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2006年已经取消,点解层旧楼仲要搞埋一张「清妥」先卖得?
Estate Duty Clearance in Hong Kong: Why a Death Before 11 February 2006 Can Still Stop a Sale
发布日期 / Published: 2026-08-30
一开始要知嘅五件事
遗产税喺2006年2月11日之后嘅死亡个案已经冇咗,但《遗产税条例》本身冇被删走——佢至今仍然适用于嗰日之前去世嘅人。所以决定你单交易嘅,唔系今日嘅税制,系死者过身嗰一日。
- 先查一个日子。《遗产税条例》(第111章)第2条写明,本条例适用于在1916年1月1日或以后、而喺2006年2月11日以前去世嘅人。呢个日期唔系行政决定,系条例本身嘅界线。
- 「取消」唔等于「删除」——呢一点系全篇文最容易误会嘅地方。 2005年嗰条取消遗产税嘅条例,做嘅系收窄第111章第2条向前嘅适用范围,唔系废除成条条例;佢唯一一条保留条文保留嘅系遗嘱认证嘅法院费用,唔系遗产税。所以2006年之前嘅死亡,一直都留喺旧制入面,从来冇离开过。
- 卡住你嘅,其实喺承办纸嗰一边,唔喺转让契嗰一边。 第111章第15(1)条讲明,署长未书面核证之前,法院唔可以发出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而《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章,附属法例A)第43条——由2005年嗰条取消遗产税嘅条例亲手加入——规定只要《遗产税条例》适用,申请授予就必须有该条例所规定嘅文件支持。至于《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全条例冇提过「遗产税」。
- 喺遗产税署完结嘅个案入面,绝大多数都唔使交税。 税务局2024-25年度完结嘅遗产税个案376宗入面,370宗获豁免——98.4%。⚠ 呢个系已完结个案嘅比例,唔系全港死亡个案或者所有遗产嘅普查。⚠ 而且「获豁免」唔等于第14A条:第14A(1)条净系处理基本价值不超逾$400,000、又冇税要交、又已按署长要求披露嘅遗产,一份遗产可以因为完全无关嘅理由而无须缴税。公布嘅数字冇讲嗰370宗入面有几多宗系第14A条个案。
- 买方律师攞唔到嗰份文件——条例只容许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去攞。 第111章全条例六次提到「购买人」,每一次都系保护佢或者免除佢嘅责任,冇一次授权佢申请任何文件。因此,相关申请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理人一方提出,而唔系由买方提出。
你撞到嗰堵墙,主要喺承办嗰一边——但第18条对物业本身施加押记
同一条喺2006年终止咗遗产税嘅条例,喺同一份文件入面加咗一条新规则:只要《遗产税条例》仍然适用,申请承办就必须有该条例所规定嘅文件支持。对卖方或继承人嚟讲,实际卡住你嗰一步,通常系承办(授予书)。
⚠ 但唔可以讲成遗产税完全唔掂业权,因为第111章第18条就系。 第18(1)条订明,遗产税按比例计算出来的部分「须属施加于该须征收遗产税的财产的第一押记」,并附有但书:「但如该财产由不知情并付出有值代价的真诚购买人购入,则不得针对该购买人而对该财产施加押记。」第18(2)条容许署长在土地注册处登记提要以发出该押记的通知,第18(3)条则容许该书面通知在土地注册处记录为对土地有影响的文书。 第一押记、通知条文同土地注册处记项,都系物业转易嘅机器,唔系承办嘅机器。但书入面「不知情」去到几远,取决于判例同个案事实。
好多人以为,2006年取消咗嘅嘢,今日剩返嘅只系一啲冇人执手尾嘅残留规定。事实啱啱相反:呢条规则系2005年写入去嘅,而且刻意用死亡日期做锁匙。
《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3条——条文本身标明由2005年第21号(即取消遗产税嗰条条例)第33条增补:
配埋《遗产税条例》第15(1)条:
换言之,成件事系一条链,唔系一条关于物业买卖嘅规则:
- 冇遗产税嗰边嘅文件 →
- 法院唔会发出承办纸(第15(1)条)→
- 而由边个去签转让契,就要分遗嘱执行人定遗产管理人(下段即刻讲)→
- 买方律师见到条业权链断咗一截,就会提出业权质询。
⚠ 第3步嘅关键分别:遗嘱执行人同遗产管理人唔系同一件事,而好多讲法喺呢度讲反咗。 遗嘱执行人嘅身分同权力嚟自遗嘱,喺立遗嘱人去世嗰一刻已经存在;承办纸系佢嗰个身分嘅正式证明,唔系嗰个身分嘅来源。《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第34条睇得出呢一点——「立遗嘱人的唯一或最后一名尚存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是该立遗嘱人的遗嘱执行人。」,而连锁承办中的每名人士「对立遗嘱人的遗产均享有与原遗嘱执行人若活着本会享有的同样权利」:佢就前一位立遗嘱人并冇另攞一份承办纸。遗产管理人啱啱相反:佢嘅权力由授予开始。 同一条例第10条:「凡任何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去世,且在香港遗下他没有立遗嘱的遗产,则该遗产须归属遗产管理官;如遗产管理官认为适当,可收取及接管该遗产,直至就该遗产的管理作出授予为止。」
所以〈冇承办纸就冇人有任何权力〉呢句话,喺无遗嘱嘅个案上大致啱,喺有遗嘱嘅个案上就唔啱。 但对一单楼宇买卖嚟讲,实际分别冇你想像中大:第10章第54(1)条规定,死者嘅不动产如未经全部遗产代理人赞同或无法院命令,不得予以转易;买方一边实务上会要求见到承办纸作为正式证明;而第15(1)条同第43条又要求先有遗产税嗰边嘅文件,承办纸先发得出。任何一单交易可唔可以喺攞到承办纸之前签契,要睇遗嘱、睇契、睇合约,系律师嘅事。
留意第15(1)条嘅写法,因为好多人只读咗前半句。 条文要求署长核证嘅,系「已缴付」或者「已根据第(2)及(3)款获准延期缴付」。即系话,〈未交到钱〉同〈攞唔到承办纸〉,喺法例上本来就唔一定绑死喺一齐。呢一点喺下面〈张证明书一直出唔到,但成交期到咗〉一节再讲。
再留意第(4)步同前三步嘅分别。 前三步系法例写死嘅;第四步唔系。《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冇提过遗产税。(相比之下,第10章就有提到遗产税。)第111章第15条及第10章附属法例A第43条直接封住授予书;第111章第18条则在其适用范围内可直接影响物业。除咗呢两层成文法规则之外,买方律师要求提供乜嘢证明、畀几多时间补交,以及会否接受有关业权,仲要睇合约同物业转易实务。 买方可以要求到几多,见下面〈买方律师可以要求到几多〉一节。
第一件事,只系查一个日子
死者过身嘅日期,决定咗你落入边一个制度、对应边一个门槛、需要边一份文件——而呢个日期唔会变,因为冇任何权力可以改动佢。
《遗产税条例》第2条全文:
一句讲晒:条例喺2006年2月11日之后嘅死亡个案上停咗,喺之前嘅死亡个案上一直冇停过。 所以先查死亡证上嘅日期,再对号入座:
| 死亡日期 | 落入边个制度 |
|---|---|
| 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 | 《遗产税条例》完全唔适用。第10章嘅简化程序对你开放——第60B条(从死者银行户口支用款项嘅证明书)、第60C条(保管箱检视证明书)、第60K条(不超过$50,000遗产嘅确认通知书),三条都以同一日为起点 |
| 2005年7月15日或之后、2006年2月11日之前 | 仍然喺《遗产税条例》之内,属附表1第25部——基本价值超逾$7,500,000者,税款划一$100。但罚则嗰边唔跟税款走,见下面〈七个月嘅一个怪档〉 |
