,提供当其时由该被控人管有并识别或有助于识别该另一人的资料」,否则被控人「如无法庭批准,即无权倚赖该争论点」。
「收数公司自己嘅追数行为,是否就他人供应嘅产品而构成『营业行为』」未有定论——条例冇明文处理呢一步。
你手上有咩:向财仔要一份结算书(第163章第19、20条)
呢一段讲一个大部分借款人唔知自己有嘅权利。佢两边都有牙:民事嗰边停咗对方嘅追讨权,刑事嗰边令唔理会要求本身成为罪行。
第19条标题「放债人向借款人提供资料的责任」。第19(1)条:借款人可以喺协议持续期间任何时间书面要求,并提供订明费用,放债人就须提供一份由放债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嘅结算书,列明贷款日期、本金额、年息百分率、已收款额及日期、每笔到期未付款项嘅款额同到期日、以及该每笔款项应累算而到期未付嘅利息款额、同埋未到期未偿还嘅每笔款额同到期日。第19(2)条再加一条:借款人可以书面要求任何有关文件嘅副本。
收到结算书之后,责任反过来落喺你身上,好多人唔知。 第19(1)(e)条要求结算书表面「显著而清楚地以中英文」印住一段话,指出借款人须依照第19(1A)条在副本上签注及交回;而第19(1A)条就系嗰项责任:借款人或其他收到结算书正本及副本嘅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 ——(a) 在该结算书的副本上签注文字,表示已经收到该结算书的正本;及 (b) 将经如此签注的该结算书副本交回该放债人」,而放债人「则须在该结算书所关乎的协议持续期间保留该结算书副本」。发完要求、收到结算书就摆埋一边,系漏咗一项条文写明嘅责任。
牙喺第19(4)条:
唔止唔可以告你——「予以追讨」四个字亦写喺条文入面,而且嗰段期间唔可以收息。 对一个讲唔清楚自己欠几多嘅债务人嚟讲,一封书面要求可以同时做到三件事:拎到一份有数字嘅帐目、令对方要喺一个月内有动作、以及在对方唔动作期间停咗佢嘅追讨权。
而且,唔理会呢封要求本身就系罪行。 第29(6)条:
第29(7)条对保证人根据第20(1)、(2)条有权获得嘅资料,写法一样。罚则喺第32(1)(a)条:「如属第29条所订的罪行,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第6级=$100,000(第221章附表8)。所以第19条唔止系一个民事杠杆。
留意第19(3)条嘅限制:上一次要求获照办后1个月内再提出同一协议嘅要求,第19(1)、(2)款不适用。即系唔可以每星期发一封。
如果你系担保人(保证人),你有第20条。 第20(1)条:放债人须喺协议订立后7天内,将摘记或备忘录副本、保证文书副本、及一份列明借款人须付总额同各期款额日期嘅结算书交畀保证人——条文写明系「(如该保证人并非借款人本人)」,即借款人自己做担保嗰阵唔另计。第20(2)条容许保证人随时书面要求一份更新嘅结算书;第20(3)条同第19(3)条一样,设咗1个月嘅重复限制:上次要求获照办后1个月内就同一协议再要求,第(2)款不适用。而第20(4)条:
注意第19条同第20条嘅后果唔同: 第19(4)条停嘅系向借款人追讨;第20(4)条停嘅系强制执行保证。两条唔互相代替。
如果对方根本冇牌,或者息口高得离谱。 第23条标题「除非放债人领有牌照否则不得追讨贷款等」:
同一条嘅但书要一齐读:如果法庭信纳「在所有情况下均不公平」,法庭仍可命令该放债人有权追讨或强制执行,范围以法庭认为公平者为限。即系话,无牌唔等于自动一笔勾销,系由法庭决定。
利率方面:第24(2)条规定实际利率超过年息百分之四十八嘅还款协议、付息协议及保证「不得予以强制执行」;第25(3)条再规定,实际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三十六,「单凭该事实即可推定该宗交易属敲诈性」——但呢个推定唔系不可推翻,同一款紧接住写:「但除非该利率超逾第24(1)条所指明的利率,否则法庭在顾及与该协议有关的所有情况后,如信纳该利率并非不合理亦非不公平,则可宣布为本条的施行该协议并不属敲诈性。」即系话,只要利率未超过48%,法庭仍可以喺顾及全部情况之后,裁定呢单交易并非敲诈性。第25(1)条容许法庭重新商议敲诈性交易。第25(2)条界定「敲诈性」为债务人须支付嘅款项「是严重过高的」,或该交易「在其他方面严重违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则」。同第24(5)条一样,第25(9A)条亦有相同嘅豁免:「本条不适用于——(a) 附表1第2部第12段所指明的贷款;或 (b) (就该等贷款而言)作出该笔贷款的人」——即上文提到嘅嗰类公司借款人,连本条嘅推定同重新商议权都唔适用。
(第163章适用于放债人;但第24(1)条讲明「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都受过高利率禁止约束,所以并非只适用于放债人。第3条标题「本条例不适用于认可机构」,有两支:「本条例不适用于 ——(a)《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所指的认可机构;或 (b) (就向上述认可机构作出的任何贷款而言)任何作出该等贷款的人。」整条条例不适用,所以银行唔喺第19、20条之内;而 (b) 支讲嘅系向银行放贷嗰个人,同追数读者无关。)
几时追唔到?——《时效条例》(第347章)
第4条标题「有关合约及侵权行为的诉讼以及某些其他诉讼的时效」。第4(1)款开首同 (a)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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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欠款——信用卡、私人贷款、赊帐——系简单合约,6年。
两个必须讲清楚嘅限制。
第一,条文写嘅系「不得提出」诉讼,唔系「债项消灭」。 第4条冇任何一句讲到6年之后条数就冇咗。时效过咗,对方仍然可以写信要求你还;佢失去嘅系入禀法院嘅路。
第二,个钟可以重新计。 第23条标题「于承认或部分缴款后重新产生诉讼」,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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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该项申索或就此缴付任何款项」——6年由嗰一日重新计起。 你冇责任即场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还款——可以要求时间了解内容或咨询律师;呢个唔止系坊间忠告,而且系写喺条文入面嘅。
不过第24(1)条同时为「承认」设咗一个形式门槛:
书面、签署。 电话里面讲一句「系,我知我欠紧」,就第24(1)条嘅文字而言唔符合形式。但部分缴款唔受呢个签署要求限制——第23(3)条把「承认」同「缴付任何款项」并列,而第24(1)条只讲「承认」。
不过第24(2)条对承认同缴款两者都有要求:
即系话,缴款虽然唔使签名,但仍然要系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而由代理人代为作出,同样算数。
佢要告你,会喺边个法庭?
追数嘅终点系入禀。而香港嘅民事管辖权系按金额分层嘅,而且小额嗰层系排他嘅。
《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第5条标题「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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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讲嘅唔系「可以去小额钱债」,而系「凡属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申索,不得在香港的任何其他法庭进行诉讼」——系唔准去第二度。范围喺附表第1段:
第(3)款系其中一条出路:申索包括讼费以外嘅其他济助,就可以去其他法庭。但更重要嘅系附表第1段本身嘅但书。
但书一口气剔走七类诉讼。 开首系「但审裁处并无聆讯及裁定以下诉讼或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辖权 ——」,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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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第1A段再开一个窗:「尽管有第1段但书(d)节的规定,审裁处仍有聆讯及裁定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第10(2)条移交审裁处的申索的司法管辖权。」
所以「$75,000以下就一定喺小额钱债审裁处」呢句唔准确:欠薪、诽谤、赡养协议、地产代理争议,同财仔追数,全部唔喺审裁处。
追数读者最常撞到嘅系 (c)。 一间持牌财仔追你$20,000,佢唔可以去小额钱债审裁处,只可以去区域法院或以上(第336章第32(1)条畀区域法院嘅系$3,000,000以下嘅司法管辖权,唔系专属;第4章第3(2)条嘅高等法院有无限民事司法管辖权,同样可以受理)。对你嚟讲,呢个分别好实际:程序、讼费、以及可唔可以揾律师代表,全部唔同(小额钱债审裁处系无律师代表嘅法庭)。
再上一层,《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32条标题「在合约、准合约及侵权行为诉讼中的一般司法管辖权」,第(1)款:
第32(2)条补充:「原告人申索的款额」指扣除以下三项之后嘅数——被告人向原告人申索或可向原告人追讨、而原告人在其申索陈述书中所承认嘅任何抵销、债项或索求;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支付、而原告人在其申索陈述书中所承认嘅任何补偿;以及原告人在其申索陈述书中所承认嘅任何共分疏忽。三项都以「原告人在其申索陈述书中所承认」为条件——未获承认嘅抵销唔会令申索额减少。
再上就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3(2)条:「除本条例条文另有规定外,高等法院是具有无限民事及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法院。」