| 2005年7月15日之前 | 仍然喺《遗产税条例》之内,按死亡日期落入附表1第1至24部其中一部。下一节就系查表 |
呢个日期可唔可以改?唔可以,而且原因写喺条例本身。《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第2条规定,该条例喺宪报刊登当日起计3个月届满时生效——一条自动计算嘅公式,冇〈指定日期〉,冇任何宪报权力可以改动个日子。该条例唯一攞咗嘅宪报权力系第41条,而佢系属部门性质嘅:容许律政司司长藉宪报公告,把条文入面「本条例的生效日期」呢句字眼,换成实际嘅日历日期。呢项权力后来以2005年第210号法律公告行使——佢只可以把个日期写落去,唔可以改动个日期。
你阿爷过身嗰年,个门槛系几多?25个时期嘅对照表
政府公布嘅遗产税税率表由1996年4月1日开始,只得四个日期组别;但《遗产税条例》附表1其实分咗25个部分,最早嗰部追溯到1931年2月27日之前去世嘅人。即系话,25个部分入面有21个,喺政府唯一公布嘅税率表上面完全揾唔到。
下面呢张表,日期一栏出自《遗产税条例》第3条「附表1适用部分」嘅定义(该定义嘅列表有24行,加上定义(a)段直接指定嘅第1部,就系25部);金额同税率一栏出自附表1第1至25部本身。中英文真确本喺全部25个部分嘅门槛同最高税率上一致,第3条列表嘅24行日期亦逐字一致。
<table> <caption>《遗产税条例》(第111章)第3条「附表1适用部分」的定义及附表1第1至25部(2022年7月1日生效版本)。〈门槛〉一栏是遗产基本价值须<strong>超逾</strong>该数目才须缴付遗产税;等于或低于该数目的遗产,税款为零。</caption> <thead><tr><th>附表1</th><th>死于下列日期或之后</th><th>而死于下列日期之前</th><th>遗产在此数或以下:不用交</th><th>最高税率</th></tr></thead> <tbody> <tr><td>第1部</td><td>——</td><td>1931年2月27日</td><td>$500</td><td>8%</td></tr> <tr><td>第2部</td><td>1931年2月27日</td><td>1936年7月1日</td><td>$500</td><td>12%</td></tr> <tr><td>第3部</td><td>1936年7月1日</td><td>1941年4月1日</td><td>$500</td><td>20%</td></tr> <tr><td>第4部</td><td>1941年4月1日</td><td>1948年4月1日</td><td>$500</td><td>52%</td></tr> <tr><td>第5部</td><td>1948年4月1日</td><td>1959年2月1日</td><td>$5,000</td><td>52%</td></tr> <tr><td>第6部</td><td>1959年2月1日</td><td>1963年1月1日</td><td>$50,000</td><td>40%</td></tr> <tr><td>第7部</td><td>1963年1月1日</td><td>1967年4月1日</td><td>$100,000</td><td>40%</td></tr> <tr><td>第8部</td><td>1967年4月1日</td><td>1970年4月1日</td><td>$100,000</td><td>25%</td></tr> <tr><td>第9部</td><td>1970年4月1日</td><td>1972年4月1日</td><td>$200,000</td><td>20%</td></tr> <tr><td>第10部</td><td>1972年4月1日</td><td>1974年4月1日</td><td>$200,000</td><td>15%</td></tr> <tr><td>第11部</td><td>1974年4月1日</td><td>1976年6月11日</td><td>$300,000</td><td>15%</td></tr> <tr><td>第12部</td><td>1976年6月11日</td><td>1977年6月3日</td><td>$300,000</td><td>18%</td></tr> <tr><td>第13部</td><td>1977年6月3日</td><td>1980年7月11日</td><td>$400,000</td><td>18%</td></tr> <tr><td>第14部</td><td>1980年7月11日</td><td>1981年5月29日</td><td>$600,000</td><td>18%</td></tr> <tr><td>第15部</td><td>1981年5月29日</td><td>1982年6月4日</td><td>$1,000,000</td><td>18%</td></tr> <tr><td>第16部</td><td>1982年6月4日</td><td>1987年4月1日</td><td>$2,000,000</td><td>18%</td></tr> <tr><td>第17部</td><td>1987年4月1日</td><td>1990年4月1日</td><td>$2,000,000</td><td>18%</td></tr> <tr><td>第18部</td><td>1990年4月1日</td><td>1993年4月1日</td><td>$4,000,000</td><td>18%</td></tr> <tr><td>第19部</td><td>1993年4月1日</td><td>1994年4月1日</td><td>$5,000,000</td><td>18%</td></tr> <tr><td>第20部</td><td>1994年4月1日</td><td>1995年4月1日</td><td>$5,500,000</td><td>18%</td></tr> <tr><td>第21部</td><td>1995年4月1日</td><td>1996年4月1日</td><td>$6,000,000</td><td>18%</td></tr> <tr><td>第22部</td><td>1996年4月1日</td><td>1997年4月1日</td><td>$6,500,000</td><td>18%</td></tr> <tr><td>第23部</td><td>1997年4月1日</td><td>1998年4月1日</td><td>$7,000,000</td><td>18%</td></tr> <tr><td>第24部</td><td>1998年4月1日</td><td>2005年7月15日</td><td>$7,500,000</td><td>15%</td></tr> <tr><td>第25部</td><td>2005年7月15日</td><td>2006年2月11日</td><td>$7,500,000</td><td>划一$100</td></tr> </tbody> </table>
举个对照:一位喺1985年过身嘅长辈,落入第16部——遗产基本价值喺$2,000,000或以下,一分钱都唔使交。 而税务局公布嘅税率表最早嗰个组别由1996年4月1日开始,所以呢位长辈喺官方表格上面,系揾唔到自己嗰一行嘅。
四项限制,要同张表一齐读:
- 呢张系查表,唔系计算机。 门槛一栏系〈超逾先至要交〉嘅数目,唔系免税额。呢张表话你知边个时期、边个门槛;实际税款要用到资产估值同扣除,应由专业人士计算。不过,〈啱啱过线点计〉呢一条唔系查唔到嘅:佢写喺《遗产税条例》第32条,全文见下一节。
- 第11至20部喺法例入面唔系用日历日期做标题,而系用修订条例嘅生效日期。 上表嘅日历日期出自第3条自己嘅换算列表,而两者逐部核对一致(例如第16部嘅编辑附注列明生效日期为1982年6月4日及1987年4月1日,同第3条列表相同)。
- 附表1第13部嘅英文标题,把1977年嗰条修订条例写成「31 of 1997」,而第12部嘅英文标题同第13部嘅中文本都写「1977年第31号」。呢个系综合文本本身嘅缺陷;适用时期应以第3条嘅日历日期为准。
- 可唔可以改: 条例入面冇任何门槛或者组别日期系可以由宪报公告改动嘅——全条例由头到尾都揾唔到「gazette」、「may by order」、「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appointed day」或「secretary may」;唯一一个「by resolution」出现喺第22(1C)条,而嗰个系上诉法庭级别嘅款额,唔系税款门槛(见下面〈拖咗二三十年〉一节)。
啱啱过咗门槛嗰啲个案:条例入面有一条专门嘅减法
一份遗产如果只系啱啱超过门槛,成笔税唔会由零一下子跳到全额。《遗产税条例》第32条处理嘅正正系呢一种〈略超〉嘅情况。呢条系现行条文——佢载于条例正文,状态为「生效中」——而条文本身冇写明适用期间,亦冇提及任何一个部分:佢系就「税率表」同「较低一级税率」而写嘅。
条文嘅结构系一个上限,由两截砌成: 第一截系「假如按照较低一级税率计算时应缴付的最高税额」;第二截系一个加项,就「该遗产价值多于须如此缴付最高税额的遗产价值之数」而计。应缴税款「在必要时须予减低」,减到唔超逾呢两截加埋为止。所以一份啱啱过线嘅遗产,唔会因为过咗少少线而突然要按全额交。
第二截点样量度,中英文本嘅字面并唔一样。 中文本喺个加项后面写住「按较低一级税率计算所得的款额」;英文本嗰一截写嘅系「with the addition of the amount by which the value of the estate exceeds the value on which the highest amount of duty would be so payable at the lower rate」,冇「按较低一级税率计算」呢一重。两个文本喺第一截一致,喺第二截点样量度个加项就唔一致。边个文本为准系一条法律问题。
但〈实际系点计〉呢半边,唔使估:税务局自己出嗰张税率表已经答咗。 嗰张表除咗税率之外,仲有一栏叫「可引用 「边际宽减」办法计税的最高限额」——即系遗产大过咗呢个数之后,第32条嘅减法就唔再帮到手。把嗰一栏嘅数字倒推返出嚟,就见到税务局系按边一个读法计。
倒推嘅方法,用1998年4月1日至2005年7月15日嗰一组做例。 该组第一级系「超逾$7,500,000、不超逾$9,000,000,5%」,而税率表印住嘅最高限额系 $7,894,736。如果个加项系〈超出$7,500,000嘅全数〉(即系英文本嗰个读法),交叉点就系 0.05X = X − 7,500,000,解出 X = $7,894,736.84——同税务局印嘅数字对得上。同一个做法套落税率表全部三组、九个限额:九个全部对得上,其中六个准到个位(税务局把仙位截走),另外三个(1996-97嗰组)分别差 $93.62、$54.55 同 $21.95,而嗰三个印出嚟嘅数字全部以「00」结尾,即系被调低到百位。
至于中文本嗰个读法,对唔到税务局自己嘅数字。 按嗰个读法,第一级(下一级系「豁免」,税率为零)嘅加项会系零乘以个差额,即系零;成级都唔使交税,而税率表根本印唔出一个「最高限额」。
所以要分开两件事: 一、两个真确本喺第二截点样量度,字面上唔一样,边个为准未有定论。二、喺实际执行嘅层面,税务局公布嘅数字系按〈超出下一级上限嘅全数〉计嘅,呢个系读者实际会撞到嘅嘢。实际税款仍然要用到估值同扣除。
税务局自己嘅表格亦印住呢一条。《根据第28条对表格的订明》(第111章附属法例B)订明咗评税证明书嘅格式(I.R. 表格 E.D. 3),而张表格入面有一行,写住:
总结: 减法喺条例第32条、佢点样运作、佢两个文本有分歧;实际数目要用到资产估值同扣除,应由专业人士计算。
一个搜寻上嘅提示,顺带讲埋。 税务局喺自己唔同格式嘅文件入面用唔同嘅「税」字:佢个遗产税网页用「税」(U+7A0E),佢自己嗰份罚款政策 PDF 就用「税」(U+7A05)。所以你喺税务局网站揾资料,两个写法都要试——揾「遗产税」会揾到啲 PDF 而漏咗主网页,揾「遗产税」就啱啱相反。本文中文部分统一用《遗产税条例》本身嘅「税」,只有喺提到税务局网页自己个标题时先保留佢个「税」。
一个已经冇咗嘅税,点解仲可以跟住层楼?
废除令个税向前停止征收,但佢冇解除之前已经产生嘅押记。不过——第18条施加嘅押记系有条件嘅,唔系一张盖住成层楼嘅网,而且条例本身仲写低咗一句直接关于〈卖楼〉嘅话。
第一步:押记系乜,同埋施加喺乜嘢之上
《遗产税条例》第18(1)条:
即是说,条文分咗两个情况,两个都有条件:(a) 针对嘅系「未就遗嘱执行人的身分而转移给他」嘅财产;(b) 针对嘅系「死者单独持有批租土地财产」,而且系「根据第12(8)条是分期缴付的」税款。 条文冇写〈遗产税系死者名下所有财产嘅押记〉,佢写嘅系上面两件事。
第二步:第12(8)条——条例本身讲到〈卖楼〉
第18(1)(b)条靠住第12(8)条,而第12(8)条系咁写嘅:
「但如该财产出售,则须于售卖完成时缴付」——呢一句令到条例同读者嗰个成交日出现喺同一行字上面。 呢个亦系买方律师嗰边真正担心紧嘅嘢嘅法律形状:唔系〈有冇交过税〉咁空泛,而系〈如果系分期,余数要喺成交时找清〉。
第三步:条文明文写低嘅豁除,同埋佢点样可以被收窄
第18(1)条嘅但书系条文明文写低嘅豁除:财产如果系由不知情并付出有值代价嘅真诚购买人购入,就唔得针对该购买人施加押记。同样嘅但书亦出现喺受控制公司浮动押记嘅第43(6)条;而第14(10)条就更加直接:
而「不知情」呢重保护,第18(2)条容许署长单方面采取一个动作去削弱佢。 第18(2)条:
再加第18(3)条:根据第(1)或(2)款发出嘅书面通知,可以喺土地注册处记录为对土地有影响嘅文书。留意条文用嘅字:第18(2)条写嘅系通知「可」以咁样发出,唔系「须」,亦冇写成唯一一条途径。 一份已登记嘅提要系公开纪录,但登记在个别交易中对但书所讲「不知情」有乜法律效果——包括实际知情、推定知情或者应有知情点样适用——系一个判例问题。 同样,条文冇写呢重保护一经登记就永远冇咗,而押记本身系跟住税款走嘅。香港嘅购买人保护系建基于〈知唔知情〉,而署长可以藉登记提要发出押记通知——呢一点同英国嘅做法有一个关键分别,见下面〈英国点做〉一节。
第四步:一个按字面得出、但未有判例支持嘅有限推论
第18(1)条施加嘅,系「在一份遗产的遗产税中,按比例计算出来的部分」。按字面,如果嗰份遗产根本冇遗产税要交,似乎就冇「按比例计算出来的部分」可以施加。 但呢个只系按字面得出嘅推论,唔系法院裁决。
配埋数字睇:税务局同政府自己公布嘅数字显示,须课税嘅个案由来都系极少数——2003/04年度完结嘅15,620宗入面258宗、2005-06年度完结嘅17,005宗入面309宗、2020-21至2024-25五个年度合计完结嘅1,838宗入面20宗(详见下面〈几多宗〉一节)。喺已完结嘅个案入面,普通个案嘅形状系一份冇欠过税嘅遗产,欠嘅只系一份文件。
第五步:以上系现行法律——而另有一条已经制定、但至今未生效嘅支线
上面讲嘅全部系现行法律。 香港今日行嘅系《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之下嘅契据登记制度,而第18(2)、(3)条讲嘅土地注册处提要同记项,就系喺呢个制度入面运作。
但《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已经制定,而佢至今未生效。 该条例第1条喺法例文本上标住「尚未实施」,第1(2)条写住:「本条例自发展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生效日期取决于一项尚未行使嘅权力,唔系一个已经写死咗嘅日期。(第585章文本的出处及日期见文末〈资料来源〉。)