几条实用嘅附带规则:第338章第8条禁止把一宗申索分拆成几宗,「单为使每笔申索款额不超越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第9(1)条则容许申索人主动放弃超额部分以换取审裁处嘅管辖权,但「申索人不得在申索中讨回超逾附表第1及2段所述款额的款项」(附表第2段系另一类申索,上限同样系$75,000)。第9(2)条同时规定:「凡审裁处凭借本条有聆讯及裁定申索的司法管辖权,审裁处就该宗申索而裁断的款项,即为对在该宗申索中所索求的全部款项的全数清偿」——即系话,放弃咗嘅嗰部分,同下文区域法院嗰条一模一样,追唔返。
区域法院嗰层有一条一模一样嘅规则。 第336章第34条标题「为使区域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而放弃部分申索」:原告人放弃申索中超出金额限制嘅款额,区域法院即具有司法管辖权;第34(2)条订明法院「不能将超逾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金额限制的款额,判给原告人」,而第34(3)条订明该判决「即完全了结有关的诉讼因由中的一切索求」。即系话,$3,200,000嘅申索可以放弃$200,000留喺区域法院,但嗰$200,000之后追唔返。
(小额钱债审裁处嘅实际操作,见 小额钱债全攻略 。)
快速一览表
| 追数嘅人做咗咩 | 边条条文 | 刑罚/后果 | 要留意嘅门槛 |
|---|---|---|---|
| 威胁损害你或第三者嘅人身、名誉或财产;或威胁作出违法作为 | 第200章第24条(第26条堵塞「非直接作出」抗辩) | 第27条:简易程序第1级罚款($2,000,第221章附表8)+监禁2年;公诉程序监禁5年 | 意图包括「导致受威胁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并非必须作出的作为」 |
| 以恫吓方式作出不当要求 | 第210章第23(1)条 | 第23(3)条:公诉程序监禁14年 | 「不当」是预设;要同时相信有合理理由及恫吓是适当手段 |
| 管有恐吓信件或文字 | 第210章第23(4)条 | 公诉程序监禁10年 | 第23(5)条有「并无意图使用」的辩护 |
| 淋红油、爆锁、整烂门 | 第200章第60(1)条 | 第63(2)条:公诉程序监禁10年;用火或第60(2)条为终身监禁 | 第64条的「无合法辩解」写在紧接的下一条,但第64(1)条不覆盖第60(2)条 |
| 威胁会摧毁或损坏财产;或管有物品意图如此做 | 第200章第61、62条 | 第63(2)条:公诉程序监禁10年 | 不需要有实际损坏;第61条要求意图令对方畏惧该威胁会付诸实行 |
| 喺墙上写字、留记号、弄污 | 第228章第8(b)条 | 第1级罚款($2,000,第221章附表8)或监禁3个月 | 「没有拥有人或占用人同意」是选择性的——任何一方同意即不成立;公用地方的墙不由你同意 |
| 不断打电话、传送威胁性或虚假讯息 | 第228章第20(a)、(b)、(c)节 | 第1级罚款($2,000,第221章附表8)+监禁2个月 | (c) 只需「不断」、「无合理因由」及 (b) 所指的目的——不需要威胁,也不需要商户/消费者关系 |
| 拉门铃、拍门 | 第228章第4条第(22)节 | 第1级罚款($2,000,第221章附表8)或监禁3个月 | 须「无合法解释」并「以致骚扰任何居民」 |
| 无牌放债、或利率过高 | 第163章第23、24、25条 | 第24(1)条年息逾48%即属犯罪,第24(4)(b)条公诉程序罚款$5,000,000+监禁10年 | 第23条的但书容许法庭在「不公平」时仍准无牌放债人追讨;第25(3)条年息逾36%推定为敲诈性 |
| 贴街招、公开你嘅资料、通知你公司 | 第486章第64(3A)条;造成伤害则为第64(3C)条((3C) 仍须有 (3A) 式的意图或罔顾);把债务人档案转手则为第64(1)条 | 第64(3B)条:第6级罚款($100,000,第221章附表8)+监禁2年;第64(3D)条:$1,000,000+监禁5年 | 「指明伤害」第64(6)条包括滋扰、骚扰、缠扰;辩护在第64(4)、(5)款 |
| 把你嘅资料用于收集时目的以外 | 第486章附表1保障资料第3原则 | 原则本身不是罪行;第50条执行通知→第50A条违反通知才是罪行(第5级$50,000,第221章附表8,+2年;第50A(2)条有「已作出一切应作出的努力」的辩护) | 第66条另有民事补偿,明文包括「对感情的伤害」,在区域法院提起 |
| 商户对消费者使用骚扰、威迫或不当影响 | 第362章第13F条 | 第18(1)条:公诉程序$500,000+5年;简易程序第6级($100,000,第221章附表8)+2年;第18A条另可判给补偿,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 附表4豁除银行、保险、强积金、证券受规管产品;第163章放债人不在豁除之列;第26条有错误/倚赖他人资料/他人作为的免责辩护;第19条检控时限为3年或发现后1年(以较早者为准) |
| 财仔讲唔清楚你欠几多 | 第163章第19条书面要求 | 第19(4)条:逾1个月无合理辩解不遵办,该期间无权起诉或追讨、不得收息;第29(6)条另订为罪行,第32(1)(a)条第6级罚款($100,000,第221章附表8)+2年 | 第19(3)条:上次照办后1个月内不可重复要求 |
| 条数好耐冇郁过 | 第347章第4(1)(a)条 | 诉讼因由产生起6年后「不得提出」诉讼 | 第23(3)条:承认或部分缴款令6年重新计;第24(1)条承认须书面签署;第24(2)条规定承认或缴款须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