而佢直接改写紧第111章第18条。 第585章附表入面有一条,把第18(2)条整条抽起重写,并且加入一条新嘅第18(2A)条:一项第18(1)条押记,如果系要喺《土地业权条例》之下登记,署长可以就该押记登记一项「非同意警告」(non-consent caution),而唔系喺《土地注册条例》之下登记提要。同一条例仲有第28(1)(h)条(第18(1)条押记喺首次业权登记之后嘅地位,并附有一个三年嘅条件同一项「该押记未曾根据第18(2)条登记」嘅条件)、第63条(死者名下联名业权嘅除名,须先信纳遗产税已缴或已作保证)同第64条(单一业主去世后嘅转移)。
另外,《2025年建立业权注册制度及土地(杂项修订)条例》(2025年第40号)已于2025年10月3日刊宪,而截至2026年9月仍未生效。刊宪唔系生效。
要点有三:(一)以上关于第18(2)、(3)条同土地注册处嘅描述,系现行法律,适用于今日嘅土地;(二)第585章连同2025年第40号条例系已经制定但未生效嘅法律,唔系现行法,唔适用于今日一单交易;(三)生效仍然取决于第1(2)条嗰项宪报权力。⚠ 不过政府自己讲咗一个目标。 土地注册处嘅业权注册制度常见问题记述:《2025年业权注册及土地(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后,该处一直进行附属法例草拟嘅筹备工作,而营运方面嘅筹备——资讯科技系统开发、物业转易及申请表格与实务指引嘅拟备、宣传及专业教育计划嘅规划——正在进行中;该处嘅目标,系喺2027年上半年就新批出嘅土地开始实施业权注册。(英文原文列于英文部分。)⚠ 一个「目标」唔系一个生效日期。 第585章第1(2)条嗰项权力冇变,行使咗先至有生效日期;今日嘅交易仍然按现行法处理。
两项限制,要同呢一节一齐读:
- 第18(2)条嘅提要机制,条文明文系关于「批租土地财产」嘅。
- 第18(2)条嘅提要实际上用得多唔多,冇公开数字。 土地注册处并冇按文书类型公布登记纪录。
到底要边一张纸?先睇路线,再睇文件
买方律师口中嗰张「清妥」唔系一份文件嘅名,而系一组结果。会出现边一份文件,取决于适用嘅呈报表、有冇税要交,以及署长有冇批出豁免。 条例第23(3)条写明其中一条:一旦署长批咗第14A(1)条嘅豁免,附喺承办纸后面嘅就系嗰张豁免证明书本身,而唔系财产清单。
第一步:适用边一份申报表
一单个案行边条路,第一步唔系拣文件,而系睇要交边一份呈报表。 税务局公布嘅〈办理遗产税清妥证明书的手续〉写明,拟任嘅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须喺死者去世后六个月内,按情况交付下列三份呈报表其中一份,连同税款(如有):遗产申报誓章(IRED 表格第1号)、遗产简易呈报表(IRED 表格第63A号)、或者遗产呈报表(IRED 表格第12号);而如果延迟超过死后12个月先交,税款按适用税率双倍征收(条文系第16(1)条,见下文〈拖咗二三十年〉一节)。
呈报表之外,仲有几份操作表格,而其中一份系专为「有土地」而设。 税务局现行嘅公用表格页「遗产税」一栏,除咗上面三份呈报表之外,仲列住 IRED 表格第11号「修正遗产申报誓章」、IRED 表格第30号「有关物业的问卷」,以及 U3/SC/E49「申索婚姻住所宽免的问卷」。第30号就系遗产涉及土地时嗰份。 两种语文版本都印住同一个表格编号同修订标示——英文本 I.R.E.D. 30 (10/2002),中文本 I.R.E.D. 表格第 30 号 (10/2002)。表格本身问嘅系:死者去世当日该物业边部分冇租出、边部分租咗(连同租期起计日、年期、租金、租金由几时起计、租客要另外付嘅费用、差饷由边个付)、物业用途、政府租契年期同每年地租、有冇重批(重批协议签署日期同补价)、去世当日有几多款项应收而未收或应分摊、几时取得该物业同交易代价,以及注册业主嘅姓名同各自份数;如果系新界乡郊地段,仲要答系咪空地、楼房落成年份、层数、各层面积,并附位置图或楼面图。(以上为本站撮述。)
同一版表格页对第1、11、12及63A号注明本局不接纳以传真方式传送、亦不接纳散页形式(除非每一页都由宣誓/确认人及监誓员签署),而第30号并无该等注记。 个别表格是否须要宣誓,要睇第111章及第111A章嘅订明格式(见上文)。
「遗产简易呈报表」就系第14A条嗰条小额遗产路线。政府2005年向立法会解释当时做法嗰份文件(LC Paper No. CB(2)2185/04-05(01) 第2段)讲到同一件事,并且把土地写入咗定义:价值低于$400,000、而且不涉及土地财产、业务及非上市股份嘅遗产,先至只须交「遗产简易呈报表」,而该文件明文把呢条路线系于第14A条。(本站撮述。)
第二步:由此而来嘅文件,同埋每一份系发俾边个
下表列出主要文件,唔系一张封闭嘅清单——条例同税务局嘅公布用嘅名唔完全一样。
| 文件 | 条文 | 发俾边个 | 佢核证紧乜 |
|---|---|---|---|
| 评税证明书 | 第111章第14(12)条 | 须对遗产税负责的人 | 署长已确定嘅应缴税款额 |
| 豁免证明书 | 第111章第14A(2)条 | 遗嘱执行人 | 该遗嘱执行人已根据第14A(1)条获豁免 |
| 署长嘅书面核证 | 第111章第15(1)条 | 法院 | 税款已缴付,或已根据第15(2)及(3)款获准延期缴付 |
| 财产清单 | 第111章第23(1)条 | 附于授予书之内 | 死者去世时转移、已缴付或须缴付遗产税嘅财产 |
| 缴付(收取)遗产税证明书 | 条例本身冇为佢命名;出处系税务局公布嘅程序 | 已缴付税款嗰边 | 税款已缴付/收妥。税务局自己嗰版〈临时遗产税清妥证明书〉开宗明义就系讲「缴付遗产税证明书或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出唔到嘅时候;而 UF8 样本讲嘅系一份临时「遗产税收据证明书」,即系有一份非临时嘅存在 |
| 临时清妥文件 | 税务局公布嘅程序 | 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 | 凭保证取得嘅临时收据及临时财产清单(见下一节) |
上面边几份系法例订明格式嘅? 第111章第28条授权局长订立规则同订明表格:
条例之下有两份现行附属法例,正正就系咁做——而佢哋唔系同一条授权出嚟嘅。《遗产税(表格)公告》(第111章附属法例A)系「(第111章第3(1)条)」之下订立,佢写住:「(1)附表的表格1为遗产申报誓章。(2)附表的表格2为遗产呈报表。」。《根据第28条对表格的订明》(第111章附属法例B)就系第28条之下订立,佢写住:「依据《遗产税条例》(第111章)第28条,并连同该条例第14(12)条及第3条,总督会同行政局订明以下的表格分别为评税证明书表格及修正遗产申报誓章表格。」
所以上表入面,评税证明书系有法定订明格式嗰一份(I.R. 表格 E.D. 3)。而第23(1)条嘅财产清单并无喺呢两份附属法例入面订明格式——两份附属法例都冇提过第23条,亦冇「财产清单」呢个词(两份都有提到署长,所以呢个零唔系读漏咗)。
「豁免」究竟豁免咗你唔使做乜?
第14A(1)条授权署长「豁免该遗嘱执行人,使其无须遵守第14(6)条的规定」。而第14(6)条系咁写嘅:
一句讲晒:所谓「豁免证明书」,系一张证明遗嘱执行人获准唔使入呈报表嘅纸。 佢比买方律师想像中细件——佢核证嘅系〈唔使报〉,唔系〈层楼干净〉。
第14A(1)条嘅三项条件系:
留意:三项条件入面冇「土地」呢一项,而条文结尾写住「可在其指定的条件规限下」。但两份行政上嘅文本都把土地摆咗入去:税务局公布嘅「小额遗产」简化程序明文写住唔适用于涉及土地权益嘅遗产(原文见下一段),而政府2005年嗰份立法会文件更加把土地写入咗小额遗产嘅定义里面。嗰项除外究竟系咪行使紧第14A(1)条结尾嗰项「指定条件」嘅权力,两份文本都冇讲明。
有土地究竟令你失去咗乜?
税务局「小额遗产」一段嘅原文(中文):
⚠ 有一句唔可以咁讲:唔可以话有土地就净系失去「遗产简易呈报表」呢条快线同「6个星期」嗰个服务承诺,而唔影响第14A(2)条嗰张豁免证明书本身。
理由如下。政府2005年向立法会解释当时做法嗰份文件把土地写咗入小额遗产嘅定义——低于$400,000而且不涉及土地财产、业务及非上市股份嘅遗产,先至只须交「遗产简易呈报表」——而该文件明文把嗰条路线系于第14A条。税务局现行网页亦系同一个形状:上面段文字系一口气连住「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同「这些简化程序不适用于遗产涉及土地权益」一齐讲嘅。咁讲会把条文一边(第14A(1)条冇土地呢项条件)当咗做行政一边嘅答案。
要点有三:
- 条文一边:第14A(1)条列明嘅三项条件入面冇「土地」,而条文结尾有一项「指定条件」嘅权力。
- 行政一边:税务局公布嘅简化程序明文不适用于涉及土地权益嘅遗产;政府2005年嘅文件把土地写入咗小额遗产嘅定义。
- 一份涉及土地嘅遗产,实务上仲攞唔攞得到一张第14A(2)条嘅豁免证明书,两边文本都冇正面答。 呢一步要问你自己嗰位律师,或者直接问遗产税署。
另外要留意个服务承诺嗰边:呢个6星期承诺,系税务局现时公布嘅办理时间标准,而佢明文对涉及土地嘅个案唔适用。
豁免证明书可以被撤回
第14A(3)条:
呢张纸可以被撤回嘅两个理由,啱啱好就系人哋攞住佢想证明唔存在嘅两件事——遗产超过$400,000,或者要交税。而撤回之后,条例「即适用,犹如从来未有给予豁免一样」。
两份文件唔系俾你拣嘅
第23(3)条——呢一款喺好多讨论入面被漏咗,但佢直接答咗〈要边张纸〉:
而第23(1)条嘅财产清单,本身系「内列死者去世时转移并就其去世而已缴付或须缴付遗产税的所有财产」嘅清单。所以:批咗豁免嘅个案,附喺承办纸后面嘅系豁免证明书;冇批豁免嘅个案,附上去嘅系财产清单。呢个唔系当事人可以拣嘅事,系由署长有冇批豁免决定嘅。喺批咗豁免嘅个案,根本冇一份第23(1)条清单存在。
买方一边点解要靠你
《遗产税条例》全条例六次出现「购买人」——第9条嘅但书、第14(10)条、第18(1)条嘅但书、第23(1)条嘅但书、第43(1)(b)条,以及第43(6)条嘅但书。六次全部都系保护购买人或者免除佢嘅责任,冇一次授权佢申请任何嘢。 再对照上面张表:第14(12)条发俾须负责嘅人、第14A(1)及(2)条系署长豁免遗嘱执行人并发证明书俾遗嘱执行人、第15(1)条系核证俾法院、第23(1)条系附于授予书。
即系话:买方一边本身无权作出相关申请;条例把申请资格放喺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或其他指明人士一边。 呢一点系制度设计,唔系对任何一宗交易嘅判断。
买方律师可以要求到几多?条例有一条线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13(1)条划咗一条线:除非合约明订有相反用意,买方只有权要求15年嘅业权证明。而同一条嘅第(2)至(4)款仲进一步写明——副本可以,而更早期文件入面嘅叙文,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须假定为正确。
一、上限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第13(1)条:
两个字要留意:「除非」同「只有权」。 呢一条系预设,唔系铁律——合约可以写到更高。但如果合约冇特别写,法例畀买方嘅系15年,唔系成条业权链。
二、副本
第13(2)条:
即是说,条例本身讲明,喺本条规定出示嘅范围之内,一份经公职人员或律师核证嘅真正副本已经足够。
三、叙文——一份旧契入面提到嗰单死亡,法例点样处理
第13(3)条:
第13(4)条:
呢两款就系〈一单好耐之前嘅死亡,点解通常会被吸收咗而唔系打起上嚟〉嘅法定原因:如果嗰单死亡同嗰份承办,系喺一份比「卖方必须证明业权的日期」更早嘅文件入面叙明嘅,法例叫买方假定该叙文正确;而如果嗰份文件比售卖合约早15年或以上,该叙文系其真实性嘅充分证据。
四、条例对遗产税嘅沉默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冇提过遗产税——相比之下,第10章就有提到遗产税。
五、倾唔掂数嘅时候,去边度
第12条:
呢条路系喺交易入面解决,唔系再去税务局递多一份申请。 但要讲清楚一件事:条例睇嘅系身分,唔系你喺单交易入面企边边。 攞得到嗰啲文件嘅,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者须对遗产税负责嘅人;一个卖方,如果本身就系遗嘱执行人或者拟任遗产管理人,佢正正就系条例指定嘅申请人。申请唔到嘅,系「净系做买方」嗰个人——条例六次提到「购买人」,冇一次授权佢申请任何嘢。
限制
- 第13条讲嘅系「业权证明」,唔系第18条嘅押记。 叙文被假定为正确,唔会令一项押记消失;而《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亦冇任何条文处理遗产税。
- 第13(3)及(4)款嘅假定全部可以被推翻——条文写明「除非相反证明成立」。
- 第13(1)条开头就系「除非明订有相反用意」。 合约可以写高条线,实务上亦经常写高。
- 第13(5)条:本条只影响喺本条生效日期(1984年11月1日)之后所订立嘅土地售卖合约各方嘅权利及责任。
点解对方可以一路问落去
呢件事有记录可查。2005年6月14日民政事务局发出嘅立法会参考文件(LC Paper No. CB(2)1939/04-05(01)),引述土地注册处嘅回复,内容大意系:喺《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嘅契据登记制度之下,业主嘅业权并冇保证,有关各方须自行确定遗产代理人有权处理该财产。(本站撮述。)
一个唔保证业权嘅登记制度,等于要求各方自己满意先——而呢个就系业权质询冇法定边界嘅原因。 上限系第13(1)条,但佢让路畀合约;而合约通常写得多过条例。
张证明书一直出唔到,但成交期到咗——有冇路行?
条例本身第15(2)及(3)条容许署长批准延期缴付,直至承办纸发出之后——即系话,〈未交到税〉同〈攞唔到承办纸〉,喺法例上本来就唔一定绑死喺一齐。而税务局亦公布咗一个对应嘅程序。
条例嗰边
第15(2)条:
第15(3)条另开一条路:
而第15(4)条:
所以第15(1)条要求署长核证嘅两件事之中,第二件——「已根据第(2)及(3)款获准延期缴付」——本身就系一条完整嘅法定途径,配埋担保书同利息调整。
税务局公布嗰边
税务局「临时遗产税清妥证明书」一段嘅原文(中文,保留税务局自己嘅「税」字):
英文版同一段用嘅字眼系〈可随即进行申请授予,无须延误〉(英文版原文用 without delay)。注意最后嗰句:呢条路嘅卖点就系「无须延误」——即系唔使等份正式证明书出到,承办程序可以先行。
税务局同时发布咗三份保证嘅样本表格:UF4(衡平法上的物业按揭)、UF5(上市股票押存)、UF8(银行保证书),三份均载于税务局网站。
两层之间嘅关系
税务局嗰版嘢冇注明依据边一条条文。 延期缴付嘅权力写喺第15(2)及(3)条;税务局公布嘅程序系上述形状;税务局行使紧边一款,佢冇讲明。
份保证买到啲乜
按 UF8 样本嘅内容,保证系就住署长发出一份临时遗产税收据证明书及一份临时财产清单、并把税款、利息及任何罚款嘅缴付押后至〈授予书发出后三个月〉同〈该函件日期后六个月〉两者之中较早嗰个为止而提供嘅。(本站撮述。)所以呢条路买到嘅系一个有期限嘅窗口,唔系一个无限期嘅延展。
一个顺带嘅观察: UF4 至今仍然按1983年修订版把条例称为第111章,而 UF5 同 UF8 嘅死亡日期栏至今仍然印住一个以「19」开头嘅年份空格。一个2006年已经停征嘅税,佢啲现行表格仲印住廿世纪嘅年份栏。
拖咗二三十年先至去搞,会唔会有手尾?
司法机构讲明法律并无限制申请授予书嘅时间;税务局嘅罚款政策就讲明拖得越耐、宽减越少。两样都系真嘅,两份文件都冇提过对方——而条例本身其实已经写低咗几项限制,而嗰几项限制系对读者有利嗰边。
两个相反嘅讯号
司法机构嘅遗产承办常见问题第9.5条(中文真确本):
另一边,税务局遗产税署嘅罚款政策(该文件为 PDF,字词中间夹有空格,所以以下只作撮述,不作引录)载明:就逾期长短而言,宽减嘅比率喺5年之内由30%逐渐下调至0%;而该政策亦列明,对法律不知晓、痛失亲人、欠缺资料、个案复杂及法律代表疏忽,均不被视为合理辩解。
两份文件都系真嘅,都冇提过对方,而合埋一齐就系一个陷阱:法院几时都收你嘅申请,而税务署嗰边嘅宽减可能已经行到零;至于呢位读者最明显嗰两个理由——唔识法律同埋丧亲——啱啱好就系政策点名话唔算合理辩解嗰两个。呢个系制度上嘅接驳位问题:司法机构讲紧自己嘅司法管辖权,税务局讲紧自己嘅酌情权,而中间嗰道罅冇人负责。
政策下面嗰条条文
「合理辩解」唔系人情,系写喺条文入面嘅。 第16(1)条:
第16(1A)条把期间拉长到18个月:
而第16(1)条指住嘅第27条,就系署长嗰边嘅减免权力——留意佢自己写住一条底线:
第27条唔系唯一一条减免条文——而另一条冇底线
第27条有一条明文嘅底线:「有关税款不得减至低于附表1适用部分所列的款额或税率」。即系话,署长喺呢条之下可以减罚款、减利息、减税款,但减到附表1嗰个数就停。
同一条条例入面仲有第20条,而第20条冇呢条底线,行使权力嘅亦唔系署长。
三个分别,值得逐个睇。 第一,行使权力嘅系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唔系署长。第二,条文写嘅系「可减免缴付任何遗产税,或命令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向署长缴付的任何遗产税」——条文本身冇写任何下限,亦冇提附表1。第三,门槛系「任何根据衡平法要求减免或退还遗产税的申索」,而且要「有关证明获他信纳」。
再有第21条,处理一个好特定嘅情况:战时相继死亡。
呢一条系全数减免,唔系酌情减少。 如果同一份财产喺1941年12月8日至1945年9月16日期间内,因为两次符合条文所述情况嘅死亡而两次须缴遗产税,则就较后嗰次死亡而就该财产缴嘅遗产税「须全数减免,如已缴付,则须全数退还」;而该财产亦「无须与就以后的任何死亡所转移的任何其他财产合计,以厘定遗产税率」。上文25个时期嘅表入面,第3至5部覆盖嘅正正系嗰段年份。
三条都冇一条系买方或者买方律师可以动用嘅。
利息亦系写喺条文,唔系写喺网页——第12(6)条:
四项限制
一、批咗豁免,第24条嘅罚则全部唔适用。 第24(3A)条:
即系话,上面〈到底要边一张纸〉一节讲嗰张豁免证明书,本身就会关掉第24条下嘅罚则。
二、第24条有一个上限。 第24(5A)条:
三、第14(17)条嘅罚款系一个〈二选一〉,而其中一个选项写住「如有的话」。
按字面读:(b)项系〈相等于…遗产税款额〉嘅罚款,而条文自己加咗「(如有的话)」;第24(1)至(3)款嘅附加罚款同样系「遗产税款额3倍」。如果嗰份遗产喺适用部分嘅门槛之下,根本冇税款,咁〈相等于零〉同〈零嘅三倍〉都系零,剩返嘅就系定额嘅第3级罚款。 呢个系对条文字面嘅推论,唔系法院裁决。
四、报表未交之前,都有嘢系可以合法做嘅。 第24(4)条:
留意最后嗰一项用途:「为制备上述遗产呈报表的目的」。 即系话,为咗整份呈报表本身而动用遗产,系可以获书面批准嘅。
个罚款金额点计——级数固定,银码会郁
《遗产税条例》写嘅系级数,唔系银码。银码由《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附表8决定:第3级为 $10,000。而第221章第113B(3)条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规例修订附表8所列出嘅款额,以反映通胀。所以:级数系固定嗰一半,银码系会郁嗰一半——税务局自己嘅罚款政策亦系咁写,把$10,000写成「目前」嘅款额。
报表冇交,或者署长唔收货:第14(15)条嘅「最佳判断」评税
上诉之前,通常先有一个评税——而条例写明,个评税可以喺你乜都冇交过嘅情况下照发。 第14(15)条:
两个触发点,两个都值得记住。 第一,署长「不信纳」你交嗰份誓章或者呈报表——即系交咗都可以触发。第二,死者去世后6个月内冇交,而条文明文写住「不论署长曾否要求该人如此交付」:唔使等署长开口,个时钟自己行。喺呢两种情况之下,署长可以「按照其最佳判断」评定佢认为须缴付嘅税款额,然后着令缴付。
跟住嚟嗰个时钟写喺第14(15A)条:
所以个次序系:六个月申报期(见上文〈第一步:适用边一份申报表〉)→(冇交或者唔收货)第14(15)条最佳判断评税 →通知后1个月内缴付(第14(15A)条)→通知日期起3个月内上诉(第22(1)条,下一段)。 上文讲嘅第16(1)条双倍征收系另一条线,由死者去世后12个月起计,两者互不取代。
如果你唔同意个评估:有一条上诉路,而佢有时钟
呢一条喺任何一版网页上都揾唔到。第22(1)条容许任何人因署长根据第14(12)条所作嘅决定、或根据第14(15)条所作嘅评定而感到受屈时,喺该决定或评定嘅通知日期起计3个月内,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受第(1A)款规限,并须先缴付或保证缴付署长申索嘅税款)。
同一条仲有三点:
- 第22(1B)条: 争议财产价值据署长所指称不超逾$200,000者,上诉须喺区域法院进行。
- 第22(1C)条: 「第(1B)款内所述的款额,可藉立法会决议修订。」——呢个系《遗产税条例》入面唯一一个可以被改动嘅款额,而佢系上诉级别,唔系税款门槛。
- 第22(4)条: 如果法院信纳要求上诉人缴付税款作为上诉条件会造成困苦,可以批准佢无须缴付、或只缴付法院认为合理嘅部分,另加提供保证。
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2月10日:七个月嘅一个怪档
喺呢七个月之间去世嘅个案,税款系划一$100。但罚则嗰边唔止唔跟税款走,而且系向两个相反方向走:有啲条文被推返去第24部嘅税率计,有啲就被视为按第25部计。
税款嗰边。 附表1第25部:于2005年7月15日或以后而于2006年2月11日以前去世嘅人,凡遗产基本价值超逾$7,500,000,须缴付$100嘅遗产税。
被推上去第24部嗰边。 第23(1A)条:
第24(3B)条就第24(1)、(2)、(3)款作出同样嘅替换。第24部嘅税率系5%、10%、15%。 所以第23(1)条同第24条下嘅罚款,喺呢一档系按一个同遗产价值挂钩嘅税率计,而唔系按$100计。
被拉落嚟第25部嗰边——而呢半边经常被漏。 第20A(6)条:
第20A(7)条:
一句讲晒:第23(1)条同第24条嘅罚款按第24部嘅税率计;而第14(17)条(同第42(2)条)嘅罚款、以及第12(6)条嘅利息,就被视为按第25部计。所以〈税款得$100,但罚款按遗产大细计〉呢句话,只讲啱咗一半,而且对一个迟交报表嘅人最可能撞到嗰两条条文而言系唔啱嘅。
一个定额嘅第3级罚款同一个〈3倍税款〉嘅罚款喺边一点交叉,要用到一份真实遗产嘅估值同扣除。条例有写计法:附表1有全部25个部分嘅门槛同税率,而〈啱啱过线〉嗰种情况嘅减法系第32条(上文〈啱啱过咗门槛嗰啲个案〉一节已引全文)。
有冇一个〈过咗就唔使理〉嘅日子?
《时效条例》本来有一条12年嘅规则,啱啱好覆盖〈藉财产押记而获得保证的本金〉——但同一条例第37条嘅但书,把官方为追讨任何税款而进行嘅法律程序,整个剔除喺该条例之外。
《时效条例》(第347章)第19(1)条,就系嗰条本应适用嘅规则:
但第37条:
而《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8第2段讲明「官方」今日点读:
第40条再堵住另一边:
而《遗产税条例》本身冇订明任何时效期。 第40、41及45条标题中嘅「limitation」系就受控制公司条文限制押记嘅范围,唔系限制时间。至于《时效条例》:佢冇提过遗产税,唯一一处提到税嘅,就系第37条嘅但书。
以上系条文本身讲嘅嘢。至于嗰项押记系咪因此永远有效,系法律诠释问题。
英国点做?同香港一模一样——但佢有一个香港冇嘅时钟
英国同香港一样,系向前废除嘅:两地都系喺一个日子之后嘅死亡先至唔再征税,之前嘅死亡继续留喺旧制。分别喺于,英国嘅土地押记除咗〈知情与否〉嘅保护之外,仲有一个六年嘅硬性终止期,而香港冇。
(以下两条英国条文为本站撮述。)
- 《1975年财政法》第49(1)条:遗产税不得就在该法通过之后发生嘅死亡而移转嘅财产基本价值征收。即系向前废除,同香港做法完全一样。(顺带一提:坊间有讲法话英国同时一笔勾销咗未清嘅旧税,呢个讲法唔准确——同一条法例入面另一条处理嘅系已经过时嘅其他遗产类税项,唔系遗产税本身。)
- 《1984年遗产税法》第238(1)条:对购买人嘅保护,建基于押记有冇登记/购买人有冇知情——同香港第111章第18(1)条嘅但书形状相同。
- 同一法例第238(2)条:即使喺唔符合第(1)款嘅情况下转让,该财产亦会喺〈税款到期日〉同〈首次向税务当局递交完整妥当申报表嘅日期〉两者之中较后嗰个起计满六年之后,不再受该押记所规限——而呢一款完全冇〈知情与否〉嘅条件。
对照就系咁:香港有购买人保护,但冇时钟;宗主法域两样都有。而香港嗰个保护,仲可以被署长自己一个动作(登记第18(2)条嘅提要)削弱。
几多宗?几耐?几钱?
廿二年嚟,喺遗产税署完结嘅个案入面,须课税嘅比例几乎冇变过——由1.65%到大约1.09%;而近五年嘅新收个案数字系356、355、357、357、343。
须课税嘅比例:廿二年三次量度,几乎冇郁过
<table> <caption>资料来源:立法会参考文件 CB(2)1778/04-05(01)(2005年6月2日)第6段及附件C(2003/04年度数字);税务局年报2006-07、2020-21、2022-23及2024-25「图21 遗产税个案」。每一行的分子与分母均为同一来源、同一期间、同一计量(〈已完结个案〉)。</caption> <thead><tr><th>期间</th><th>须课税</th><th>已完结个案</th><th>比例</th></tr></thead> <tbody> <tr><td>2003/04</td><td>258</td><td>15,620</td><td>1.65%(政府自己四舍五入为1.7%)</td></tr> <tr><td>2005-06</td><td>309</td><td>17,005</td><td>1.82%</td></tr> <tr><td>2020-21 至 2024-25(五年合计)</td><td>20</td><td>1,838</td><td>1.09%</td></tr> <tr><td>2024-25(单一年度)</td><td>6</td><td>376(其中370宗获豁免)</td><td>1.60%;获豁免98.4%</td></tr> </tbody> </table>
廿二年,由1.65%去到1.09%——即系基本上冇动过,而喺以上任何一次量度入面都冇超过2%。⚠ 每一行嘅分子同分母都系〈遗产税署已完结嘅个案〉,唔系死亡个案,亦唔系遗产嘅普查。
宗数跌咗97.9%,但两个端点唔系同一批人
新收个案由2005-06年度嘅16,717宗跌到2024-25年度嘅343宗,跌幅97.9%。呢个数字要连住下面呢句一齐读,否则就会被误解:2005-06系遗产税仍然向新嘅死亡个案征收嘅最后一个完整年度,而2024-25嘅343宗,全部都系2006年2月11日之前已经发生嘅死亡所产生嘅个案。两个端点量度紧两批唔同嘅人。
近五个年度嘅新收个案:356 · 355 · 357 · 357 · 343
近五个年度嘅新收个案:356 · 355 · 357 · 357 · 343(2020-21至2024-25)。五年之内,喺大约350宗嘅基数上,上落只得14宗,而最后一年跌咗3.9%。2019-20年度系454宗。 换算落嚟,2024-25年度大约每个月29宗新个案——喺个税停征咗二十年之后。五个数字唔足以推断个趋势系咪已经到底。
对照返政府2005年自己嘅预期:《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写明,遗产税署当时编制36人,预期只需喺2005-06年度全力运作,过渡期之后拨款会由税务局转往民政事务局,而该署嘅编制会按日后实际个案量而缩减。(本站撮述。)而今日可以观察到嘅系两样嘢:税务局公布嘅「本局执行的条例」名单上仍然有《遗产税条例》,而遗产税署仍然设于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3楼。呢两样嘢话到你知边个部门今日行紧呢件事——一个跟返立法会纪录去揾民政事务局嘅读者会揾错——但话唔到你知当年计划嗰项拨款安排最终有冇落实。嗰个要睇财政预算同编制纪录。
呢啲数字唔系预测;冇任何官方前瞻性预测。
「复杂」同〈要交税〉系两件事
2003/04年度,政府自己嘅分类(附件C),总数15,620宗:
- N 类 8,205宗(52.53%)——唔涉及土地财产、私人公司股份或业务权益嘅获豁免及简单个案;
- P 类 6,498宗(41.60%)——涉及土地财产、私人公司股份或业务权益嘅获豁免及简单个案(呢个类别阔过「土地」,必须连埋讲,否则个百分比就会被错误理解);
- D 类 917宗(5.87%)——须课税或复杂嘅个案。
而同一份文件第6段讲明,同年须课税嘅系258宗。推论(由分类定义得出,唔系表上直接写嘅):一宗须课税嘅个案必然属D类,所以258宗坐喺917宗入面,即系话 917 − 258 = 659宗(占15,620宗嘅4.2%)系复杂、但一分钱都唔使交嘅个案。
换言之:〈我单嘢好复杂〉唔等于〈我要交税〉。喺政府唯一公布过嘅分类上面,D类个案入面有71.9%系唔使交钱嘅。
几耐?——今日冇答案,二十年前有
就涉及土地权益嘅个案,税务局现时冇公布办理时间标准。唯一一个现行办理时间承诺,系上面引录嗰个〈6个星期内获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而税务局自己嘅文字就明文话呢个简化程序不适用于遗产涉及土地权益嘅个案。
但二十年前系有嘅。 税务局《服务承诺周年报告》2004-05及2005-06两份,都喺〈遗产申报誓章/遗产简易呈报表〉一节下面,把个案分做三类,每类各有一个指标同埋当年嘅达标率。下表为本站撮述。每一格都要连住「指标」定「达标率」一齐读——两者系两件事,把达标率当成承诺就会高估咗个部门当年答应过乜嘢。
<table> <caption>资料来源:税务局《服务承诺周年报告》2004-05(截至2005年3月31日止12个月)及2005-06(截至2006年3月31日止12个月),〈遗产申报誓章/遗产简易呈报表〉一节;所引版本分别为 pam33e_2005.pdf 及 pam33e_2006.pdf。<strong>以下每一个数字都系当年嘅指标或当年嘅达标率,全部都系历史数字,唔系今日嘅服务承诺。</strong></caption> <thead><tr><th>个案类别(发出评税或证明书)</th><th>指标</th><th>2004-05 达标率</th><th>2005-06 达标率</th></tr></thead> <tbody> <tr><td>获豁免及简单个案,<strong>不涉及</strong>土地财产、私人公司股份或业务权益——6个星期内</td><td>98%</td><td>98.9%</td><td>98.4%</td></tr> <tr><td>获豁免及简单个案,<strong>涉及</strong>土地财产、私人公司股份或业务权益——2004-05为6个月内,2005年4月起改为3个月内</td><td>85%</td><td>98%(按6个月计)</td><td>93.8%(按3个月计)</td></tr> <tr><td>同一类个案——12个月内</td><td>99%</td><td>100%</td><td>100%</td></tr> <tr><td>须课税或复杂个案——1年内</td><td>55%</td><td>63.8%</td><td>63.2%</td></tr> <tr><td>须课税或复杂个案——2年内</td><td>80%</td><td>86.9%</td><td>87.2%</td></tr> <tr><td>须课税或复杂个案——3年内</td><td>90%</td><td>92.2%</td><td>93.3%</td></tr> <tr><td>该年度处理宗数:涉及土地嗰类/须课税或复杂嗰类</td><td>—</td><td>6,791/730</td><td>7,541/736</td></tr> </tbody> </table>
跟住有四件事要一齐讲,否则上面个表就会被读成一张今日仲有效嘅承诺书。
- 嗰个「6个月」系2005年4月改成「3个月」嘅。 2004-05嗰份报告嘅〈2005-06年度工作计划〉列出四项由2005年4月起生效嘅提升承诺,其中一项就系把涉及土地财产、私人公司股份或业务权益嘅获豁免及简单个案,由6个月改为3个月;2005-06嗰份报告用返3个月做指标,并且加咗一个注,讲明2004-05嘅指标系「6个月内」85%。
- 2005-06系最后一份。 同一份报告自己写明,《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通过之后,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嘅人无须再交遗产申报誓章或遗产简易呈报表。2005-06之后嘅年度冇再公布遗产税办理时间标准。
- 服务承诺唔系法定期限。 第111章冇一条规定署长要喺几耐之内发出评税或证明书;上面每一个数字都系税务局自己畀自己订嘅指标,佢自己改过(见第1点),亦可以自己停。所以呢张表话到你知二十年前嗰个部门答应过乜嘢,话唔到你知今日入纸会等几耐。
- 表入面每一格都系已完结个案嘅比例,唔系你单嘢嘅预测。 2004-05年度涉及土地嗰类有6,791宗,须课税或复杂嗰类得730宗;今日全年新收个案大约三百几宗(见上文)。分母唔同咗,个部门嘅规模亦唔同咗,当年嘅达标率唔可以用嚟推算今日嘅轮候时间。
另一个关于时间嘅公开数字,来自2003/04年度,而佢同上面嗰张表对得上:政府文件记载,该年度大约920宗较复杂嘅个案入面,大部分需要超过六个月完成评税,而169宗(占嗰920宗嘅18%)需要超过两年。换一个分母睇:169宗占全部15,620宗已完结个案嘅1.08%,即大约92宗之中1宗。呢个数字已经廿一年。 顺带一提:上面嗰份2004-05《服务承诺周年报告》记载,2003-04年度须课税或复杂个案处理咗938宗,两年内达标率81%——即系大约19%超过两年,同立法会文件嗰个18%属同一个数量级。两份文件嘅分母唔系同一个计量(一个系附件C嘅分类,一个系该年度「处理宗数」),所以两个数字只可以互相印证,唔可以加减或者合并。
几钱?
就呢一步而言,并无可靠嘅公开价目。
可以做嘅系:要一份书面报价,并且要求报价列明系按边一份文件收费。 因为上面已经讲过,呢啲系唔同条文之下嘅唔同文件——第14(12)条嘅评税证明书、第14A(2)条嘅豁免证明书、第23(1)条嘅财产清单、缴付(收取)遗产税证明书、临时清妥文件——一个单一数字,本身唔会话你知你买紧边一份。
两个常见疑问
- 〈我而家追返,要交几多钱?〉 ——实际税款要由专业人士按估值计算。上文嗰张表可以话你知,按死亡日期,嗰宗死亡当年落入边一个部分同边一个门槛——即系〈当年究竟有冇入到个税网〉。
- 〈可唔可以喺承办文件度写层楼系信托、当佢唔系遗产?〉 ——呢一条要特别讲。 第23(1)条嘅财产清单系一份经署长签署、并附于法院授予书之内嘅文件;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处理未列于该清单嘅遗产,系要负上第23(1)条嘅罚则嘅(批咗豁免嘅个案则见第23(3)(b)条,罚则适用于未向署长披露嘅财产)。某一项资产喺个别承办文件应如何描述,取决于家庭实际安排、出资纪录同其他法律程序,而申报责任落喺签署人身上。
如果根本从来冇人办过承办:一个更大嘅问题
如果条业权链入面有一单死亡,从来冇人办过承办,咁问题就唔系〈争一张纸〉。 无遗嘱嘅话,系〈重未有人攞到处置嘅权力〉——第10章第10条写明,遗产须归属遗产管理官,直至就该遗产的管理作出授予为止;有遗嘱嘅话,遗嘱执行人嘅身分本身已经存在,欠嘅系向买方一边拎得出嘅证明。
就呢一点,司法机构讲咗两件事:
- 时间方面: 法律并无限制授予书嘅申请须于死者去世后何时提出,但你应喺相关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释为何延迟提出申请(第9.5条,全文见上文)。
- 而呢一句系旧制唯一一项对读者有利嘅地方——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常见问题第9.4条(中文真确本):
即是说:喺2006年2月11日之前嘅死亡个案,遗产税署可以协助你查清楚成份遗产有啲乜——而喺之后嘅个案,呢个担子完全落喺申请人身上。呢个系旧制唯一一项对你有利嘅安排。
至于申请承办本身嘅程序、优先次序、担保同时限,见 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指南 。
快速一览
<table> <caption>本表重述上文已引述的条文。《遗产税条例》(第111章)为2022年7月1日生效版本;《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0章,附属法例A)为2020年1月16日生效版本;《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为2018年12月13日生效版本。</caption> <thead><tr><th>死亡日期</th><th>《遗产税条例》适用?</th><th>通常牵涉边份文件</th><th>边个先申请得到</th><th>条文</th></tr></thead> <tbody> <tr><td>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td><td>否</td><td>第10章第60B、60C、60K条下的证明书/通知书(见遗嘱认证指南)</td><td>按各该条文</td><td>第111章第2条;第10章第60B、60C、60K条</td></tr> <tr><td>2005年7月15日至2006年2月10日</td><td>是(附表1第25部)</td><td>视乎行边条路线:豁免证明书、或财产清单连缴付(收取)遗产税证明书</td><td>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td><td>第111章第14A(2)、23(1)、23(3)、23(1A)、24(3B)、20A条</td></tr> <tr><td>2005年7月15日之前</td><td>是(附表1第1至24部,按死亡日期)</td><td>同上;如迟迟未能发出,另有临时清妥途径</td><td>遗嘱执行人/遗产代理人</td><td>第111章第2、14A、15、18、23条;第10章附属法例A第43条</td></tr> <tr><td>任何日期</td><td>——</td><td>买方可要求的业权证明(15年为预设上限,合约可写高)</td><td>买方(但不能申请任何遗产税文件)</td><td>第219章第12、13条;第111章第14(10)、18(1)但书</td></tr> </tbody> </table>
